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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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科学、合理的安排各项支出、促进各项业务正常运转,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办事处机关费用管理暂行办法》《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基本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成立由总行行长担任主任委员,总行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总行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经理为成员的财务管理委员会。
下设由总行行长、分管财务领导、计划财务部经理为成员的财审小组。
财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分管财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本办法的财务费用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务损溢、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其它业务支出、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科目。
第四条财务费用管理贯彻“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以人为本”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集中核算。
我行财务工作统一由财务管理委员会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核算,审批权限在董事会授权下由财务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严格预算,分类控制。
即对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对财务费用开支的监督与控制
(三)管用分离,财事相符。
计划财务部负责预算管理与核算,各支行与部室负责与财务费用开支相关的具体事务。
所有的财务费用开支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按章办事。
(四)先申请,后使用。
规定金额以上的费用开支,按先申请,批准后,再开支。
(五)对属于“三重一大”讨论项目,则需经本行党委讨论通过,取得党委会会议记录后,再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财务费用核算严格按照《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基本办法(试行)》和其它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反映财务收支。
第六条财务费用开支和账务管理接受外部监管部门及内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报账规定
第七条我行财务费用实行“财权与事权分离”的原则,计划财务部负责财务费用核算,各支行及部室负责与财务费用开支相关的具体事务。
各支行及部室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及流程执行。
第八条我行财务费用审批实行权限管理。
各部门费用,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单笔5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单笔5000元以上(含),3万元以下,由财审小组审批;单笔3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经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总行行长审批,并向董事长报备;单笔50万元以上(含),经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
按法律法规计提缴纳的各种税费、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列支的费用,无论金额大小,由总行行长审批。
营业外支出,视金额大小,履行相关手续后,由总行行长审批。
下一级审批人员认为需报上级审批人员把关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可提请上级审批人员审批。
各部门不得将单笔费用拆分成多笔报销。
第九条各支行与部室的费用支出(除基础固定费用外),应先填制XX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申请单,按审批权限,先批后用。
诉讼费用列支应履行诉讼审批程序。
第十条各类财务费用开支,由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部门负责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费用开支必须取得国家财税部门规定或认可的正式有效发票或凭证,且要素齐全。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报账审批手续。
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时,事项具体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和相关依据(清单、通知等附件),由当事人统一填写XX农村商业银行费用审批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在原始凭证和报销单上签名,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财务人员审核其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手续的有效性后,按财务费用审批权限审批。
每笔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文件规定,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第三章人员费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辞退福利、非货币性福利、住房公积金、邮电费、交通工具耗用费和取暖及降温费等科目的个人部分。
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省联社和XX办事处等有关政策制定工资分配(考核)和福利待遇等管理办法。
年初人力资源部制订全年工资及福利预算,报总行党委研究批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预算内的人员费用经人力资源部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总行行长审批。
超过预算部分或超过预算标准,经总行党委研究同意,报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工和工勤岗位人员工资性支出,按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在合同或协议范围内的,由总行行长审批。
超过合同或协议范围的支出,先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列支。
第十四条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划拨工会,用于工会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据实列支,超过职工工资8%的部分,进行纳税调增,以后年度抵减。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4%控制使用,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增。
第四章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管理
第十五条业务招待费按《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差旅费按《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因公在XX市以内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满足实际业务需要的,经批准,可按往返路程2元/公里标准租车报销油费(属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适用范围内的除外),报账人员需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核查。
第五章会议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我行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十八条会议费包括各类会议各以会代训等支出的费用。
会议费实行“统一计划、预算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即总行办公室年初根据全年工作需要及各部门填报的会议和培训计划,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分别编制年度会议计划,按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年初各部门根据全年工作需要提出全年会议计划,报财务部门汇总平衡后统一编制全年费用预算。
第二十条会议费严格按计划和预算开支,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
计划财务部负责年度会议预算和开支审核。
总行办公室负责会议预算、接待,会议承办部门负责会议组织。
第二十一条会议召开前,承办部门向总行办公室提交会议计划,总行办公室按照相关标准编制会议预算,按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
承办部门与总行办公室共同核实会议食宿清单和其他单证,填制费用审批单按流程报销。
第二十二条会议标准
1.会议标准:
按平均每人每天住宿200元,饮食费100元,每人公杂费80元的标准,合计400元,据实列支。
由上级统一安排的按规定报销。
2.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总行食堂,如食堂无法满足需要,需事先报分管条线领导批准。
3.会议费中的公杂费包括文件资料印刷、文具用品、备用药品等,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场租赁费据实在会议费中列支。
4.会议承办部门应如实申报与会人数和会议天数,会议报到和散会合并成一天计算。
会议结束后,原则上不安排续餐费用。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宴请、组织会餐;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提供水果;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严禁配发高档文件袋或公文包。
第二十四条会议承办部门与总行办公室应及时核实会议食宿清单和其他单证、并确认签字,连同《会议通知》、《会议花名册》、《会议预算》和结算单据、发票等,在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六章培训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我行举办培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经费,提高培训效益。
第二十六条培训费的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制定全行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审核后,报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施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总行行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培训费是指我行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自行组织的培训,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天
培训地点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市内
200
100
100
80
480
培训承办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结算报销,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二十九条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培训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费用据实列支,未统一安排食宿的,参照差旅费标准报销食宿费。
第三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外聘专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其它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报销培训费,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
第七章物品购置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物品购置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印刷品、接待过程所需物品、电子设备零配件和耗材等的购置费用。
采购物品在事前应造具物品采购清单和预算按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事后经办人和证明人应在发票上签名,按费用审批程序报销。
运营安保部负责采购采购安防产品、重要空白凭证、非重要空白凭证等办公用品,信息科技部负责采购的电子设备及零配件和耗材等,业务发展部负责采购电子银行设备,年初编制预算进行一次性审批,分批采购。
其他物品一般由总行办公室负责采购。
第三十四条物品购置原则上应定点购置,由采购部门提出备选定点单位,按相关程序确定定点单位,报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金额超过5万元的物品采购(大型商场批量采购除外),需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单笔和批量购置超过20万元(含)的物品采购(不含车辆、宣传品),由采购评审委员会确定采购方式。
第三十七条采购部门须确定专门的财产保管员,对购置物品进行验收,物品购置必须经保管员签字验收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采购部门保管员需设置台账对采购物品进行出入库登记,台账要按类别登记品名、型号、单价、金额、领用、结存等情况。
保管员要严格物品领用手续,所有物品办理领用手续后方能出库,并分部门登记物品领用情况。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所需物品的统一领用。
第三十八条财产保管部门与计划财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清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并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物品印刷必须严格控制印刷数量,减少浪费。
各部门需要印刷物品时,超过需事先申请,列明数量、规格、质量要求。
各部门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在外打印、复印文件及资料。
第八章维修费及交通工具耗用费的管理
第四十条电子设备维修由总行各采购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其它维修由总行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十一条电子设备维修时,由电子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行相关部门确认后,再报主管费用的领导审批后,安排指定厂家修理。
能自行实施维修的,应尽量自行维修。
维修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不限于一家),总行办公室确定备选定点维修单位后,报采购评审委员会确定后,与定点单位签订协议。
第四十三条出差途中,车辆因突发原因需要紧急维修的,维修费由用车人签注证明,车管员审核,总行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按费用审批权限报账。
其他车辆维修均需事先申报预算,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总行办公室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车管员安排到定点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四十四条车辆维修如需更换零配件,需由维修厂家注明零配件明细及单价,以及保修时间。
第四十五条总行办公室要控制车辆费和开支,严格核定车公里用油标准,制定用油计划,并按月公布公里用油数。
驾驶员必须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车辆油料的消耗及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
车辆各项费用开支由驾驶员按报总行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按费用审批流程报销。
总行办公室须按月公布各车辆费用开支情况。
第四十六条车辆加油由总行办公室购置加油卡,一车一卡,内置固定车号,不得用于其他车辆加油。
车管员应定期检查加油卡使用情况,对异常情况应及时到石油公司或加油站查明情况。
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加油卡加油的,应事先请示车管员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十七条车辆保险费投保公司的选定需采取竞价方式,由采购评审委员会确定,总行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十八条司机出车按0.20元/km标准发放公里补助,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发放安全奖3600元/年、人。
交通违章罚款自行承担。
具体考核按照公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履职需要。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总行领导按《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他人员按《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章邮电费的管理
第五十条我行办公电话费由总行办公室制定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严禁用办公电话打国际长途(因公特批除外)和娱乐电话。
第五十一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其他通讯费用,由总行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开支标准,实行“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年终结算”的管理方式,报销的通讯费电话号码应为总行通讯录登记的电话号码。
话费标准:
总行领导按《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支行及部室负责人不超过2400元/年;其他员工不超过1800元/年,按实际支出报账。
第五十二条总行邮寄费由总行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需邮寄文件或物品,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办理。
各支行邮寄费由支行按费用审批流程报销。
第十章其他财务费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设金库的网点,守库员值守费用按20元/人每晚的标准从安全保卫费中列支,网络中心、监控中心值守人员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其他财务费用开支,按照费用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省联社相关制度和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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