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深圳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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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圳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
第1章总则……………………………………………………2
第2章相关单位职责…………………………………………3
第3章监测工作流程图………………………………………11
第4章监测技术管理…………………………………………13
第5章监测信息管理与反馈…………………………………19
第6章预警、报警及安全预警响应…………………………22
第7章应急处置管理…………………………………………31
第8章成果保密………………………………………………32
第9章监督检查与考核………………………………………32
第10章附则……………………………………………………33
附件相关表格………………………………………………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保障安全质量,预防事故发生,规范各参建单位行为,明确监测工作的重点和要点,在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真正做到“安全、可靠、信息化施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实行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
指承包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标准规范等要求,对工程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的监测工作。
第三方监测:
指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支护结构、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及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的监测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编制依据: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2017;
(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年版)(GB50299-1999);
(四)《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五)《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六)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17);
(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2016);
(八)《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九)《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十)《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76-2012);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
(十二)国家和地方其它监测、测量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
(一)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监测单位实施第三方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监测管理体系。
(二)组织审查第三方监测方案,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运转体系及工作质量,主要包括人员、设备、仪器、成果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全面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及履约管理,定期组织对标段监理、第三方监测、施工监测进行专项检查。
(三)建立应急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设计单位职责
(一)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应有详细的监测设计,根据工程施工范围的地质条件,提出对基坑围护结构、支撑以及周边地下水位、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主要交通干道等监测项目的具体监测要求,并明确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的要求,设定预警值、报警值、控制值等。
(二)负责根据工程进展及变更情况,及时对监测项目、监测频率、设计控制指标等进行修正和再确认。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全线监测工作例会,对监测数据、监测的运转体系、工程的安全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参加应急监测的分析总结工作。
(五)参与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会。
(六)根据相关情况及要求,与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共同研究确定监测方案。
第七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每个监理标段须配置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本标段范围内的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协调第三方监测单位与施工监测单位工作关系,并编制监测监理细则,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工程测量或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测量专业工作经验。
(二)审查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监测单位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格、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和工作能力等,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备案。
审查施工监测方案和第三方监测专项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督促施工单位布设监测点,组织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点验收工作;监督管理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日常监测工作,督促施工监测单位对被破坏的测点进行修复,且完成修复时间不宜超过3天。
(四)在施工单位进行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隧道进洞施工、联络通道施工、下穿既有铁路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关键节点施工前进行节点验收,审查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单位是否完成监测准备工作,如测点布设、初始值采集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五)对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和巡查信息及时进行对比(同时、同点位)、分析总结(通过数据显示推算现场施工对周边环境坑能造成的影响及后续监测数据的趋势),形成记录,记录表格式见“附件”。
当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数据差异超过允许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核准双方数据的准确性,采取处理措施。
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反馈。
(六)审核监测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监测预警时或出现紧急情况时,须及时向建设单位代表报告现场情况,并通知第三方监测、勘察、设计等相关参建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抢险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施工单位是施工监测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质量、信息反馈及时性及处理措施负责。
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监测工作全面负责。
(二)施工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项目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作经验,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巡查人员应当具有现场实际工程经验。
(三)施工单位须委托具有符合以下要求的监测单位开展本标段的施工监测工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上述单位下属的研究所、设计院、检测中心等机构。
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须要求施工监测单位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性能、精度、数量等应满足该工程施工监测的要求,并提供所用仪器设备表及有效证书各一份。
所用监测仪器设备必须计量检定合格,并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使用,其它仪器及量测系统必须依据规范及仪器出厂说明定期校准。
(五)在进行基坑开挖、盾构始发和到达、矿山法破马头门、隧道施工、下穿近穿既有铁路、房屋、桥梁、站房,过江河湖沟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关键节点的施工前,须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包含监测点布设和初始值采集等内容的施工前节点验收。
(六)施工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加监测专题会。
施工监测各项工作须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及时进行围护结构中监测预埋件的埋设;在凿桩头时加强对测斜管等监测预埋件的保护;在施工过程中须注意对所有监测点进行保护,对损坏的监测点及时恢复。
(八)按照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现场巡查方案等,并经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实施。
(九)对车站、区间、停车场、控制中心、车辆段(含附属工程)支护结构体系及岩土体,周边环境对象等进行施工监测、现场巡查和综合分析,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和设计单位反馈信息。
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和设计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
(十)须根据监测方案以及本办法要求编制监测日报、周报和月报,及时根据施工工况和外界天气,如:
暴雨、台风等情况调整监测频率。
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及时分析原因、提供处理方案并呈报书面报告;对施工监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做好日常专业分析工作。
(十一)编制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须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报告现场情况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十二)必须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报告。
当监测值或巡查信息达到预警标准时,须立即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报告,并在24小时内递交书面报告。
(十三)遵守建设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第三方监测单位职责
(一)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测责任;第三方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测工作负责。
(二)资质要求
1.应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和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
2.应具有省级以上计量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3.应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绩,且既往监测工作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1.第三方监测单位根据其委托合同要求,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建立完善的监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应符合招标合同条件规定要求的监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5年以上监测工作经验,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监测工作经验,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巡查人员应当具有现场实际工程经验;
2.应根据第三方监测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实施合同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
(四)仪器设备要求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和合同要求,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性能、精度、数量等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基本要求;并提供所用仪器设备表及有效证书各一份。
所用监测仪器设备必须计量检定合格,并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使用,其他仪器及量测系统必须依据规范及仪器出厂说明定期校准。
(五)监测项目和范围
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率须严格按规范、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
(六)监测工作要求
1.编制完成合同范围内项目总方案、各工点专项监测方案,报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和专家评审。
2.第三方监测作业开始前,按照计量认证规定要求,完成监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校验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对监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查工作,及时准确的反馈监测信息成果;监测报告中应有对安全情况的总体评价,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有分析意见,并提出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4.必须及时准确地报送监测报告。
当监测值或巡查信息达到预警标准时,必须立即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报告,并在24小时内递交书面报告。
5.编制第三方监测工作应急预案,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现场情况并通知标段监理单位。
协助场抢险应急处理工作。
6.工程变更或工程进度引起监测信息(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等)变更时,应及时按合同要求,编制监测信息变更申请报送给建设单位审查和审批;
7.按照规范和合同中对监测资料归档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监测技术资料的整理、编制及归档工作(包括电子文件)。
(七)参加施工监测方案评审会;参与对现场测点及测试元器件的验收,提出意见;参加开工、中间和完工三个阶段的所有验收会议,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全线监测工作专题会,为建设单位评估工程实施风险状况提供依据。
(八)须积极与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时刻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发现现场监测点被破坏或是被覆盖导致无法进行监测时,以书面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告知标段监理进行协调解决,如在限定期限内未恢复测点的,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建设单位汇报反馈。
第三章监测工作流程图
第三方监测流程图
施工监测流程图
第四章监测技术管理
第十条监测对象、范围及项目
(一)轨道交通工程结构自身监测:
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包括明挖车站、盖挖车站主体结构、车站附属结构,明挖区间、暗挖区间的临时施工竖井、区间风井及风机房、出入段线、停车场及控制中心等)和区间隧道(包括联络通道、泵房等)工程结构自身的监测。
(二)岩土体监测:
主要包括基坑工程开挖、隧道工程掘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体、土体、地下水等的监测。
(三)周边环境监测:
主要包括基坑工程开挖、隧道工程掘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轨道交通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高速公路、道路、河流、湖泊等周边环境风险源的监测。
(四)轨道交通基坑工程开挖监测范围:
基坑边缘以外
(一)5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
(五)轨道交通隧道工程掘进施工影响范围:
隧道工程结构外沿两侧
(二)5倍隧道底面埋深,联络通道施工对本隧道左、右线的监测范围为施工面前后各20米。
(六)特殊情况下需要扩大监测范围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
(七)自动化监测: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涉高铁、地铁及其他重要建(构)筑物等关键工点采用自动化监测;支撑轴力施工监测采用自动化监测;施工区域周边50m范围内地下水位监测采用自动化监测。
鼓励全线采用自动化监测技术。
(八)根据工程需要监测的其它监测对象,参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各工法监测项目
(一)明(盖)挖工程监测项目包括:
围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沉降、围护结构墙(桩)体位移、土体深层位移、地下水位、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地表沉降、地下管线变形、支撑及围护结构受力、盖挖法顶板内力、盖挖法立柱内力和沉降、支撑及立柱变形、基坑底部隆起、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等。
具体监测项目依据相应的规范、设计文件、监测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选定。
(二)盾构隧道工程监测项目包括:
地表沉降、管片衬砌变形(椭变)、可能存在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沉降、土体分层沉降和水平位移、管片衬砌和地层间接触应力、管片内应力、管片间接触应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联络通道拱顶下沉和收敛、联络通道处的地面沉降观测等。
具体监测项目依据相应的规范、设计文件、监测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选定。
(三)矿山法隧道工程监测项目包括:
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竖向位移、初期支护结构净空收敛、隧道拱脚竖向位移、中柱结构竖向位移、中柱结构倾斜、中柱结构应力、初期支护结构、二次衬砌应力、地表沉降、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围岩压力、地下水位等。
具体监测项目依据相应的规范、设计文件、监测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选定。
(四)高架车站和区间监测项目包括:
墩台沉降、梁体竖向变形、梁体应力、钢结构变形等。
具体监测项目依据相应的规范、设计文件、监测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选定。
(五)上述监测项目未详尽之处,按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各监测项目正负号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测斜、墙顶水平位移以向基坑内变形为正;
(二)支撑轴力等围护体系内力以增压为正;
(三)垂直位移以向上为正;
(四)水位以上升为正;
(五)隧道收敛变形以增加为正;
(六)孔隙水压力以增加为正;
(七)土压力以增压为正。
第十三条巡查对象及项目
(一)明(盖)挖法基坑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工况
(1)开挖面岩土体的类型、特征、自稳性,渗漏水量大小及发展情况;
(2)开挖长度、分层高度及坡度,开挖面暴露时间;
(3)降水或回灌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设施运转情况;
(4)基坑侧壁及周边地表截、排水措施及效果,坑边或基底有无积水;
(5)支护桩(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明显沉陷,基坑侧壁或基底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6)基坑周边有无超载;
(7)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有无位移、坡面有无开裂。
2.支护结构
(1)支护桩(墙)有无裂缝、侵限情况;
(2)冠梁、围檩的连续性,围檩与桩(墙)之间的密贴性,围檩与支撑的防坠落措施;
(3)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过大变形或裂缝;
(4)支撑是否及时架设;
(5)盖挖法顶板有无明显变形和开裂,顶板与立柱、墙体的连接情况;
(6)锚杆、土钉垫板有无明显变形、松动;
(7)止水帷幕有无开裂、较严重渗漏水。
(二)盾构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盾构始发端、接收端土体加固情况;
2.盾构掘进位置(环号);
3.盾构停机、开仓等的时间和位置;
4.管片破损、开裂、错台、渗漏水情况;
5.联络通道开洞口情况。
(三)矿山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工况
(1)开挖步序、步长、核心土尺寸等情况;
(2)开挖面岩土体的类型、特征、自稳性,地下水渗漏及发展情况;
(3)开挖面岩土体有无坍塌及坍塌的位置、规模;
(4)降水或止水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降水设施运转情况。
2.支护结构
(1)超前支护施作情况及效果、钢拱架架设、挂网及喷射混凝土的及时性、连接板的连接及锁脚锚杆的打设情况;
(2)初期支护结构渗漏水情况;
(3)初期支护结构开裂、剥离、掉块情况;
(4)临时支撑结构有无明显变位;
(5)二衬结构施作时临时支撑结构分段拆除情况;
(6)初期支护结构背后回填注浆的及时性。
(四)周边环境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建(构)筑物、桥梁墩台或梁体、既有轨道交通结构等的裂缝位置、数量和宽度,混凝土剥落位置、大小和数量,设施能否正常使用;
2.地下构筑物积水及渗水情况,地下管线的漏水、漏气情况;
3.周边路面或地表的裂缝、沉陷、隆起、冒浆的位置、范围等情况;
4.河流湖泊的水位变化情况,水面有无出现漩涡、气泡及其位置、范围,堤坡裂缝宽度、深度、数量及发展趋势等;
5.工程周边开挖、堆载、打桩等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其他生产活动。
(五)基准点、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完好状况、保护情况应定期巡查检查。
第十四条监测、巡查周期及频率
(一)监测点埋设并稳定,且通过测点验收后,应至少连续独立进行三次观测,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的限差后取其平均值作为初始值,基坑或隧道周边测斜、水位、沉降、位移等项目均应在基坑或隧道降水开挖前测得初始值。
(二)监测数据应当根据施工进度,严格按照监测方案中的监测频率要求及时采集,保证监测数据真实、连续、准确、完整。
(三)监测工作必须在进场后工程开工之前进行,各监测项目在围护结构施工、岩土体加固和基坑(隧道)降水开挖前取得初始值,施工开始后按要求的频率进行监测,当工程施工结束,施工影响安全的因素消除,监测对象变形趋于稳定后,监测单位可向相关单位提交停测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相应的监测工作。
如后续单位需要,应将相应的测点进行移交。
(四)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巡查每天不宜少于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在关键工况、特殊天气等情况下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五)原则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根据监测方案和相关规范要求加强监测巡查,提高监测巡查频率,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监测结果并提出相应施工建议和应急方案:
1.监测数据达到警戒值;
2.监测数据变化量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中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围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出现突然较大沉降或严重开裂;
9.邻近的建(构)筑物出现突然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坡体或围护结构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五章监测信息管理与反馈
第十五条监测信息管理
(一)监测单位的监测信息反馈必须及时、准确,为有关方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提供依据。
(二)所有监测数据必须真实、有效,不得造假、漏报、瞒报、延报,不得出现阶段性归零。
(三)监测信息格式与要求:
1.按照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隧道工程监测成果报告编制标准》(深地铁【2013】634号)、《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基坑工程监测成果报告编制标准》(深地铁【2013】328号)的要求编制。
2.监测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中应该包含现场工况、监测目的、监测依据、监测日期、天气情况、监测方法、测试仪器设备、监测数据、工程安全巡查信息、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应根据监测数据分析处理结果对各测点监测值变化状况、变化趋势、监测异常变化原因等作出分析评价,并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施工单位负责将每日的工况填入施工工况简报中;
4.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报表分为监测日报表、监测周报表、监测月报表和总结报告四种形式;
5.监测工程结束后应有完整的监测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全部监测项目及布置图、测点所处的地形地质及周边环境、监测仪器及主要技术性能、仪器编号和主要参数、全过程的监测值及其发展和变化的图表、监测期相对应的工况、对各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监测的效果作出总体评价,提出监测工作结论与建议;
(四)监测单位完成当天现场监测及安全巡查后,应及时处理和分析监测数据、提出分析意见、编制监测报表,监测报表须有测量人、复核人签字,按规定时间和形式报送相关部门;
(五)监测报告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具有相应资格。
第十六条监测信息反馈
(一)施工监测信息反馈
1.施工单位应于每日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完成当日监测报表的编制、内审工作,并将电子文档报送监理单位;特殊情况下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报送纸质版资料。
2.施工监测单位应于每周二(每月5日)完成上周(上月)的监测周报(月报)的编制、内审工作,并将电子文档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同时将纸质文档报监理单位审查后报送建设单位。
监测周报(月报)应对上周(月)监测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工程安全分析。
3.施工单位应在每天18:
00前完成施工工况简报,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监测信息反馈程序
监理单位应每周对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和巡查信息及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反馈。
(三)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信息反馈程序
1.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于每日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完成当日监测报表的编制、内审工作,并将电子文档报送监理单位。
2.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于每周二(每月5日)完成上周(上月)的监测周报(月报)的编制、内审工作,并将电子文档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时将纸质文档报送建设单位。
监测周报(月报)应对上周(月)监测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工程安全分析。
第六章预警、报警及安全预警响应
第十七条预警分类、分级
为加强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的监控、反馈和管理,施工过程中工程风险安全状态的预警分为监测预警、巡查预警和综合预警三类。
(一)监测预警:
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控量测控制指标,将施工过程中监测点的预警状态按严重程度由小到大分为三级:
黄色监测预警、橙色监测预警和红色监测预警。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预警等级表(六)1
序号
预警等级
预警状态描述
1
黄色
“双控”指标(变化量、变化速率)均达到监控量测控制值(极限值)的70%,或双控指标之一达到监控量测控制值的80%时。
2
橙色
“双控”指标均达到监控量测控制值的80%,或双控指标之一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时;或双控指标达到极限值而整体工程尚未出现不稳定迹象时。
3
红色
1.“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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