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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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电子科技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2010年5月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各类科研机构的管理,明确其职责、义务、权限以及应履行的手续,更好的促进科研机构的发展,建设创新型科技平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管理办法以及《电子科技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四类科研机构的组织管理:
Ø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平台
Ø校级科研机构
Ø校企联合科研机构
Ø学科性工程中心
学校科技处代表学校对电子科技大学各类科研机构行使管理职
能,具体由科技处科研平台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条本管理细则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条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包括:
经国家和部省级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的依托我校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防工程应用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学科引智创新基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
第六条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地
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电子科技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学校成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并依据《电子
科技大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章程》对我校各类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
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四川省有关部门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用于指导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和运行;
2.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业务工作、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工作等给予指导并进行监督;
3.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的检查、评估及验收;
4.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我校条件比较成熟的科研机构进入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序列。
第九条各科技创新平台所依托的二级学院要切实履行领导责
任和支持义务,在人事、设备、场地、财务等方面给予切实有力的支持.校内各二级学院要积极组织和扶持条件比较成熟、有望成为国家或省部级平台的科研实体.
第十条各个科技创新平台必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
办法制定自己的管理章程,并通过学校科技处呈报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委员会审批。
审批后的管理章程应当在学校科技处存档。
第十一条学校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
项经费,用于相关平台的条件改造以及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此专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科研平台将次年度本单位
经费预算报学校科技处;学校科技处审核汇总后呈报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原则上,审批后的经费预算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将对各国家科研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
对于年度考核优秀和参加主管部门评估获优的各科研平台,学校将在基本科研业务费、职称评定、人才引进、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
第二章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四条电子科技大学校级科研机构,是指以“校科字”发文批准成立的跨学院、跨学科的科研机构、依托单一学院的科研机构。
第十五条校级科研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
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目标和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学校的主流学科发展方向。
2。
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专业知识、职称、年龄等方面结构较为合理、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不得少于20人,研究生人数不得少于30人.
3.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必要的研究设施;研究场地不得少于300平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得低于300万元。
4。
具有较强的科研基础,有承担国家级任务的能力,有持续的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
5.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
第十六条相同或相近的学科领域不得重复设置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七条在明确依托主体单位的情况下,允许设立主要依托某一学院管理,跨学科、跨学院的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八条拟设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单位,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交《电子科技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申请书》,经学校科技委组织论证,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批准后由学校以“校科字”发文批准成立。
科技处每年5月和10月两次集中受理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申请。
第十九条批准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合同),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活动,不得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可以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洽谈科研合作、承担科研项目;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科技处审查,获得批准后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按《电子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批准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刻公章,但要严格管理,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批准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电子科技大学。
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电子科技大学保护知识产权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跨学院科研机构的管理
1。
跨学院科研机构不是校内独立的二级行政单位,其人事、设备、场地、财务等归口主要依托学院进行管理,相关学院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和支持义务。
2.跨学院科研机构应当设有行政管理层和学术委员会。
其中,行政管理层的主要职责是就科研机构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其组成人员由各相关学院与学校科技处协商指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就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进行规划,其组成人员由行政管理层与学校科技处协商邀聘.
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一学院科研机构应当是相关学院内部独立的基层行政单位,其人事、设备、场地、财务等归口相关学院管理。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校级科研机构须每年年终进行工作总结,按期于每年的1月25日向科技处提交上一年度《电子科技大学科研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并以此作为考核与评估、支持与撤销的依据,由科技处负责考核。
第二十五条科技处每三年组织专家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周期评估。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为优秀的科研机构予以重点建设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机构,并在学校有关科研业务费中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对评估不合格者,学校科技处提出撤消建议,报科研主管副校长审批,以“校科字"发文公布。
第三章校企联合科研机构
第二十七条校企联合科研机构是校企联合科技开发、技术交流的平台和纽带,校企联合科研机构是指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的科研机构,包括校企联合实验室、校企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二十八条校企联合实验室设置申请条件:
对于校内申请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内必须有明确的依托单位和明确的负责人.
2.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3.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科研固定人
员不得少于8人,研究生人数不得少于20人.
4.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实力,近三年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以上项
目5项。
5.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必要的研究设施,研究场地不得少于80
平米。
同时,对合作单位要求具备如下条件:
1.合作方是世界著名领先或国内行业重点骨干单位,具有独立
法人资质.
2.合作领域需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方向,通过合作对提升学校学
科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显著作用;
3.合作方年均投入科研经费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3年累计
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合作方投入的资产归属学校的仪器设备)。
4、申请单位未以相同的研究内容和成果与其他单位建立联合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的科研机构,一般协议期限为3年,期满后可视实际情况续签协议。
协议期满,该联合科研机构自动注销.
第三十条拟设立校企联合科研机构的单位,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交《电子科技大学校企联合科研机构建设申请书》,经学校科技处审
核批准后,由学校统一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第三十一条由企业投入的经费到达学校帐户后,该校企联合科研机构才视为正式成立;之前,任何人不得以该校企联合科研机构的名义对外宣传或进行相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校企联合科研机构负责人负责联合科研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学校科技处对全校校企联合科研机构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并对校企合作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校企联合科研机构的财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合作方投入的科研经费,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校企联合科研机构每年元月25日前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交上一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学校科技处每年对全校校企联合科研机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校企联合科研机构在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学校科技处申报撤销该校企联合科研机构:
(一)、协议履行期间,一方违约致使他方遭受损失的;
(二)、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原因等致使协议目的难以达到,经双方协商同意撤销的;
(三)、协议履行期间,因其他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撤销的.
第三十六条各校企科技联合实验室在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科技处可依照职权撤销该校企科技联合实验室:
(一)、出现第三十五条所述情况之一,而该校企科技联合实验室未向学校科技处申报撤销的;
(二)、协议履行期间不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校企科技联合实验室设立条件的;
(三)、协议履行期间我方出现重大违约,或因我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或与对方出现纠纷被对方起诉等情况,严重影响我校科技形象和声誉的;
(四)、以校企联合科研机构的名义从事校企科技合作以外的活动,给学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连续两次年度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或虽只有一次年度检查不合要求,但经学校科技处提出整改要求后情况未见好转的.
第三十七条申报撤销的或科技管理部门依职权撤销的校企科技联合实验室,应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双方联合实验室的负责人和学校科技处委派的工作人员组成,清算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具体清算工作应依据签署的合作协议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清算工作结束后,该校企科技联合实验室宣告正式撤消。
第四章学科性工程中心
第三十八条学科性工程中心是以需求引进为主,逐步扩大市场范围和服务功能,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综合服务,成为具有一定区域影响力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技术转移增值服务平台.学科性工程中心是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科性工程中心应是我校师生从事学术性应用工程研究的基地,同时也应是我校学生(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等)实习的基地。
第三十九条学科性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共性技术的开发与扩散.
围绕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需求,联合有关企业共同进行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的开发和扩散,突破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瓶颈,探索向产业转移的有效模式。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
在清晰技术产权的前提下,选择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组织对项目进行系统集成、培育和孵化,实现技术转移和产业化。
3、推动和完善工程中心建设。
促进学科性工程中心科技人力资源与企业技术创新紧密结合,提高工程中心研发水平和技术储备能力。
4、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升级改造提供综合服务。
根据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需求,为企业提供技术和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评估、咨询、管理、融资等综合配套服务。
5、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
充分发挥学校和工程中心自身的综合优势,积极推进国际间的技术转移工作,联合重点企业,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工作。
第四十条学科性工程中心设置主任、副主任等职,由中心提出、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处任命。
第四十一条学科性工程中心义务:
中心主任每年与科技处签订完成当年科研任务协议,承担学校科研、培养研究生任务,包括:
科研与开发款:
××××××万元;
(1)科研产值(财务报表):
××××××万元;
(2)研究生培养:
××××××名;
(3)配合科技处,承担学校横向科研工作;
(4)工程中心应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科性工程中心权利:
科技处代表学校指导工程中心工作,各工程中心的责、权、利由学校和参与、支撑单位的协议书为准,工程中心原则上享有以下权利:
1、挂牌:
在学科性工程中心工作场所挂出“××××××工程中心”;
2、利用“××××××工程中心”等学校无形资产对外进行招投标,对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
3、按照工程中心公章使用办法使用公章;
4、科技处利用学校掌握的科技资源(技术需求信息、政策、仪器、设施),向工程中心提供支持:
(1)电子科技大学作为学科性工程中心的强大技术后盾,支持工程中心开发新产品、承当新的科研与工程项目;
(2)在电子科技大学与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合作时,将优先推介工程中心;
(3)工程中心的科研人员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晋升职称条例晋升职称.
附件1。
《电子科技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申请书》
2.《电子科技大学校企联合科研机构建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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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科技大学 科研机构 管理 实施细则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