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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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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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二〇一四年
“一通三防”编写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编写的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完善各个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保证体系,采取“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方法,全面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通风、瓦斯、煤尘、自然发火”事故,消除矿井“一通三防”隐患,达到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整体推进;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为此,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并实施本《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二节适用范围
本《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全过程。
矿安环部、生产技术部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有关领导及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并严格遵守本《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
“一通三防”机构设置
我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具体配置如下
1、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机构名称:
“一通三防”管理领导组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
成员:
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技术员以及各采煤掘部门的测风、瓦检、防尘人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由通风副总工程师兼任。
领导组职责:
加强对“一通三防”工作统一管理,对“一通三防”隐患,按事故对待进行责任追究,加强现场瓦斯治理、粉尘管理、防灭火工作,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一通三防”办公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我公司制订“一通三防”办公会议制度,:
1、“一通三防”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负责组织;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
2、每月月初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办公会议,做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3、会议主要内容:
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来电、文件精神,了解、分析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情况,井下生产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一通三防”工作方案。
4、办公会议内容要有专人记录,将参加人员、会议内容、学习文件等记录清楚。
5、遵守公司以及矿井的各项制度;严守机密;配合做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
6、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到者;按照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主要通风机
1、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通风管理
(1)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一台正常运转,另一台在完好状态下备用。
(2)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即使一台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需对另一台检修时也必须制定检修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主要通风机因帮停止运转时,必须在10min内启动备用通风机。
(5)主要通风机每月由机电科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正常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倒机,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倒机检查维护。
但每次倒机时,必须书面通知安环部和矿调度。
(7)利用主要通风机反风时,必须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8)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盖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9)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安环部要每季度测定一次。
(10)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产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的测定和测运行工作,以后第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调整、改造主要通风机及其装置时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的测定和试运行工作。
第二节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
1、矿井在开拓布局、采掘布置设计时必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研究,并有矿主管技术人员参加,合理布置通风系统并明确落实在作业规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确保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消灭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扩散通风。
消灭不合理通风。
否则将追究责任。
2、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和改变采煤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安环部必须按质量标准在进、回风进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砌筑永久挡风墙或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的风门。
井巷中风流风速、风量、温度必须符合规定,瓦斯及有害气体不超限。
确保各地点的风流风带符合如下要求:
①副井井筒:
V≤8m/s;②主井井筒:
V≤6m/s;③风井井筒:
V≤8m/s;④主要进风巷:
1≤V≤8m/s;⑤主要回风巷:
V≤8m/s;⑥采区进回风巷:
0.25
≤V≤6m/s;⑦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V≤4m/s;⑧掘进中的岩巷:
0.15≤V≤4m/s;⑨其它通风行人巷道:
V≥0.15m/s。
3、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保持经常在2℃以上。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4、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要采用独立通风,非常特殊情况时可以在短时间内采用一次性串联,但必须提前由安环部编制安全措施经生产、安全副总经理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
5、测风员必须每10天对矿井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要认真填写在现场测风记录、地面测风台帐和现场的测风牌板上,并根据用风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每次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
6、测风员必须每季对矿井的外部漏风进行测定,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通风副总,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采取措施治理漏风,使外部漏风率符合规定,安环部必须及时维护好通风设施,减少矿井内、外部漏风,使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7、安环部组织技术人员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制定的“矿井配风细则”经常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核定,坚持以风定产、以风配产。
同时要经济合理地进行风量配置,使矿井实际入风与需要风量之比小于110%。
安环部组织人员每3年进行1次矿井的通风阻力测定。
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也必须重新进行矿井的通风阻力测定。
并要求每次测定都要有方案有总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安环部负责对所有的风门安装联锁装置和语音提示器;过往风门的人员要随手关门、爱护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矿总工程师每月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失修巷道进行排查,并负责安排有关单位维修。
第三节巷道贯通的安全管理
1、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掘进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综掘巷道在贯通相距50米前,工程部必须及时填写巷道贯通通知单报送矿总工程师、安环部、调度室。
2、巷道贯通通知单的内容必须包括通知地点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板稳定性、水文地质情况和相互贯通巷道的布置图。
3、有关单位接到巷道贯通通知单后,施工队立即组织编写《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调度室、机电部、安环部、矿总工程师审批。
通风技术员还要及时专门编制《巷道贯通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安环部和通风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矿总工程师审批。
4、参加审批的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落实责任,签字备查。
审批后的措施由有关部门及时贯彻,所有参加学习贯彻人员必须签字备查。
5、受巷道贯通影响的单位必须严格按审批的安全措施执行,否则将追究区队长和技术员的责任。
安环部要做好贯通前的正常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a)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b)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6、贯通时,必须由安环部领导、通风技术人员和施工单位的区队长临场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7、巷道贯通全过程,安环部要派专人在现场监督贯通措施的执行情况。
8、巷道贯通后,安环部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负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9、安环部技术员要及时做好巷道贯通记录。
第四节盲巷管理制度
1、扩散通风的距离不得超过6米,超过6米则为盲巷,严禁使用盲巷。
2、矿总工程师要把好设计、计划、施工关,消除盲巷。
盲巷一经出现要及时密闭或设置栅栏。
对通往采空区或已经废弃的巷道要砌筑永久密闭;对暂不用的巷道要的临时密闭;对停工停风的掘进面要撤出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及工具,并及时在入口设置栅栏、警示牌标,严禁入内。
密闭或栅栏的位置应在距巷道口5米以内的地方全断面设置栅栏,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质量要牢固可靠。
3、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台帐的内容主要有巷道名称和长度,凡是打栅栏或已密闭的盲巷,都要编号记入管理台帐,填在采掘平面图上,并按规定定期(每旬至少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任何人不得破坏密闭栅栏和其他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打开密闭和栅栏,进入盲巷。
5、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禁止人员入内。
停工区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及时进行封闭。
6、临时停工的地点要恢复工作,或采掘工作需进入这些地点时,必须事行通知安环部指派专人,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且必须制定周密安全的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在恢复地点检查瓦斯量,必须经两人带呼吸器,一前一后相距5米以上进行检查。
7、启封巷应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正常送风后,巷道中瓦斯浓度小于1%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
8、当掘进巷道与盲巷巷道贯通时,在贯通前生产技术科要提前发出通知,安环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排放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确认盲巷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通知施工队组实施贯通作业。
9、当盲巷中瓦斯积存量大时,必须逐段排放,严禁“一风吹”的做法,并要不断检查回风巷道中瓦斯浓度,控制风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深度不得超过1.5%,同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第五节井下测风管理制度
1、每逢5、15、25日必须对全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如发现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风量不足等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全面测风”是指对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及所有通风巷道的风量进行全面测定。
2、每旬全面测风后要根据测风结果编制矿井通风工作旬报表。
矿井通风工作旬报要按时填写及时报矿有关领导,矿井通风工作旬报表填写字迹要工整,项目齐全,数据准确。
3、每月5、15、25日全面矿井测风,必须在同天、同班次进行测定。
4、每次测风每个测风地点至少测定两次,两次测定的结果误差不得超过3%。
测定风量的同时应测定温度、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5、井下各测风点要悬挂测风记录牌,标明测风地点名称、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测风员姓名和测风日期,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6、测风员必须随身携带“测风原始记录”本,每天下井必须对所到地区进行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的结果都必须记入井下测风牌和测风原始记录本,升井后及时填写“测风台账”。
通风技术员必须每天审阅测风台帐,发现配风不合理等问题时,必须及时研究解决;
7、每旬必须对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风量和掘进独巷口风量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并将测定结果记入“测风旬报”。
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风量应在风筒末端往后5~10m的巷道风流中测风,每旬至少应进行一次测定。
8、对各地区有效风量测点位置的合理性,每旬井下全面测风前要下井审定一次,确保测风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9、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的外部漏风率每季度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0%,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0、每旬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进行一次通风旬报分析,根据每旬测风结果对井下通风系统、风量分配、测风点位置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分析,并留有记录,发现隐患必须及时研究解决。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第一节局部通风机管理
1、局部通风机由安环部根据公司生产计划,每月下旬制定下一个月的计划报施工队,施工队必须根据安环部提供的型号、功率和产地在规定的时间购置完成。
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按时间购置的必须提前通知安环部。
2、购进的局部通风机由施工队牵头、安环部、机修厂参加对其进行运转、防爆、完好等检查。
同时,安环部要进行登记。
3、新购的风机在使用前,由使用单位负责在地面进行运转检查。
4、井下回收到地面的旧风机,由回收单位负责运到机修厂,由机电部牵头进行验收。
5、经维修好的见机,使用单位在使用前,由机修厂配合进行地面运转、防爆、完好等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
同时,安环部要做好登记。
6、使用单位负责风机的运输、安装和接、撤电源。
7、使用单位必须按安环部负责指定地点安装风机,并保证风机底部距巷道底板大于30mm,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8、局扇投入运行后必须在局扇附近5米范围内悬挂“局扇管理牌板”,标明安装时间、安装地点、使用单位、编号、局扇功率、全风压配风量、吸入风量、出口风量、管理负责人等内容。
6.局扇需移位、更换、拆除时,必须经安环部批准,需要停风时必须办理停电停风审批手续。
7.严禁采用三台及其以上局扇同时向一个用风地点供风或一台局扇向两个工作地点供风。
8.局扇主机、副机及开关应设置明显标志,开关距局扇的距离不得大于10米,配风合理,必须确保局扇不发生循环风,局扇至巷道回风口区间巷道内风速符合要求(≥0.25m/s)。
第二节风筒的管理
施工队每月下旬制定下一个月的风筒计划,及时自购。
1、施工队在在使用前风筒前,安环部要对风筒的质量、型号进行检查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和施工队、经管办、风筒厂联系解决。
2、风筒的井下运输、安装、吊挂、维护、撤除等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必须按质量标准及时延接、吊挂、修补、和撤除风筒,备用风筒放在距迎头50米的范围内产码放整齐。
3、风筒出口距迎头煤巷、半煤岩不得大于5米,岩巷不得大于10米。
4、施工单位造成风筒存有泥浆必须及时处理干净。
第三节局部通风其它管理规定
1、严禁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各区队必须落实停电制度,安设兼职司机负责管理局部通风机,对局部通风机用电严禁有意停送,如因检修等原因确实需要,必须在停电前写出有计划停风申请报告,并制定措施,逐级审批后,方可停止运行,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矿井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低噪音对旋风机,并实现自动切换功能。
瓦斯异常区的掘进巷道,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三专两闭锁”。
矿井瓦斯防治制度
第一节矿井CH4、CO2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安环部根据公司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按《规程》要求,确定瓦斯检查点,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瓦斯检查员按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瓦斯检查地点,按规定进行检查,一般地点进行巡回检查,且每班检查2遍,每遍检查时间间隔不得小于3小时;不得大于5小时,并在井下规定的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必须交接清楚当班遗留问题和下班应注意的事项。
特殊地点实行跟班蹲点经常检查瓦斯,并在井下规定的地点进行交接班。
3、瓦斯检查员在班中每检查一遍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并填写记录。
4、瓦斯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填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人员。
瓦斯检查记录必须有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字。
5、当检查地点有风流时,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
6、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米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测定,并取其最大值;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其回风流中测定,并取其最大值。
7、井下所有地点放炮,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非炮掘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准放炮,放炮必须编制专门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签字,严格按措施执行。
8、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其它原因停风必须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9、排放瓦斯要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10、及时检查可能渗出瓦斯的地点,消灭瓦斯积聚,并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
11、矿井总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安环部必须查明原因,报矿总工程师负责进行处理。
1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深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工撤人,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放炮。
1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超过2%时,附近20时内,都必须停工、撤人、断电、处理。
电动机或其他开关地点附近20米范围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转、撤人、断电、处理。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工、撤人,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回收等工作。
15、停电检修期间和恢复通风时,安环部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按规程审批,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16、瓦斯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及特殊地点要安装使用瓦斯电闭锁,并严格按高瓦斯区管理。
17、加强对高冒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
对高冒区及时防治瓦斯积聚,及时充填,及时封闭。
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重点检查,发现瓦斯接近超限浓度时必须派瓦斯检查员跟班,同时工作面进风隅角挂较为严密的挡风帘;在回风隅角附近挂导风帘进行治理瓦斯。
采用全负压通风的方法效果不好时,可采用抽排的方法进行处理,或采用对隅角进行瓦斯抽放,或对工作面进行预抽。
根据具体情况和效果合理选择治理瓦斯的方法。
18、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米内,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和采煤机附近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并能正常使用。
煤与半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按监测管理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
便携式瓦检仪悬挂位置与传感器同。
19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井下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通风技术人员等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0、安环部每周对所有的密闭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瓦斯涌出。
同时做好记录。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21、加强火工品的管理,瓦斯异常区域内的采煤、综掘工作面原则上禁止放炮。
确需必须编制措施,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必须经公司主管经理审签。
放炮施工单位严格按公司井下爆破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2、瓦斯检查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后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二节巷道瓦斯排放制度
一、通风机停电检修与矿井排放瓦斯
1、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的,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井下工作地点,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中,由矿总工程师或总经理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是否停产,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3、主要通风机停风期间,必须及时打开井口防爆门和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4、主要通风机恢复供电、启动主要通风机由调度室请示矿总工程师后直接安排。
5、排放瓦斯:
①回采工作面:
均利用主要通风机开机自然排放,待工作面和回风顺槽瓦斯浓度达到1%以下时,方可安排恢复生产。
②掘进工作面:
掘进面是独立回风系统,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和沿着风流方向由外向里的原则进行排放。
排放期间、回风系统内的断电撤人工作必须由调度室负责安排,排放瓦斯人员只有在接到调度室断电、撤人工作进行完毕的命令后,方可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6、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必须准确及时向调度室报告瓦斯排放情况和瓦斯检查情况,以便调度室统一调度指挥。
7、主要通风机恢复通风时,通风副总负责调度指挥检查瓦斯工作。
8、风机启动后,风流稳定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主要通风机启动后,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在1%以下时,可以恢复生产。
(2)停风时间在30分钟以上2小时以下时,主要通风机启动后,风流必须稳定20分钟,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在1%以下,方可恢复生产。
(3)停风时间在2小时以上,风流必须稳定40分钟以上,经瓦斯检查员检查工作面瓦斯不超1%时,工作人员工方可进入工作面,全矿井恢复生产。
9、井下变电所、工作面恢复供电应根据瓦斯检查结果,由调度室决定是否恢复供电。
二、局部排放瓦斯
10、排除局部积聚瓦斯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严格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严禁一风吹,回风流流经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
11、本班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时,由瓦斯检查员进行排放,停风时间在30分钟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30分钟,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1.5%时,由瓦斯检查员电话汇报通风副总,由通风副总提出口头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12、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排放瓦斯由安环部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指定专人进行排放,安环部长现场指挥。
13、排放停工密闭的巷道瓦斯时,由安环部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副总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14、排除情况不明巷道,已采区,老空区等处的瓦斯时,由总经理提出局面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15、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风机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提示警标,停止其它工作。
瓦斯进入回风巷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75%。
16、凡排放瓦斯、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17、不论哪种瓦斯排放方法,排放瓦斯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瓦斯,并随时报告现场领导和排放人员。
(1)无论是临时停风还是长时期停风,在恢复通风前都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或通风技术专业人员检查瓦斯和氧气.
(2临时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深度不超过1.5%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与其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但都小于3%,氧气浓度大于18%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并审批后进行排放。
当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及以上时,编制排放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经审批后必须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3)已封闭的巷道,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审批后由救护队负责折闭排放。
(4)排放前,所有参加排放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排放措施并签字。
(5)排放气体时要严格按措施执行。
(6)排放后,安环部技术员要做好记录。
第三节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必须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内容齐全、真实不作假。
2、瓦斯员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结果作好记录并填写牌板,汇报调度,调度员根据汇报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
3、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领导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报送通风副总、总经理、矿总工程师审阅。
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4、瓦斯报表安环部要保管好,并按月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三年。
5、瓦斯员要做到“三对口”、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调度员将每班瓦斯浓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填写清楚,技术负责人、矿长审阅。
第四节“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管理制度
一、具体要求
1.培训人员:
矿井各外包采掘区队的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部分生产骨干(每班每个迎头培训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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