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章20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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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章20章
第十三章电子检验检疫
第一节概述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提速、增效、减负、严密监管”的目标,以信息化为手段,开发建设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的系统工程。
电子申报、电子监管和电子放行是国家质检总局推出的“三电工程”。
第二节电子申报
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过程。
一、电子报检的申请
1、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2)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企业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3)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报检员;
(4)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5)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2、报检企业申请电子报检时应提供的资料:
(1)报检单位备案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2)《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3)《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
3、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开展电子报检业务的报检企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同意其开通电子报检业务。
二、电子报检的开通
1、报检企业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2、电子报检软件有两种:
有企业端安装版和浏览器版两种。
三、电子报检的工作流程
(一)报检环节
1、电子报检,对报检数据的审核是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
2、受理出境货物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3、受理入境货物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4、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申请。
(二)施检环节(三)计收费(四)签证放行
四、报检应注意的问题(重点)
1、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
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2、电子报检人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3、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4、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电子监管
一、电子监管的内容
二、进口快速查验
(一)海港电子验放系统
(二)陆运口岸电子申报快速查验系统
(三)空港普通货物和快件电子验放系统
第四节电子放行
电子放行包括电子转单和电子通关的内容,电子通关在本章不作介绍,内容放到16章。
一、电子转单
(一)出境电子转单
1、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2、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3、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4、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5、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二)入境电子转单
1、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将报检及相关其他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2、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并缴纳相应的检验检疫费。
3、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三)暂不实施电子转单的情况:
(重要考点)
1、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2、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3、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4、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例如活动物)
5、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电子转单的
(四)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和更改
1、查验:
按照有关规定,口岸查验分为验证和核查货证。
2、更改: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完“换证凭条”后需进行更改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1)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2)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3)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4)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二、电子通关
第十四章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新增内容
第一节概述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费的依据
是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下发,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收费,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
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基本规定
3、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重点)
(1)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
(2)货物更换包装或拼装的;
(3)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
(4)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
4.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
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
5.出入境关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检验检疫费用。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出入境关系人应交清全部费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五章检验检疫证单
第二节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
一、检验检疫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手段
二、检验检疫证单是出入境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
1、凡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须实施检验检疫的,海关亦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3、有些出境货物,尤其是涉及社会公益、安全、卫生、检疫、环保等方面的货物,入境国家的海关依据该国家法律或政府规定,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作为通关验放的重要凭证。
三、检验检疫证单是海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1、有些国家海关在征收进出境货物关税时,经常依据检验检疫证单上的检验检疫结果作为海关据以征税的凭证。
以检验检疫证单作为把关或计收关税的凭证。
2、对到货后因发货人责任造成的残损、短缺或品质等问题的入境货物,发生换货、退货或赔偿等现象时往往涉及到免征关税或退税。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可作为通关免税或者退税的重要凭证。
判断题:
对到货后因发货人责任造成的残损、短缺或品质等问题的法检货物,需要换货、退货或赔偿的,公证行出具的证明可作为通关免税或者退税的重要凭证。
答案:
错
3、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海关征收或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税率的有效凭证,普惠制产地证是在给惠国享受普惠制税率待遇的的有效凭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是在多边或双边贸易国家享受协定关税有效凭证。
四、检验检疫证单是履行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证件
1、检验检疫机构所签发的各种检验检疫证书是作为交接的凭证。
2、检验检疫证书是双方结算货款的凭证。
3、有的国家法令或政府规定要求,某些入境货物需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方可进境。
五、检验检疫证单是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
在国际贸易中,签约中的买方往往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以检验检疫证书作为交货付款的依据之一。
六、检验检疫证单是证明履约、明确责任的有效证件
在发生商务纠纷或争议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是证明事实状态,履约情况及明确责任归属的重要凭证。
七、检验检疫证单是办理索赔、仲裁及诉讼的有效证件
对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发现残损、短少或与合同、标准不符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证书。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换货、退货。
属保险人、承运人责任的,也可以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有关方面也可以依据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仲裁。
检验检疫证书在诉讼时是举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检验检疫证单是办理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
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投资各方投入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
第三节、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
一、原始记录二、拟制证稿三、审核证稿四、证单复审
五、缮制证单六、校对七、签署和盖章八、发证归档
第四节检验检疫证单的一般规定和有效期
一、一般规定
证书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
报检人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的,须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证书备注栏内声明“本证书是×××号证书正本的重本”。
检验检疫证单实行手签制度。
一般情况下,检务部门收到施检部门的证稿后,出境在两个工作日、入境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
二、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1、通常情况下,《入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60天。
2、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为:
(1)一般货物为60天;
(2)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3)鲜活类货物为14天;
3、用于电讯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有效期为:
(1)用于船舶的12个月
(2)用于飞机、列车的6个月
4、《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
5.《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12个月,《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的有效时限根据疫苗的有效保护期确定。
第五节检验检疫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
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后,报检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填写更改申请单,向原签发证单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超过检验检疫证单有效期的,不予更改、补充或重发。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检疫证书内容,伪造或变更检验检疫证书属于违法行为。
一、更改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将原证书退回,填写《更改申请单》,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并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二、补充
报检人需要补充证书内容时,应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更改申请单》,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要求补充的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据实签发补充证书。
补充证书与原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
三、重发
申请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后,因故遗失或损坏,应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
经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补发证书。
第六节检验检疫证单的文字与文本
检验检疫证书须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
一般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壁签发。
一、使用中文签证的情况
1、供国内有关部门使用的证单。
如结果单类,凭证类证单(例如说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2、供港澳客户或政府部门使用,不要求使用外文的证单。
3、外贸合同、信用证均为中文且进口商对文种无明确要求的证书。
二、使用外文签证的情况
1、个别出口证书(如啤酒花证书)
2、各类原产地证书
三、使用中外文合璧签证的情况
1、涉及对外索赔、结算的证书
2、一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证书
3、政策性较强的证书
第十六章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第一节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
通关与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要求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出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出具规定的证明文件,表示准予出入境并由海关监管验放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交由货主办理通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一、入境货物的放行
入境货物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1、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
2、需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并将通关单相关电子信息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流向联,通关单的第2、3、4联)传递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通关单备注栏内注明目的地收货单位的联系信息。
3、需实施通关前查验的入境货物,经查验合格,或经查验不合格,但可进行有效处理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查验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放行要求:
(1)放行时应审核检验检疫所需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是否齐全,申请放行的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唛头是否与所附单据相符。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审核是否有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
(3)放行入境废物、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须审核相关证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出境货物的放行
1、“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分两种情况:
(1)产地检验合格,在产地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有关证书。
放行要求:
“证证相符”、“货证相符”
(2)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在异地口岸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证书,并出具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施电子转单的,不再出具纸质的换证凭单,提供“出境货物转单凭条”(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换证申请。
2、换证报检货物的出境货物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换证申请,并按规定的抽查比例对出口货物进行口岸查验,查验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3、预检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标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该单须在原签发机构或其直属检验检疫局范围内授权的机构办理一般报检手续后方可实施电子转单,换发通关单。
4、对实施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通关便利措施的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放行手续。
三、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
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规定如下:
1、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
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进口旧机电产品。
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3、进口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对外索赔的赔付货物。
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4、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放行证明。
5、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特殊物品,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放行
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申报后,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相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单予以放行。
需检疫除害处理的,处理后签发检疫处理证书予以放行。
五、出入境人员的放行
接受检疫查验和健康检查的,按卫生检疫的有关规定签发证明或证书予以放行。
第二节直通放行的规定和要求
一、直通放行的定义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二、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需满足的条件(重要考点)
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2、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3、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4、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5、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三、出口直通放行
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重要考点)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货物选择直通放行方式的,企业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时,应申请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直通放行”字样。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对货物集装箱加施封识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在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出境口岸、集装箱号、封识号,同时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到达口岸的直通放行货物实施随机查验,发现封识丢失、损坏、封识号有误或箱体破损等异常情况,要进一步核查,并将情况及时反馈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需更改通关单的,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更改手续并领取新的通关单,同时交还原通关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地领取更改后的通关单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更改后的电子放行信息发放通关单,并收回原通关单。
四、进口直通放行
申请进口直通放行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重要考点)
1、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2、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3、用原集装箱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4、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或技术处理方法的,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实施销毁或退货处理。
五、淘汰机制(重要考点)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直通放行企业的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1、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直通放行有关规定条件的
2、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3、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换批次或更换包装的
4、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有货证不符的
5、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
第三节绿色通道制度
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
判断题: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货物电子转单至口岸后,该批货物无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答案:
错
一、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申请
1、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重要考点)
(1)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3)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4)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6)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多选题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A.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出口货物报检量在1000批次以上
B.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C.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
D.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答案:
BCD
2、申请企业需做出以下承诺:
(1)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2)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3)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5)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3、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放行流程
1、报检信息审核: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的企业生产。
2、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条件的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的以电子转单方式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通关数据。
3、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的相关信息,审查无误的,不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4、实施绿色通关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按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和需在口岸换发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不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第十七章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第一节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
包括:
活动物、食用性动物产品、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无须检疫审批的动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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