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歧视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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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歧视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分析
张军
(中共安庆市委党校综合教研处,安徽安庆246000)
摘要:
长期以来,所有制歧视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影响着企业融资。
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在何种程度上约束了企业融资行为并给双方的总收益带来多大的变化,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做进一步的研究。
为此,试图从制度安排的视角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分析,认为所有制歧视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也是融资制度变迁乏力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歧视成本;交易成本;创新
中图分类号:
F71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589(2012)34-0117-03
长期以来,在我国资本市场,所有制歧视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影响着企业融资。
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在何种程度上约束了企业融资行为,并给歧视双方带来多大的损益,目前我们并没有做进一步的研究。
为此,本文试图从制度安排的视角,通过成本——收益分析,说明所有制歧视既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歧视双方融资交易成本升高的主要因素。
本文关心的是,假如消除了所有制歧视并因此改变融资分配的既定格局,是否就意味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为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有效歧视的损益,其次分析了歧视成本增大了融资成本,再次分析了如何减少歧视进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一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内嵌的公有制偏好导致了所有制歧视,这对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两大群体的融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基于不完美的资本市场,融资约束对于企业而言不可避免,融资成功与否对于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收益增长至关重要。
倘若不存在所有制歧视,两大群体会在资本市场展开平等的融资竞争,此时他们关注的是融资的技术层面,挖掘的是融资产品的技术潜力,完全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
但所有制歧视的普遍存在,不仅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进而减少其收益,也减少了国有企业融资的收益。
从制度安排和成本——收益分析,不难看出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所造成的融资难,会在更大的范围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的企业融资造成损害。
《宪法》确立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现实中我们习惯于将所有制划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大部分,前者的代表是国有企业,后者的代表是中小企业。
客观的经济现实已经表明,基于公有制安排的历史及其主体性,社会中习惯性存在所有制歧视,即在经济上公有制群体歧视非公有制群体。
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S.贝克尔所说:
“在竞争的社会中,经济歧视看来与经济上的少数有关,政治歧视看来与政治上的少数有关。
”[1]我国经过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在国企改革“抓大放小”思路之下,国有企业迅速在关键行业和关键领域发展壮大,拥有了资本与技术要素优势,在国民经济中顺理成章地成了经济上的多数。
中小企业则通过改制失去了与国有企业的技术与资本结合的机会迅速沦为经济上的少数,尽管它是创新发展最具活力和最具潜力的重要力量,但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始终处于资本——劳动结合不均衡的状态,以至于产生了影响深远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撇开外部原因,究其根本,有效所有制歧视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制度性要素,具有内生性。
改革开放30多年了,虽然已经远离了计划经济时代,但我们在意识形态上至今仍然没有摆脱公有制偏好的束缚,使中小企业在所有制方面受到了不公平的制度性安排的约束,以至于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常常相左。
假如社会是完全竞争的社会,不存在政府干预和垄断,那么我们关心的是两大企业群体的总收益的增长。
我们把国有企业抽象为资本要素(X)的富有者,而把中小企业抽象为劳动要素(Y)的富有者。
经济原理表明,在撇开要素多样性的前提下,资本与劳动的结合(X—Y)将会增加社会产出。
在不存在歧视的状态下,两大企业群体自由输出其相对丰富的要素,国有企业输出资本X,中小企业输出劳动Y。
前者为后者提供资本,后者为前者提供劳动,双方因此从中获益。
随着两大经济体之间交流规模的扩大,两大企业群体的总收益会实现增长,达到没有歧视状态下的收益最大化均衡。
假如国有企业群体歧视中小企业群体,他们愿意放弃部分因资本输出而获得的收益L,以避免与中小企业的劳动要素结合。
这种歧视偏好,减少了国有企业的资本与中小企业的劳动结合所能产生的收益,进而导致国有企业的资本输出量的减少。
与此同时,中小企业的劳动与国有企业的资本的结合规模因此而减少,所能获得的收益也相应减少。
在双方都减少输出相对丰富要素的情况下,两大经济体的要素自由结合的规模随之缩小,这使得两者的总收益相应减少。
因为在歧视存在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群体不愿再输出资本,中小企业群体因此也减少输出劳动,使得资源配置被相对分割。
这一资源配置变化,既减少了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均衡收益,也损害了社会经济的增长。
这种两败俱伤的歧视,既不利于国有企业,也不利于中小企业。
尽管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总和的收益因歧视而减少,但两者所受到的影响各有不同,这是企业机会主义选择的结果。
在我国现实制度安排下,国有企业因为对资源的垄断而得以实现价格歧视,这是所有制歧视的衍生品,国有企业因此而获得最大化收益。
正因如此,国有企业会采取主动断绝与中小企业的交往,停止向中小企业输出资本,从而走向内敛性融资。
中小企业因为不具备对资源的垄断而处于资源配置的不利地位,使得它既受到所有制歧视,也受到价格歧视,致使中小企业收益因此减少。
至此,有效所有制歧视客观上形成了对中小企业的隔离,使得中小企业在没有外源性融资的状态中,不得不走向最不利于自己的内敛性融资。
由于垄断受益者只能是国有企业,且国有企业因此而天然具有的价格歧视力量,所以有效歧视发生的充分必要条件必然是国有企业不但具备主体地位而且具有经济上的多数优势。
虽然,因为歧视导致两个所有制群体在资本——劳动的结合中各自走向封闭,影响了两个所有制群体的总收益,但是国有企业却因此而成为公有制偏好和歧视的主要受益者。
相反,中小企业成为公有制偏好和歧视的主要受害者。
国有企业通过所有制歧视,既实现了公有制偏好对自己的有利保护,又实现了对资源的垄断,最终拥有了价格歧视的权力。
有效所有制歧视让国有企业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着有利位置,拥有金融资源的控制权。
而多数的中小企业自然地沦为被歧视的对象,中小企业融资难也就成为必然的社会现实问题。
二
相对国有企业融资相对宽松而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本质则是预期融资收益小于预期融资成本。
相比国有企业融资,中小企业融资者不仅要付出事前成本获得融资合约;还要面对既定的制度安排额外付费,以确保融资合约的顺利实施。
中小企业为融资付出如此高昂的交易成本,与我国社会中客观存在的所有制歧视不无关系。
所有制歧视之所以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产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若想成功融资,就不得不为此支付歧视成本,进而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交易成本。
在此,歧视成本是经济中为了摆脱歧视而付出的成本,它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事前歧视成本,为获准与主体金融体系交易而发生的博弈成本;二是事中歧视成本,与主体金融体系就交易合约内容达成一致而发生的成本;三是事后歧视成本,因为性质与主体金融不同而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所发生的成本。
上述三个方面的叠加与相互影响,产生了不同交易成本规模的多元化融资交易:
一是属于正式规则下的同质性交易,交易双方主要限于国有企业与国有金融,由于存在同质异量合法交易,所以能有效降低事前歧视成本;二是属于非正式规则下的同质性交易,交易双方主要限于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金融,由于存在同质异量不合法,因而增加了事中歧视成本;三是属于非正式规则下的非同质性交易,交易双方是非同质化的国有金融与非国有企业,由于存在合理不合法的模糊市场,进而增加了歧视成本的可变性。
正式规则下的同质性交易,具有大规模和内部化交易特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公有制群体一直采取的典型模式。
由于单一的投资和金融体系的制度设计,融资服务的分工与专业化程度并不高,造成了我国金融产品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
为了减少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交易效率,必须依赖大规模、专业化和连续化的现代金融制度,以保证金融交易的合约拥有连续性、跨时空和便利性。
而要构成这样一套制度的核心,是社会拥有一套长期而稳定的、可实施的政治司法制度,以确保同质性交易的产权不会轻易被改变,进而降低金融交易的费用。
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偏好的嵌入,以及与之配套的政治司法制度,保障了公有制群体成为现行制度安排的执行者和受益者。
这一金融交易模式,短期而言,融资的交易成本因为同质性而不高,长期而言,这一模式因缺乏有效竞争而不利于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非正式规则下的同质性交易,具有小规模和外部性的特征,是非公有制群体为需求生存而采取的一种基于变通的金融交易模式。
在这种变通的交易模式中,交易双方由于存在政府的介入,使得其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历史地看,公有制群体与非公有制群体是被分割的两个世界。
前者由于取得合法的支配地位而受到政治司法制度的保护,而后者由于处于次级地位而相应地被边缘化。
对非公有制群体边缘化的后果是其融资交易被排斥在正式规则安排之外,使得其相互之间的金融交易被约束和制止并被视为不合法。
由于这类交易不受政治司法制度保护,使得融资合约极易被改变,其金融产权也因此而变得极不稳定,导致非公有制群体的金融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即使非公有制群体有着非凡的创新和变通,也改变不了其金融交易成本总体上居高不下的局面。
同理,由于非公有制群体的分工与专业化有限,使得其金融产品的生产成本历来不低。
正因如此,高昂的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使得非公有制群体的融资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进而在金融资源配置中无法获益。
即便如此,由于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现实中非公有制群体间的金融交易,例如民间借贷,依然会大量存在。
这说明非公有制群体间的金融交易,由于不受当下的政治司法制度保护,交易成本极高,市场风险极大。
非正式规则下的非同质性交易。
这种模式中交易双方地位极不相称,公有制群体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非公有制群体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只要这种非同质性交易存在,那么不对等的交易地位便理所当然。
尽管所有制不同,由于有利可图,交易双方会采取变通的、约定俗成的一些非正式规则进行交易。
在这一模式下,金融产品的生产成本不是构成衡量交易成败的关键要素,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固定的,但是为取得政治司法制度对交易的保护而付出的交易成本代价不菲。
这表明交易成败的控制权被牢牢地掌握在实施强权的一方,可以观察到的经济现实是,交易是以一种近乎制度恩惠或政策漏出的方式呈现。
因此,成功的非同质性交易被认为是受政治司法认可的,其成本区间被界定为既不小于公有制群体交易成本的下限,也不大于非公有制群体交易成本的上限。
客观地看,这类交易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公有制群体对非公有制群体的需求。
三
正如道格拉斯·C.诺斯在描述交易成本时所言:
“如果你想完全利用现代技术的潜力。
没有国家你做不到,有国家你也做不到”[2]。
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似乎也可以得出“所有制悖论”:
如果你想完全实现所有制所能发挥的潜力,没有公有制的参与你做不到,有公有制的参与你也做不到。
无论是公有制群体还是非公有制群体,其实体经济运行,没有政府或第三方介入的金融不行,有了政府或第三方介入的却更麻烦。
如何使得政府或第三方的介入,既不影响市场交易,又能保证市场交易的顺利开展,是我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均衡点和突破口。
而要做到这点,就应该有步骤、系统地改革现有的制度性安排,以期实现我国市场公平,进而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为了改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模式,就必须要摆脱所有制歧视这一重大的制度性路径依赖。
为此,我们不仅要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技术层面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而且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一是消除歧视,防止和修正公有制偏好。
消除歧视的现实含义是防止和修正公有制偏好,进而阻隔形成所有制歧视的路径。
而阻隔唯一可行的选项就是修正唯公有制偏好的意识形态,因为这一稳定的意识形态所形成的价值观,最终会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根本要素。
尽管经济分析中各种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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