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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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一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一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一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
(二)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
(三)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
(四)健全的考务管理制度;
(五)考试考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的认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法人组织)向工商登记地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提出认证申请;
(二)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受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法人组织)认证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初审,向省建筑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省建筑主管部门受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法人组织)的认证申请和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的推荐;
(四)省建筑主管部门成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基本条件;
(五)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委员会听取专家组的考核报告,决定考核基地(法人组织)是否符合相应工种基本条件和考核资格;
(六)省建筑主管部门公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考核工种资格。
第九条申请参加特种作业执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一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核,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近3个月以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五)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一十一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于考前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对于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设立的考核基地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工种,由省建筑主管部门协调组织。
第一十二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前在相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基地名单、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考核基地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省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认证基地”牌并公布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第一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全省统一命题、闭卷笔试方式。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
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核60分及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及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第一十四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考核成绩。
第一十五条对于考核合格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资格证书。
经审核符合条件准予颁发证书的,省建筑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不予颁发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十六条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省建筑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证。
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2)。
第三章从业
第一十七条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一十八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
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一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三)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四)自觉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执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延期复核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员本人应当于期满3个月前向原市县考核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期满1个月前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相关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期复核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近3个月内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六)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市县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的,省建筑主管部门自收到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延期复核相关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在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持声明作废材料向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省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活动,查处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三十条省建筑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持证人员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的;
(四)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省建筑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按规定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的;
(五)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各地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以及延期复核的举报。
对受理的举报,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附件2: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附件1: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贴
照
片
处
联系电话
专业工龄
身体状况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邮编
申报特种作业工种
主要学历与
工作经历
审核意见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考核部门意见
(盖章)
附件2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14位。
其中:
(1)第1位为江苏省的简称“苏”;
(2)第2位为持证人所在市的英文代码(各市英文代码表见表A);
(3)第3、4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B);
(4)第5至8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8至14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各市英文代码表A
城市
代码
城市
代码
城市
代码
南京
A
南通
F
镇江
L
无锡
B
连云港
G
泰州
M
徐州
C
淮安
H
宿迁
N
常州
D
盐城
J
苏州
E
扬州
K
3、工种类别代码表B
序号
工种类别
代码
1
建筑电工
01
2
建筑架子工
02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03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04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05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06
7
建筑焊工
07
8
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08
9
桩机操作工
09
10
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10
11
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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