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房屋建筑物大维修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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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物大维修规则
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工务、房建有关管理规则的
通知
2003年5月29日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铁路运输新技术广泛采用,管理方式不断改革,工务、房建设备质量和修理方法都有了明显进步。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铁道部组织人员多方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重新制定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铁路采石管理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现予发布(另发单位本)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铁路采石管理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铁工务〖1989〗93号)及《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工务〖1992〗76号)同时废止。
其他规章或规定与新规则相抵触者,以新规则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铁路房屋建筑物(以下简称房建设备)是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居住的重要物质条件,房建部门应做好管理和修缮工作,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第1.0.2条房建设备管理和修缮工作,应贯彻“坚持预防为主,周期状态修缮,重点整治病害,逐步改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1.0.3条铁路房建部门是铁路房建设备产权管理单位。
房建工作应实行专业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2.0.1条房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在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进行房建设备的资产配置和经营,指导和监督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并对设备的保值增值负责;分局(无分局的为铁路局,下同)房建主管部门在分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组织房产建筑段对房建设备进行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房产建筑段执行路局和分局有关指令和要求,具体进行房建设备的管理、修缮和经营工作。
第2.0.2条房产建筑段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房建设备数量、分布情况及线路里程等因素设置.房建设备集中的地区,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数量不宜超过150万换算平方米;沿线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数量不宜超过120万换算平方米,管辖线路不宜超过800延长公里。
第2.0.3条房产建筑段实行段、领工区(分段)、工区三级管理或段、工区两级管理.每个维修领工区管辖4-5工区。
每个维修工区管辖房建设备数量:
地区的一般为10-20万换算平方米;沿线的一般为6-10万换算平方米。
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各种专业或综合领工区(分段)、工区。
大修领工区(大修队)和工区的编制根据大修任务量和专业性质确定。
第2.0.4条房产建筑段的劳动定员,按生产任务量和设备量核定。
定员标准按部规定执行.大型站舍(一等站以上)的维修定员应按实际需要核定。
污水提升站及二次供水加压站等定员按实际需要核定.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管理范围
第3.1.1条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和修缮已经验收接管并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房建及附属设备。
第二节设备分类
第3.2.1条房屋
1.生产房屋:
指与客货运输直接有关的各种房屋和为运输服务的各种设备制造、修理、加工等直接有关的各种房屋,及为上述活动存放设备、材料及物品的各种房屋。
2.办公房屋:
指站段级及其以上单位用于办公的各种房屋。
3.住宅房屋:
指职工和家属住宅。
4.宿舍房屋:
指地区性的单身宿舍。
5.其他房屋:
指上述第1-4项房屋以外的各种房屋(如文化、教育、卫生等单位用房)。
第3.2.2条建筑物
1.站场建筑物:
指旅客及货物站台、客货风雨棚、天桥、地道、车站广场、车站围墙及栅栏、检票口、站名牌、上冰台等。
2.公共建筑物;指道路、广场、围墙、栅栏、架空走道、闸门井、检查井、渗水井、污水提升井、化粪池、独立烟囱、独立避雷针、生活水塔、水池、排污系统、花棚、自行车棚、建筑小品等。
第3.2.3条附属设备指供房建设备常规使用而设置的相应设施、设备或部件,如:
室内上下水道、卫生设备、供暖设备、照明设备以及避雷设施、非机械通风设施等。
第三节管理分工
第3.3.1条给水设备
1.凡房产建筑段接管的房屋,在房屋外部的管道、水栓由其他单位负责管理;在房屋内部的管道、水栓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
其分界点为室外水表或第一个阀门井.水表或阀门井以内(不包括水表或阀门井),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以外,由其他单位管理。
无水表或阀门时,以距墙第一个配件或距墙入口5M为界。
2.室内各种生产专用管路及设施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各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管理,或由使用单位委托房产建筑段管理。
4.室内消火栓的水笼带、水枪及消防专用等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生产办公房屋、货仓、货场消防水泵及车站地道抽水水泵由使用单位管理。
第3.3.2条排水设备
1.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附属排水设备、公用排水系统、公用污水提升站等,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2.下列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a.水塔(槽)、水鹤、灰坑、检查坑、转盘、落轮坑以及室外客车给水栓的专用排水设备;
b.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水系统及连通的渗水井;c.线路、站场排水设备;
d.各种生产专用排水设备;
e.各单位自建的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排水设备.上述排水的分界,如排入房产建筑段所管的排水系统内(须事先征得房建部门批准),则以排入处(井)为界,井及井以下部分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第3.3.3条电照设备
1.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室内照明线路设备,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如室内照明设备配线、灯头、开关及插座。
但霓虹灯、灯泡、日光灯具、专用生产作业电照、节日装饰电照、文化宫俱乐部等舞台配光、电铃及配线、空调设施、烟火报警装置、微机配电线路及36V以下的配电设施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2.凡房屋内的照明配线必须与各种动力装置、空调及各单位自行配置的电气设备分开设置用电回路。
各单位使用的动力及通讯、信号等专业设备的配电箱应单独设置,不得与照明用配电箱混用,其各种电气设施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室内动力配电设施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
4.室外电照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
室外电照包括与房屋无关的露天照明,如:
站场、;车站广场、无盖天桥、上冰台、煤台、住宅区道路、游泳池、灯光球场、露天体育场、花园、铁路桥面及其他露天场所安装的各种照明设施.
5.室内外供电分界
a.铁路供电,不论采用何种电源引进方式,均以房屋内第一个控制开关为界,开关的引入线及以外设备,由其他单位管理,开关及引出线以内的设备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b.地方供电,按所处地区规定办理.
第3.3.4条防雷设备
1.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建设备(变、配电所除外)上设置的防雷设施,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
2.各单位通讯信号等设备的防雷设施需经房建部门同意后单独设置,不得与房屋的防雷引下线及接地板共用.其设施由设置单位自行管理。
第3.3.5条站台及电缆沟站台面、站台墙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站台上电缆沟及其盖板由其他单位管理.
第3.3.6条供暖设备
1.供暖设备,包括专供采暖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外管网,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2.专为生产和专门业务使用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路,由使用单位管理,如机务段、车辆段、浴池、医院等单位的生产和专门业务用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路等.
3.平时为生产和专门业务使用,冬季兼作供暖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路,由使用单位管理.
4.各单位安装的土锅炉、土暖气及其附属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5.机务、车辆、保温段等单位的采暖锅炉和采暖系统由使用单位管理。
第3.3.7条电梯设备办公和住宅电梯由房建部门管理。
第3.3.8条本规则未包括的设备管理分工,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并报部核备。
第四节设备检查
第3.4.1条春(秋)季设备大检查:
每年由房产建筑段段长及总工程师主持,组织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并邀请使用单位及有关代表参加,对房建设备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
房产建筑段长必须重点参加实地检查。
春(秋)季大检查范围为全部房建设备。
检查中特别要注意容易被忽略的隐蔽部位,确有必要时可剖开检查.检查结果应逐栋逐件作出记录,填写房屋、建筑物病害报告表及技术状态等级表,并提出修缮措施和计划,按规定上报。
第3.4.2条重点检查:
由维修工区对存在严重病害或需观测病害变化情况的房建设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检查,作出记录。
根据节日和地区季节性特点,房产建筑段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房建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3.4.3条日常巡回检查:
由检修人员对所管房建设备逐栋(件)按周期、按路线进行检查。
第五节设备技术状态评定
第3.5.1条房屋
1.病害项目
a.倒塌危险暂按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进行鉴定(见附件4)
b.严重漏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漏雨:
屋面惯性漏雨,检修处理不了,需要翻修屋面,面积占整个屋面面积:
平顶屋面5%以上;坡屋面10%以上者。
虽经多次修理,仍未解决的惯性漏雨,需重新翻修者。
c.严重腐蚀破裂变形承重构件腐蚀变形严重,虽未达到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危险构件”程度,但需整治或重点检查、观测病害发展情况,检修处理不了者.
d.冻害、蚁害冻害:
基础、墙壁由于冻害发生裂缝并仍在发展或裂缝虽不发展,但发生裂缝较大,影响正常使用者.蚁害:
房屋发现有白蚁蛀蚀者。
e.潮湿返霜室内地面、墙壁常年潮湿,影响使用者;室内墙壁、顶盖严重结霜凝水,影响使用者;地下室渗水、积水,影响使用者。
f.电照设备破损电线破损、老化造成绝缘不良,有漏电现象,铝、铜导线混用,导线截面偏小,影响正常使用者;灯头、开关、插座大量残缺破损,相线不进开关,影响安全使用者。
g.水暖设备破损上下水道管路破损漏水,致使大片浸湿墙壁、地面者;上下水道管路大量严重锈蚀或堵塞不通者;暖气设备锈蚀漏气或管壁严重结垢造成不热者。
h.其他破损一般腐蚀破裂变形,一般漏雨、渗水,檐沟、水落管多数破烂或全部锈蚀者;顶棚、墙壁抹灰(包括镶贴装修)多数大块破损剥落或粘贴不牢,影响安全使用或观瞻,地面多处大片破损,影响使用者;房屋四周地面排水不畅,散水、明沟大量破损者;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者;门窗严重破损或普遍漏底失油者;铁皮屋面普遍锈蚀者;避雷设施失效,接地电阻超过当地标准者。
2.铁路房屋技术状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a.一级:
没有八项病害。
b.二级:
没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其余病害不超过三项。
c.三级:
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之一者,或其余病害超过三项。
第3.5.2条建筑物
1.铁路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的评定标准:
a.站台一级:
不侵限(不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无病害。
二级;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列车通过;帽石及站台墙有破损,站台面局部坑洼不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
严重侵限或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
b.雨棚一级:
不侵限(不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无病害。
二级:
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列车通过;有破损,漏雨,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
严重侵限或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
c.围墙、栅栏一级:
无病害。
二级:
有腐蚀破损、变形及冻害等,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或影响安全使用.
d.道路、广场一级:
无病害。
二级:
有破损、局部坑洼不平或积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
严重破损,大面积坑洼不平或积水,影响安全使用。
e.站名牌一级:
无病害。
二级:
牌面油漆局部剥落,有破损、倾斜,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
字迹不清或有严重破损,影响安全使用.
f.排水沟管一级:
无病害。
二级:
有破损,局部排水不畅,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
严重破损,排水不畅,影响安全使用。
g.独立烟囱一级:
无病害。
二级:
有破损(腐蚀)变形(倾斜),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
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影响安全使用。
h.水表井、闸门井、检查井一级:
无病害。
二级:
有破损(腐蚀)、漏水、冻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
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
i.蓄水池、生活用水塔一级:
无病害。
二级:
有破损(腐蚀),漏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
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
3.未列入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评定范围中的其他设备,由各局参照本办法自定评定标准,报部备案.
第六节技术资料管理
第3.6.1条房产建筑段应建立下列资料,设专人管理,定期核对、修改、补充,做到账与实物相符。
1.各站区房屋建筑物平面位置图,显示房屋、建筑物及给排水、暖气管道等位置。
2.房屋建筑物技术台账,显示数量、主要结构和技术特征、附属设备及必要的平面图。
在房屋明显位置设置台账标志。
3.技术档案,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和抗震加固的竣工文件,以及历次病害观测、处理的技术资料.
第3.6.2条房产建筑段和房屋使用部门、工程建筑部门,对现有房建设备需拆迁、报废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清理记录和拆除报废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报废的残值应由房产建筑段收回上缴。
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尽快拆除,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用.
第3.6.3条各级房建部门应广泛开发应用计算机和现代工具进行技术资料管理和信息传递.
第七节设备安全
第3.7.1凡因房建部门工作失职造成的房建设备事故,均为房建部门的责任设备事故。
第3.7.2设备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a.重大事故修复费用超过10万元,造成使用单位30天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造成人身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之一者。
b.大事故修复费用在5万元以上,造成使用单位15天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造成人身重伤之一者。
c.一般事故修复费用在1万元以上,造成使用单位5天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造成人身一般轻伤之一者。
第3.7.3条因房建设备原因造成的责任行车、火灾事故,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3.7.4条凡发生重大、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事故处理结果及时报部备案。
第八节房建设备限界管理
第3.8.1条房建设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
第3.8.2条房产建筑段在春(秋)检时,应对与限界有关的设备逐处测量,填好记录,检查人员和段技术负责人签字,报上级房建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室备案。
1.对侵限设备要统一列入大、维修计划,限期逐件整治。
2.对已达到限界要求的设备,要加大养护、监控力度,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按五年轮修一遍的要求,进行有计划的整修,防止新的侵限发生.
第3.8.3条任何部门在翻修站台、雨棚、天桥进行和临近站台、雨棚、天桥进行线路起拨道等施工时,要在施工前会同房建部门确认限界现状,制定施工中防止侵限的措施。
竣工验收时要会同房建部门共同复查限界情况,一旦发生侵限应由责任单位及时处理,达到建筑接近限界要求。
第3.8.4条路局(分局)房建主管部门、安全监察室对房建设备限界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和对单位之间的协调责任;对侵限事件负有组织分析、进行处理的责任。
第四章设备维修
第一节定义
第4.1.1条房建设备维修的基本任务是在大修周期之间,对已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破损、病害的房建设备进行修理,以保持其经常处于良好、合格状态。
第二节维修工作范围
第4.2.1条检修检修是对房建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养。
a.负责管内设备巡回检查,和日常零小破损的修理,除春(秋)检外,应根据房建设备病害存在情况,制定巡回检修周期.
b.掌握房建设备的技术状态,发现病害及时处理或上报。
c.对房建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技术监察。
d.参加大修、整修和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e.做好季节性工作和危险房建设备的应急处理及观测工作。
f.建立报修工作制度,做好报修登记、信息跟踪与反馈工作。
第4.2.2条整修整修是计划按周期对房建设备已发生的破损和病害进行修理.
a.整修工作以整治病害、消除危险为主,其标准是对破损部分基本原样修好。
b.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根据管内房建设备状态,安排好整修计划。
每年整修的生产、办公房建设备数量应占相应总量的17%左右。
其他除已售住宅外的房建设备整修,应采取周期修与状态修相结合的方法予以安排。
其数量根据各局情况自定。
第三节施工作业管理
第4.3.1条检修
a.对春(秋)检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病害应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制定计划报请上级处理。
b.凡属事故和一般灾害造成的破损,应做好应急处理。
c.要健全报修工作记录及管理制度,做好临时报修工作。
d.对季节性工作,应根据工作量和施工期限,先行安排,按期施工。
第4.3.2条整修
a.整修应按照批准的查勘单施工,并尽量缩短户修时间.施工前,查勘人员应向工班进行技术交底,由工长组织有关人员安排施工作业计划,做好劳力、材料、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完成计划的措施.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办理交验,清退剩余材料.
b.整修工作的重点是整治病害。
整修时对漏查的项目,应本着漏查不漏修的原则,一并修好,同时办理追加手续。
c.整修施工中,水、暖、电、土建等工种应协调配合,使病害一次修好。
第五章设备大修
第一节定义
第5.1.1条房建设备大修是对房建设备进行周期性修理,以解决维修处理不了的严重病害,达到根治病害,恢复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目的。
第二节大修工作范围
第5.2.1条房建设备结构破损、腐蚀,需要进行翻修或更换,以及因工作量大,维修解决不了的病害应列入大修.每年大修数量应占设备总量的3%左右。
第5.2.2条房屋大修应以整体大修为主,但某项结构或附属设备破损严重,工作量大,而其他方面状态尚好的,可作单项大修。
第5.2.3条不适应生产、生活的需要,无保留价值,或影响城市规划的危旧房建设备应予以报废或更新。
第三节计划的编制
第5.3.1条房建设备大修件名,应由房产建筑段提出。
工区、领工区(分段)根据春(秋)检资料和日常掌握的技术状态,按照大修范围,提出大修建议件名报段,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后,根据设备现状并考虑发展规划和抗震设防要求,编制建议计划,报上级房建主管部门审查.
第5.3.2条房产建筑段按分局、路局下达的计划,分别轻重缓急和季节特点,编制年度大修工程计划,安排设计和施工。
第5.3.3条对既有房建设备的大修、改修、扩建和抗震加固工程,应实行归口管理,由房产建筑段组织实施.
第四节大修设计
第5.4.1条大修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大修设计应严格掌握大修范围和计划金额,认真查勘,并充分利用旧料和原有构、部件,尽量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大修设计质量。
第5.4.2条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应按分管权限办理审批。
第五节施工管理
第5.5.1条大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开工前,设计人员须向大修施工队伍进行技术交底,使其明确设计意图、工程内容和主要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
施工负责人应在全面熟悉设计文件的基础上,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并制定完成计划的措施。
第5.5.2条大修施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5.5.3条大修工程开、竣工要有报告,变更设计要有批准手续,竣工后,应清理好现场,整理好竣工文件。
第六节检查和验收
第5.6.1条大修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按本规则第六章《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附件2)办理。
第5.6.2条大修施工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上道工序对下道工序负责,下道工序要对上道工序进行检验,认真执行“三检三验制”。
第5.6.3条对大修采用的原材料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构配件须有出厂合格证方可使用。
隐蔽工程应经有关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员共同检查签认合格后,方可覆盖。
第5.6.4条工程完工后,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初验,确认合格并备齐交接文件后,报请分局、路局验收。
对已验交的工程,要实行质量回访制度.
第六章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6.0.1条房建设备大修工程由批准设计文件的单位负责,维修中的整修工程(以下简称整修)由房产建筑段负责,分别组织施工、养护单位并邀请用户征求意见进行竣工验收。
维修中的检修工作和验收,由各局自行规定。
第6.0.2条已报竣工的大修、整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竣工交接文件,竣工交接文件主要包括:
a.设计文件或查勘单及变更记录;
b.竣工图(施工变动不大者,可利用设计图修改,原无设计图,只有设计或施工说明者,可免交竣工图);
c.隐蔽工程检查评定质量记录;
d.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
e.设备测试记录、开竣工报告、施工小结、施工日志、防(灭)白蚁记录、施工许可证等。
第6.0.3条大修和整修工程均应根据《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附件2)对所做工程的可评项目逐项进行检验,评定质量是否合格,然后据以评定整件工程的质量。
第6.0.4条工程项目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整件工程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工程项目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a.主要项目,即标准中采用“必须”、“不得”用词的条文,均全部符合规定;b一般项目,即标准中采用“应”、“不应"用词的条文,均基本符合规定;c有定量标准的项目,在抽查点数中有75%及以上的数据达到要求,且不合要求的数据对安全使用无不良后果,对艺术造型无显著缺陷.
2.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a.合格工程项目工数之和(大修按预算,整修按查勘单的计划用工,以下同)占检验工程项目工数之和的75%及以上,不到90%者;
b.合格工程项目数占检验工程项目的75%及以上,不到90%者;
c.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等项目)均达到合格者。
3.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优良:
a.合格工程项目工数之和占检验工程项目工数之和的90%及以上者;
b.合格工程项目数占检验工程项目数的90%以上者;
c.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等项目)均达到合格者。
第6.0.5条
验收时,发现下列病害之一的,其病害存在原因,属查勘设计者的责任,不评质量,修好后另报另验;属施工单位的责任,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
a.承重结构、构件有倒塌或坍塌危险(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判定);
b.屋面漏雨,需要局部翻修或串瓦;
c.烟囱、火炕、火墙、炉灶等设备,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
d.电线、灯头、闸刀、开关破损残缺,开关未切断相线,容易引起触电或着火;
e.站台、雨棚侵入建筑接近限界.
1.对于只进行水、暖、电、屋面、门窗、楼面、地面等单项大修的房屋,仅按所做项目评定质量;经检查鉴定属于急需而未列入大修项目的房建设备,修后也按所做项目检验评定质量。
2.凡预算查勘单中列的工程项目,施工中擅自削减或漏做者,该工程项目的质量为不合格。
第6.0.6条对不合格的工程项目,验收中应作出处理决定,明确作为缺点或进行修理或加固补强或返工重做,并需在验收记录上注明“××项目不合格,作为缺点”或“××项目不合格,进行修理”等。
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的,在未修到合格前,不得办理验收交接。
第七章供暖管理
第一节定义
第7.1.1条供暖设备大维修和冬季供暖是有供暖任务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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