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制定的彩票公益金相关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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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制定的彩票公益金相关管理制度
民政部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服务项目
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
为规范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8〕8号),参考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民办函〔2018〕3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
本制度所述项目资金包括民政部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和配套资金。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全部用于开展符合规定的社会服务活动,管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2.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挪用立项单位其他项目资金。
3.经济合理:
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勤俭节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力争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二、项目预算管理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
立项单位应当在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的基础上,合理编制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预算以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在确定投入的配套资金金额时应量力而行。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在“项目简介”和“项目预算”中列明项目主要内容、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群体、受益人数和次数、费用种类和标准,分别编制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预算,并按“社会服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进行明细列报。
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1.社会服务支出
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开展服务支出和发放款物支出。
开展服务支出应按提供服务种类、受益对象种类或预计发生的费用类型填列,发放款物支出按发放款物的种类填列,并列明单位、数量和费用标准。
立项单位应减少开展服务活动的项数或种类,集中资金用于急需开展的服务活动,避免资金过于分散,不支持楼堂馆所建设等基建项目、软件购置及开发支出、研发支出等,控制“发放款物支出”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的比例。
编制预算时,国家有规定标准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
编制预算时应遵循以下要求和标准:
(1)培训费
培训费是项目执行中对受助对象开展培训所必须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编制培训费预算时,应列明培训对象的种类或培训名称、次(期)数、每次(期)的天数和人数,并按次(期)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
需单独列明师资费的标准、次(人、人次、天)数等。
培训费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的规定,且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具体如下:
综合培训费用
除师资费以外,开展培训的其他费用总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规定的标准,对于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应相应扣减住宿费用。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交通费不包括执行单位人员及培训对象的城际间交通费,上述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②师资费
有培训内容的项目,可以在预算中单独申报师资费。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讲课费的支付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项目中不得列支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或项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讲课费。
(2)劳务费
劳务费是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在本组织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等,不包括因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救助款和补贴,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及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的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
编制预算时,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应在开展服务支出中单独申报,并列明劳务的种类、服务内容、次(人、人次、天)数、标准等。
具体标准如下:
①专家咨询费的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300-4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200-300元。
②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不得超过项目立项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一般不超过每天200元。
③志愿者补贴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每天不超过100元,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得再以报销形式列支餐费和交通费等支出。
(3)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和心理咨询师工资
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工资
开展专业社工服务活动的项目可列支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费用按次及工作时间计算,每天的费用标准应不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外聘专业社工的服务费参照劳务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社工服务是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员运用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等三种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服务。
专业社工服务人员是指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大学相关专业教师、或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相关六个月以上专业培训并具有五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并在本项目中专门从事专业社工服务的人员。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列明专业社工服务的人数、次数、费用标准,并将本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工资与外聘社工服务人员的劳务费分别单独列示。
心理咨询师工资
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活动的项目可列支本组织专门从事心理咨询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费用按次及工作时间计算,每天的费用标准应不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外聘专业心理咨询师的服务费参照咨询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心理咨询服务是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咨询的专业服务。
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并在本项目中专门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
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的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和心理咨询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不得超过社工服务活动资金预算总额的30%。
除开展专业社工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本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4)交通费
开展服务支出中的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和受益对象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列支的交通费应与开展项目相关直接相关,并符合经济节约原则。
全国性组织的差旅费应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执行,地方组织参照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5)发放款物支出
拟发放的款物应是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包括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救助款、补贴和物资,不包括开展活动的资料费等。
项目执行单位购买的、符合预算并且直接交付受益对象或捐赠给为受益对象开展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单项金额较大的资产,在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可作为发放款物支出。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本着节约、适用、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列明预计发放款物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并减少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的金额和比例。
2.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包括购置的办公设备支出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的服务设施支出。
发展示范项目可以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报购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为受益对象开展服务所必须的服务设施支出,不得列支房屋购置及装修支出、车辆购置支出和无形资产开发购置支出等。
其他类型的项目不得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除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外,其他项目可以在配套资金中列支开展服务所必须的、纳入执行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本年发生并达到使用状态且已办理验收手续的服务设施支出,但不允许购置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和办公场所装修费用。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本着节约、适用、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并列明预计购置固定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
3.项目执行费用
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在配套资金中允许列支开展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费用。
项目执行费用预算应按费用类型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1)交通费
交通费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与执行项目直接相关的立项单位项目执行人员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交通费用。
编制预算应列明预计发生交通费的金额,差旅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内交通费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
(2)会议费
为开展项目的会议包括项目启动会、项目实施期间的会议和项目总结会等。
会议费是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费中不得列支相关的礼品、鲜花等费用。
立项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规模,编制预算时应列明会议的用途、次数、规模、金额,会议费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3)印刷、宣传费
印刷、宣传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费用,编制预算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
(4)其他费用
除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的上述费用外,配套资金中的其他费用可以列支项目评估费、审计费和执行项目的本组织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等,但不得列支项目执行单位的房租、水电费、折旧等机构运行费用。
如果列支本组织人员工资,需在配套资金的其他费用预算下列明人员工资的数量、标准和金额。
(5)项目执行费用支出标准
对发展示范项目,在中央财政资金列支的项目执行费用及前述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除发展示范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项目,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的项目执行费用金额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8%。
对在配套资金的执行费用中可以列支本组织人员工资的项目。
如果列支本组织人员工资,则执行费用总和不得超过配套资金总额的15%;对未列支本组织人员工资,仅列支与执行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的项目,列支金额和比例不受限制。
(二)项目预算的调整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申报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金,对预算支出内容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方案不合理、使用范围发生变化或支出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可进行预算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
预算调整分为初审调整预算和申请调整预算。
进行预算调整的具体要求如下:
1.初审调整预算
(1)初审调整预算的范围
初审调整预算主要是对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支出预算进行调整、对列示不全面、不清晰的内容进行补充。
会计师事务所对已立项的项目预算进行初审,要求立项单位对存在的下述事项的进行预算调整:
①对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支出进行调整;
②对受益对象种类、服务种类、费用类型、资产种类、受益人数、费用或服务标准、金额等列示不清晰、不全面的内容进行补充;
③对批准的立项金额与申报金额不一致的项目进行同比例增减。
除上述事项外,不对预算支出的子项做调整,除立项金额发生变化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调整项目资金来源的预算额。
(2)初审调整预算程序
①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和统一安排,对经审核发现存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事项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并指导立项单位填报《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附件1-1),需要对预算支出明细进行调整的项目同时填报《初审调整预算情况表》(附件1-2),立项单位填报完成后及时将电子版送达会计师事务所。
②会计师事务所于5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在审核无误的《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上盖章后传真至项目立项单位。
③立项单位将经事务所审核确认的《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和《初审调整预算情况表》盖章后,报送省级社(民)管局确认并盖章后,与申报书一并报送到民政部项目办,具体要求为:
立项单位将项目申报书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提交省级社(民)管局,并由省级社(民)管局盖章后于6月2日前统一以快递等形式送达民政部。
2.申请调整预算
对于因项目内容、服务类型、受益人群等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能按所申报的预算执行的,或实施区域、预算支出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应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事务所审核确定是否允许进行预算调整,事务所在审核中发现存在难以确定事项时,向民政部确认。
具体程序如下:
(1)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
①申请调整预算的单位应于9月20日前提出申请,将《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中央财政资金)》(附件2-1)、《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附件2-3)的电子版送达会计师事务所。
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向民政部请示(可以征求地方社(民)管局意见)后,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将经事务所确认的《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一式四份盖章后报送省级社(民)管局同意并盖章后,于9月30日前送达会计师事务所。
③事务所正式签署审核意见后于10月10日前汇总报送民政部。
民政部审核后返回项目执行单位、事务所和地方社(民)管局各一份。
(2)申请配套资金支出预算调整
申请配套资金的调整事项,仅限于项目支出预算的子项目之间的调整,不涉及配套资金总金额的调整,具体程序如下:
①项目执行单位于9月20日前将《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配套资金)》(附件2-2)、《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附件2-3)电子版送达会计师事务所。
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将经事务所确认的《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配套资金)》、《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一式三份盖章后报送省级民管局同意并盖章后,于9月30日前送达会计师事务所。
③事务所正式签署审核意见后于10月10日前返回项目执行单位一份。
⑤同时申请调整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预算的按“申请调整中央财政资金”的程序办理。
3.不进行预算调整的事项
出现下述事项不需进行预算调整:
(1)配套资金来源的种类发生变化但总额未变化的;
(2)项目主要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并保证原有公益目的可以实现的前提下,各子项目之间实际支出金额与预算金额变化不超过原预算金额15%的;
(3)在符合国家规定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实际支出标准变化幅度不超过原标准15%的;
(4)将节约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用于项目执行费用或社会服务活动支出的;
(5)将节约的项目执行费用用于社会服务活动支出的;
(6)项目执行费用各子项之间调剂使用的;
(7)其他对预算未产生原则性影响的情况。
上述事项的变化,不得超出本制度对相关支出金额或比例的限定。
三、项目实施管理
(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项目执行单位应依据《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和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执行的程序、进度、责任,对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记录。
在项目资金使用方面,应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确定原则和程序、项目财务管理原则和会计核算、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等,将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全部纳入项目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
(二)规范项目执行
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自身项目执行能力的建设,规范项目的执行,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更不得将项目委托给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与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
1.加强受益对象的选择
受益对象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受益对象选择的制度,根据申报书确定的受益对象的种类,进一步明确受益对象的标准和选择程序。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受益对象,妥善保管受益对象选择及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履行公示程序,以确保所选择的受益对象符合项目申报书的要求。
2.规范物资或服务的购买及使用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购买物资或服务应履行必要的询价或比价程序以保证购买价格的公允,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询价(或比价)的过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或物资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向单一供应商累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的必须进行邀请招标、达到12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保存相关资料。
购买服务或物资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经济、合理、高效;加强款物发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款物用于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
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向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或物资。
3.禁止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
项目执行单位应直接将受助款物拨付受益对象或购买服务和物资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或将项目资金统一拨付中间人并由中间人转付。
转包是指是指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不履行预算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项目的全部内容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项目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为。
转包即是项目单位仅使用其资质申请了项目,实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分包是指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有资质和能力实施,但仍将项目的一部分内容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为。
界定分包、转包行为的关键是项目申报单位有无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受益对象的选择是否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书中是否明确合作单位,项目资金是否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或购买服务和物资的单位,是否将项目资金统一纳入项目单位等。
要正确区分分包转包行为与购买服务的区别,如:
体检或医疗救治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机构、医院为受益对象服务的行为,属于购买服务;而将款项拨付中间人(包括合作执行方),并通过中间人(无相应资质)委托给体检机构或医院进行服务,则属于分包或转包行为。
4.履行受益对象确认
为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无论资金来源是中央财政资金还是配套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均须对社会服务支出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由受益对象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以确认接受服务的内容和金额。
受益对象确认的要求如下:
(1)确认书内容完整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提供服务的特点,参考《受益对象确认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及本规定的要求,印制格式化的《受益对象确认书》。
项目单位印制《受益对象确认书》可对受助方式、受助名称(种类)、规格等内容做适当修改,其他内容必须保留,并做到受益金额为印刷或打印。
若同一受益对象多次受益(接受多种服务种类或多次接受服务),应在《受益对象确认书》中列明总金额,另附有受益对象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或明细清单。
受益对象确认书应当一式两份,由项目执行单位和受益对象各持一份。
《受益对象确认书》应印有“受益对象请注意:
为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办公室将采用电话方式就您是否接受救助、救助方式、救助金额等进行回访,请您予以配合,谢谢!
”。
(2)确认程序规范
受益对象确认书必须由受益对象或受益对象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对于无法由受益对象或受益对象的监护人确认签字的,应由两个以上证明人签字,同时注明证明人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不得出现受益对象确认书无签名的现象,也不得出现由单位(村、镇)代签或使用汇总表格式替代的现象。
(3)确认书真实有效
进行受益对象确认时,项目执行单位应确保《受益对象确认书》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4)妥善保管确认书
项目执行单位应将受益对象确认书装订成册,并编制受益对象汇总表(见附件4),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5)特殊事项的处理
①因受益对象为特殊人群(如癌症、艾滋病患者)而不便实施受益对象确认程序的,可不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
对因其他特殊原因而不便于进行受益对象确认的,应报请民政部批准。
②人员培训类示范项目不需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依据培训人员签到表,结合培训工作质量评估情况和培训意见反馈情况判断受益对象是否属实。
签到表必须体现项目名称、项目执行单位、受益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由本人签字认可。
对于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和签到管理的项目,应保留履行报到手续的相关信息和记录。
③对于纳入预算的知识普及型培训(讲座)项目,由于费用较低、人员众多,可简化受益对象确认程序,使用培训人员签到表(签到表格式参考人员培训示范类项目,需参训人员签名)替代受益对象确认书。
④属于项目执行费用的支出(如:
纳入预算的宣传资料或单次发放金额不超过10元的纪念品)不需要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但对于发放纪念品的应保留纪念品发放表。
纪念品发放表应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由领取人签字。
⑤对于受益对象为五保老人的项目,受益对象确认书可由负责供养的村、养老院、福利院等作为监护人签字确认,联系方式填写负责供养的机构联系方式。
其他类似情况如山区贫困居民等无联系方式的受益人,可通过拍照等方式佐证。
⑥项目执行单位将资金拨付社会福利院,由社会福利院聘请护工对老人进行照料的,由福利院对每个受益对象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并将老人的照料记录作为受益对象确认书的附件。
4.开展受益对象回访
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对受益对象确认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对社会服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制,由执行单位的其他人员抽取一部分受益对象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是否接受服务、服务质量和受益金额等,已确保社会服务工作质量。
民政部将在项目执行单位回访的基础上,使用电话方式对受益对象就是否接受服务、服务方式、资助金额、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回访。
四、项目资金管理
(一)严格资金使用
1.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资金使用的管理,按项目进度使用和拨付,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服务或商品的提供方,不得通过中间人转付,更不得将资金转移到其他组织留存。
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的管理规定,不得出现大额支付现金、超范围支付现金、公款私存等行为,劳务费及救助款的发放、以及单笔在2000元以上的其他支出应避免采用现金方式支付。
2.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项目支出审批制度,明确支出的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审核(复核)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项目执行中应严格遵守所建立的审批制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财务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职责。
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支出报销时应标明为本项目支出,列明支出事由或用途,使用合规合法的票据,不得使用不合法票据或虚假票据作为支出凭据,不得出现“以拨代支”、无票列支费用的现象。
3.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统筹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保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本着经济、节约、合理的原则,以项目预算为依据,严格按照预算所明确的受益对象或服务活动的范围、数量、标准据实列支,将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留存与支出相关的原始资料。
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费
项目执行单位应本着节约原则,在《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依据预算据实列支,并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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