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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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
全总《2005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
中国网|时间:
2006年6月3日|文章来源:
人民网
人民网6月2日讯:
全国总工会于近日发布了《2005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内容如下:
2005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年,中国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努力探索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建设,切实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不断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在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坚持中国工会维权工作的正确方向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
中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工会工作,大力支持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明确要求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不断强化职能,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多次强调各级党政要从政治安排、权益维护、舆论宣传上落实好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高度重视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工会要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能的工作力度要更大一些,措施要更得力一些,努力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要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这些为中国工会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方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推动了有关问题的解决。
各地党委、政府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不少省(区、市)召开工会工作会议,有13个省(区、市)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各地还相继出台了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支持工会工作的相关政策与法规,从而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创造良好的条件。
长期以来,中国工会从中国的国情、劳动关系的特点出发,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工会维权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2004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二次执委会议确定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
2005年6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六次主席团(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为了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了维权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开展深化维权调研。
2005年9月中旬在浙江省义乌市召开全国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议,总结交流义乌市及其他省市工会维权工作经验,探索维权机制建设涉及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2005年12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三次执委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基本任务、制度建设、实施保证等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工会组织关于维权工作第一个比较系统规范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工会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工会逐步形成了当代维权观念,即:
坚持以人为本的维权目标,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把维护贯穿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坚持运用法律的手段,健全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把维权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坚持社会化的维权方式,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社会支持、职工参与、工会运作的维权工作格局。
中国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是对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的全面维护,是既维护职工利益,同时又提高职工素质;是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支持下,通过在协商、协调的基础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成广泛共识,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不激化矛盾,不搞对抗和冲突;是通过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和些企业、和谐社会的构建,实现劳动关系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使广大职工的利益得到更好实现和保障,推动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类所有制企业快速发展,企业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职工队伍迅速壮大,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任务十分繁重。
2005年,各级工会认真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大力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突出抓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会组建和发展农民工入会工作,建立健全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了各地联动、合力建会的良好势头,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在数量上又有了明显的发展,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维护。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基层工会组织达到117.4万个,比上年增加15.4万个,增长15.1%;基层工会覆盖法人单位233.1万个,比上年增加39.6万个,增长20.5%。
全国工会会员人数15029.4万人,比上年增加1334.5万人,增长9.7%。
全国职工入会率为69.2%,比上年增长6.1个百分点。
全国已建立基层以上工会组织5.7万个,比上年增加9490个,增长20.1%。
省级地方工会31个,地(市)级地方工会333个,县级地方工会2861个,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以上工会2.0万个。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和非农产业,农民工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农民工总数达到1.2亿人左右,已经和正在成为我国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为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推动做好农民工工作。
各级工会从农民工流动性强、人员分散的特点出发,突出把农民工作为工会组建的重点对象,采取有效措施,在工会组织领导体制、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组建模式、组建方式和会员管理上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探索建立楼宇工会、一条街工会、工程项目部工会、商贸市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社区工会、劳务市场工会等新形式,最广泛地组织和吸引农民工加入工会,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
截至2005年底,全国基层单位中有2100万农民工加入工会,占工会会员总数13.8%。
三、组织和代表职工行使平等协商的权利
2005年,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集体合同规定》,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集体合同规定》,注重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指导和服务,创新集体合同建制形式,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签订和落实,努力发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基础作用。
各地工会普遍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积极推行就职工关心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和行业集群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
北京市等地方出台了《集体合同条例》,吉林省下发了《关于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提供法律保障。
江苏、河北、吉林等省在综合性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基础上,分别就工资报酬、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增强了集体合同的实效性。
辽宁省推广鞍山市的经验,全面推行集体合同仲裁制度;大连市总工会建立改制企业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监管机制,签订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财产保全专项集体合同;河北省辛集市针对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突出的情况,在全市非公企业普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专项集体合同等,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通过各级工会的共同努力,集体合同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签订集体合同75.4万份,比上年增加10.7万份,增长16.5%;覆盖企业137.8万个,比上年增加1.9万个,增长1.4%;覆盖职工10384.0万人,占全国企业职工的58.0%,比上年增加575.3万人,增长5.9%。
全国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8.4万个,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2.9万个。
同时,集体合同实效性逐步增强,履约率普遍提高。
2005年,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座谈会,总结推广江苏省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经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全国蓬勃开展。
北京、天津、江苏、湖南、湖北等省市工会纷纷推动地方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专门会议,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干部的专业知识培训工作。
目前,江苏、浙江、河北、山西、黑龙江、上海、天津等省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已由点到面全面推开。
江苏省总工会推动把工资协商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格局之中,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天津市城建集团在外来务工队伍中由用人单位、中介组织与施工单位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维护外来务工人员权益;长春、南京、温岭等许多地方工会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商,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5.2万份,覆盖企业41.4万个,覆盖职工3531.2万人。
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的收入增加了,工会的影响扩大了,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维护了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四、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2005年,各级工会围绕职工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劳动经济权益等问题,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维权力度,增强维权工作的针对性。
――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全过程参与了国务院关于再就业新政策的前期调研和研讨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基本得到政府采纳。
同时,还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共同发起在全国100个大中城市举办了“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开办职业介绍所2557个,累计成功介绍439.5万人次,其中下岗职工292.3万人次;建立职业培训机构2776个,累计培训691.5万人次,其中下岗职工476.9万人次,下岗职工经培训实现再就业的274.0万人次;累计向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借款3.9亿元,获得小额借款的14.0万人;兴办再就业基地4431个,累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90.0万人。
――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和完善。
为维护职工就业权利,确保劳动关系稳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提出5项工作重点和任务;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提出以农民工为重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签订率、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完善合同内容和加强监察执法与劳动争议处理等措施;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联席会议,达成了共同积极推动和参与劳动合同立法工作、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列入国家三方会议重要内容、制定加强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规划和目标等7点共识,并联合下发了会议《纪要》。
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了劳动合同工作专题研讨会,提出了劳动合同工作的7项主要任务;成立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工作办公室,参加全国人大劳动合同立法调研活动,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为了促进劳动合同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有的地方工会和企业工会共同加强舆论宣传,着力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同意识;有的通过与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新增就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新登记注册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有的针对建筑企业的用工特点,帮助制定建筑业用工简易劳动合同范本;还有的在抓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同时,通过促进加强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等手段,努力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5771.4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总数的48.6%。
――维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工会积极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执法力度,认真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维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各级工会积极参与工资支付制度的完善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工资保证准备金制度及欠薪报告、企业诚信等制度,推动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努力使职工工资水平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断提高。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有16个省区市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14个省区市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国各地普遍调高了最低工资水平。
中华全国总工会积极参与国务院对农民工问题的调研,参加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各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些地方工会还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避免了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事件的发生。
中华全国总工会还开展了关于企业工资收入分配问题的调研,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利。
工会积极参与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群众监督,大力发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事业,努力促进职工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参加同级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的省级地方工会16个,地级197个,县级1215个。
全国开办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基层工会3.8万个,增加6311个,增长20.2%,参保人数894.9万人,增加61.3万人,增长7.3%;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620.8万人,参加养老保险的301.2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272.4万人。
本年度享受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待遇的86.8万人,职工互助合作保险赔付金额5.5亿元。
全国开办了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基层以上工会1745个,参保人数1505.9万人,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1008.9万人,参加养老保险的138.8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259.1万人。
――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和生命健康权利。
中华全国总工会参与了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起草、修改工作,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参与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8部门组成的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下发了《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试行)》和《关于切实发挥工会群众监督作用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特聘煤矿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特聘了10万名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加大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力度。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企事业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22.3万个,比上年增加4.1万个,覆盖职工6016.1万人,比上年增加434.9万人;全国企事业工会建立分公司、分厂、车间一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42.4万个,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154.5万人;本年度全国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受理举报案件3.4万件。
全国基层以上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1.8万个,比上年增加2290个;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17.2万人,比上年增加4.6万人;受理案件2.5万件。
本年度全国工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225.4万次,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7.7万件,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项目8.5万项,基层以上工会提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意见24.3万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工会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了安全卫生普及教育活动,举办了全国职工安全卫生消防知识百题竞赛和电视大赛。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统计,2005年“安康杯”竞赛活动参赛企业和参赛职工分别达到15万家和6500万人,推广工会主动参与改善中小型企业劳动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法,培训骨干师资160名,各地培训师资5000多人,培训职工近4万人。
――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各级工会以构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载体,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以“送岗位、送技能、送培训、送服务”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积极协助党政解决困难职工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
全国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2229个,比上年增加413个,增长22.7%;全国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困难职工380.4万人,其中生活救助118.0万人,医疗救助12.9万人,资助子女上学22.6万人,创业贷款3.9万人,职业介绍84.5万人,就业培训72.5万人,政策咨询37.2万人,法律援助5.0万人,其他帮扶23.8万人。
各级工会积极开展“金秋助学”活动,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子女上学难问题。
一些省、市工会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为缓解职工就医难发挥了作用。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2005年全国参加联系困难职工户活动的各级领导干部160.7万人,联系职工家庭189.7万户;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基层工会20.7万个,比上年增加3.4万个;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的基层工会4.8万个,比上年增加1.2万个,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的基层以上工会6590个。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统计,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级工会共筹集送温暖慰问款24.7亿元,走访慰问了11.6万家困难企业和581.2万户困难职工家庭。
五、保障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2005年,工会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机制建设,代表职工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推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努力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取得了新的进展。
――加大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工作力度。
工会积极参与《公司法》、《破产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改,推动《企业工资条例》等纳入立法规划,推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调处以及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促进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健全。
中华全国总工会参与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等课题的调研,就资源枯竭城市(矿区)职工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意见,对《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等提出修改意见。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全国省、地级地方工会参与制定地方法规240个,其中涉及职工权益的法规166个,涉及工会权益的法规50个,工会参与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除法规外)698个。
――加强工会源头参与机制建设。
工会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
继续推动地方工会与同级政府、产业工会与政府部门建立联席(联系)会议制度,促进尚未召开联席(联系)会议的省(自治区)建立制度,并推动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向地(市)、县(区)、乡镇(街道)发展。
各全国产业工会与国家有关部委或行业组织加强沟通和交流,召开联席(联系)会议,解决各个产业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突出问题。
截至2005年9月,全国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本年度与同级政府开过联席会议的1889个,占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总数的60.1%。
其中省级23个,占省级地方工会总数的74.2%;地级201个,占61.7%;县级1665个,占59.7%。
――大力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
2005年10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会议,明确要以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一些地方从本地实际出发,对扩大三方机制的社会基础进行了积极探索,有的地方将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政府部门吸纳到三方机制中,有的地方企业联合会主动与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组织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了以劳动保障、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为基本构架、多个部门与组织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经过工会组织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的共同努力,全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地市一级以上普遍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多数省份正向县、区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延伸,有的已在县、区全面建立。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建立三方协调机制8030个,比上年增加1346个,增长20.1%,其中省级三方机制已全部建立,有82.2%的市(地)和70.7%的县(市)建立了三方机制,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三方机制组织体系,为加强三方社会对话和交流、在宏观层面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各级工会适应形势需要,进一步巩固、规范和深化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加强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推动公司制企业实行职代会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组织方式、管理模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形式,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形成出资者、经营者与职工群众“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共谋发展、同享成果”的共赢局面。
广东、江苏等省探索建立区域性职代会制度,扩大了职代会制度的覆盖面。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全国基层工会所在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制度的43.2万个,比上年增加6.3万个,覆盖职工8263.8万人,比上年增加427.4万人;实行厂务公开的36.4万个,比上年增加4.8万个,覆盖职工7503.6万人,比上年增加442.4万人。
全国基层工会所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2.9万个,比上年增加4799个;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的2.6万人,比上年增加843个;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2.4万个,比上年增加6599个;工会主席进入监事会的2.1万人,比上年增加491个。
――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省(区、市)总工会成立了参与国企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工作,强化了对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抓好改制企业各项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衔接、巩固和完善,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级工会坚持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企业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等民主程序,落实对职工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防止违规操作、国有资产流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现象发生,改制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得到较好地维护,促进了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职工队伍与社会稳定。
一些地方工会还建立改制企业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监管机制,签订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财产保全专项集体合同,取得了成效。
六、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2005年,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级工会利用各类职工读书指导机构、职工学校、工会图书馆、职工教育协会等,在职工队伍中倡导终身学习理念,搭建技术技能型人才成才平台,努力提高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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