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国家广东梅州丰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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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国家广东梅州丰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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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华投资优惠政策
优惠细则
优惠内容
受惠对象及其条件
备注
一、沿海开放地区及国家级开发区投资优惠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生产性企业优惠政策
二免三减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3、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再投资优惠政策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2、经营期不少于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所得股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四、产品出口优惠政策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
2、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
2、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职工各项补贴
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五、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2、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职工各项补贴
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出口退税
按增值税的征税率执行出口退税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关于对专用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免征所得税
免征所得税
1、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2、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
《关于对专用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研发费用可抵扣所得税
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免征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六、行业优惠政策
五免五减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七、鼓励类企业优惠政策
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进口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八、投资性公司优惠政策
可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投资性公司可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
投资性公司可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九、加工贸易企业优惠政策
不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不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简化管理程序
评定为A类且符合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为减轻企业负担,允许"实转"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
《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
》
十、综合类优惠政策
免征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抵免企业所得税
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中资银行贷款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取消特别限制。
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
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允许对中方股东发放股本贷款
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股本贷款
1、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
2、期限不超过10年。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取消强制性价值鉴定
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广东省投资优惠政策
优惠细则
优惠内容
受惠对象及条件
备注
一、税收减免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基: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5、设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6、设在保税区内的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不享受
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凡在广东投资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除上述情况外。
外商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不享受
免二减三
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经营期在10年以上者。
外商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不享受
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在优惠期满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2、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
3、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不享受
免五减五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
3、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外商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不享受
免一减二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
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外商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不享受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
2、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3、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
1、经济特区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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