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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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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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
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
发包方:
贵州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地方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水木清华二期13栋、14栋、15栋、木阑轩、圆梦园、华庭居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工程;
1.2.工程地点:
贵州省兴义市民航大道8号水木清华项目;
1.3.承包范围及内容:
13栋、14栋、15栋、木阑轩、圆梦园、华庭居铝合金窗制作安装(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1.4.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节能验收、及涉及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及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2.合同工期
2.1.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3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合同工期:
2.2.1.木阑轩、圆梦园、华庭居工期为50日历天,于型材进场之日起算,本批次型材于2012年5月9日前下订单给厂家开始生产,如在5月9日后下订单给厂家生产,视为乙方违约,按2.3条执行;
2.2.2.13、14、15栋工期为90日历天,于本批次型材进场之日起算;
2.3.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计算;
2.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
2.4.1.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2.4.2.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2.4.3.非乙方原因的停电造成停工时间连续8小时以上;
2.4.4.甲方原因的工期调整;
2.5.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2.6.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
2.6.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2.6.2.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害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2.6.3.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3.工程质量
3.1.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甲方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窗型图(由乙方绘制完毕后报送甲方,并经甲方签字盖章认可)、型材品牌节点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节能标准;
3.2.质量要求:
执行本合同附件1“安装质量要求”,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无条件返工,因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3.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权威部门三性检测、铝合金门窗的喷淋试验,并通过甲方、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3.4.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火灾、自然灾害等及人为破坏和使用不当之因素情况外,乙方保证对所供材料在工程全面竣工后10年内使用性能不变,并提供原生产厂家签署的同等期限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乙方保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况下,达到设计所要求的使用年限。
4.环境安全标化
4.1.乙方须加强自身的施工现场管理,执行甲方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及总包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5.合同造价
5.1.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综合包干单价为¥300.00元/㎡,是不再计取任何费率,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合同5.4条约定外,其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5.2.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600000.00元整。
5.3.合同暂定工程量及合同单价如下:
楼栋
颜色
(色卡)
玻璃品种厚度
数量(M2)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木阑轩
PD018-4JL(灰沙纹)
5+6A+5中空玻璃
310
300
93000
圆梦园
PD018-4JL(灰沙纹)
5+6A+5中空玻璃
204
300
61200
华庭居
PD018-4JL(灰沙纹)
5+6A+5中空玻璃
178
300
53400
13栋
PD018-4JL(灰沙纹)
5+6A+5中空玻璃
436
300
130800
14栋
PD018-4JL(灰沙纹)
5+6A+5中空玻璃
436
300
130800
15栋
PD018-4JL(灰沙纹)
5+6A+5中空玻璃
436
300
130800
备注:
1)铝合金型材品牌:
广成;
2)门窗五金件采用的品牌为:
展鸿;
3)玻璃、防水硅胶、墙体与窗框间采用的发泡剂由乙方报送样品至甲方,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后封样;
5.4.工程量计算规则:
合同工程量暂按设计院施工图纸以设计门窗洞口尺寸计算,结算时按相应类型门窗外围面积之和进行结算。
乙方施工用的翻样图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5.5.本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门窗样品制作及送审(包括型材样品的送审)、门窗的深化设计及翻样、供料、制作、主材及辅材的场内外运输、现场搬运、安装框扇、校正、五金件、玻璃、配件的材料及安装费、制作安装过程中发生水电费、周边塞口、硅胶嵌缝、门窗四周专用发泡剂嵌缝、竣工全面清扫、原材料及成品的检验测试费、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费、文明施工、夜间施工、乙方合理的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5.6.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6.材料供应
6.1.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供应商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甲方指定铝型材、玻璃、五金品牌、窗型。
如乙方另行选择供应商的,则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合格证等),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甲方有权供应其中的部分材料。
6.2.门窗所用玻璃的品种及厚度、五金、配件、油膏及发泡剂的品种等均须得到甲方、监理的确认,乙方在正式施工前须将材料和配件的样品提前送甲方及监理,且需得到甲方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方可开始采购加工。
6.3.一旦材料的样品得到甲方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未经甲方及监理同意,不得作任何变更。
6.4.甲方有权于材料出厂前测试检验,乙方须在各批材料出厂前3天通知甲方。
6.5.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相一致,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质量标准,并必须向甲方提供出厂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并经甲方、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6.6.进场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如发现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等不符合规定,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必须封存不得使用,经核查如确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清理及重做,乙方承担所有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甲方驻工地代表
7.1.甲方委派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7.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承担自己的部分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8.乙方驻工地代表
8.1.乙方委派为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后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8.2.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但需甲方认可,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9.甲方责任
9.1.负责协调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及现有的脚手架。
9.2.在开工前3天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及有关资料一套。
9.3.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9.4.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月的工程款的申请。
9.5.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与总包及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每周四定期召开监理例会,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9.6.在施工期间提供乙方施工用水、电接口,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相应扣除乙方施工用水电费。
9.7.负责对乙方门窗定位后的尺寸、标高复核,甲方对乙方的门窗定位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乙方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9.8.甲方接乙方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监理、乙方进行验收。
10.乙方责任
10.1.工程开工前,应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制作安装工艺流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包括经甲方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置的批复文件;以上计划、措施经甲方、监理审核批准后,乙方须严格执行,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2.开工前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甲方、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10.3.乙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10.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乙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10.5.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10.6.从甲方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乙方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10.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甲方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并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同时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甲方的损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0.8.乙方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产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甲方、监理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9.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应及时报告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设计、监理、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10.10.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工程返工,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
由此而引起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在7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甲方、监理核实。
10.11.乙方队伍进场后必须将施工队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三证”复印件和施工人员名册交甲方项目部,乙方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因无证操作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在项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监理,并经甲方、监理同意。
乙方人员调动必须在名册上及时调整及调整相应的证件,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如未经同意擅自撤离现场,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10.12.乙方用工必须遵守府有关规定,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8周岁未成年工及55周岁以上老年工,由于非法用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严禁职工家属、小孩借住工地宿舍,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均由乙方负责。
10.13.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如下证件:
身份证、上岗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暂住证等,若不符合手续,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0.14.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乙方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须于申报工程进度款时提供给甲方,如因乙方未提交工资发放情况而造成甲方工程款未支付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5.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10.16.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或甲方提出,经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0.16.1.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10.16.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甲方正常工作者;
10.16.3.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10.16.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10.16.5.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0.17.乙方在工程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甲方、监理人员,损害甲方利益,乙方将无条件离场,前期未结算之工程款全部清零,甲方保留其申诉权,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
10.18.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10.19.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除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外,还应在半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将详细书面情况上报给甲方。
10.20.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
对其善后处理由乙方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全面解决。
10.21.乙方必须对职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配备专职安全员执行和遵守甲方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10.22.乙方自备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及要求,必须向甲方报验后方可进场,在使用前须通过甲方、监理的验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如因乙方自备设施、设备、机械不良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10.2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各种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工程月报、工程周报、施工进度报表、工程资料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10.24.乙方须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做好材料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作。
10.25.乙方须在质监站竣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
11.付款及结算方法
11.1.本合同付款分为以下两块:
11.1.1.木阑轩、圆梦园、华庭居:
11.1.1.1.乙方在订购型材及玻璃时,将订单交予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完成后,在发货前或货到后代乙方支付本批次订购材料货款的80%至型材或玻璃厂家;
11.1.1.2.外框安装完毕7日内,支付至木阑轩、圆梦园、华庭居暂定总价的30%(含甲方代乙方支付的材料款);
11.1.1.3.窗扇、玻璃安装完毕7日内,支付至木阑轩、圆梦园、华庭居暂定总价的70%(含甲方代乙方支付的材料款);
11.1.1.4.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至木阑轩、圆梦园、华庭居暂定总价的85%(含甲方代乙方支付的材料款);
11.1.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含预付款及已支付材料款)
11.1.1.6.质保期两年,留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2年后10个工作日内,扣除甲方代付的维修费(如有)后支付
11.1.2.13、14、15栋:
11.1.2.1.乙方在订购型材及玻璃时,将订单交予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完成后,在发货前或货到后代乙方支付本批次订购材料80%的货款至型材或玻璃厂家;
11.1.2.2.外框安装完毕7日内,支付至13、14、15栋暂定总价的30%(含甲方代乙方支付的材料款);
11.1.2.3.窗扇、玻璃安装完毕7日内,支付至13、14、15栋暂定总价的70%(含甲方代乙方支付的材料款);
11.1.2.4.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至13、14、15栋暂定总价的85%(含甲方代乙方支付的材料款);
11.1.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含预付款及已支付材料款)
11.1.2.6.质保期两年,留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2年后10个工作日内,扣除甲方代付的维修费(如有)后支付。
11.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的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审定后,正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12.图纸
12.1.甲方在乙方分项工程施工前提供施工图壹套。
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乙方在工程竣工后14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四套。
13.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13.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监理。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甲方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3.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尽快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向甲方、监理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按本工程所在地、区域所管辖的质监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需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13.3.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给予乙方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工期不顺延。
13.4.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所有施工经质检部门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为乙方整改后再次提请甲方验收并经甲方、监理签字验收通过的日期。
14.工程保修
14.1.保修期限:
乙方应对本工程质量保修2年,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开始算起。
14.2.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或施工缺陷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到报修通知后48小时内落实维修工作并维修完毕。
15.违约责任
15.1.乙方不得对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进行分包,如发生此情况,属违约,甲方一经发现,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不支付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15.2.乙方如不按照甲方要求材料品牌、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无条件返工,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3.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其费用与工期拖延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5.4.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按本合同2.3条执行。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5.6.乙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能满足甲方及监理要求时,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15.7.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6.其它
16.1.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6.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水木清华项目木阑轩、圆梦园、华庭居、13栋、14栋、15栋铝合金窗户制安工程,双方已于2012年5月签订了施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甲方、乙方经协商一致,对本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质量问题(包括所有原材料质量和安装质量)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成整改内容后,所承建楼栋第一次集中交房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
2.1.门窗安装保修期为2年;
3.质量保修责任
3.1.保修期的头六个月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此后应在甲方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3.2.发生紧急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3.4.乙方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赔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相关业主进行谈判,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有关费用的3天内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加15%的违约金从保修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补充保修金;
3.5.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甲方(如业主已入住的还应包括业主)的验收签字;
3.6.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乙方提出保修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3.7.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4.1.保修期满1年或上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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