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毕业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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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GRADUATETHESIS
论文题目:
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学生姓名:
王亚丹
专业班级:
11法学1班
学院:
人文法律学院
指导教师:
吴英旗副教授
2015年6月3日
华北理工大学
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创作的、已公开发表或者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内容。
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论文原创性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摘要
近几年,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频繁发生,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定,使得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我们应该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从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了公益诉讼的渊源、概念、特点以及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从我国现今的法律规定,详细介绍了国外各国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同规定,分别阐述了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实践充分证明,在我国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为了更好的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用立法的手段来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详细规定其操作程序,主要可以围绕主体资格和受案范围、反诉、诉讼费用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这五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立法设计
Abstract
Inrecentyears,frequent.Therefore,inordertobetterprotectthepublicinterest,weshouldclearlydefinethelegalstatusofthepeople'sprocuratorateinpublicinterestlitigation.Fromtheperspectiveofthepeople'sprocuratoratefileda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detailedintroducestheorigin,concept,characteristicsofpublicinterestlitigationand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inourcountry.Fromthepresentlawinourcountry,thispaperintroducesthedifferentprovisionsofthe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inforeigncountries,respectivelyexpoundstheUnitedKingdom,theUnitedStates,Japan,France,Germany,thepublicwelfarelawsuitsystemandthesignificanceofourcountry.Practicefullyprovesthat,inourcountrytoestablishapeople'sprocuratoratetolodgea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ordertoensuretheeffectiveimplementationofthelaw,mustbebymeansoflegislationtoestablishapeople'sprocuratorate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specifyitsoperatingprocedures,mainlyaroundthesubjectqualificationandscopeofacceptingcases,counterclaims,litigationfees,certificateofproofresponsibilitydistributionofthefiveaspects.
KeywordsPublicInterestLitigation;ProcuratorialOrgans;TheLegislativeDesign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前言1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2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历史渊源2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2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2
(四)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3
二、域外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考察4
(一)英国4
(二)美国4
(三)日本5
(四)法国5
(五)德国5
(六)国外各国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7
(一)必要性7
1、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7
2、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7
3、有利于增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效能8
4、有利于顺应国际潮流8
(二)可行性8
1、具有坚实的宪政基础8
2、具有现实的法律基础8
3、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9
4、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9
四、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10
(一)直接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诉讼主体资格10
(二)受案范围10
1、环境污染案件10
2、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公害案件10
3、侵犯国有资产案件11
4、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11
(三)反诉11
(四)诉讼费用的承担12
(五)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12
结论13
参考文献14
谢辞15
前言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公益诉讼”一词日渐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然而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更重要的是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问题。
新修的民诉法和新修的民诉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作出明确规定。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倡导,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开辟了道路,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历史潮流。
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以切实维护普通大众的合法权利,可以切实保障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也是跟上国际步伐的关键一步,现今我国已经有能力并且有信心建立好这一制度。
在我国社会交替频繁的背景下,触及公共利益的新型社会矛盾大量发生,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定,这些新型社会矛盾都难以受到司法保护,这一情形为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必要前提,而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上有明显的优势。
随着实践的发展以及新民诉法的颁布,公益诉讼首次被立法,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会公布更多涉及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历史渊源
众所周知,公益诉讼由来已久,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这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具有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团体诉讼影响最大。
在古罗马法中,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方式。
前者审理的是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其最终目的保护的是社会大众的利益;后者审理的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案件,其最终要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利益。
本来罗马法只赋予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但由于这类人员不能完全维护公共利益,于是又发布了大法官救令,此令使具有公民权的罗马市民有权以个人名义提起公益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新民诉法的修改,使我们从立法上对公益诉讼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随之而来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更是专章对公益诉讼作了明确规定,立法规定公益诉讼,可以使社会公益在法律上得到更好的维护,但何为公益诉讼,说法不一。
目前我国对公益诉讼有不同的认识,具体可以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前者认为凡是为保护公共利益所提起的诉讼,无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都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后者则认为若先起诉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到实际损害,其所提起的诉讼属于一般民事诉讼,若自身合法利益没有遭受不法侵害而提起的诉讼才属于公益诉讼。
立法的拟定者主张的这两种观点都揭示了公益诉讼的核心内涵。
这两种观点都诠释了公益诉讼的内在主旨,即民事主体可以原告身份而提起公益诉讼,以更好的维护社会公益。
我国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表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上得到承认。
从这个规定来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其出发点在于更好的保护社会公益,但何为公共利益,目前没有明确定义;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是作了粗略规定。
这些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立法。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
对于公益诉讼的特征,其与一般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主要包括:
(1)诉讼目的。
公益诉讼是为了避免全社会的利益遭到非法侵害,有效的保护公益是其基本宗旨,所提起的诉讼是关于社会公益方面的。
其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在保护对象方面有所不同,一般民事诉讼多用于解决私人纠纷,以保护私人的合法利益为其出发点,其直接目的就是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
(2)起诉主体。
涉及公益的案件的起诉主体是由法律提前设定的,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并不需要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3)诉讼结果。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因审判的案件是关于社会公益的,法官必须要慎重思考判决结果对公共事业的影响,增加这类考虑要素,增添了法官在运用法律进行审判以及参照其他相关法律的机会,使得考虑的范畴也得以拓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增多使得法官的工作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应用程序,而是必须充分考虑未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会使得整个案件的诉讼结果具备一定的预测性,这样我们能更加容易的从案件中发现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因此能够使立法者着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因而这种诉讼效果己不仅能针对过去,而且有预测未来的意义。
(四)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作为诉讼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诉讼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中被广泛采纳和接受。
与这些国家成为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民诉法修改之前,难寻公益诉讼制度的一席之地。
新修的民诉法首次对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作出了规定。
今年新司法解释专门对公益诉讼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分别从案件受理、案件管辖、原告主体的增加、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交织、和解与调解、撤诉等几方面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解读。
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诉法中,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
其中,在提起主体中,“有关机关“不仅可以包括行政机也包括检察机关,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但这一规定却能够推动现今的公益诉讼实践。
目前我国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模式主要包括直接起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四种。
新民事诉讼法的公布,使我国的公益诉讼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倡导,更是给了我们极大的信心,说明我国正在朝着建立这一制度的方向发展。
二、域外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考察
在我国,人们对人民检察院能否作为适格主体认识不一,本文针对国外典型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解读,以此对我国形成借鉴。
(一)英国
从1827年起,英国不断发展法律制度,其中大力改革检察制度,并且在1994年改革了公益诉讼制度,增添的是关于提起诉讼条件方面的内容,即凡是涉及公益或公共权利行使受到妨害,那么检察长就可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
在英国,检察长是庇护公共利益的庇护者,有权提请法院庇护公共利益。
(二)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在很早以前的法律中就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1863年美国当局为了保护政府利益,专门制定了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开启了该国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大门,该法在1986年被重新修订,依据新修的法律,不管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其行为对政府不利,那么其就可以此为由提起诉讼的权利,经过法院审理,若胜诉,可获得部分罚金。
而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也己经相当成熟,相关的制度体系比较齐全,其设置了行政处理前置程序。
美国人普遍认为:
“法治的目的在于对任何可能侵害或已经侵害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护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因此,每个公民都有权以此为理由而提起诉讼。
”可是,在美国的法律规定中,固然公众和组织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若是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在某些方面更具有说服力,更能表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受案范围上则更加普遍。
在现有的美国法律中,有许多关于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而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例如,《谢尔曼法》与《克莱顿法》都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除了遭到侵害的受害人外,检察院也有权起诉,通过法院审判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另外,针对该不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有权起诉,以要求其中止此行为。
根据《美国法典》的规定,如果某些案件是有关美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检察官可以维护此利益为由而起诉或者是出庭辩护。
事实上,美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不同于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但这并不能否认其应尽的责任,美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代表的是国家,针对的案件是关于危害行政机关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案件,通过法院审判,以维护该种利益。
检察机关为保护这种利益,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符合社会发展,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
(三)日本
日本的公益诉讼是参照德法两国而拟定的。
按照日本民诉法,若行为人的行为有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或者是支持受害人提起诉讼,并且还拥有上诉的权利。
这说明,在日本法律中,明确许可了检察院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具体的公益诉讼,在日本的民事案件中,允许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关于禁治产、准禁治产的宣告或撤销;②关于财产目录的制作,请求改任,处分财产管理等等;③关于选任或解除法人清算人、特别代理人以及临时理事等;④关于违反法律结婚或离婚的;⑤关于亲属权利的丧失;⑥关于来自亲权的财产方面的权利;⑦关于监护的问题;⑧关于继承方面的问题。
(四)法国
法国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起源地,是由法国的封建法国国王代理人制度演变成了法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12世纪,王权加强,为了维护统治,并结合实际情况,国王专门设立了代理人,并允许其有权参与有关租金税率等方面的案件审判。
到了13世纪,法律增加了律师也有权参加关于国王合法权利案件的审判。
在法国,如果案件是有关公益方面的,那么检察官就有权提起诉讼和参加相关案件的审判,这样就可以更好的维护相关利益,特别是可以更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拿破仑期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中最先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依照规定,为了有效的维护社会公益,检察官有权提起诉讼或着参加相关案件的审判。
总之,该国的诉讼理论相当成熟,连带着公益诉讼也有了较快的发展。
基于法国公益诉讼的理论,检察官有起诉和应诉的权利。
这些法律规定深刻影响了法国此后法律的制定并纷纷被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效仿。
(五)德国
1960年德国实施的《德国法院法》中规定了公益代表制度,也就是说,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有权以原告身份参与有关公益案件的审判。
同时,《德国民诉法》第632、638、646条也明确规定,若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行为发生,则检察机关有起诉并应诉的权利。
比如对于雇佣劳动、无效婚姻以及禁治产之类的案件,检察机关都有权力提起并参与具体的诉讼活动。
在德国的公益诉讼中,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是团体诉讼制度,即部分团体法人由于其自身权利的能力有限,因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公益受损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法院对此行为予以处理的诉讼制度。
(六)国外各国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均已挣脱了实体当事人理论的枷锁束缚,均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虽然各国对制度的界定有所不同,但由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对社会公益的维护是无可厚非的,决定了其对公益的维护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
基于我国相关法律对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我们必须充分肯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的主体资格。
所以,在中国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符合我国实际和人民需要的好制度。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法条第55条没有明确规定提起主体,而由其他法律条文来规定,说明除了这“基本法”外,未来我们还将逐步颁布更多的关于这一主题的法律法规。
我们认为,虽然立法最终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在未来我国的司法改革中,都必须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主体资格。
1、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
伴随我国经济的起飞,人民大众的生活条件得到普遍改善,国家的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变,伴随而来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近年来关于社会公益受损的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发展,这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当公共利益受损后,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法人不知道起诉、不能起诉、不敢起诉、不愿意起诉等不应当放弃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往往会使国家和社会公益遭受严重损失。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决定其必须依法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这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所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有关法律,积极履行自身职责,能有效避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受到非法侵害。
因此,只有明确授予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起诉权,通过法院审判,可以使公益代表不再缺位,从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在急剧变革,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自然而然的公民对自身权利的需求和渴望日益增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利就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侵害的往往是普通大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公民个体往往没有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维护其利益,这时就急需国家的力量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保障,而人民检察院由国家所支撑,其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这样可以有效制止不法行为,也能通过诉讼行为使这些利益得到积极维护,并使众多遭受损害者及时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在调查、取证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优势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3、有利于增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效能
根据我国《宪法》有关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个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法律正确、有效施行。
检察院的检察权是一种广泛而抽象的权力,其仅起到建议的作用,而无法对另一种权力形成制约,更不会对其他权力的行使产生影响,检察院的性质表明其完全有资格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也符合检察权的监督性质。
这样,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由法律明确赋予检察院的起诉权,这样就可能会给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形成强大的压力,促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4、有利于顺应国际潮流
在国际领域,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趋势。
根据现有资料,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像日本、法国、德国等和英美国家,在法律或司法判例中都有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
这些国家为我国建立起这制度提供了有效的范例,是符合历史发展方向的。
(二)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人民检察院相应的法律地位,在法律规定和实践方面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1、具有坚实的宪政基础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负有监督我国各种法律活动的职责。
根据我国的国情及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自从检察制度出现以后,人民检察院就承担起了关于保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大众利益方面的职责,因此检察院的首要任务在于使这些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检察院的法定监督权具备全面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决定了其有权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监督一切公民和社会组织严格遵守法律,以确保国家法律有效贯彻运用。
检察院之所以适合并能够担负起提起民事公诉的职责,正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依法享有的法律监督权的属性所决定的。
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通过人民法院,对侵害这类利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审判,追究违法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结果是,既可以避免国家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又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具有现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对社会公益的维护,各部门法都有所涉及。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共财产不论何种原因,都不得侵害;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进行损害社会公共财产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利益方面的民事行为。
我国《合同法》关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订立、履行合同方面,要求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从事损害有关国家和公共利益方面的法律行为。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可以连带着提起民事方面的关于国家或社会公益受损的诉讼,体现了国家对这些利益的保护。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支持起诉制度,若遭遇侵害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在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个人利益遭受侵害时,无能力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从人力、物力等方面进行协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文提到的新民诉法第55条则对有关公益诉讼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充分显示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保护,检察院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代表,其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3、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
检察院以国家为后盾,与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相比,在人财物以及案件起诉方面所享有的职权和专业能力有显著的优势,由于近几年检察院发展迅速,其高素质的专业人员逐渐增多,积累的经验日益丰富,并且有国家作为其保障,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在现阶段中国法治的发展过程中,诉讼双方的诉讼地位有着明显的差别。
为了缩小原被告间的差距,在公益诉讼中,选择一个相对专业的诉讼集团是非常有必要性的,其可以与实力雄厚的被告方相对抗,现阶段无疑检察院是最合适。
而且,在实施新修订的民诉法过程中,检察院可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总结近些年来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实践,应该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以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公共利益,保护普通大众的合法权利,维护我国法治权威和社会稳定。
4、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2012年新民诉法颁布,公益诉讼首次立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的倡导。
2015年新民诉司法解释颁布,更是专章规定了公益诉讼,这些举措有利于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的不断改革,必将推动我国法治朝着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也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实施。
四、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2015年新修订的司法解释,针对新民诉法中规定的公益诉讼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分别从案件受理、管辖等方面对公益诉讼进行了解读,我们根据这些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针对建立该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直接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诉讼主体资格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决定了其实施法律监督可以更好的维护普通大众的利益,这与公益诉讼的出发点是相同的。
在当今中国的制定法中,人民检察院是最有资格担任原告进行诉讼的,但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主体资格,这表明我国的立法还需要不断完善。
法律的缺失,不利于充分发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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