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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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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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山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第8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校园公共区域和各二级单位卫生管理,施工卫生管理,饮食(食品)服务、商铺等服务行业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等。
本办法所指的二级单位包括各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产业集团、附属学校以及有关科研机构。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外来人员在校园环境卫生活动行为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师生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校园环境卫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师生员工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维护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害校园卫生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学校总务处或保卫处举报,由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总务处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制定学校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校内外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协调、联络、督办;
(四)负责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奖惩、监督、检查、评估;
(五)其他学校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保卫处是学校综合治理事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学校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巡查,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二)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纠正校园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内部制度;
(三)组织实施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方案;
(四)纠正本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落实整改措施;
(五)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学校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应责任,接受学校监管。
第十二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校园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校园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市容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筑物的规整、清洁、美观。
第十四条严禁在校园内私搭乱建小房、棚厦、门斗、板障等。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经商或从事经营性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严禁畜力车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栏之外的墙壁、电柱、树杆等处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各类广告、标语、海报、启示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损坏路标、卫生管理宣传牌、绿化管理宣传牌等。
第十九条校园内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草坪等,有关部门应经常巡视、及时维护,防止“跑、冒、滴、漏”,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各实验室等单位产生的污染或放射性物质,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倒入垃圾箱和下水道内。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须提前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有文明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二条进入教学区的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整洁与宁静,谢绝嬉戏打闹、逗弄儿童;不得随意践踏草坪,在草地上休闲纳凉和游戏娱乐。
禁止牵引、携带犬类等大型宠物进入教学区。
禁止在教学科研行政楼宇居住及从事个人生活活动。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第二十四条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如需砍伐或移植,必须报总务处并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绿化、美化的行为。
第四章校园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总务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定。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
承担物业委托服务范围内的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
管辖范围包括:
校园主干道、绿化区、公共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宇公共区域、学生公寓(宿舍)公共区域、校园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校园公共区域;
(二)二级单位
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含本单位师生员工集体办公室和集体宿舍的室内卫生)。
管辖范围包括:
房屋滴水线范围内以及“门前三包”管理范围内。
门前三包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三)施工单位
负责施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
(四)餐饮、商铺、招待所等服务机构
负责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校园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三十条校内道路及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清扫、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
对主要道路场所,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除尘。
第三十一条校园内施工或拆迁单位,应严格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合同执行,做到文明施工,严禁乱排放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餐饮、商铺等服务行业环境卫生按国家、所在地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校内生活垃圾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
校园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把垃圾倒入垃圾箱内,不得乱倒、乱排及四处散落垃圾,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废纸及杂物。
不准损坏、占用或挪动垃圾箱,一经损坏,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或修复。
学校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配套。
第三十四条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
(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袋等废弃物;
(四)冲洗车辆;
(五)在会议室、办公室、图书馆、礼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
(六)其他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除害灭病工作,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统一要求的指标之内。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学校定期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检查专项工作,通报各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
检查工作内容、形式和标准等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员工,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凡在上级卫生检查工作中不达标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外来人员,学校将联合市政管理机构执法,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学校将按物业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解除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商铺门店、餐饮、招待所等服务场所进行卫生管理的服务企业,学校将按相关合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学校有权停止其施工资格,按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各二级单位,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全校性环境卫生检查工作中评审不合格的班级、宿舍等,将分别与文明班级、文明寝室评比等相挂钩。
第四十三条学校环境卫生和综合治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关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阻碍校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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