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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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
(薪酬管理)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
沧建〔2010〕34号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为企业服务,减轻企业负担,进壹步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按照《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冀清欠办)[2010]1号)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进行调整。
壹、沧劳社[2009]20号、沧劳社[2009]87号文中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壹律改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建设单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数额调整为工程合同造价的2%。
缴存方法是:
1、施工单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施工单位必须承诺“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施工企业不得动用,否则,银行拒绝支付;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不经施工单位同意直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
2、建设单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施工单位给建设单位出具同等金额的正式票据;
3、由银行给建设(施工)单位出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银行的证明发放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单位的预付工程款,待双方竣工结算时,方可扣回。
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本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违规要求施工企业代其缴存。
三、本地施工企业仍按其主项资质等级确定的缴存额度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省内外地企业进入我市施工的,可凭企业注册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和企业注册地清欠办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不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免予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省重点支持的优势骨干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积极妥善解决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调整出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之列。
外省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上。
纳入京津冀建筑市场壹体化试点企业名单的京津俩地施工企业,等同于省内企业对待。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建设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本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于我省辖区内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证。
不能提供缴存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六、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证核实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支付给被拖欠的农民工。
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对支付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劳务费用,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于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补全保证金数额。
七、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确认施工企业确实未存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完全解决的,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仍给施工企业。
原沧劳社[2009]20号、沧劳社[2009]87号文中要求和本通知要求不壹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通知和沧劳社[2009]20号、沧劳社[2009]87号文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制定的关联政策和本通知不符的,壹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O壹O年四月二日
河北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冀清欠办[2010]1号
河北省清欠办
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清欠办、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2009年下半年,我办于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题调研,各地和有关企业普遍反映: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缺乏统壹指导,建设单位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义务履行不到位,各地收缴标准不壹,且存于重复交纳问题,严重增加了施工企业负担。
为切实加强为企业服务,减轻企业负担,调整、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进壹步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交纳。
其中,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比例,从应当预先拨付施工企业的工程预付款中交纳,交纳时限于办理施工许可之前。
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本单位交纳的保证金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违规要求施工企业代其交纳。
各地主管部门于核验建设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要严格把关,坚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壹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再采取壹个项目壹交的收缴方式。
具体交纳数额标准为:
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之上交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壹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为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交纳5-10万元。
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实行诚信奖惩制度。
对连续三年之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部门,应当减免交纳金额。
对连续3次之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提高收缴额度。
减免和提高额度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二、省内企业于省内离开注册地到其他设区市施工,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由企业注册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开具的交费证明,项目当地收缴部门不再要求该企业重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省内施工企业离开企业注册地到我省其他设区市施工,如果该企业于项目所于地发生拖欠且不配合当地主管部门积极解决,该企业注册地收缴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所于地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付使用工作。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收缴管理部门不得挪用。
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本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本企业于我省辖区内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费凭证。
对不能提供交纳保证金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于日常监管中,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证核实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支付。
逾期仍不支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能够将保证金直接拨付给被拖欠的农民工。
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劳务费用,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因动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于动用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补全保证金数额。
六、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收缴部门于确认施工企业确实未存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完全解决的,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返仍施工企业。
七、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免予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于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应当积极配合项目所于地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拖欠问题。
凡不积极配合解决拖欠问题的,由各市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调整出省重点支持骨干优势企业之列。
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名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公布。
八、鉴于省外施工企业于我省承建工程竣工退场后,我省无法再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对其仍按壹个项目壹交的方式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
对纳入京津冀建筑市场壹体化试点企业名单的京津俩地施工企业,按照对等原则,等同于省内企业对待。
九、各市应当根据之上有关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同时,应对本市所辖各县(县级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壹次督导检查。
对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制度或虽已建立但不规范、不完善的,应督导该县(市)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地以前收缴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超过本文件规定数额的,应当于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将超额部分返仍施工企业。
各地于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以便及时改进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二O壹O年壹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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