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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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平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平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完善我县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2011年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我县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和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起始时间均从2011年7月执行。
全县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100%,居民养老保险适龄参保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与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做到“五个坚持”: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县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三、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本县辖区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均可在其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费。
县政府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所属成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居民)会议民主决定。
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补助标准和被补助人必须在村居(社区)显要位置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月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2.缴费补贴。
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鼓励多缴费,实行分档补贴,缴费即补。
选择1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600元—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9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1-2级)、享受城乡低保家庭人员(每户一人)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帐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帐户中单独记录。
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1951年6月30日以前出生)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自2011年7月始,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但其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领取待遇时累计缴费达不到15年的应补齐,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
根据中央、省、市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居民收入增长等因素,县政府将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员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放流程进行支付管理。
(二)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在行政村居、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老农保是指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之前,我县原由民政部门经办、转入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下同),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2.已参加老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个人账户和新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与我县开展的地方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以下简称地方性新农保)的衔接。
此项保险是指我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期开展的地方性新农保。
1.已参加地方性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2.已经参加地方性新农保,女年满55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原待遇不变,满60周岁时其基础养老金增发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但其必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后,所有参加地方性新农保的人员,不再办理55周岁领取待遇手续,统一规范到60周岁领取待遇的制度上来。
3.已参加地方性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和新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我县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九、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不包括财政补贴部分)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暂存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十、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
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经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1.进一步加强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管理,具体业务由县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经办。
县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办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增加编制。
健全行为规范、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完善各项工作业务流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
各乡镇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隶属乡镇机构改革后的社会事务办公室,每个乡镇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工作人员从现有编制人员调剂使用。
要有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社区成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聘任专职协理员,每个社区至少1人。
要有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由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管理和监督,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按适当比例分担。
4.县财政按每个乡镇5万元的标准保证必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经费,并每年按每参保1人(含领取待遇人员)补助2元的标准核拨业务经费,用于社区协理员的补助及弥补乡镇的办公经费,切实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及时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建立领取养老金人员领取资格认证制度,民政、公安部门要把60周岁以上死亡城乡居民的名单按月通知人社部门,及时停发死亡人员的养老金。
在参保缴费方面,资格登记和参保人员保险费的收取,要以社区为单位,由社区专职协理员负责,保险费存入社保专户,建立参保档案。
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县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
在待遇发放方面,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由本人申请,社区专职协理员初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复审,县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审批,由金融部门直接发放到本人。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并尽快纳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以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一、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强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总结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各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体系,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舆论宣传。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投保参保。
(三)严格工作纪律。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领、冒领和骗取养老保险金的,除追缴相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外,并处多领、冒领和骗取金额2-5倍罚款,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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