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精神卫生医疗质量控制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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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精神卫生医疗质量控制手册
河南省精神卫生医疗质量控制手册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精神卫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前言
为规范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促进我省精神卫生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制定本医疗质量控制手册,以求正确有效地实施标准化医疗质量管理。
本省二级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均应按此标准执行。
综合医院精神科、一级及民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河南省精神卫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及各地分中心负责对本手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反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定期或不定期复查。
河南省精神卫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013年12月
第一章医疗质量控制
第一节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建立院级、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三级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严格履行监管、服务、指导等职能,定期分析、反馈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
配合河南省精神卫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检查、督导工作。
制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控制及持续改进方案、完善评价体系和奖惩措施。
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督导评价1次。
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参照《河南省精神科医疗质量考核细则》对医疗质量进行全程控制,严格履行监管、服务、指导等职能。
每月至少一次对医院各科室的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指导、考核、通报和督促整改。
每月至少组织1次由各质控小组组长参加的质控会议,通报、分析、反馈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
(三)定期检查各科室质控小组医疗质量自查、整改记录及科主任的相关工作记录(本科室质控会议记录、学习记录、工作计划等)。
(四)建立多部门医疗质量管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多部门联席会,履行协调职能,并定期进行评估。
(五)每周至少深入科室查房2次。
督导查房、
病例讨论及保护性约束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督查晨会交接班工作及记录情况。
(六)定期组织专家抽查运行及归档病历,对检查结果及时分析、总结。
(七)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和追溯机制,制订并落实医疗不良事件和医疗过失行为防范与处理制度,落实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强制报告制度。
(八)建立临床医师业务培训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
1、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行业规章;2、医疗质量和安全;3、“三基”、“三严”强化训练;4、本专业的业务技能。
(九)不定期组织医疗纠纷、事故的讲评、总结。
向全院通报重大医疗、护理不良事件及其处理决定。
(十)定期对各科室医疗环境、设备进行质量及安全的督导,排查安全隐患。
(十一)病案科(室)质控小组负责考评病历终未质量,登记病历中存在的缺陷,定期报职能部门。
三、科室质控小组职责
(一)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执行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相关任务。
科室质控小组参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和《河南省精神科医疗质量考核细则》,通过三级查房、病例讨论、专项检查等,对科室医疗质量及安全进行实时控制,每月将本科室的自查、督导、整改结果报送医务科。
(二)每月组织召开1次科室质控例会,总结、分析、评价本科室医疗质量,传达院质控会议精神,并结合本科室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准确记录例会内容,参加人员签字。
(三)结合本科室具体情况,针对医疗质量及安全制定奖罚制度,并落实。
(四)临床科室在病历归档前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及《河南省精神科病历质量考评细则》(附件2)对每份病历进行评审,弥补缺陷,确保甲级病历书合格率≥90%,杜绝丙级病历。
(五)在“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及落实核心制度等方面有计划及督查记录。
定期组织召开科室业务学习(包括医疗操作常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医院医疗工作相关文件等)。
(六)参加院医疗质控例会,听取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有关全院医疗质量检查的反馈及整改意见,反映本科室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七)科主任每周进行1次全科大查房,全面了解在院患者情况,重点掌握特级、一级患者和二级重点患者情况,并提出诊疗指导意见。
(八)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定期对本科室医疗环境、设备进行质量及安全的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四、临床医师工作职责
(一)主管医师基本职责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入院患者的病史采集、体检、精神检查、辅助检查、初步诊断、医患沟通、开具医嘱及医疗文书的书写等。
2、对所管的住院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每日2次查房。
对疑难、疗效不佳及症状加重的病例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必要时提出会诊或疑难病例讨论。
关注、重视患者躯体情况,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处置。
3、按时完成病程记录。
4、参加上级医师查房,做好查房前准备工作,报告病历摘要、目前情况及辅助检查结果,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上级医师提出的诊疗意见认真执行,并完成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5、参加上级医师组织的病例讨论,汇报患者病情,提出讨论意见,作好记录。
6、参加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及时做好记录,开具医嘱及辅助检查申请单。
7、做好危重及特殊患者的交接班工作。
8、参加各项临床业务培训与考核。
9、参加病区一线值班。
(二)三级临床医师工作职责
1、住院医师工作职责
(1)履行主管医师基本职责。
(2)参加各项临床业务培训与考核。
(3)参加病区医疗值班工作。
2、主治医师工作职责
(1)管床医师要履行主管医师基本职责。
(2)按时完成对下级医师所管患者的查房工作。
(3)对非自愿住院患者的收治程序进行复核。
(4)初步诊断明确的住院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进行入院诊断,
(5)参加对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及时掌握病情变化。
结合查房提高下级医师医学理论、技术和操作水平。
(6)参加上级医师组织的病例讨论,提出讨论意见。
(7)主持或参加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8)协助科主任对病区医疗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并对患者或家属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9)参加门诊工作。
(10)参加院内科间会诊工作。
(11)参加病区一线值班工作。
3、(副)主任医师工作职责
(1)管床医师履行主管医师基本职责。
(2)按时完成对下级医师的三级查房工作。
(3)对非自愿住院患者的收治程序进行复核。
(4)初步诊断明确的住院患者,(副)主任医师应在1周内完成复核诊断。
(5)主持科内病例讨论,参加院内外会诊工作。
(6)对临床医师的临床业务和科研进行指导;抽查病历质量,对每份出院病历进行审阅。
(7)定时参加门诊诊疗工作。
(8)负责所在病区医疗事故、缺陷、纠纷的调查、报告及处理工作。
(9)根据情况参加科室二线值班工作。
第二节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一、精神障碍的诊断
(一)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再次诊断,应当由具有主治医生及以上资质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实施。
精神障碍的医学鉴定,应当由取得资质的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实施。
(二)精神障碍的诊断、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结论,应当依据卫生部发布的《疾病分类与代码(GB/T14396-2001)》中F01-F99分类(及代码),以及现行《国际疾病分类(ICD)》中“精神与行为障碍”的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作出。
严重精神障碍的判断,应当以疾病症状严重程度为基础,同时结合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程度、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的认识能力,以及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三)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诊断前,应当亲自检查患者,必要时向家属或知情人了解病史。
对患者本人的各种检查结果应当作为诊断精神障碍的最主要依据。
既往病历和诊断可以作为当前诊断的重要参考信息,但不应作为当前诊断的唯一证据。
门诊患者应当在不超过连续3次就诊过程内作出诊断。
(四)如果因病情复杂需要延长观察时间,或者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难以作出诊断的,可以延期作出诊断。
延长期间应当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客观原因,并在病历上予以记录。
门诊患者的延期诊断时限为连续6次门诊。
(五)经过延期仍然不能确定诊断的疑难病例,经患者或其监护人同意,经治医师向门诊部提出会诊申请。
门诊部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组织至少3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会诊。
(六)在得出诊断或者会诊结论之前,如果经过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评估患者因精神症状导致具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等危险性,应当在取得患者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后对患者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但要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二、精神障碍的治疗
(一)精神障碍的治疗应按照国家卫计委颁布的《精神障碍治疗指导原则》(2013版)和精神科临床路径执行。
(二)精神障碍的治疗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治疗方案的选择应在安全有效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以保护患者利益和控制病情为目的。
(三)药物的选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有证据显示安全、有效的药物。
(四)初次治疗的患者宜单一用药,起始剂量宜低。
(五)长期服用对心血管系统、造血系统、肝功能等有潜在影响的药物的患者,应定期复查相应的血常规、肝功能和心电图,或根据需要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第三节门诊工作
一、门诊诊疗
(一)基本要求
1、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
2、精神疾病诊断,应当由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作出。
3、初诊的诊断应书写为“初步印象”。
4、严格按照《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程序收治精神障碍患者。
(二)门诊手册及门诊病历
1、门诊手册:
非住院患者需书写门诊手册,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完成,交患者或家属保管。
(1)手册封面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2)初诊记录:
书写内容应包括陪诊者姓名及与患者的关系、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精神检查(应完成精神检查的基本内容,典型的精神症状应以记录就诊者的原话为主)、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建议事项和医师签名。
初诊印象不能确定者,可使用过渡性诊断,如“××状态”、“××样发作”、“××综合症”、“××待排”等。
(3)复诊记录
书写内容应包括上次就诊后的疗效及不良反应、精神症状的变化、目前治疗情况、门诊会诊情况、处理意见、建议事项和医师签名等。
2、门诊病历:
住院患者需书写门诊病历,由门诊医师在患者入院前完成,门诊工作人员随患者将其送至相关科室,出院后由门诊部保管。
患者就诊时如需调取门诊病历,由工作人员将其送达患者就诊科室。
(1)门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包括门诊号、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身份证明号(身份证、军官证等)、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药物过敏史、陪诊者姓名及与患者的关系等项目。
(2)初诊、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同门诊手册。
(3)患者出院时,主管医师应书写出院记录。
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三)处方管理
按照《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要求,合理使用精神药品。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3、每张处方限于1名患者的用药。
4、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5、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7、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9、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0、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1、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2、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3、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15、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1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二、入院管理
(一)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指征
1、自愿住院:
符合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自愿住院治疗者。
2、非自愿住院:
符合严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自愿住院者:
(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一类)
(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二类)
(二)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原则及程序
1、接诊医师向符合入院医学指征的患者及(或)监护人提出住院建议(必要时查验陪诊人员相关证件以确认其监护权)。
根据患者的住院意向及病情,判断其适宜的住院性质(自愿/非自愿)及形式(开放/封闭)。
(1)自愿住院
符合自愿住院医学指征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其本人及监护人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签署自愿住院相关文件。
自愿住院者原则上应开放管理,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留陪护。
自愿接受封闭管理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应签署《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管理知情同意书》。
如达到非自愿住院标准的应及时转为非自愿住院,并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2)非自愿住院
符合非自愿入院医学指征的患者是否住院由其监护人决定。
监护人之间对非自愿住院有争议的由相关监护人进行商议,共同签字确认。
确定住院意向后,由患者监护人在医务人员指导下签署非自愿住院相关文件。
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所在单位、村(居)委会送诊的非自愿住院患者:
a.符合非自愿住院标准,但尚未找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患者,由送诊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签署非自愿住院相关文件,办理住院手续。
b.患者符合非自愿住院二类情形,但监护人拒绝患者住院时,由送诊的民政部门、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签署非自愿住院相关文件,办理住院手续。
同时告知患者和监护人可在3日内申请再次诊断和鉴定。
c.发生非自愿住院二类情形,由患者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如果门诊不能做出明确诊断者,可在送诊人签署疑似患者紧急住院观察相关文件后,紧急住院观察,并留陪护。
医师应要求送诊人尽快通知疑似患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亲属尽快与医院联系。
并告知观察期一般不超过72小时,疑难案例可延长至14天。
非自愿住院患者原则上应封闭管理,在病情许可情况下,监护人选择开放管理的,应留陪护,由陪护人员负责管理患者。
如无法管理者应及时转为封闭管理,并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2、接诊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指征、病情及患者和监护人意愿等,确定拟收治病区,指导自愿住院患者填写《自愿住院治疗申请表》、非自愿住院患者填写《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开具《住院治疗入院通知单》及住院证,书写门诊病历。
3、门诊部根据《住院治疗入院通知单》,指导患者及监护人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并按照医院院相关规定,审核收住科室的合理性。
4、合作患者入病房前在门诊部完成相关常规辅助检查。
5、门诊部工作人员引导患者或陪诊人员办理住院相关手续后进入病区。
6、若本次住院的送诊人非《民法通则》规定中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在入院后首次沟通中按等级顺序详细记录其原由。
7、非自愿住院患者入院后于72小时内完成三级医师的收治程序复核,不符合非自愿住院条件者应立即通知其出院。
第四节医学心理咨询
一、组织管理
有专职领导分管医学心理咨询工作,建立医学心理咨询门诊、心理治疗工作的管理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咨客资料的保密制度。
建立并不断完善心理咨询及心理治疗的医疗质量监控系统。
二、医师资格
(一)具有精神卫生专业职业资格的医师。
精神疾病诊断,应当由中级及以上的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作出。
(二)非精神卫生专业的执业医师,需通过国家卫生部或河南省卫生厅指定的专业培训,并获得心理咨询师或心理治疗师资格证。
(三)获得心理咨询师证书的非执业医师,不得在医疗机构执业,不得参与疾病的诊断、心理和药物治疗。
三、基本要求
(一)医学心理咨询初诊咨询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复诊咨询时间每次不少于15分钟。
心理治疗每次一般不少于40分钟。
(二)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告知程序。
(三)咨询门诊记录的书写应客观、准确、完整,字迹清楚;记录以原话为主,避免专业术语。
(四)疾病诊断原则上按ICD诊断系统进行,也可使用过渡性诊断或“印象”(××状态、×××发作,××问题),必要时进行诊断复核。
(五)若明确诊断为重性精神病(发病期)的患者,应建议监护人送其到精神疾病专科门诊诊治,亦可建议住院治疗。
(六)非精神卫生专业的执业医师不得诊治重性精神疾病。
(七)初诊时为代询者,因无法与本人接触,故不应给予诊断及药物治疗,可对所提供的情况作客观的解答。
(八)初诊咨客需药物治疗的,应作相应的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拒绝者应加以说明。
(九)确诊断者,视病情需要可出具病休证明,初诊患者每次不超过一周,复诊病情迁延的患者每次不超过一月。
代询者不予出具病休证明。
四、记录书写
(一)初诊记录
1、咨询时间:
年月日。
2、咨询方式:
自来、陪诊、代诊。
应记录陪诊/代诊者姓名及关系。
3、咨询原因:
概括求询的主要问题和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字。
4、咨询内容:
诱发因素与时间,主要问题或表现形式,以往诊疗过程。
5、既往史:
急、慢性疾病史,外伤、手术、药物过敏史。
6、生活史:
成长发育情况,学习工作情况,重要生活事件及家庭背景,婚恋史、月经生育史(女性),性格爱好。
7、家族史:
精神疾病史。
8、体格检查:
药物治疗者应进行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
9、目前精神状态:
意识、接触、交流情况、情感反应,有无求助愿望,有无精神病性症状。
(突出的问题,以记录原话为主。
)
10、心理测试:
必要的心理测试结果。
11、诊断(印象):
根据本节第五条要求作出诊断(印象)。
12、处理意见:
(1)疏导、解释。
(2)记录所用药物的名称、规格及用法。
(3)其他治疗:
心理治疗项目等。
(4)重性精神进病患者可建议精神科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
(二)复诊记录
1、咨询时间:
年月日。
2、咨询方式:
自来、陪诊、代诊。
应记录陪诊/代诊者姓名及关系。
3、咨询内容:
目前的主要问题、求诊目的。
用药后情况,有否躯体方面反应。
4、目前精神状态:
意识、接触、交流情况,本人对问题的描述,症状变化的情况。
5、心理测试:
必要时复测结果。
6、处理:
(1)疏导、解释。
(2)用药记录:
药名、规格、数量及用法。
(3)其他治疗。
(4)症状加重或出现精神病性症状者可建议精神科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
五、诊断(印象)
(一)诊断根据ICD诊断系统作出。
(二)其临床症状已进入疾病谱范围,但由于病程或严重程度不完全符合诊断标准或尚未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的,尚不能明确作出精神医学疾病诊断,可用过渡性诊断。
1、“疾病状态”,书写规范:
“××状态”。
如:
(1)妄想状态(偏执状态)
(2)幻觉状态
(3)木僵状态
(4)兴奋躁动状态
(5)意识模糊状态
(6)谵妄状态
(7)痴呆状态
(8)抑郁状态
(9)焦虑状态
(10)疑病状态
(11)恐怖状态
(12)强迫状态
2、“疾病样发作”,书写规范:
“×××样发作”。
如:
(1)分裂样发作
(2)躁狂样发作
(3)抑郁样发作
(4)癔病样发作
(5)焦虑样发作
(6)恐惧样发作
(7)强迫样发作
(8)疑病样发作
(三)凡不符合现有精神疾病分类诊断,也不符合各种程度精神障碍的过渡性诊断,可用“问题”表达。
书写规范:
“××问题”。
如
1、婚恋问题:
有关早恋、未婚先孕、同居、择偶、离婚、再婚、婚外恋、夫妻矛盾等问题。
2、学习问题:
有关学习困难、矛盾,造成的造成的成绩下降、逃学、学生之间冲突或与学校矛盾等等。
3、工作问题:
有关工作中的矛盾、困难以及工作不能胜任、职务变迁、下岗、转岗、重新择业、失业等等。
4、家庭问题:
有关居住、经济、性格等的夫妻关系、子女关系、同胞关系、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等各种家庭矛盾。
5、人际关系问题:
有关同事、朋友、合伙人、同学、邻居等人际关系矛盾(指家庭以外的问题)。
6、其它问题:
如教育问题:
有关子女学习、生活、品德等方面。
六、心理测试:
是协助诊断、指导用药、疗效评价的一种有效方法。
各机构根据条件和需求开展。
(一)常用心理状态自评测试
1、90项症状清单(SCL-90)
2、抑郁自评量表(SDS)
3、焦虑自评量表(SAS)
4、生活事件量表(LES)
(二)常用心理状态他评测试
1、汉密顿焦虑量表(HAMA)
2、汉密顿抑郁量表(HAMD)
3、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
(三)人格测试和智力测验
1、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
2、艾森克人格测验(EPQ)
3、卡特尔16因素测验。
4、韦氏智力测验
5、中国成人智能测验。
(四)儿童心理测验
1、Achenbach儿童行为量表(CBCL)。
2、韦氏儿童智力量表(WISC)。
3、艾森克人格测验(EPQ儿童版)。
4、注意力检查
5、孤独症全套量表评估
七、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是一类应用心理学原理及方法,由专业人员有计划实施的、治疗疾病的技术。
心理治疗人员通过与患者建立治疗关系与互动,积极影响患者,达到减轻痛苦、消除或减轻症状的目的,帮助患者健全人格、适应社会、促进康复。
有条件的机构可根据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心理治疗规范》(2013年版)开展心理治疗工作。
心理治疗要遵循科学原则,不使用超自然理论。
第五节病房工作
一、病历资料收集
(一)病史来源
精神疾病患者的病史提供应以患者及其监护人为主,也可由其他亲属、朋友、同事、邻居等人提供。
(二)采集病史方法及注意点
1、口头询问:
是采集病史主要方法。
2、书面介绍:
由书面形式获取资料。
3、调查资料:
由从事社会工作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调查,这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获取详实的第一手资料的重要手段。
4、其他资料,如患者或监护人自愿提供的日记、信件、文章、图画等。
5、向家属或知情人询问病史时,如受到患者干扰可以适当的方式请患者回避。
6、如实记录患者本人及家属、同事等提供的病史,应采用记录原话的方法。
7、突出时间概念,如症状出现、发展、演变的时间,治疗开始时间等等。
8、询问病史应全面,由远到近,包括诱发因素、发病过程、适应能力、性格特征、人际关系等多方面内容。
9、监护人对患者的病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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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精神 卫生 医疗 质量 控制 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