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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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
湘西自治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根据《湘西自治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县市、州直部门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领导班子绩效考核
第三条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分八个类别组织实施(具体分类见管理办法)。
第四条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由平时实绩考核、年度实绩考核、自身建设考核和外部评价四部分构成,各部分均以百分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权重折算计入绩效总分(具体权重见管理办法)。
第五条考核指标设置依据和程序。
(一)设置依据:
1、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全州党代会工作报告,州委全会和州委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
3、州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州财政预决算报告。
4、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决策部署。
5、县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
6、部门主要职能职责。
(二)设置程序:
1、指标草案制定。
各被考核单位通过绩效考核管理系统申报指标建议方案。
方案包括本单位年度实绩指标和根据单位职能需对其他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的绩效指标两方面内容。
按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任务目标、评分细则、权重、责任人、考核主体的指标体系规范进行填报。
由州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绩效办)汇总后,提出指标草案。
2、专家组评审。
州绩效办邀请考核主体单位、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指标草案进行评审。
3、分管州领导审核。
通过评审的指标草案经被考核单位确认后,由其报分管州领导审核。
4、领导小组审定。
分管州领导审核后的指标草案报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5、公布下发。
审定后的考核指标以州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文件下发,并在绩效考核管理系统上公布。
第六条平时实绩考核。
(一)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重点项目和职能工作进展情况;其它阶段性工作和临时工作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月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总结、信息资料报送情况等内容。
(二)考核主体。
主要由州绩效办、绩效工作联合督查组、分管州领导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及程序。
1、制定月度计划。
被考核单位每月初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并在考核系统内对照班子实绩工作和自身建设指标项,逐项填报计划内容。
此项工作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季度纪实性小结。
被考核单位每个季度要对月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及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小结,并按照考核系统相关报表要求逐项填报。
此项工作要在每季度末的次月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分管州领导讲评。
每季度末,分管州领导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考核系统对所分管的被考核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讲评。
讲评内容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总体评价,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二是做得好的工作;三是做得不足的工作;四是改进意见和要求。
讲评结果作为分管州领导对被考核单位平时实绩考核的评分依据。
4、定期和不定期督查。
州绩效办建立台帐,及时记载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计划、工作小结及相关资料报送情况。
平时,根据工作需要,州绩效办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绩效工作进行抽查,原则上全年开展两次综合性督查。
具体从考核主体责任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从项目进度、工作效果、季度纪实真实性等方面,对重点项目、职能工作、临时工作进行督查。
根据督查情况形成督查小结,并以百分制进行评分,存入相关单位绩效考核档案,年底,作为绩效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平时考核的评分依据。
(四)考核计分。
1、平时实绩计分。
领导班子平时实绩得分=分管州领导计分×40%+绩效考核联合督查组计分×60%-平时实绩总扣分。
2、分管州领导计分。
半年和年底,分管州领导根据所掌握实际工作情况和各被考核单位的季度小结,以百分制对所分管考核单位的平时实绩进行计分,取两次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分管州领导对被考核单位的平时实绩计分。
3、绩效考核联合督查组计分。
州绩效办汇总各被考核单位督查得分,取平均值作为绩效考核联合督查组对被考核单位的平时实绩计分。
4、平时实绩总扣分。
年底,州绩效办对被考核单位平时实绩指标完成情况和月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综合,核算各被考核单位平时实绩总扣分。
其中月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总结和相关资料信息每迟报1次,扣0.5分,每少报1次,扣1分。
第七条年度实绩考核。
(一)考核内容。
根据被考核单位年度实绩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二)考核主体。
明确考核主体的考核指标,由相关考核主体考核评分;未明确考核主体的考核指标,由州委、州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组考核评分。
(三)考核方式及程序。
1、培训动员。
每年从12月初开始,州绩效办制定年度绩效考核验收工作方案;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考核组,进行集中培训;召开绩效考核联席会议,明确考核主体单位考核任务;向各被考核县市和州直单位下发年度绩效考核验收通知。
2、单位自查。
接到考核验收通知后,各被考核县市和州直单位通过绩效考核管理系统,对考核指标逐项自查评分,自评结果在年度考核开始前报送州绩效办。
3、考核验收。
各考核主体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实绩指标进行数据采集和考核。
州绩效办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组,与州委、州人民政府其他单项或综合考核项目验收相结合,对被考核县市和州直单位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对照评分细则进行评分。
主要方法及程序:
①听取情况汇报;②查看相关现场、台帐及其它材料;③根据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综合计分。
州绩效办汇总各被考核单位各项实绩考核指标评分结果,综合核算年度实绩得分,报州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年度实绩最终得分。
第八条自身建设考核。
(一)考核内容。
根据自身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二)考核主体。
明确考核主体的考核指标,由相关考核主体考核评分;未明确考核主体的考核指标,由州委、州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组考核评分。
(三)考核程序。
与年度实绩考核同步进行。
(四)综合计分。
根据评分细则,参照年度实绩考核计分办法施行。
第九条外部评价。
包括服务对象评估、同级部门评估、州级领导评估和机关干部评估四个方面。
(一)评估内容。
1、县市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环境与发展前景、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自身建设与干部作风、领导班子执政能力与水平五个部分。
2、州直单位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履行职责与转变职能、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工作实绩与社会效果、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公正廉洁五个部分。
(二)评估主体与权重。
1、县市评估主体与权重。
(1)服务对象(60分):
县市本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0人);辖区企业负责人(50人);辖区村(居)民(500人)。
(2)同级部门(20分):
州直部门和其他县市工作人员(100人)。
(3)州级领导(10分):
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州级领导干部。
(4)机关干部(10分):
县市直单位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级组织负责人(100人)。
2、州直单位评估主体与权重。
(1)服务对象(60分):
州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0人);与被评估单位有业务联系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0人);全州辖区内村(居)民(500人)。
(2)同级部门(20分):
县市和其他州直单位工作人员(100人)。
(3)州级领导(10分):
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班子成员及其他州级领导干部。
(4)机关干部(10分):
单位工作人员、县市对口单位工作人员、下级机构工作人员(100人)。
(三)评估方法。
外部评价主要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网络投票、个别访谈、短信调查、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针对评估主体特点,设置不同的评估项目,每个评估项目分设“好”、“较好”、“一般”、“差”四个评分档次,分别对应系数1、0.8、0.6、0.4,由评估主体逐项评估。
(四)组织实施。
州级领导评估主体的评估由州绩效办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组织实施;同级部门和机关干部评估主体的评估由州作风评议办采用问卷调查、网络投票、座谈会等方式组织实施;服务对象评估主体的评估由州统计局采用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短信调查等方式组织实施。
(五)综合计分。
评估结果汇总由州绩效办负责,综合计算得分。
计分公式为:
1、评价主体评估分=(“好”个数×1+“较好”个数×0.8+“一般”个数×0.6+“差”个数×0.4)/有效评估项目个数×100。
2、领导班子评估得分=服务对象评估分×60%+“两代表一委员”评估分×20%+州领导评估分×10%+下级组织评估分×10%。
第十条领导班子绩效得分。
由州绩效办牵头汇总被考核单位绩效得分。
得分按四舍五入办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计分公式为:
(一)县市领导班子绩效得分=平时实绩考核得分×20%+年度实绩考核得分×45%+自身建设得分×20%+外部评价得分×15%。
(二)州直单位领导班子绩效得分=平时实绩考核得分×15%+年度实绩考核得分×50%+自身建设得分×15%+外部评价得分×20%。
第三章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层次。
领导干部分三个层次进行考核。
(一)班子正职。
县委书记(凤凰县除外)、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和县市政协主席;州直被考核单位党政正职。
(二)班子成员。
县市委常委(党政正职除外)、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民政府副县市长、政协副主席;州直被考核单位班子成员(正职除外)。
(三)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除班子正职和班子成员以外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及权重。
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总分100分,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个人德才素质测评情况两部分内容,分别占70分、30分。
第十三条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
(一)考核内容。
1、班子正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所在班子年度绩效。
2、班子成员及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内容。
包括班子年度绩效和个人分管工作两部分内容,分别占50分、20分。
其中班子年度绩效按所在班子年度实绩得分进行折算,个人分管工作主要考核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和年初分工任务完成情况。
(二)考核主体。
主要由分管州领导、党政正职和州绩效办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及程序。
1、制定月度计划。
班子正职、班子成员和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每月初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考核系统相关报表要求逐项填报计划内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正副处级干部不做硬性要求)。
此项工作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季度纪实性小结。
班子正职、班子成员和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每个季度对月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及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小结,并按照考核系统相关报表要求逐项填报(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正副处级干部不做硬性要求)。
此项工作每季度末的次月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领导讲评。
每季度末,结合工作实际,分管州领导通过考核系统对所分管的被考核单位班子正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讲评;班子正职对班子成员和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讲评。
讲评内容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4、工作督查。
州绩效办建立台帐,及时记载被考核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计划、工作小结及相关资料报送情况,年底,作为被考核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扣分依据。
(四)考核计分。
1、班子正职履行岗位职责计分公式。
班子正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所在班子年度绩效得分×70%-履行岗位职责总扣分。
2、班子成员及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计分公式。
班子成员及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班子年度绩效得分×50%+分管工作考评分-履行岗位职责总扣分。
3、班子成员及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评分方法。
单位正职配备到位的,年底,由班子正职根据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对班子成员和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分,总分20分。
单位党政正职分设的,由党政正职分别对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考核评分,取平均分;正职未配备到位的单位,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对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考核评分。
4、履行岗位职责总扣分。
年底,州绩效办对纳入考核的领导干部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月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总结报送情况进行综合,核算各被考核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总扣分。
其中月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总结每迟报1次,扣0.5分,每少报1次,扣1分。
第十四条个人德才素质测评。
(一)测评内容。
主要测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
分若干主题进行测评。
(二)测评主体。
1、班子正职测评。
由州级领导、班子成员、单位或系统干部职工分别进行测评,分别占10分。
2、班子成员及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个人德才素质测评。
由班子成员、单位或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测评,分别占10分、20分。
(1)州级领导:
州委常委、州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政协正副主席、其他正副州级领导干部。
(2)班子成员:
县市委常委、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民政府副县市长、政协副主席;州直被考核单位党组成员(正职除外)及其他副职、直属县级单位正职。
(3)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
县市为乡镇正职,县市直部门党政正职,50名左右县市本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干部代表。
州直单位干部职工在50人以内的,原则上全部参加;50人以上的,班子成员以外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科室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其他人员由考核组在单位干部名册中随机抽取,总数不低于50人。
(三)测评方式及程序。
1、制作测评表。
领导干部个人德才素质测评表由州绩效办根据测评内容统一设计制作,其测评项目包括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分别对应系数1、0.8、0.6、0.4,由测评主体逐项进行测评。
2、组织实施。
州级领导测评,由州绩效办统一组织实施。
班子成员、单位或系统干部职工测评,由州委州政府绩效考核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年度实绩考核时召开测评会议组织实施。
(四)汇总计分。
州绩效办汇总测评结果,综合计算得分。
计分公式为:
1、各测评主体测评分=(“优秀”个数×1+“良好”个数×0.8+“一般”个数×0.6+“较差”个数×0.4)/有效测评项目个数×100。
2、正职个人德才素质测评得分=州级领导测评分×10%+班子成员测评分×10%+单位或系统干部职工测评分×10%。
3、班子成员及其他正副处级干部个人德才素质测评得分=班子成员测评分×10%+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20%。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绩效得分。
州绩效办汇总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个人德才素质情况,计算领导干部绩效得分,得分按四舍五入办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计分公式为:
领导干部绩效得分=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个人德才素质测评分。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州绩效办统计被考核对象绩效得分,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十条、二十四条、三十七条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考核等次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依据,按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实施奖惩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一)提任被考核单位正职的领导干部和9月30日前提任副处级职务的领导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
10月1日后提任副处级职务的领导干部和试用期副处级职务的领导干部,委托单位党组(党委)考核,考核结果报州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二)当年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对象借调至州内单位的,根据其担负的主要工作进行考核,由调入单位提供考核资料,出具考核评分意见,经调出单位领导班子审核,报州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三)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被考核对象,根据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
(四)当年考核周期内被立案查处但尚未作出结论,或已作出处理,但未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未被组织免职的干部,按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五)州外单位干部挂职担任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纳入绩效考核,但只计分不排队。
(六)因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身体健康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干部,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七)州直被考核单位副县级及以上二级机构党政正职按其归口的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州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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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湘西 自治州 党政领导 班子 领导干部 绩效考核 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