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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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巨鹿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巨鹿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物价)、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委员会应当做好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保障对象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县民政局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对前款第
(二)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水平进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县民政局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第八条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住房。
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虽有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表格在巨鹿镇人民政府领取)。
(二)户口薄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会出具的户口薄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三)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
1、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虽未取得房产合法证件,但实际拥有的提供相关证明。
2、租赁公有住房的提供有效租约。
3、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家庭无住房和其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四)家庭收入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认定收益;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其他收入来源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会调查获取证明材料。
(五)家庭财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六)属县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交本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县及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八)《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巨鹿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表: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巨鹿镇人民政府领取《巨鹿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巨鹿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由巨鹿镇人民政府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
巨鹿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廉政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7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巨鹿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公示和批准:
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受理单位及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县人民政府网站、电视台、晚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民政局和巨鹿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
对最终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并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赁合同或者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规定配租廉租住房,或者于下个月起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县政府各部门在审核中,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审核部门均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取得领取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按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于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并按轮候顺序分配廉租住房。
评分分数相同的,对县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军烈属、重度残疾、智障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其它类型的采用公开摇号的办法进入轮候顺序。
第十四条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的评分随着家庭生活状况的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
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实申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如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该家庭轮候资格。
第五章实物配租
第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根据房源情况,将申请人按评分情况排序后安排廉租住房;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请人优先进入下一期轮候。
等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愿意安置住房的,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六条经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向其核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的申请人,确定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通知书》。
(二)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巨鹿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同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地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七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原有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管理费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纳入相关部门预算,从县财政核拨。
第十九条承租廉租住房期间,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
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的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管理。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用支出按县财政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配给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共同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的配给,按照房屋座落、面积、户型、楼层,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巨鹿镇人民政府结合申请家庭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家庭放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保障权利的,放弃后仍可以享受租赁补贴,若再需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应重新提出申请并参与轮候。
第六章租赁补贴
第二十四条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补贴额=(保障面积-家庭实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补贴额。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向其核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的申请人,确定保障方式为货币补贴的,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持《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第二十六条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每月最长每季向申请人发放一次。
第七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民政局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巨鹿镇人民政府和被保障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对审核工作给予协助。
第二十八条在经过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对确认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关情况无变化的,继续按原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对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有关情况有变化的,调整对其提供的保障方式,或者自下个月起增加、减少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6个月内调整廉租住房。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收回、注销其《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证》,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原享受实物配租的,自下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将所租廉租住房退出。
第二十九条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向他人转租、转借的。
第三十条遇有应退出而逾期拒不退出廉租住房情况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从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
(六)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七)其它资金。
第三十二条县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九章廉租住房房源解决渠道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新建廉租住房;
(二)政府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腾退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三十四条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从县储备土地中,按当年年度供地计划,由政府划拨供应。
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具体建设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依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廉租住房只作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
在拥有足够廉租住房房源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前提下,县人民政府可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试行政府和低收入家庭共同出资建设廉租住房,实行多元产权。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有关部门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行为以及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县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四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巨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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