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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样本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沈哈线路基工程)
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二00五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分包合同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_______________元。
因此本分包合同的金额为:
大写: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小写:
___________元。
本工程的全部税金均由分包人支付。
三、工期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___年___月___日开工;
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___年___月___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___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金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______________。
双方签定将本合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在第一次支付计价款时扣除,工程正式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将此保证金退还给分包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通用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工程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六、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八、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后生效。
承包人:
(公章)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2.1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2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总包合同
3.1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3.2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4、指令和决定
4.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4.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5、项目经理
5.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5.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5.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5.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
5.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分包项目经理
6.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6.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6.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7、承包人的工作
7.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的工作
8.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5)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9、总包合同解除
9.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0、转包与再分包
10.1除10.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0.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0.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1、开工与延期开工
11.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
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2、工期延误
12.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分包人应在13.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13、暂停施工
13.l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l4、工程竣工
14.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5、质量检查与验收
15.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5.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5.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6、安全施工
16.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6.2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l7、合同价款及调整
17.1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固定价格。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18、工程量的确认
18.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
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8.2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18.3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合同价款的支付
19.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19.2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19.3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19.4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0、工程变更
20.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
(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0.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0.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l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0.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1、竣工验收
21.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1.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1.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1.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2、竣工结算及移交
22.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2.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23、质量保修
23.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4、违约
24.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4.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款提到的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0.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4.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5、争议
25.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件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5.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及担保
26、保障
26.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6.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7、担保
27.1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7.2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28、材料设备供应
28.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28.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28.3除28.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29、文物
29.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29.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0、不可抗力
30.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0.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0.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1、分包合同解除
31.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1.2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19.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1.3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1.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1.6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生效与终止
32.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2.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2.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3、台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3.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1.1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________
1.2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__________
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___年___月___日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2、图纸
2.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___年___月____日;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承包人的工作
3.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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