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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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InternationalStandbyPractices-ISP981998
备用信用证统一惯例
总则
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
1.01范围和适用
a.本规则旨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履约、融资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b.备用信用证或其它类似承诺,无论如何命名和描述,用于国内或国际,都可通过明确的援引而使其受本规则约束。
c.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可以明确地变更或排除其条款的适用。
d.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在下文中简称"备用证"。
1.02与法律和其它规则的关系
a.本规则在不被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b.在备用证也受其它实务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
1.03解释的原则
本规则在以下方面应作为商业用法进行解释:
a.作为可信赖和有效的付款承诺的备用证的完善性;
b.在日常业务中银行和商界的习惯做法和术语:
c.全球银行运作和商业体系内的一致性;及
d.在解释和适用上的全球统一性。
1.04本规则的效力
除非文本另有要求,或明确地进行了对本规则的修改或排除,本规则作为被订人的条款,适用于备用证、保兑、通知、指定、修改、转让、开立申请或下述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
i.开证人;
ii.受益人(在其使用备用证的范围内);
iii.通知人;
iv.保兑人;
V.在备用证中被指定并照其行事或同意照其行事的任何人;及
vi.授权开立备用证或同意适用本规则的申请人。
1.05有关开证权力和欺诈或滥用权利提款等事项的排除
本规则对下述事项不予界定或规定:
a.开立备用证的权力或授权;
b.对签发备用证的形式要求(如:
署名的书面形式);或
c.以欺诈、滥用权利或类似情况为根据对承付提出的抗辩。
这些事项留给适用的法律解决。
一般原则
1.06备用证的性质
a.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需如此写明。
b.因为备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c.因为备用证是独立的,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i.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ii.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iii.在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或
iV.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d.因为备用证是跟单性的,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e.因为备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1.07开证人--受益人关系的独立性
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义务,不受任何适用的协议、惯例和法律下开证人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
1.08责任限制
开证人对以下事项不负责:
a.任何基础交易的履行或不履行;
b.备用证下提示的任何单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或有效性;
c.其它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尽管该人是由开证人或指定人选择的;或
d.除了备用证所选择的或开证地所适用的法律和惯例,对其它法律或惯例的遵守。
术语
1.09术语定义
除了在标准银行惯例和适用的法律中给出的含义外,以下术语具有或包括下面的含义:
a.定义t
"申请人(Applicant)"--是自己申请开立备用证的人或由他人代为申请开立备用证的本人,包括:
(i)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他人申请的人;或(ii)为自己办理的开证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一个根据备用证有提款权利的具名的人,见规则1.11(c)(ii)。
"营业日(BusinessDay)"--是指有关行为履行的营业地通常开业的一天。
而"银行日(BankingDay)"是指在有关行为履行地有关银行通常开业的一天。
"保兑人(Confirmer)"--是指经开证人指定在开证人的承诺上加上其自身保证承付该备用证的承诺的人,见规则1.11(c)(i)。
"索款要求(Demand)"--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一个要求承付备用证的请求,或者是指提出这种请求的单掘。
"单据(Document)"--是指提示(书面形式或是电子媒介形式)的汇票、索款要求、所有权凭证、投资担保、发票、违约证明,或其它事实九法律、权利或意见的陈述,凭以审核是否与备用证的条款一致。
"提款(Drawing)"--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一个被提示或被承付的索款要求。
"到期日(ExpirationDate)"--是指备用证中规定的作出相符提示的最后日期。
"人(erson)"--是指自然人、合伙组织、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机构、银行、受托人、以及任何其它法律的或商业的社团或实体。
"提示(Presentation)"--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交付备用证下的单据以备审核的行为,或者是指交付的单据。
"提示人(Presentation)"--是指作为或代表受益人或指定人作出提示的人。
"签名(Signature)"--包括为了证实某一单据,由某人签署或采用的任何符号。
b相互参照
"修改(Amendment)"--规则2.06
"通知(Advice)"--规则2.05
"大约(Approximately)"("约(About)"或"近似(Circa)")--规则3.08(f)
"款项让渡(AssignmentofProceeds)"--规则6.06
"自动修改(AutomaticAmendment)"--规则2.06(a)
"副本(Copy)"--规则4.15(d)
"面函指示(CoverInstructions)"--规则5.08
"承付(Honour)"--规则2.01
"开证人(Issuer)"--规则2.01
"多次提示(MultiplePresentations)"--规则3.08(b)
"指定人(NominatedPerson)"--规则2.04
"非单据条件(Non--documentaryConditions)"--规则4.11
"正本(Original)"--规则4.15(b)(c)
"部分提款(PartialDrawing)"--规则3.08(a)
"备用证(Standby)"--规则1.01(d)
"转让(Transfer)"--规则6.01
"受让受益人(TransfereeBeneficiary)"--规则1.11(c)(ii)
"因法律规定而转让(TransferbyOperationofLaw)"--规则6.11
c.电子提示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规定或允许电子提示的备用证中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电子记录(ElectronicRecord)"是指:
i.一条记录(即记录于有形媒介上的信息,或储存在电子或其它媒介上而能以可感知方式读取的信息);
ii.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到接受、储存、再传送,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信息(数据、文本、图像、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等)的系统中;并
iii.能够被证实,进而被审核是否与备用证的条款相符。
"证实(Authenticate)"是指通过商业实践中广泛接受的程序或方法来证明电子记录的:
i.发送人的身份或来源,及
ii.信息内容的完整或传输中的错误。
在电子记录中评估信息完整性的标准是看除附加的签注,以及在正常传递、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外,信息是否保持完整和未被改变。
"电子签名(Electronicsignature)"是指由某一方签署或采用的、附加于电子记录或与之逻辑地联系在一起的电子形式的字母、文字、数字或其它符号,目的是证明电子记录的真实性。
"收到(Receipt)"发生在:
i.电子记录以一种由备用证指定的信息系统能够处理的形式进入时;或
ii.开证人提取一份发送给不是开证人指定的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时。
1.10多余的或不宣使用的术语
备用证不应该或不需要表明它是:
i.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或抽象的(abstract)(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该备用证下的付款完全取决于指定单据的提示);
ii.绝对的(absolute)(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是不可撤销的);
iii.第一性的(primary)(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是开证人独立的义务);
iv.从开证人自己的资金中支付(payablefromtheissuer'Sownfunds)(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备用证下的付款并不依靠获得申请人的资金,而是开证
人完成其自身独立的义务);
v.仅有索款要求的或见索即付(cleanorpayableondemand)(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根据书面请求或备用证要求的其它单据的提示,即可获得支付)。
b.备用证中不应该使用"和/或(and/or)"(如果这样做,即意味着是任一或二者同时)。
c.以下术语没有单一的公认含义:
i.应该不予理会的:
--"可催交的(calliable)",
--"可分开的(divisible)",
--"可分割的(fractionable)",
--"不可分的(indivisible)",及
--"可转移的(transmissible)"。
ii.应不予理会,除非在文本中提供它们的意思:
--"可让渡的(assignablie)",
--"永久的(evergreen)",
--"使重新生效(reinstate)",及
--"循环的(revolving)"。
.
1.11规则解释
a.本规则参照适用的标准惯例作出解释。
b.本规则中,"备用信用证"是指本规则试图加以适用的独立承诺,而"备用证"是指受本规则约束的一种承诺。
c.除非文本中有不同的要求,
i."开证人"包括"保兑人",犹如保兑人是一个单独的开证人,其保兑是为开证人开立的一份单独的备用证;
ii."受益人"包括具名的受益人把提取款项的权利有效地转让给的那个人("受让受益人"):
iii."包括"意指"包括但不限于:
iv."A或B"意指"A或B或两者同时";"或A或B"意指"A或B,但不是两者同时":
"A和B"意指"A与B同时";
V.单数形式的词包含复数,复数形式的词包括单数;和
vi.中性的词包括所有词性。
d.i.规则中使用"除非备用证另有说明"或类似语句,强调的是备用证的文本优先于本规则;
ii.没有上述语句的规则并不默示其规定优先于备用证文本条款;
iii.在"除非备用证另有说明"或类似语句中加上"明确地"或"清楚地"等词,强调的是,该规则只有通过在J备用证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才可以被排除或修改;
iv.所有这些规则的效力可以被备用证文本所改变,其中一些规则效力的变动可能否定备用证在适用法律下作为一项独立承诺的资格。
e."在备用证中说(写)明的"或类似语句是指一份备用证的实际正文(或者是开立的或者是经有效修改的),而短语"在备用证中规定的"或类似语句则既指备用证的正文,也指被订人的本规则。
规则2:
义务
2.01开证人和保兑人对受益人的承付承诺
a.开证人承担向受益人承付按本规则及标准备用证惯例表面上符合备用证条款的提示的义务。
b.开证人应按所要求的金额即期承付向其作出的提示,除非备用证规定通过以下方式承付:
i.承兑受益人开出的以开证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的承付是通过:
(a)及时承兑汇票;以及
(b)随后,在承兑的汇票到期时或到期后提示时,付款给汇票的持有人。
ii.对受益人的索款要求承担延期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承付是通过:
(a)及时承担延期付款义务;及
(b)随后,在到期时付款。
iii.议付。
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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