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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知识培训讲稿乐山中区卫生监督执法大队
放射防护知识培训讲稿
——乐山市市中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规范放射卫生的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
一、总论
放射卫生是研究天然辐射或人工辐射对人体健康影响极其防护的学科。
辐射一般分为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
1895年德国科学家伦琴发现了X线。
1896年法国人贝克发现了天然放射性。
1898年居里夫妇发现了天然放射元素钋和镭。
1899年卢瑟发现了α、β。
从此人类进入了辉煌的原子时代。
二、放射性物质的基础知识
1、原子结构
原子是构成物质的基础,自然界是由各种原子组成的,目前为止已发现了109种元素,其中92种为天然素。
原子学说中,原子核式模型理论和原子光谱实验,使我们认识到原子中有一体积非常小的带正电荷的原子核,原子核集中了全部的正电荷和几乎全部的质量;电子在原子核处按一定的规律排列,并在特定的轨道上饶原子核运动,每条轨道上最大只能有一个电子,这些确定的一定数量的若干条轨道组成一系列电子壳层;原子核所带的正电荷与核外电子所带的负电荷总量相等,符号相反,整个原子不显电性;原子可以发射按一定规律组成的被称为原子光谱的线状光谱。
原子核结构显示,原子核所带的正电荷是由原子核中一种叫质子的粒子所具有的,每一个质子带一个单位的正电荷;另一种叫中子的粒子不带电,中子和质子质量几乎相等。
2、同位素
凡原子核内质子数、中子数和能量状态完全相同的原子的集合都称为核素。
具有相同原子序数即相同核电荷数的所有原子属于同一种元素,我们把原子序数(即核内质子数或核电荷数)相同而质量不同的各核数统称为某元素的同位素。
同位素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同位素的原子核不会自发衰变,能够稳定存在,这类同位素称为稳定性同位素;另一类同位素的原子核能自发地衰变而转变为另一种元素的原子核,同时放射出射线,这类同位素称为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有两类:
一类是天然存在的天然放射性同位素,一类是用人工方法制备,称为人工放射性同位素。
3、αβγ射线、X线
放射性核素的原子核自发地放出αβ等粒子而转变成另一种核素的原子核的过程,称为核衰变。
放射性衰变可分为α衰变、β衰变、γ衰变。
2、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是由直接或间接电离粒子或它们二者混合组成的任何辐射。
直接电离粒子是指那些能直接引物质电离的带电粒子,如电子、α粒子和质子等。
间接电离粒子是指能够产生出直电离粒子或引起核变化的非带电粒子如小x、γ射线核中子等。
3、天然辐射
来自天然辐射源的电离辐射称为天然辐射。
自古以来人类就受到天然存在的各种电离辐射的照射,通常称这种照射为本底照射。
天然辐射对人体的照射可分为天然辐射源的正常本底照射(天然本底照射)和由于工业技术发展所变更的天然照射两类。
4、电离核激发
重带电粒子如α粒子、质子核等,在通过物质时主要是和靶物质中的壳层电子发生非弹性碰撞而导致物质原子的电离核激发。
物质的原子便被分离成一个自由电子和一个正离子,这种过程就称为电离。
如果壳层电子获得的能量较小,还不足以使它脱离原子的束缚而成为自由电子,只是由较小的轨道跃迁到较高的轨道上去,这个现象称为原子的激发。
5、辐射量及其单位
(1)放射性活度
放射性活度的国际制(SI)单位为每秒,专名贝可勒尔,简称贝可,记作Bq1贝可勒尔的放射活度表示放射性核素每秒钟内发生一次核衰变。
(2)半衰期
特定能态的放射性核素的原子核数目衰变掉原来的一半所需要的时间期望称为这特定能态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
(3)照射量和照射量率
照射量是指单位质量的空气介质在X或γ射线照射后产生电离的电量。
照射量的SI单位是库伦/千克(C/Kg),无专名。
(4)吸收剂量和吸收剂量率(单位:
焦耳/千克(J/Kg)单位:
格瑞(GY))。
(5)比释动能和比释动能率(同上)。
(6)当量剂量与当量剂量率(单位:
焦耳/千克,名称:
希沃特(SV))。
(7)有效剂量与组织权重因子(同上)。
三、放射防护的原则、措施及基本标准
1、原则
实践的正当化、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
2、外照射防护措施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B18871-2002
(2)全部技术性内容为强制性标准。
(3)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的基础和依据
(4)采用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基本建议书第60号出版物的标准。
等效采用内容一致与国际接轨。
(5)放射防护新概念,用“实践”和“干预”的观点代替单一的“实践”观点,用放射防护体系(放射防护三原则)代替单一的剂量限值,潜在照射与放射源的安全。
放射防护三原则是指:
辐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
这三项基本原则构成了一套放射防护体系。
为达到完全防止确定性效应发生,并将随机效应限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应当灵活运用这三项原则。
但是,必须指出,个人剂量限值主要适用于避免确定性效应,因为个人剂量限值是不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限。
a、实践的正当化
为防止不必要的照射,在引入任何伴有辐射的实践之前,都必须权衡利弊,只有当带来的利益大于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对健康损害的代价)时才能认为是正当的,那么该实践为正当化实践。
若引进的某种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的净利益,则不应采取此种实践。
b、放射防护的最优化
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就是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使任何辐射应当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
但并不是说剂量越低越好,而是在考虑到社会和经济因素的条件下使照射低到合理的可以做到的程度。
c、个人剂量限值
对个人受到的辐射照射剂量利用个剂量限值加以限制。
正当化和最优化原则主要与辐射源有关,它们涉及的是对各项辐射源的引用和防护是否适宜。
而个人剂量限值涉及的是职业性人员个人和公众个人,所以个人剂量限值与人有关。
正当化是最优化过程的前提,个人剂量限值是最优化的约束条件。
所以,放射防护三项基本原则是相互关联的。
个人剂量限值是不允许接受剂量范围的下限,不能直接作为放射防护设计和工作安排的依据,只能依据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
把个人剂量限值作为放射防护设计和工作安排的出发点,并在实践中执行尽可能向限值接近的做法,以及把个人剂量限值作为评价放射防护设施的主要标准的做法,都是对放射防护三原则的误解。
评价放射防护设施的标准应该是是否做到了最优化,而不是是否超了个人剂量值。
当然个人剂量限值是不允许超过的。
四、放射损害与放射病
1、放射性损害
电离放射引起的生物效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机体吸收放射能后,首先发生分子水平变化,特别是生物大分子的损伤,在此基础上细胞的代谢、功能及其基本结构遭到破坏,从而引起细胞的损伤效应,导致组织器官和个体损伤。
通常将辐射生物效应的发生分为原发作用和继发作用。
按效应出现的时间分为:
近期效应、远期效应。
按效应发生的规律分为随机性效应和确定性效应。
2、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是指人体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受到多次全身照射,剂量达到1Gy以上的外照射所引起的全身性疾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根据剂量大小、病理变化和临床表现的特点,可分为三类:
骨髓型(1——10Gy)、肠型(10——50Gy)和脑型(﹥50Gy)
五、医用诊断X线的放射防护与监督
根据X射线的特点,放射防护工作应贯彻以下几点原则:
X线使用的正当化和最优化;X射线工作者与患者防护兼顾;兼有安全防护为主和个人防护为辅;合理降低个人受照剂量与全体居民的检查频率。
1、医用X线的放射防护标准(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279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GB16349育龄妇女和孕妇X线检查放射防护标准)
2、X机房的防护要求:
为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降低机房建筑造价,便于机器安装、维修,机房以设在建筑物底层一端为宜。
机房空间大小应以保证安全操作为原则,每台X线机均有单独机房,双球管X线机应分别有各自的单独机房。
一般100MA以下的X线机房面积不小于24平米,200MA以上的不小于36平米。
普通砖和水泥可作为机房的建筑防护材料,墙壁的屏蔽厚度可根据X线机的类型、有效各自负荷和周围环境等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机房层高一般要求在3——3.4米,机房内布局合理,不得堆放与诊疗无关的物品,保持良好的通风,机房门外要设工作指示灯及放射标志牌。
3、个人防护用品及病人防护用品
射线防护(铅防护)产品的分类:
防护衣、防护围脖、防护帽、防护手套、防护面罩、性腺防护、乳腺防护、护臀护手护脚、牙科防护裙、防护眼镜等。
医用放射线防护用品:
医生用铅防护帽、铅防护眼镜、铅眼镜、患者用铅围领、病人用铅防护服、放射线防护裙、防护手套、铅胶衣(正穿)、铅胶衣(反穿)。
X射线防护用品:
性腺防护器具、防护玻璃板、放射科用品铅围裙、铅三角铅三角巾、X射线防护面罩铅橡皮、铅塑料等其它射线防护材料、铅帽、铅手套、铅眼镜、铅防护服、铅胶帽、红目镜等。
六、个人剂量监测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连续5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一年不超过50msv。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
连续5年平均有效照射剂量不超过1msv,任何一年不超过5msv。
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放射监督目前任务
1、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响诊断。
2、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上述条件具备情况下,放射工作人员还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放射防护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相关工作。
3、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其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上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4、法律法规学习:
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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