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桩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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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桩工程合同
打桩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崇明县建筑工务署
承包方(乙方):
上海蓝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改扩建项目科研综合楼项目桩基工程
1.2工程地点:
崇明县城桥镇南门路
1.3承包范围及内容:
预应力高强砼桩,型号PHC-AB-500-100,桩长34米,计433根;桩长40米,计4根;总桩长14882米。
1.4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做出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位和总价做出调整的理由。
1.5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包协调管理的施工总承
包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5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
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共计57个日历天。
2.3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总价的仟分
之二处罚,按天累计。
2.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同意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工期顺延。
(1)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2)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3)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时间连续8小时以上。
(4)甲方原因的工期调整。
2.5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2.6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甲方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
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
织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为一次性验收合格。
3.2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总价的3%处罚。
3.3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3.4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火灾、自然灾害等及人为破坏和使用不当之因素情况
外,乙方保证对所供材料在工程全面竣工后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使用性能不变,并提供原生产厂家签署的同等期限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四条合同造价
4.1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第1.3条承包范围内
的全部施工内容。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对本次合同发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扣除暂定、指定项目和暂定、指定材料)实行总价包干。
如无设计变更或修改且中标单位完成本次招标发包范围所包含的全部工程时,或者当累计工程变更价款总额在合同价(扣除暂定、指定项目和暂定、指定材料)的+3%以内(含+3%)时,合同价即结算价。
当累计工程变更价款总额超出合同价(扣除暂定、指定项目和暂定、指定材料)的+3%时,按累计工程变更价款总额超出合同价(扣除暂定、指定项目和暂定、指定材料)的+3%以外的费用总额调整合同价作为工程的结算价。
措施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计报,闭口包干、不得调整。
4.2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2550537.19元整(大写:
贰佰伍拾伍万零伍佰叁拾柒元壹角玖分)。
4.3由于下列原因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甲方或监理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或监理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4.4本合同综合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施工准备、场地平整、桩位测量定位、桩顶
标高的控制、桩机作业场地处理至符合桩机作业标准、场地铺道渣、砼桩卸车、堆桩、试
桩机械及设备的机械进出场费、打桩机械及设备的机械进出场费、部分桩的场内二次驳运、
桩的保管、定位、吊桩、安卸桩帽、桩尖、校正、喂桩、压桩、接桩、送桩、填桩孔等所
有相关内容、原材料及成品的检验测试费、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费、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土石方桩基分中心的交易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文明施工、治安通市容环卫环保巡
警申报和协调费、夜间施工的夜间施工申报、乙方合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相关配合
工作(开工放线、验收、桩基检测等的配合工作)等一切费用。
4.5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
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4.6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签证确定。
4.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中
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工程报价单、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等。
第五条材料供应
5.1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供应商必须在甲方的合格分包商
名录内。
如乙方另行选择供应商的,则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
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合格证等),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甲方有权供应其中
的部分材料。
5.2工程所用材料均须得到甲方及监理的确认,乙方在正式采购和施工前须将材料的样品
提前送甲方及监理,且需得到甲方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方可开始采购。
5.3一旦材料的样品得到甲方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未经甲方及监理同意,不得作
任何变更。
5.4甲方有权于材料出厂前测试检验,乙方须在各批材料出厂前3天通知甲方。
5.5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监理、乙方
共同确认的样品相一致,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质量标准,并必须向甲方提供出厂合格证
明、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并经甲方、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6.1甲方委派周岗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
职责。
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并视其
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6.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承担自己的部分职责,并
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7.1乙方委派韩钊同志为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
定职责。
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后方为有效,
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7.2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但需甲方认可,
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甲方责任
8.1负责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
8.2在开工前7天负责向乙方提供桩位施工图4套,并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水文资料
及地下管线图及其他相应的资料。
8.3在乙方开始施工前,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
工的交底工作。
8.4在开工前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复核后,以书面形式
进行现场交验。
8.5在施工期间提供乙方施工用电源、水源,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相应扣除乙方施工用水、
电费。
8.6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
免除乙方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8.7甲方接乙方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
告后,及时组织监理、乙方进行验收。
第九条乙方责任
9.1工程开工前,应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
包括经甲方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置的批复文件。
9.2开工前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
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甲方、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
作。
9.3工程开工前,乙方应负责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土石方桩基分中心办理交易
手续并付清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单价中)。
9.4乙方负责桩机作业场地的处理至符合桩机作业标准。
9.5由于地下障碍物造成不能正常施工,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提出处理方
案,甲方收到通知和处理方案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以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9.6乙方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压桩过程中发现贯入度剧变或
严重回弹、或桩身倾斜、破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严禁擅自处理。
乙方在施工时由于非他人原因造成的桩断裂等现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乙方
负责。
9.7乙方在施工时对危险区域应设立警戒线,确保第三者的安全。
9.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桩位测量报告,沉桩中发
生的异常现象等书面报告。
9.9乙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
法规。
9.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有关文件规定
组织施工,并承担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9.11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9.12从甲方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乙方自行配备,并必
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9.13乙方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
保护措施,产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9.14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应及时报
告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甲方、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并承担一切费用。
9.15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工程返工,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
由此而引
起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在3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甲方,经甲方
核实同意后给予补偿。
9.16乙方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因无证操作引起的
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9.17乙方用工必须遵守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8周岁
未成年工及55周岁以上老年工,由于非法用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与此
相关的一切责任。
9.18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
程。
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9.19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除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外,还应在半小时内向
甲方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将详细书面情况上报给甲方。
9.20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
的义务。
对其善后处理由乙方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全面解决。
9.21乙方必须贯彻上海市建委、市劳动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
配备专职安全员执行和遵守甲方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9.22乙方自备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及要求,必须向甲方报验后方
可进场,在使用前须通过甲方的验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定期检修保
养制度,并纳入甲方机械管理范围,如因乙方自备设施、设备、机械不良引起的事故,均
由乙方负责。
9.23乙方须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做好材料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作。
9.24乙方须在质监站竣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
第十条履约担保
10.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经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营的市
级支行以上的银行开具)一份。
银行履约保函的保额为合同造价的10%,提交时间为合同
签订后7天内,该保函自保函出具时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失效。
因办理履约
担保而引起的任何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
10.2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义务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及他人损失的,
乙方同意除在质量、工期、安全标化等方面受到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罚款和承担甲方受
到各方面的罚款外,还同意将该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及赔偿之费用。
第十一条付款方式及结算方法
11.1预付款(发包人收到履约保函后14天内):
按合同金额的20%(包括临时设施、环境
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四项措施费用)付款;打桩工程完成7500米工程量:
按合同
金额的30%(同上)付款;打桩工程竣工验收(凭竣工验收备案表):
按合同金额的30%
(同上)付款;审计完(凭审计报告)支付扣除5%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尾款;按审计价的
5%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满二年后,经甲方确认工程无质量缺陷时,付清全部保修金余款。
11.2因变更等原因产生新的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取定原则如下:
(1)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相同的工作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为准;
(2)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类似的工作,则上述价格应尽可能在合理范围
内成为该项工作的价格基础,原则上只调整主材价格;
(3)当工作不属前述的类似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工程量清单内无适用或类似的
综合单价,应根据清单计价计量规定参照《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定额消耗量及投标文件内的材料、人工单价和费率填报补充综合单价。
11.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个月内进行内部核价,并报崇明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12.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
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
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
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工程质量符合规
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认可验收记录,
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2.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尽快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12.3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监理单位进行
验收,并给予乙方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修
改费用,工期不顺延。
12.4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所有施工并经甲方、监理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
到要求的,应为乙方整改后再次提请甲方验收并经甲方、监理签字验收通过的日期。
第十三条工程保修
13.1保修期限:
乙方对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日开始算起。
13.2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或施工缺陷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
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到报修通知后48小时内落实维修工作并维修完毕。
13.3乙方对工程有永久维修的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乙方不得对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进行分包,如发生此情
况,属违约,甲方一经发现,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
担。
14.2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
收标准为止,其费用与工期拖延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
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合同,乙方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4.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按本合同第
二条执行。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4.5乙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
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14.6乙方由于非甲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
14.7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
续履行合同。
14.8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款不能足额支付的,由甲方承担乙方相应损失,并顺延相应工
期。
第十五条其它条款
15.1《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防火协议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
附件,另行签订。
15.2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合同签约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5.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5.5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本页无正文)
合同签订单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崇明县建筑工务署上海蓝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城桥镇南门路128号电信大楼12楼
电话:
69692596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科研综合楼项目桩基工程
发包单位:
崇明县建筑工务署
施工单位:
上海蓝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
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改扩建项目基地内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
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
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
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
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
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并将名单报甲方备案。
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
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
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
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
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
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
如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地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与乙方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甲方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要求告知乙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甲方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乙方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1000元人民币/次)。
4.乙方的违章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乙方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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