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批科技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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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批科技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2010年东莞市(第一批)科技工程资助计划
申报指南
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是以提高专业镇技术创新能力为主要建设目的,以区域特色产业或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引进、创造、扩散和使用新技术为重点服务内容,坚持政府扶持、市场机制运营的建设模式,以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和提供共性服务为重点,由专业镇政府或行业组织与其他社会机构联合组建。
一、申请条件:
(一)承担单位必须筹集专业镇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的50%以上;
(二)承担单位每年可为专业镇创新平台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保证平台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
(三)专业镇创新平台所在镇(街)同意给予资金资助。
二、申请材料:
(一)《东莞市科技计划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资助申请书》;
(二)《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简介表》;
(三)镇(街)同意资助的文件;
(四)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六)承担单位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行业技术联盟建设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行业技术联盟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实体之间建立联盟契约关系,在保持各自相对独立的利益及社会身份的同时,在一段时间内协作从事技术或者产品工程研究开发,在实现共同确定的研发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各自目标的研发合作方式。
一、申请条件:
(一)发起单位不少于5个;
(二)成员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章程和活动规则;
(四)日常办公场地不少于50平方M,办公人员不少于5人;
(五)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投入。
二、申请材料:
(一)《东莞市科技计划行业技术联盟资助申请书》
(二)《行业技术联盟简介表》;
(三)行业技术联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行业技术联盟前期自筹投入的支出凭证
(五)发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六)发起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分认定和资助两个环节:
一、认定
(一)认定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2、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入孵企业或工程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规划;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已建立3人以上的招商和管理团队,5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4、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建筑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M以上,其中规划作为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5、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应符合相关规定;
6、入孵或已签订入孵协议的企业达10家以上。
(二)申请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3、人员、场地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助
(一)申请条件:
1、经市科技局认定,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科技企业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特别是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4、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M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且场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5、科技企业孵化器已投资总额不少于8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7、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
(二)申请材料:
1、《东莞市科技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4、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实验条件,有一支高质素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实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技术、节能与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市级企业工程中心认定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2、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其他具有自主技术或自有品牌的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工业企业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企业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3、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具有研究开发必需的场地和基本仪器设备;
5、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30%;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6、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有较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能运用现有知识产权;
7、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二)申请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M;
2、已投入工程中心建设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
3、在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达10人以上;
4、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工程和专利技术,必须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1项以上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或至少1项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5、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并研究开发出新产品,并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6、为企业或行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7、定期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三、申请材料
(一)《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三)《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报告》;
(四)承担单位上两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五)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配套国家/省科技计划工程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研发工程已列入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或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推荐被列入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工程,或已引进并与我市企业联合研究开发且财政资金已划拨到我市的国家/省重大科技工程;
(三)在国家/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工程承担单位为完成工程另行支出了相应的经费;
(四)工程未获得过市财政资金资助。
二、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研发工程,设立台帐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具体研发费用内容包括: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工程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实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工程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工程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
(1)《东莞市科技计划国家、省科技工程配套资金申请书》;
(2)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工程承担单位与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科技(专利)计划工程任务书或合同书,以及工程资金下达通知文件;
(4)属于专利计划工程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5)申请配套的工程经费实际支出清单和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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