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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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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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1
合同编号:
大玩家超乐场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北京乐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65号富力广场五层大玩家超乐场
法人代表: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信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大玩家超乐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件,以资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
1.1租用面积包括该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包括该房屋内的内墙和立柱的面积)和该房屋的公共区域分摊面积。
1.2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测量过该房屋的面积。
双方确认,除非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3条约定就租用面积另行达成一致,否则,原测量面积即为本合同项下的计租面积,不再调整。
1.3如任何一方对租用面积有疑问,双方同意在乙方开业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专业测量机构依照双方共同认可的原则实地测定的结果为准,并以重测面积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计租面积,对乙方已交纳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款项,双方按重测面积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如双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重测或未就重测面积达成一致的(不论其原因),则以本合同第19.2条所述的面积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计租面积,不再调整。
乙方不得以重测面积未能确定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等。
1.4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且与甲方协商租赁期限的续展及租赁条件。
乙方未按约定发出续租通知,或双方未能在租赁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和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甲方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后,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以和租赁场所潜在的承租方或使用人察看、了解租赁场所及其设施、设备,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条房屋的交付
2.1如果在本合同20.3条约定的交付日起30日内,甲方未能交付该房屋,则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但如果甲方交付该房屋逾期超过30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除不计利息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2.2乙方应于甲方通知的日期前往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不论乙方是否办理交接手续,甲方通知的交付日视为该房屋交付日期。
免租装修期从甲方通知的交付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租金
3.1乙方应按本合同21.1条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每个月的租金。
首付租金应于免租装修期届满7日前支付给甲方。
如果计租日是该月第一日,则首付租金应付至计租日开始第一个月的月底。
如果计租日不是该月第一日,则计租日当月的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首付租金应付至计租日开始第二个月的月底。
除首付租金外,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租金支付给甲方。
3.2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租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甲方确认款项到帐,视为乙方完成付款。
第四条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4.1租赁保证金
4.1.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21.2条约定租赁缴纳保证金。
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7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
如乙方未在规定日期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1.2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空调服务费、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或者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与欠款或损失等额的金额。
如租赁保证金额度不足扣除的,乙方仍应补足。
4.1.3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后,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租赁保证金额补足。
未及时补足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4.1.4合同终止时,租赁金除用以冲抵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如有)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还该房屋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后7日内无息归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应在甲方退款同时返还甲方的租赁金收据。
4.2物业管理费
4.2.1物业服务的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由甲方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加以约定。
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援引本合同项下有关物业服务约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直接向乙方主张权利。
物业服务费包括:
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甲方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众责任险费用等。
物业服务费不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4.2.2物业服务费自进场日起按月支付。
首付物业服务费应于免租装修期届满7日前支付给甲方。
如果计租日是该月第一日,则首付物业服务费应付至计租日开始第一个月的月底。
如果计租日不是该月第一日,则计租日当月的物业服务费按实际天数计算,首付物业服务费应付至计租日开始第二个月的月底。
除首付物业服务费外,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甲方。
4.3空调服务费
4.3.1甲方提供空调服务,服务时间遵从该房屋所在商业广场的经营时间。
如国家或商业广场所在区域能源费价格发生调整,则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相应调整空调费标准,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空调费标准付费。
4.3.2空调服务费自进场日起按月全年支付,乙方在支付物业服务费同时支付给甲方。
如乙方要求提供超时空调服务,应按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另行支付超时费用。
超时空调服务费标准为0.05元/小时·平方米建筑面积,由乙方在支付下一期空调服务费时一并支付。
超时服务费包括超时服务期间内物业管理公司为乙方提供超时服务所产生的空调服务、电梯服务及安全秩序服务费用等。
4.4其他费用
4.4.1公用事业费
自进场日起,乙方应自行承担和支付租赁场所发生的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公用事业费标准按商业广场所在地区公用事业统一收费标准确定和调整。
4.4.2乙方应按照租赁场所各项能源的实际使用量占整个商业广场相应能源使用总量的比例承担能耗损失。
租赁区域的电、水等能源损耗应每月按照租赁区域实际用量占商业广场总用量的比例分摊,即租赁区域实际用量÷商业广场总表用量×商业广场总损耗量。
4.4.3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税费,根据中国和租赁场所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各自缴纳和承担。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4.4垃圾清运费:
租赁区域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自行收集、封装,并清运至甲方指定的垃圾房(点)。
甲方负责垃圾房管理,负责定期将垃圾房暂存的垃圾清运至政府规定消纳场所集中处理,由此产生的垃圾清运、消纳费用由各商家(含乙方)按租赁区域建筑面积分摊。
4.4.5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必须由甲方代收、代缴、代扣的且应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费用,包括排污费、设施设备的检测费、消防检测费、噪音监测费等,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支付。
4.4.5乙方应负责支付其在租赁区域内从事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税、费。
4.4.6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相关管理费用,乙方应按照其租赁区域建筑面积占商业广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但甲方会提前将相关政府收费通知书或规定明示于乙方。
第五条延迟付款责任
5.1租赁期限内,除双方明确约定情况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付或抵扣租金、物业服务费等各类费用。
5.2如果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或补交租金、物业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水、电等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付款项,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万分之三的款项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延迟达30日仍不予支付或补交前述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延迟交租超过10日的情况累计逾3次,甲方同样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房屋的修缮责任
6.1甲方应对商场进行维修和保养。
由于乙方的过错、过失和/或疏忽行为对商场造成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
乙方如发现该房屋及裂于本合同附件中甲方或物业产权人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在为减少对乙方财产及雇员产生即时损害或风险之目的的限度内进行临时性的修理)。
6.3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而甲方对此无须承担维修和保养责任。
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税收及政府收费等一律由乙方承担。
在租赁期和免租装修期内,政府部门对该房屋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
6.4乙方应负责保持该房屋及甲方或物业产权人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该房屋内易耗品(如灯泡)的更换或添置,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6.5乙方如要求在商场外强安装乙方之标识或广告,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物业产权人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应自费安装和维修该等标识或广告并应购买保险。
乙方安装与防止的标识或广告,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若甲方因该标识或广告的安装与防止而遭受任何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义务外,甲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房屋。
(2)在合同期内,甲方如拟在该房屋内对其所有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须事先通知乙方。
(3)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房屋进行干扰或妨碍。
7.2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租户手册以及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所不时定制或修改的商场管理规定。
(2)不得污损、毁坏或擅自使用公共部位以及公设施、设备。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该房屋的外部展示任何广告标示;不得在该房屋外进行任何促销活动或类似活动;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商场名称、标志或甲方自豪、标志等。
(4)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保所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承担质量责任,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商场整体商业形象。
(5)乙方应取得在该房屋内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的所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且应适时更新此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
乙方应将所有这些文件的原件(包括更新文件)及时提供给甲方审核,并提供一份复印件供甲方留存。
7.3其他特别条款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使用火存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罐装气体。
(2)因清理该房屋内某种特殊种类的垃圾、废物而产生的费用须由乙方承担。
(3)乙方须在合同期内根据甲方的要求自费维修保养、更新提款、清洁房屋内由乙方安装的设备、设施。
(4)如果乙方需要改动甲方消防设施,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相邻关系。
如果其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对甲方和/或第三方过程妨害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停止营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政府部门针对乙方行为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6)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设计、装修设计的规划、环保、卫生、水、电、气、通讯、消防等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与商品生产商、商品供应商、消费者等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及其他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5在该房屋内因乙方的原因给第三则会造成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害,应当由乙方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7.6餐饮特别条款(如适用)
(1)乙方经营行为需满足甲方有关卫生、环保的要求
(2)乙方在该房屋内安装有关厨房、烹饪设备及排水设施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须符合所有有关卫生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相关规定。
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3)乙方餐厅厨房排水管道和卫生间的排污管由乙方自行铺设,地面设施需恢复原状,排水、排污施工费用(包括材料费)和日常排污费用由乙方承担。
(4)除了与乙方在该房屋内进行的餐饮业有关的食品、饮料等货物或商品,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生产、制造、加工或储存任何其他货物和商品。
7.7禁止贿赂
(1)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及乙方聘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甲方员工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馈赠、回扣及特别折扣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此受到的全面损失,同时有权届时本合同而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或赔偿。
(2)若甲方员工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贿要求,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
如果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甲方员工或受甲方委托对该房屋进项资产管理的公司员工存在上述非法行为,则甲方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双方权益。
第八条保险
乙方负责投保租赁场所内乙方商品、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的财产一切险或机器损坏险,及租赁场所经营涉及的公众责任险,并自行承担费用。
乙方应在开业前投保完毕,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前述保险持续有效。
第九条转租、转让和交换
9.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该租赁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联营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形式导致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房屋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
9.2合同期内物业产权人有权完全自主地出售该房屋或整个商场、抵押该房屋或整个商场,并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全自主地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房屋,为此物业产权人无须事先征询乙方的意见。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合同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毁损、灭失、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合同期间,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因赔偿乙方相当于一个月租金金额的赔偿金;
10.3乙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对所发生的损失没有责任(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外,本合同项下之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减免或者终止支付):
(1)因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或商场进行维修、保养或因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或商场进行装修、增建或改建,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或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电话、传真或其他有关服务或供应临时性中断,从而使乙方或其相关人员发生损失的;
(2)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或其相关人员发生损失的;
(3)任何时间该房屋内的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人员、值班人员对商场提供的保安服务并不构成甲方对该房屋及其内部人员与财产的保卫责任);
(4)若该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乙方擅自中途退组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或者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12.2条处理。
11.2若乙方需与本合同21.6条约定的商场营业时间内暂停或者停止营业,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暂停或停止营业。
乙方擅自停止营业达到十天(含)以上的,视为乙方擅自中途退租,须按本合同12.2条承担违约责任。
11.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11.4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与第三方纠纷产生的责任,应自行承担。
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签署本合同而遭受的行政处罚),乙方必须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灭失、严重毁损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以致无法使用并且在90日之内无法修复的;
(4)合同期内,甲方需要对商场或其任何部分拆除或重建时影响到该房屋经营的,届时双方协商解决。
12.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金以及租赁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均不予退还。
同时,乙方还需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当年六个月的租金和六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和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甲方损失额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1)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2)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结构或造成该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3)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承租的房屋的;
(4)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超过一个月的;
(5)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的时限,超过十日以上未进场装修或未正常营业的;
(6)将该房屋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目的的;
(7)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8)进入清算程序,或乙方财产被强制执行,或乙方被接管人接受的;
(9)不按合同约定商号名称进行经营,或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10)未能在其承诺的开业日获得其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资质和许可的;
12.3甲、乙双方同意,若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不能实现租赁目的,则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2.4甲乙双方特此同意,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的现有股东结构发生变更,从而使得乙方的现有控股股东不再成为乙方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则乙方应于有关该股东变更之协议书签署之日或该股东变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之日起三天内通知甲方。
若新股东变更后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接到该通知后或在甲方知道乙方该等控股股东结构发生变更之日后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扣收乙方所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房屋的交还
13.1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乙方均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20日内(下称“交还期”)将甲方交给乙方保存的租赁场所的物业服务资料和工程资料交还甲方,并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搬离由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包括所有招牌、广告牌、租赁场所内乙方安装的设施、设备等,但不可搬离或搬离、拆除可能会损坏房屋的物品除外,且该等物品视为自合同终止后归甲方所有),并将租赁场所恢复到符合乙方最后一次通过消防等政府审批的装修施工图纸所述状态(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造成的合理损耗除外),以及保持租赁场所干净、整洁交还甲方。
13.2交还时双方对租赁场所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所有的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如有任何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任何遗失或者造成的损坏无法修复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13.3如果甲方将公用事业用户缴费单位登记或变更为乙方,则乙方应在交还期限内将公用事业用户手续变更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13.4如在交还期届满后,乙方未将乙方所有物品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对该租赁场所内乙方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依法处理,包括作为垃圾丢弃。
13.5如果乙方未能在交还期内交还租赁场所的,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停止各种专项服务,如断水、断电等,直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乙方清场,因此发生的费用以及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3.6交还期占用费
13.6.1因租赁期限届满、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提前终止,甲方在交还期限内不收取占用费;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在交还期内,乙方应按合同终止时的日租金标准及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向甲方支付占用费。
13.6.2无论因何种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如在交还期届满后乙方仍未交还租赁场所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终止时租金的两倍标准及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占用费,从交还期限届满次日起付至实际交还之日止。
13.6.3任何情况下,乙方在交还期限内均不得在租赁场所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否则乙方应立即按照相当于合同终止时两倍日租金的标准,从开始经营活动当日起,每天向甲方支付占用费。
13.7乙方应在交还期内付清应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或其他应付款项。
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甲方实施强制清场的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未到场的或乙方到场后不予确认的,场内物品情况以甲方登记为准,视为乙方无异议。
第十四条权利的放弃
合同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其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其它权利的放弃。
任何一方未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或延迟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或要求另一方履行部分义务不得被视为对对方履行其它义务的放弃。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1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受影响方”)同意在其知悉不可抗力事件时,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该等通知应当包含引起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细节描述,并应包含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政府的有效书面证明,以证实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份不能履行或合同的履行需要延迟的原因。
否则,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受影响方有关责任。
15.3如受影响方在持续的30日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绝大部分义务,并且该不能履行状态一直持续到30日后,另一方可以在上述30日之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受影响方,解除本合同。
如不可抗力发生在延迟履行期,违约方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16.1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16.2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17.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17.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其他
18.1本合同对甲、乙双方法定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18.2甲方可将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委托给物业服务公司代为行使和履行,无需再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接受,不得异议。
本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直接由物业服务公司行使,无须甲方再出具任何授权。
18.3通知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以传真或快递服务的方式送达至如下联系方式(甲、乙双方确认该等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
传真以发出之日视为收悉日,快递以送达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多种形式发送的,以较快送达者为收悉日。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或者按照接收一方向发出一方所最新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
倘若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如前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全部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送达。
乙方确认,租赁期限内,租赁场所也是乙方有效通知地址。
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张贴于租赁场所的门窗或墙面上;该等通知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了通知,并视为乙方已经知悉。
18.4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另两份用于租赁登记或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状况
19.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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