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培养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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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培养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第六章培养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教学目的: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了解和掌握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基本要求,为走上工作岗位及解决好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而打下良好基础。
教学重点:
1、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2、职业的本质与内涵;
3、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
4、爱情的本质。
教学难点:
1、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内涵及关系;
2、如何对待就业问题;
3、爱情与学业的关系问题。
教学内容:
1、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2、大学生择业与创业中面临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3、爱情、婚姻、家庭中的道德。
课时分配:
6课时
教学方法:
以课堂讲授为主,以课后作业、课后阅读相关书目、课后讨论为辅。
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一个人要想象雄鹰一样振翅高飞,就必须有法律意识和良好的道德这两个坚硬的翅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职业生活与人们的职业行为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和竞争性,这就需要人们用法律和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成为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有用人才。
案例:
马班邮路上的忠诚使者
王顺友——二十年如一日跋涉在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群山深处的一名普通的乡邮递员、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位于青藏高原和云贵高原结合部的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幅员1.32万平方公里,人口12万多,县内相对海拔高差4000米。
29个乡镇中,除县城外都不通座机电话,多数乡镇不通公路。
在人迹罕至的大山深处,绵延着总长3500多公里的15条依靠骡马驮运邮包的小道--马班邮路,这些马班邮路就是木里县的“信息生命线”。
在这15条邮路上,常年跋涉着王顺友和他的同事们。
“当我把信、包裹送到老百姓手里,把文件、报纸送到乡政府时,看到他们高兴的笑容,我就觉得自己很值得。
”王顺友这样评价自己的工作。
“不过,这个工作真的很苦啊!
”王顺友感叹道。
王顺友的行为表现了什么样的职业道德特征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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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的最基本、最普遍的活动。
这种活动越来越呈现着人与人、人与自然的联系性,因此必须有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规范予以约束。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形成和制定的行为规范。
它们广泛渗透于职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约束着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同时也保障社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一)职业的含义
1、职业的概念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它是从业者获取管理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2、职业的特征
(1)职业是劳动形式、劳动关系(内部从业人员的关系、不同职业从业人员的关系、职业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的关系等)的集中表现;
(2)职业是人们获取生活来源的必要手段;
(3)职业是扩大社会关系的渠道;
(4)职业是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
(二)职业道德的含义
1、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2、职业道德的特征:
职业道德作为职业生活领域特殊的行为调节手段,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表现为:
(1)行业性。
职业道德是与各个行业的职业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它所规范的是该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因而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行业性。
如教师的职业道德就应强调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就应强调治病救人,救死扶伤;营业员的职业道德就要强调公平买卖,童叟无欺,顾客第一,信誉第一等。
一般说来,职业道德的行业性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他们同所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二是同一行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行业性是职业道德最显著的特点。
在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上,各行各业既有特殊性的一面,也有普遍性的一面;既有各行各业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又有各行各业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2)继承性。
职业道德不是在一般的社会实践意义上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形成的。
人们的职业生活总是一代接一代连续不断地进行的,一定社会的职业道德总是在继承历代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继承性。
比如,医生,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中国还是外国,都始终一致强调对病人一视同仁,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
这些一切为病人的职业道德要求,一直沿袭至今。
(3)明确性。
各种职业道德规范,是人们在长期职业活动中总结、概括、提炼出来的。
它一方面鼓励人们理智地做那些为了达到某种工作目标而必须要做到的工作行为,即应该积极主动地干什么;另一方面,它也制止那些达到某种工作目标必须禁止的工作行为,约束人们不能干什么。
比如医生,其工作目标就是救死扶伤,如果眼见伤病患者而不尽力医治,或者拿回扣滥开药方,诸如此类,“该干的不干,不该干的干”,就是不道德的。
职业道德大多根据本职业的特点和要求,采用一些简便易行、简明适用的形式,如公约、条例、守则、规程、须知等,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有很强的实用性与针对性,既生动活泼,又易于为广大从业人员理解、接受、掌握和践行,也易于为社会道德所认可。
正因为如此,职业道德对从事职业活动的人们的道德行为就有较强的约束力和适用性。
3、职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作用
职业道德的作用主要是通过道德评价等方式,使人们明辨是非善恶,激励、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职业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职业关系,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有:
(1)增强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
从业人员在其从事的职业活动中,依据一定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进行职业生活,通过对自身的职业道德意识、情感和行为的内省,以及自我解剖、自我反省和自我批评,达到省察克己、自我完善的目的,实现自我调节。
同时,在职业生活中,职业工作者的道德修养也会在他人的帮助、监督和批评的过程中得以提高。
(2)调整职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一种职业的从业人员与社会上其他人员在职业活动的交往关系中,职业工作者应当主动尽职尽责,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讲究职业道德,尽力去满足其职业服务对象的要求,急人之所急,给人以方便,保证服务对象的利益,维护本职工作的信誉和尊严
(3)调整职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一定的职业生活在社会生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在这样一个整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别于社会上一般的人际关系。
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职业道德来维护和调节。
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和谐地开展工作,各部门之间应顾全大局,相互配合和信任;同事之间团结互助、和睦相处,避免纠纷;上下级之间应相互理解支持,领导须关心群众,群众尊重领导,有序地开展工作。
(4)调整职业生活中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在生产性的职业活动中,也存在着人与物,人与劳动对象以及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同时还有人与劳动手段即人与职业技术之间的关系。
(三)职业生活中的法律
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所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它总是与人的劳动活动相联系,规范着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客体、规章制度”等要素,保证劳动活动的正常运行。
1、职业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衡量职业行为范围的准绳,是国家以强制力保护每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标准,是神圣、威严的,也是无情的,更是不容触犯的,谁若触犯了,便要受到制裁。
所以道德,任何职业都要讲;法律,任何职业都要学习、都要遵循。
法律作用于职业应该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从国家机关以职业为对象进行管理的角度而言,法律的作用表现为各级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对行业各项具体事务的依法管理。
法律要求从业人员在各行各业中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法律也用强制措施来保证法律规范的推行与实施。
“法治”的主要内涵就是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行业,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职业行为。
二是从职业本身的角度来说,法律的作用表现为本行业以自身的各项内部事务为对象,依法管理职业行为。
法律保障了各行各业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保障了各行各业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权利义务一致。
三是从行业之间的关系角度,法律的作用表现为调整行业之间的关系。
法律既可以保障各行业之间的平等权利,又可以仲裁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各种纠纷。
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以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2、法在职业生活中的作用
(1)根据一定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这里讲的分配不限于经济学中讲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某一个环节意义上的分配,而是指社会基本制度怎样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实质上是法律上所确认的利益,权利义务不可分。
分配利益当然要有一定的价值准则,这里讲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利益不仅指经济上、物质上的,而且指政治上的、精神上的,包括社会地位、荣誉、机会等。
维护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指法律一方面保护他们享有权利,另一方面也对他们滥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实行制约。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这一作用的全面体现,其它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都体现了法律的这一重要作用。
(2)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尽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时都必须有法律根据,即依法办事。
任何人妨害其履行公务,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与此同时,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或不尽职尽责的行为也实行制约,即对他们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纠正其错误,追究和制裁他们的违法行为。
国家机关组织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警察法等等都体现了法律的这一作用。
(3)预防和解决从业人员之间、从业人员与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和争端。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在发生各种法律争端时,都应根据有关法律解决,其中很多争端还应通过法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来解决。
当然,法律还应预防争端的发生。
完备的法律规定是减少争端的一个重要措施。
调解和仲裁是减少诉讼的两个重要措施。
(4)预防和制裁职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
就像上面讲的争端一样,违法行为在职业行为中也是必然存在的现象,良好法律的一个重要标准是:
预防违法行为,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加以相应的制裁。
(5)为职业法律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保障。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规则)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特点是:
法律本身应规定它本身运行和发展的制度和程序(如法律的制定、解释和修改、起诉、上诉等)。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或其他社会组织约定)、规章不可能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的一个特点。
宪法和其他法律为职业法律的运行与发展提供了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职业法律也为其本身提供了保证。
(四)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1、两者的共同点
(1)鲜明的职业性,两者所表达的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这些要求体现出特定职业的职责或价值;
(2)明确的规范性,两者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要求与规范都十分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3)调节的有限性,特定职业的道德与法律只约束本职业活动的从业人员。
2、两者的不同点
(1)两者的内涵不同;
(2)两者的调控手段不同;
(3)职业道德体现的是从事一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自我约束),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更多体现的是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外来约束)。
(五)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发展和分化
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会越来越细,职业领域会越来越广,相应的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也会越来越多;
2、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同一职业活动的内涵、职责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同一职业领域的道德和法律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八十年代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要求与现在的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要求发生了明显变化)。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良好工作态度在职业行为中的体现。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为做好本职工作尽心尽力;敬业,就是要用一种恭敬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职业,即对自己的工作要专心,认真负责任。
1、热爱本职工作
一个人的一生,大部分时间在工作,这是物质生活的需要,也是精神生活的需要。
有了工作才有生活来源,但工作并不仅仅是为了简单的物质需要,更重要的是在工作中实现自我、超越自我。
一个人正是因为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的需要,才使自己更加珍爱自己选择的职业。
一个人,只有深深地热爱一项工作,他才有可能全身心地投入,才能甘愿为这项工作而献身。
一个人,在职业活动中能够受命于国家和人民并引以为自豪,就具有了强烈而深刻的职业自豪感,以自己的职业为光荣、为幸福。
对本职工作的热爱之情,要通过不断加深对工作性质的认识,不断在工作中理论联系实际地去感知其意义与乐趣所在,而在自身思考和实践的基础上去建立。
而“热爱”之情一经建立,还要不断有意识地培养它、增强它,使自己逐渐达到为人民利益贡献的最高道德境界。
2、确定职业理想,视事业为生命
当一个人把某种事业作为自己的理想去努力追求并渴望成功时,这种事业便包含了这个人的生命价值。
因此,一个把理想建立在本职工作上的人,应当视事业为生命,像珍惜生命那样珍惜他的成功、他的责任与光荣。
而当从业人员把一切追求都溶入了职业活动之中时,他便自然而然地能够做到时刻把工作摆到第一位,时刻以奉献为己任。
3、勤学多问,掌握过硬本领
勤学,即勤勤恳恳、不辞辛苦地学。
勤学,一要向书本学习。
二要向社会学习。
特别要学习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知识、技术、信息和动态等,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增长才干。
三要向他人学习,向身边的同志学习。
要做工作生活中的有心人,细心观察琢磨他人的做法、经验。
勤学多问,是爱岗敬业的基础。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和能力,才能在此基础上,将知识和能力转化为爱岗敬业职业活动。
(二)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任何一个人在自己职业范畴中都应当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骗,不自欺欺人,表里如一。
任何一个从业者都必须遵守职业承诺,不仅是遵守职业规则,还要说话算数,说到做到,否则不仅影响自己个人的形象,更重要的还损坏了所在工作单位的形象,作为政府官员如果不讲诚信,不仅损害自己的形象,还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是从业人员加强自身道德品质修养的重要内容,特别是那些掌握人民赋予他一定权力的从业人员,更应当学会办事公道。
从业人员应当在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他人的关系时,公私分明、公平公正、光明磊落。
1、坚持公平、正义和规则原则
办事公道就是办事规范,有章可循。
在工作中坚持章法,不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主观倾向办事。
如果没有规章制度可循,也不能靠自己的主观意想,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而是要找到大家公认的公平、正义的原则来处理,这也能做到办事公道。
2、要不谋私利,反腐倡廉
俗话说:
“利令智昏。
”私利能使人丧失原则,丧失立场,从古至今有多少人拜倒在金钱的脚下。
拿了人家的钱就要替人家办事,那是无法做到办事公道的。
因此,只有不谋私利,才能光明正大;廉洁无私,才能主持正义、公道。
3、要不计个人得失,不怕各种权势
要办事公道,就必然会有压力,会碰上各种干扰,特别会碰上那些不讲原则,不奉公守法的有权有势者的干扰。
遇到压力和干扰时可能有两种态度,一种是为了使自己免受压力,就会向有权有势者屈服的态度;一种是大公无私,不计个人得失,不怕权势,坚持办事公道的态度。
要想做到办事公道只能坚持后者。
(四)服务群众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服务群众,就是要对人民群众怀着赤诚与热情之心,以真情换理解,以奉献赢民心,以实干求稳定,把爱心贯穿于职业活动的全过程和日常行为之中。
1、把自己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联系起来
任何一种职业都客观地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关键是作为从业者怎样去理解这种联系。
把工作只看作是一种毫无激情的被动任务,就不可能做好工作,也就不可能实现为人民服务。
如果把自己的工作与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就能使我们的工作有目标、有追求、有价值。
积极上进的工作态度来自我们对工作的热爱,也来自人民对我们工作成绩的积极评价。
2、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各行各业必须实践“为人民服务”这个根本宗旨,始终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这就要求广大从业人员沉下身子,深入到群众中去,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群众的疾苦当作自己的疾苦,倾听群众的呼声,从人民群众满意的愿望出发,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3、尊重群众,依赖群众,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无数的智慧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集合群众的劳动热情和聪明才智,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技术水平,最终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
首先要了解群众想些什么、需要什么。
只有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发现、总结和推广人民群众创造的新经验、新典型,广纳良言,并用以指导工作,才能够及时解决现实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此,广大从业人员要紧紧围绕“知民情、听民意、群众至上、民安为本”的思想去开展工作。
要不断丰富社会知识,注意研究适合群众心理特点的语言、工作方式,提高与社会不同层次人员交往的能力。
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群众心声,了解群众真实想法,做群众的贴心人。
唯有“身入”和“心入”人民群众当中,体察人民的喜怒哀乐,关注人民的生活,才能从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着手,按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
4、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反对腐败
近年来,在很多职业范畴中出现了腐败现象,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伤害了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为此,社会主义各行各业,都应该大力提倡勤政廉政的工作作风,惩治腐败、树立新风、改造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的利益。
(五)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是一种人生境界。
与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这四项规范相比较,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中的最高境界。
同时也是做人的最高境界。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基础要求,是首先应当做到的。
做不到这两项要求,就很难做好工作。
办事公道,服务群众比前两项要求高了一些,需要有一定的道德修养做基础。
奉献社会,则是这五项要求中最高的境界。
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心为社会做奉献的境界,他的工作就必然能做得很好,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
所谓奉献社会,就是全心全意为社会做贡献,是为人民服务精神的最高体现。
有这种精神境界的人,他们把一切都奉献给国家、人民和社会。
奉献是不期望等价的回报和酬劳,而愿意为他人、为社会或为真理、为正义献出自己的力量,包括宝贵的生命。
奉献社会不仅有明确的信念,而且有崇高的行动。
1、立足本职工作,多做贡献
无论是职业集体还是从业人员,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最直接的表现是通过做好本职工作来体现的。
职业集体和从业个人都要按照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严格规范职业活动和职业行为,做到一切着眼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着眼于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着眼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把自身职业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联系在一起,积极地为社会做贡献。
市场经济的求利原则能够激励人们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发展和效率的提高,但同时又能够刺激个人欲望的不断膨胀,自私自利,唯利是图,从而导致不择手段地获取金钱的极端利已主义,或是只知索取,不讲奉献的享乐主义。
极端利已主义和享乐主义是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
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可以抑制某些人私欲的膨胀,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长期的均衡发展。
2、胸怀祖国,团结协作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种各样的社会职业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所从事的职业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做贡献。
同时必须加强团结协作,在公平、合理、团结、协作竞争原则下各展所长,推动共同进步,为社会多做贡献。
那些只顾本单位利益或个人利益而不顾社会整体利益,甚至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以及不正当竞争的做法都是不道德的,是应该坚决反对的。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职业生活中所所涉及的法律很多,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有适用于广大公务员的《公务员法》,有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
另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安全生产法》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一定的关于职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与职业生活联系较为紧密的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1、《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它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共13章107条。
2、《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它包括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业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务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共18章107条。
《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3)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2)监督制约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3)任人为贤、德才兼备原则;
(4)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见P116);
2、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见P116——117)。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与途径:
(1)协商调解的途径,包括“自行协商”与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两种;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原则还可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程序;
(2)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程序与途径:
(1)申诉(见P117);
(2)控告(见P117);
(3)仲裁(见P117——118);
(4)诉讼(见P118)。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大学生从填报志愿和选择专业的那一刻起已经有了对未来职业的思考。
在大学内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储备,对专业技能的锻炼和提高都是十分必要的,但对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则更为重要。
(一)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
1、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
当代大学生对自己的未来充满希望,尤其是行将毕业的大学生对未来的思考和认识更是色彩斑斓,职业理想是诸多思考和认识中的热门话题。
但是当代大学生应该树立什么样的职业理想,如何去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是每一位在校大学生在大学生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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