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易错知识点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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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易错知识点分析
“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易错知识点分析
1.在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
(1)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
由此决定了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的关系是:
①决定与执行的关系。
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
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一府两院”必须执行;
②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
“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③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
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2)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是三权分立(三权分治),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2.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国务院,因为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因此拥有立法权。
(1)行政机关通常称为政府,由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的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构成。
它是国家的管理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和决议中有关行政工作的部分。
(2)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行政法规,但不是立法机关,不能说具有立法权。
国务院立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具有从属性,需要得到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授权。
(3)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才拥有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3.中国共产党可以代替政府行使国家职能。
(1)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机关,它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领导的主要内容是:
政治领导(如:
政治原则、方针、路线等)、思想领导(如:
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社会主义道路)和组织领导(如:
推荐党的优秀人才担任国家机关领导)。
党的领导的实质就是帮助人民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
因此,党的领导不是靠行政权力来实现的,而是靠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来实现的。
(2)行使国家职能的主体是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
国家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落实相关的职能。
(3)结合课本本单元的要求,明确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其职能主要是: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公共服务等职能。
任何政党、社会团体、政协、爱国组织都无权行使或者代替政府行使其职能。
4.政府的政治职能就是指专政职能。
(1)专政是指主要依靠暴力实行的统治。
专政是对少数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实行的。
国家依法打击少数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
只有坚持国家专政职能,打击级少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2)政治职能,意即要求政府一方面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出发,保障人民民主;另一方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这个过程中既有民主范围的扩大和完善,也有专政工具的实施,还有切实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和决议、积极吸收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等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因此,政治职能的履行是发挥民主与专政辩证统一性的综合体现。
5.政府有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所以可以直接干预经济发展。
(1)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在组织经济建设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能。
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
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不能违背市场规律直接干预,因为政府直接依靠行政力干预经济会有一定的局限,如:
过度或者滥用职权等。
与此同时单纯市场调节也有弊端,如:
盲目、自发、滞后等。
(3)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是通过一种间接的引导弥补市场的不足,从而对经济进行间接调节和管理引导经济良好发展。
这是以尊重和发挥市场作用为前提的。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等、综合运用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调节以保证战略目标的实现,通过保证经济系统正常、高效运行等,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另外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是宏观调控的辅助手段,在特定时间或情况下使用。
6.经济职能中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中的公共服务是一个概念。
(1)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涉及的面非常的宽泛。
它是对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
加强城乡公共(基础、文化、卫生等)设施建设、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人口控制、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发布公共信息等,旨在为社会公共生活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2)政府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职能中的公共服务的内容比较窄,仅限于与经济有关的服务,如:
提供经济信息服务、咨询、引导等。
7.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建设全能的政府。
(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
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明确要求。
这是由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人民政府的性质决定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体现。
(2)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透明的政府、法治的政府、责任的政府。
政府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服务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加强政务公开透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进一步实现政府与民心、民情的联动;政府也必须依法产生、受法律约束、依法律办事、对法律负责,以保证对人民负责;有权必有责,问责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是建设服务政府必不可少的条件。
(3)政府在建设的过程中,要明确政府并非全能而是有限的。
比如:
特别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求政府要从“越位”的地方“退位”,在“缺位”的地方“补位”,把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把该管的事不折不扣地管好,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向服务型政府转型。
8.政府要依法执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其领导和执政地位是由它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
党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
它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不断完善着自己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2)政府是我国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我国的行政机关。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由法律授予,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体现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3)政府依法行政、党依法执政都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9.合理行政就是合法行政。
(1)“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反映了依法行政的本质属性,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起点,是最基本的,因而也是最根本的要求。
不合法,依法行政就处在否定状态,包括“合理行政”在内的其他各项基本要求就无从谈起。
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格性、绝对性、权威性。
(2)“合理行政”是在合法基础之上的发展,揭示了法的理性,使合法性要求更具有实质的善和形式的美,指导行政行为朝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
现代法治条件下的“合理行政”,虽依然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领域,但已不限如此,它所揭示的法的理性,已经广泛适用于行政法的一切领域。
(3)因此,“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作为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的重要内容,两者既相区别,各自有着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另外,两者又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相映成辉。
10.依法行政的政府就是法治政府。
(1)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指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2)法治政府的含义:
指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民意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治政府。
(3)二者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
①两个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追求的目标。
②两个概念在内涵上有区别:
首先,从“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上来看,“依法行政”所依之“法”既可以是体现“法治”精神的“良法”,也可以是违背法治精神的“恶法”或“劣法”;而“法治政府”则内在地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必须是体现“法治”精神的“良法”,行政机关必须依“良法”而行政。
其次,从依法行政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既可以以“法治政府”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也可以以“法制政府”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
所以,依法行政并不能必然地保证“法治政府”目标的确立和实现。
由此可见,“依法行政”无法包含“法治政府”所包涵的良法之治、公平正义、法律至上以及“民意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等涵义。
11.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是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
这个机制,一靠民主,鼓励公民参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才是最好、最有效的监督;二靠法律,使政府的决策、执法和执法检查都按法律行使,合理运行。
(2)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是要保障广大人民的选举权;二是要保障广大人民的监督权;三是要保障广大人民的罢免权;四是要保障广大人民的知情权。
(3)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除了靠民主,还有靠法制。
法律制度本身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根本性。
国家和政府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引导权力行使在法律制度框架之内。
任何权力都要受制于法律,由法律确认,靠法律规范,按法律行使。
(4)目前,我国建立了一系列行政监督制度。
一是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推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官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追究;三是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已经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有效地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
(5)另外,我国已经依据宪法和法律,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
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
12.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体现了行政系统外的监督。
(1)我国初步建立起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其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等属于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上级政府、行政系统内的法制部门,监督部门,审计部门等属于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成立的反贪污贿赂总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属于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体系。
国家预防腐败局于2007年成立,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在监察部挂牌。
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国家预防腐败局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体系。
责任编校李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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