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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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件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讲
1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00:
00)
2
授课(02:
16)
授课
1、授课方式:
远程授课+远程答疑+自学
2、授课教材与考试依据:
●张琦主编: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教学大纲》,2007年10月。
3
考试(03:
46)
考试
●形式:
开卷考试与平时作业结合
●成绩:
100分=开卷考试90分+平时作业10分
●开卷考试时间:
80分钟
●开卷考试题型及分数
1、简答题(共6道题,每题5分)
2、论述题(共4道题,每题15分)
3、选做题(1道题,10分。
说明:
若总成绩不及格时,可作为加分计入总分;若总成绩及格,则不计入总分)
4
平时作业(05:
46)
平时作业
l任选一题作为平时作业:
1、依法治校有何意义?
2、教师权利的实现状况如何?
3、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
4、试述退学与纪律处分的关系
5、试述教师法律义务与教师道德的关
5
参考书目(06:
29)
●1、教育部人事司组编: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教育部研究室组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释义》,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3、劳凯声主编:
《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6
基本框架(07:
44)
基本框架
l第一部分:
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二、三章l第二部分:
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四、五、六、七、八章l第三部分: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第九、十章
7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11:
32)
8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11:
57)
9
1.1.1 法律(13:
13)
10
1.1.1 法律(21:
21)
11
1.1.2 教育法的概念与原则(23:
00)
12
1.1.3 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35:
56)
13
1.1.3 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36:
09)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第二节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第三节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法律的概念
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的原则
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1.1.1法律
●广义:
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1.2教育法的概念与原则
●教育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1.1.3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
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讲
第二节教育法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教育法体系的结构
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的内容(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1.2.1教育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现体系化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教育法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
·各国教育法体系的结构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分为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
1.2.2教育法体系的结构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是由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部门构成的。
·纵向结构:
1、教育基本法;2、部门教育法;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5、教育规章。
·横向结构:
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师;民办教育。
1.2.3教育法的地位
·我国的法律部门划分
·教育法是行政法的分支
·教育法是宪法的实施法
1.2.4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图象)
第三节教育法律关系
·概念
·内容
·性质
1.3.1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3.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国家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客体: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3.3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
·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思考题
l1、简述法律的概念。
l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
l3、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l4、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l5、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l6、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第三讲
2.1.1教育法制的概念
三种含义:
●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
●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2.1.2教育法制的特征
·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
·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
·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
·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
·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
·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
·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第四讲
2.2.1依法治教与教育发展
·含义:
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
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2.2.2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完善学校章程、教育教学、学籍管理等各项制度;
校规必须透明、公开;
校规内容要合法,应适时修改、废止、清理。
·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处分应合法、合理、符合正当程序)
·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校务公开;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务的民主参与
第三节教育法与教育道德、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2.3.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一致性
·区别:
制定机关
范围
形式
实施方式
稳定性
2.3.2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一致性
·区别:
表现形式
调整范围
实现方式
发展前景
第二章思考题
l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
l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
l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l4、简述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l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第五讲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一节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节教育法的实施
·第三节教育法律监督
3.1教育立法
·立法:
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
·教育立法的程序:
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
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教育法律的通过
教育法律的公布
3.2教育法的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适用:
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
广义: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狭义:
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的遵守:
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3.3教育法律监督
●方式
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每一层级的横向监督
●种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教育督导制度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三章思考题
l1、简述立法的概念
l2、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
l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
l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
第六讲
第四章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第一节高等教育行政概述
●第二节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
●第三节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实施形式
●第四节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第一节高等教育行政概述
l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来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高等教育事务管理的方式。
它是教育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
l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与类型
l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4.2.1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与类型
l概念:
是指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l类型
中央集权制
地方分权制
中央地方合作制
4.2.2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l
1、人民代表大会对教育行政管理负有最高、最终的决定权和监督责任
2、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3、教育部是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职责。
第三节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实施形式
l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l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l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内容
l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实施形式
4.3.1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l高等教育行政行为:
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2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
指做出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教育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权限合法:
教育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
●内容合法:
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合法:
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期限和方式。
.3.3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内容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内容即教育行政主体在履行高等教育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具体处理和决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赋予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资格,或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
●2、依法剥夺相对人某种权利或免除其某种义务。
●3、依法变更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即对其原有权利和义务的范围进行缩小或扩大。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4.3.4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实施形式
l高等教育行政立法
l高等教育规范行为
l高等教育行政检查行为
l高等教育行政许可行为
l高等教育行政处罚
l高等教育行政强制行为
l高等教育行政确认
4.4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教育行政主体在实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为:
1、侵权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权的职权行为。
2、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相对人所受损害必须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引起的。
3、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而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害又在法定赔偿范围内。
第四章思考题
l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l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l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l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第七讲
第五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l第一节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l第二节高等教育学制
l第三节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自学考试制度
l第四节高等教育学位制度
第一节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l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l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5.1.1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l性质:
社会主义
l方针:
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l任务: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5.2高等教育学制
l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简称高等教育学制,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内容有:
l高等教育的类型:
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l实施机构
l修业年限
l入学条件
第三节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自学考试制度
l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
l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5.3.1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
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证书。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发放是一种国家特许的权力。
5.3.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l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5.4高等教育学位制度
l学位的层次:
学士、硕士、博士
l学位的学科门类: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l学位标准
l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章思考题
l1、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l2、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l3、什么是高等教育学制?
l4、什么是高等教育学业证书?
l5、高等学校学业证书的种类有哪些?
第八讲
第六章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l第一节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l第二节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l第三节高等学校的管理
6.1高等学校的设立
●设立主体: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
●设立原则:
不以营利为目的
●设立条件:
组织机构和章程
合格的教师
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节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l高等学校的权利
l高等学校的义务
6.2.1高等学校的权利
l一、各级各类学校共有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l二、高等学校特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32-38条)
一)学校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高等学校的权利
l制定招生方案和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l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l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l对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l校内人事
6.2.2高等学校的义务
l遵守法律、法规
l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l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
l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l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l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讲
第三节高等学校的管理
l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l高等学校学籍管理
l退学与纪律处分
6.3.1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公办学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为法人代表
●民办学校:
内部管理体制由举办者决定,但
1、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2、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1/3以上成员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6.3.2高等学校学籍管理
l入学与注册
l考核与成绩记载
l转专业与转学
l休学与复学
l退学
l毕业、结业与肄业
(1)高等学校学生的退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1)高等学校学生的退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2)高等学校学生的退学程序
l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l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l档案与户口:
本专科学生,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可就业的,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6.3.3退学与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是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包括五种形式: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退学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只意味着学籍的终止。
(1)可予开除学籍的情形
●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3)学生对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l校内申诉:
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l再申诉
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思考题
●1、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2、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3、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4、简述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5、哪些情况下学生应予退学?
●6、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有哪些?
●7、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应如何申诉?
第十讲
第七章高等学校的教师
第一节教师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职务与聘任制度
第四节高等学校教师的待遇
第五节高等学校教师的管理
7.1我国教师的地位
l《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l教师的权利
l教师的义务
7.2.1教师的权利
l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l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l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l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l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l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培训
7.2.2教师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一讲
7.3.1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认定:
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申请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颁发证书。
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
l禁止取得: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l丧失: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7.3.2教师职务制度
l概念:
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
l职务层次: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l任职条件: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7.3.3教师聘任制度
●定义:
高等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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