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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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
……
承包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土地整理项目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平田整地、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国家专项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ⅠⅡⅢⅣⅤⅥⅦⅧ标段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xx年9月17日
竣工日期:
2012年9月17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64天,其中20xx年底完成总工程量得60%。
注:
本工程因天气、农业生产季节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不能按时完工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整(人民币)
¥:
(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八、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九、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合同订立时间:
20xx年9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条款。
二、本合同所有条款以国家水利部、电力公司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第二版(2000年版);《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2~1013-2000为准。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不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xx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2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3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4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5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6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本合同协议书
2.1.2中标通知书
2.1.3投标书及其附件
2.1.4本合同通用条款
2.1.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1.6图纸
2.1.7工程量清单
2.1.8工程报价单
2.1.9设计文件
2.1.10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当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语言文字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3.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资源部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本行业要求的其它有关规程和技术要求。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
1.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2负责协助协调工程建设期间的外部工作关系,协调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各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3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和安全管理。
1.4确定并提供工程监理,协调监理与施工。
在招投标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开展监理工作。
并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5检查、抽检、审核工程量与相应项目资金使用。
1.6负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
1.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按程序进行工程变更与改变时间进度安排。
1.8发包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的,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2.承包人
2.1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时进点施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2.2负责收集施工现场的原始资料(包括照片和录像资料)。
2.3按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精心组织施工。
2.4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与施工资料。
负责施工区内的“三通一平”工作、临时设施与协调,负责施工放线和工程竣工验收前维护。
负责会审纪要与工地会议纪要。
2.5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程、规范,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2.6负责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管理人员及机构情况。
2.7按投标承诺履行责任与义务。
2.8负责施工进度、质量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代表)提供(月季和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工程报表。
2.9保障发包人利益与财产。
2.10负责为监理工程师与甲方代表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设施,并按监理与甲方的指示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方便。
2.xx负责及时向发包人按要求提供资金开支有关凭证和明细、工程量消耗清单、相应工程报表及统计表、进度计划等资料。
2.12负责施工安全,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照明、看守等。
2.1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14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设施与建筑物的保护,避免道路、水源等公用设施及公众权利受到损害。
2.1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2.16承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3.发包人委派人
3.1发包人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中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的委派和撤回也将通知承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可作为本合同附件或单独发出。
3.2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3.3发包人代表(即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其向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人应进行明确回复与确认。
发包人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及时进行纠正。
3.4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即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对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于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发包人代表或监理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或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发包人代表或监理确有必要时,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在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得不到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3.5承包人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委派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方委派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方委派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6发包人代表(即甲方代表)指令原则上通过监理下达,只有在特殊情况或者无监理文件或格式可用时方采用直接由发包方委派人或代表发出指令、通知,并及时送监理备案。
3.7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与监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承包人代表
4.1承包人代表即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有明确的项目经理,并将确定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在投标文件中写明。
4.2承包人依据合同给发包方或监理方发出的通知、报告等,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接受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与监理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或监理提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以保证工作与职责的连续性。
6.合同各方及涉及的任何人提出或给出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批准、证明、说明、报告、证书等是双方联络与履行合同的凭证,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对方办理签收生效。
涉及第三方的也应及时送达并办理签收手续。
合同各方及涉及的任何人均不得无故拒收、扣压或拖延,造成后果的由责任方负责。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施工组织设计
1.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2分部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分部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1.3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开工及延期开工
2.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
3.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工期延误
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4.1.1发包人未能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4.1.2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1.3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1.4不可抗力;
4.1.5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2承包人在以上款项发生后,就延期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3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可在施工费的0.03%-0.2%的范围内约定赔偿额,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0%。
具体公式为:
赔偿额=延误天数×合同价×0.08%(赔偿额≤合同价×10%)。
。
5.工程竣工
5.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5.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规划文本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承包人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达到标准的,可予以验收;如达不到标准,不予验收,承包人必须返工直至达到验收标准,由此延误工期按延误工期赔偿计算公式计算赔偿额。
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监理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行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并告知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承认验收记录。
3.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3.4单元工程、分部工程与中间阶段性验收必须通知发包方并有发包方人员参加。
4.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发包方或监理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无条件重新覆盖或修复。
五、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教育施工人员文明施工,保证本工程现场施工安全。
2.健全安检机构,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3.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或因施工人员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设施破坏和工程质量事故,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履约担保
发包人与承包人正式签订协议书后,承包人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七、计量与支付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
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工程量的确认
2.1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2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3对承包人私自超出设计内容、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2.4发包人对已完工程量实行动态监测与随时检查,对发包人实施的日常检查、各阶段的全面检查与分阶段抽检、中期检查、年终检查、专项检查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对检查的结果与复核的实物工程量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发包人有权将核查与抽检的结果作为计量、认可已完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支付的最终依据。
3.预付款
3.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不高于合同价格的5%,在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工程主要材料已订购,具备开工条件,经监理人开出开工令后,报发包人同意后预付。
3.2预付款支付在协议书签订后21日内,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
3.3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报帐中扣回。
4.工程款支付
4.1工程款支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项目预算的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XX回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05]241号)执行。
4.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费用按规定程序报账。
每完成一个15℅工程量时可以报拨进度工程款。
报账时要附工期进度、质量完成情况表,由项目监理、项目发包人核定后,账款直接拨付工程施工单位。
工程进度款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费支付规定办理。
合同项目完工后,工程款拔付不超过合同额的75%,市级初验合格后拔付到合同额的85%,自治区竣工验收合格后拔付到合同额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付清。
4.3工程中发生并列入设备购置费的大项采购支出,按照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材料供应
1.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另行招标的设备除外),均由中标单位组织货源并负责采购、运输、验收、入库和保管。
2.中标单位采购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具有材质证明,并经监理工程师(代表)验收签字后方可使用,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无材质证明,监理工程师(代表)有权要求中标单位进行检验或退货。
九、工程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控制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允许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
如果由于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3.施工中若因合理化建议或原设计有误必须修改设计图纸时,承包人须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代表)确认,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再由发包人报主管部门备案。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1工程经监理机构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由承包人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竣工资料并提交验收申请。
1.2发包人自验。
由发包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并邀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等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自验合格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竣工验收。
2.竣工结算
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2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2.3发包人确认结算报告后按规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3.质量保修
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3.3.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3.3.2质量保修期;
3.3.3质量保修责任;
3.3.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4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壹年。
对保修期的确认由发包人确定。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发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1.1发包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方提供相关资料的;
1.1.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1.1.3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方指示与命令的除外);
1.1.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1.2承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2.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2.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量达不到约定的要求;
1.2.3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1.2.4承包人未按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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