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期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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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法规汇编
目录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1
发文文号:
财会〔2009〕8号
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4
发文文号:
上证公字[2009]67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9-6-29
编辑时间:
2009-6-29
实施时间:
2009-6-29
3、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发行人2009年中期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6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9-6-30
编辑时间:
2009-6-29
实施时间:
2009-6-30
4、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7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9-6-30
编辑时间:
2009-6-29
实施时间:
2009-6-30
5、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9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9-6-30
编辑时间:
2009-6-29
实施时间:
2009-6-30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
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
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答: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
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
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
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
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六、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
答:
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
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
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七、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答:
(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
答:
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
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二)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
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
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
(四)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其他国家的非流动资产总额;
3.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公字[2009]67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9-6-29
编辑时间:
2009-6-29
实施时间:
2009-6-29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半年度报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凡在2009年6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半年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
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半年报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上市公司本次半年报预约披露日期将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及时更新)。
四、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的规定。
仅提出2009年半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可以免于执行该条规定。
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五、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
六、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
(一)公司证券投资的情况;
(二)公司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的情况;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半年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如果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业绩在半年报报告披露之前被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09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九、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半年度报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十、本所鼓励报告期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变动的上市公司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和第11.3.6条的规定,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十一、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的规定,在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十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半年报全文和摘要各一份;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9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及其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三)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对本次半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的决议一份;
(五)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半年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
(六)本次半年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临时公告(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半年报一项内容,监事会决议仅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七)2009年半年报的PDF/WORD文件和XBRL实例文档(由本所信息披露报送系统生成)。
信息披露报送系统有填报要求,并且上市公司将在PDF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均应在信息披露报送系统中完整、准确地填报。
XBRL实例文档将和PDF文件同时在本所网站对外披露。
(电子文件的制作和报送要求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2009年半年报专辑”相关业务备忘录);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
30之前将前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半年报的刊登事宜。
十四、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报摘要,同时在本所网站()上公布半年报全文。
十五、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公司管理部。
十六、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半年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七、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半年报实行事后审核。
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发行人2009年中期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9-6-30
编辑时间:
2009-6-29
实施时间:
2009-6-30
发文内容:
各企业债券发行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予以公告。
”现将有关2009年中期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企业债券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可选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免费披露,也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进行披露。
二、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和可能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四)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在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预计不能在2009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中期报告的发行人,应当在2009年8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中期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人:
丁晓东
联系电话:
(0755)25918532
电子信箱:
xdding@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9-6-30
编辑时间:
2009-6-29
实施时间:
2009-6-30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发文内容: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按照《半年度报告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二、凡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在2009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和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顺序。
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半年度报告披露事宜。
四、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公司应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的有关要求,在向本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本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六、本所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2009年8月的公司在2009年7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如果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七、公司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2009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或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2009年上半年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有关要求在2009年7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中对2009年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9年前三季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八、公司本半年度拟进行现金分红,且不同时派发股份股利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本半年度拟派发股份股利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审计。
九、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的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一节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2.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4.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期末余额、投资收益、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
十一、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说明。
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公司还应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上述说明应对外披露。
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半年度报告同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二、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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