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治理防治管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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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治理防治管理方法
煤 矿 瓦 斯治理
一、矿井空气:
1、氧气:
大气中浓度约为21%,煤矿井下要求浓度>20%。
17%时,静止状态无明显影响,工作时出现喘息、呼吸困难和心跳加快。
10%~12%,人会失去知觉。
6%~9%时,人在短时间内死亡。
井下空气中氧气浓度会降低:
(1)氧化作用:
井下物体及围岩氧化、人员呼吸;
(2)火灾及瓦斯、煤尘爆炸事故;(3)井下其它有害气体的不断涌出。
2、二氧化碳:
无色、无味、无毒。
微量二氧化碳使人呼吸加快,呼吸量增加;二氧化碳超量会使人出现呼吸障碍,甚至死亡(不只是因为氧气浓度降低而窒息)。
1% 呼吸感到急促
3% 呼吸量增加2倍,很快发生疲劳
4~5% 呼吸困难,耳鸣,血液流动加快
6% 发生严重的喘息,极度虚弱无力
10% 头痛,处于昏迷状态
10~12% 呼吸处于停止状态
20~25% 中毒死亡
3、二氧化氮(氧化氮):
棕红色的剧毒气体。
对人的眼睛、鼻腔、呼吸道及肺部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引起肺水肿。
二氧化氮中毒有6~24h的潜伏期,甚至更长时间才出现中毒征兆。
即使在危险的浓度下,起初感觉呼吸道受刺激,开始有点咳嗽,但经过20~30h后,会出现较严重的支气管炎,呼吸困难,手指尖及皮肤出现黄色斑点,头发发黄、吐出淡黄色痰液,发生肺水肿,引起呕吐等,很快死亡。
主要来源于炮烟。
0.004% 2~4h,不会引起中毒现象,6h出现中毒症状,开始咳嗽。
0.006% 咳嗽,胸部发痛
0.01% 剧烈咳嗽,呕吐及神经系统麻木
0.025% 短时间死亡。
安全浓度:
0.00025%
4、二氧化硫:
强烈刺激眼睛及呼吸器官,使喉咙和支气管发炎,呼吸麻痹,严重时引起肺水肿。
0.0005% 能闻到刺激气味
0.002% 眼目红肿、流泪、咳嗽、头痛、喉痛
0.05% 短时间死亡
二氧化硫安全浓度0.0005%。
5、硫化氢:
强烈毒性。
无色微甜、有臭鸡蛋味,能使血液中毒。
对眼睛、呼吸道粘膜和神经系统有刺激作用,易引起急性中毒。
0.01% 能闻到气味,流唾液,流鼻涕,但含量增加时,嗅觉器官受刺激失灵,头痛、呕吐。
0.05% 严重中毒,经30分钟后人将失去知觉,痉挛
0.1% 致命中毒,短时间内死亡
在浓度较大时,硫化氢溶于水成为剧毒的氢氰酸,进入血液,比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亲和力还大,出现窒息,此时,呼吸道症状不明显。
安全浓度:
0.00066%
6、一氧化碳:
无色无味无臭,与人体血红蛋白亲和能力比氧气大250~300倍,人出现窒息。
中毒症状:
两颊有红斑点,嘴唇呈桃红色。
中毒速度与程度取决于一氧化碳浓度、接触时间和人的呼吸频率及深度。
经常在一氧化碳稍微超过允许浓度的环境中工作,短时间内不会出现急性中毒,但长时间缺氧,出现记忆力衰退、失眠、情绪不好等慢性中毒。
0.016% 数小时 无征兆或有轻微征兆
0.048% 1h 轻微中毒 耳鸣、头痛、头晕和心跳加快
0.128% 0.5~1h 严重中毒 肌肉酸痛、四肢无力、呕吐、无行动能力
0.4% 短时间内死亡
安全浓度:
0.0024%
7、瓦斯:
广义的讲,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统称瓦斯。
狭义的讲,瓦斯指甲烷,即CH4。
以下“瓦斯”均指甲烷。
瓦斯无色无味无臭,无毒,人是感觉不出来的,只能由专用仪器测出。
瓦斯比空气轻,对空气的比重为0.554,易于积聚在上部(巷道顶部、冒高处、上山独头等)。
瓦斯有很强的扩散性,从一处涌出的瓦斯,能扩散到巷道附近,增加了瓦斯检查的难度,也使瓦斯的危害范围扩大。
瓦斯的渗透性很强。
瓦斯具有燃烧性和爆炸性。
瓦斯浓度高时,可使氧气浓度降低,使人出现窒息。
瓦斯爆炸条件:
浓度5%~16%,高于16%可以不完全燃烧。
8%~10%爆炸威力最大。
引火温度650~750度,且火源存在时间大于瓦斯爆炸感应期,最小点火能量0.28毫焦(毫秒爆破利用了感应期,规定不大于130ms)。
氧气浓度大于12%。
二、井下易于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地点及原因
1、地点:
井下任何地点都有发生瓦斯爆炸的可能,但大部分发生在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掘进工作面容易发生瓦斯爆炸的原因:
一是局部通风管理难度大,容易出现失误或管理不善。
二是经常放炮,出现失爆和放炮不合规定的可能性大,出现火源的可能性多。
(包括盲巷)
采煤面上隅角易于发生瓦斯爆炸的原因:
一是采空区经常积存大量的高浓度瓦斯,容易从上隅角附近逸散出来。
二是上隅角往往是采空区漏风的主要出口,采空区的瓦斯很容易被漏风带出。
三是上隅角处的出口风流直角拐弯,易形成涡流区,瓦斯难于被风流带走。
四是上隅角往往设置回柱绞车等,机电设备多,甚至会出现放炮,产生火源的可能性大。
2、瓦斯积聚的主要原因: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
风筒被断开、刮坏,严重漏风又没有及时发现和修补。
风量不足引起瓦斯积聚。
风流短路引起瓦斯积聚。
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引起瓦斯积聚。
自然通风、串联通风、扩散通风等。
3、火源:
电火花,主要火源之一。
放炮火花,主要火源之一。
撞击摩擦火花。
明火,自然发火、焊、吸烟等。
三、瓦斯灾害防治的主要措施和手段:
1、完善的通风系统、可靠的通风设施、足够的风量及健全通风管理体系。
2、瓦斯抽采、抽放:
从根本上降低煤层瓦斯含量,减少瓦斯涌出量,变害为利。
移动式抽放:
适用瓦斯含量总体不是很高,局部地段含量、涌出量较大、矿井风量富余量较大的矿井。
此种抽放方式,一般将抽放的瓦斯排到总回风巷中,前提是矿井风量富余量大,抽放的瓦斯量不致引起总回风瓦斯浓度超过0.75%。
地面固定的永久抽放系统:
应为瓦斯抽放的首选。
抽放泵及泵房在地面,瓦斯抽到地面利用或在地面排空。
掘进面迎头先抽后掘、石门抽放后再揭露煤层。
采煤工作面:
本煤层预抽、邻近层抽放、邻近层采空区抽放、本煤层采空区抽放等。
短钻孔抽放,200m以内。
中钻孔:
200m以上。
国内及国外有长度1000m以上的超长钻孔抽放,效果很好。
抽放工作要由重庆或抚顺分院进行抽放论证及抽放设计,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瓦斯抽放的设计规范。
煤矿必须严格按设计建设抽放系统,安装完善监测设备并与监控系统联接。
抽放方法、方式应与设计一致,并据设计制定具体的抽放工作计划及作业规程。
钻孔角度、方位、长度,封孔方法、材料、长度等应符合设计及作业规程。
应建立专门机构,配备足够人员,专门负责瓦斯抽放工作及其相关的监测、记录、效果分析评估等。
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抽放系统,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
凡是停产整顿的高瓦斯矿井,没有建立抽放系统且进行抽放,禁止恢复生产。
其它瓦斯较高矿井,风量不足的,或用完全依靠风排瓦斯不合理的,也应在2006年8月31日前进行瓦斯抽放。
3、瓦斯监控:
去年及以前确定的瓦斯相对涌出量6m3/t的矿井,没有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完善、运行不正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今年鉴定的瓦斯相对涌出量6m3/t的矿井及开采焦煤的矿井,在2006年6月30日前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否则,停止生产。
其余矿井在2006年12月31日前建立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的功能必须完全,分站、传感器足够,并配备足够的备用量,具体备用量应大大高于国家规定,因为新疆煤矿地处边远。
必须按期进行标校。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人员值班,及时处理突发情况,并记录在案,不论其报警是否真实、正确,都必须按真实、正确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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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人员建议配备高中或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培训时间应长于其他特殊工种的培训时间。
提高对监控系统的认识,不能把监控系统当作开工护照。
监控系统的安装,无论硬件还是软件,不能偷工减料,软件功能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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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将进行调查及清理,对于功能不全或有严重缺陷的系统,我们将采取行政措施。
4、瓦斯检查:
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巡回检查。
负责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员必须专职,否则无法做到不空班漏检。
瓦斯检查员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但最少不少于4人,对于矿井作业点多,或行走路线长,行走困难的矿井,每班1个瓦斯检查员不能保证完成巡回检查任务的,应每班配备2人或以上瓦斯检查员。
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巡回的专职瓦斯检查员不负责完成“一炮三检”任务。
“一炮三检”任务由作业点的人员完成。
在检查瓦斯检查员的工作时,要特别注意其是否对所有应当检查的地点进行了检查,特别是采仓工作面、上山或小眼掘进迎头、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各机电设备存放点和临时安排的作业地点等地点。
真正履行瓦斯报表的签字制度,不能将矿领导签字作为应付差事,要从报表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问题。
5、盲巷管理:
及时封闭;停工不停风,停风地点、采空区等及时封闭。
不准出现盲巷。
密闭(挡风巷)距有风流的巷道不得大于3m。
要正确理解规程中关于6m的规定。
保证通风巷道的风流速度,对于瓦斯较高矿井,巷道最低风速应高于规程规定。
矿井风量应留有较大富余量。
6、爆破工作:
水炮泥、充填物及长度、被筒炸药;禁止明炮、糊炮。
爆破工为专职,不能兼职。
7、矿井瓦斯管理:
(1)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瓦斯治理资金的安排使用;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职责;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领域内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当班井下人数,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高瓦斯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6m3/t以上矿井的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瓦斯治理情况。
(2)国有重点煤矿和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地方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瓦斯相对涌出量6m3/t以上矿井、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矿井要有负责“一通三防”(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火灾、防治粉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它矿井要有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技术部门。
9万吨/年以上矿井应配备2名以上专门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人员;其他矿井必须有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3)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要根据当年矿井采掘工作安排,在上年末组织制订有针对性的年度矿井通风、瓦斯防治、防灭火安全计划和措施,经煤矿审批后执行,并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备案;高瓦斯矿井报地(州、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报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4)煤矿要有反映矿井实际的通风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防尘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高瓦斯矿井及有监控系统的矿井)。
通风系统图按季绘制,按月修改;其它图纸每半年绘制一次,按月修改。
(5)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的职工未经“一通三防”专门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担任班、队长。
(6)矿井要坚持每月一次的“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矿长要坚持月度向全体职工通报并按隶属关系书面向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汇报“一通三防”工作的述职制度。
(7)矿井必须实行矿领导、调度及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制度。
矿井停电、停风、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分钟内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矿井瓦斯治理工程做到“两同时、一超前”(瓦斯治理工程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8)矿井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每一台局部通风机都应设有备用局部通风机,并做到主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主备用局部通风机供电来自不同的电源。
(9)要按照批准的瓦斯涌出量数据和矿井采掘布置情况编制年度矿井通风设计,并根据采掘部署和瓦斯涌出变化情况,及时对通风设计进行复核修改,复核修改工作至少每季度一次。
矿井按通风设计合理分配风量,保证各供风区域、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设计要求。
(10)矿井必须按规定提出生产安全费用。
资金投入的重点是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装置、瓦斯抽放系统,其中用于瓦斯防治的费用不低于60%。
(11)真正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井下瓦斯超限谈话制和分级追查处理制。
对于每一次瓦斯超限,都必须查明原因,进行严肃的处理。
即使是传感器的误报,也要按超限来解决和处理。
建议在日常的瓦斯管理中,自加压力,提高标准,例如,将采掘工作面的瓦斯警戒浓度设定在0.7%以下,将总回风巷的瓦斯警戒浓度设定在0.5%以下等,增强矿井的抗灾能力。
8、瓦斯等级鉴定:
实事求是是瓦斯等级鉴定的最低原则。
必须提高瓦斯等级鉴定的真实性。
过去几年的瓦斯等级鉴定存在凑数现象。
要提高对瓦斯等级鉴定的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管理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来,认真审查瓦斯等级鉴定材料,要与平时上报的材料、政绩相吻合,不能一会说东,一会说西,自相矛盾。
要用好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矿井通风设计的依据是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但目前检查的通风设计,大部分没有利用鉴定的结果(指相对涌出量),那通风设计的依据从哪里来的?
正确的采煤工作面风量是:
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采煤工作面计划产量(或作业规程中的设计产量,二者取大值)×鉴定的相对瓦斯涌出量÷1440分钟,其单位为:
m3/min。
采煤工作面需风量=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100×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其单位为:
m3/min。
四、瓦斯事故处理原则:
最低原则:
尽快恢复通风系统
特别注意:
有无明火存在,明火位置及明火处瓦斯浓度可能的变化情况。
判断遇险(遇难)人员地点,尽快侦察。
对于巷道冒顶等问题,可做临时处理,以保证救灾人员的退路安全即可,不要在这些问题上耽误时间。
五、对监管工作的建议
认真、细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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