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正标注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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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正标注稿
附件2
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修正标注稿)(征求意见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一般原则
第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处罚相当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升一个阶次进行罚款: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八)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罚款: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四)对生态环境造成特大危害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可以对行政处罚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
承办人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情形和依据。
一、环境信息公开14
1.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环境信息14
2.污染严重单位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14
二、环境保护设施管理15
1•未按期安装自动监控设备15
2•无自动监控设备即投入运行15
3.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违法16
4.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违法16
5.环境噪声自动监控违法17
6•无医疗废物在线监控装置17
7.不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18
7(原第30条).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18
&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单位不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18
9•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无合格环境保护措施19
10.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19
11•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19
12•未登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或者造假20
13.阻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20
14.不配合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测试21
15.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和记录21
16•不如实回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询问22
17.擅自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2
18•不报告不检修故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2
19.违规操作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失真23
20.违规操作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23
21.违规操作致生产工况、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24
22.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24
23.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审核25
24.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25
25.偷排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25
26.违规处理监控样品26
27.违规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26
28.违规变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数据、应用程序27
29.其他欺骗现场检查行为27
30(原第31条).无电磁辐射项目防护设施28
31(原第32条).无放射性项目防护设施28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28
1.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28
2.环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29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29
4.松花江流域环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30
5.具有放射性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即擅自运行30
新增6.环评文件内容有缺陷31
7(原6).环评机构不负责任致文件失实31
7•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报批环评——32
8.批准环评五年后方开工未重新报批环评32
9•建筑项目环保设施未同时试运行一33
新增&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配套环保措施和投资概算33
新增9.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保对策措施33
10.建筑项目逾期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34
11.建筑项目无合格环保设施即投入运营34
12.无合格水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运营35
13.松花江流域无合格水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运营35
14.无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即投入运营36
15.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运营36
16.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运营37
17.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运营37
18.环评机构拒绝接受检查或弄虚作假38
新增19•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38
新增20.未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39
新增21.技术机构违规收费39
四、水污染防治39
1.拒绝现场监督检查39
2.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39
3.拒报谎报水污染物事故40
4.未监测水污染物40
5.超标排污40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41
7.其他违法设置排污口41
8.排放油酸碱41
9.排放剧毒废液废渣42
10.清洗有油有毒车辆、容器43
11.排放或在岸滩堆放废弃物43
12.排放放射性物质44
13.违法排放废水污水45
14.偷排废水污水46
15.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有毒废水污水无防渗漏防护性措施46
16.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建设项目47
17.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开展建设项目48
18.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开展建设项目48
19.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垂钓等活动48
20.无水污染应急方案49
21.未启动水污染应急方案49
22.造成水污染事故50
23.松花江流域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51
24.松花江流域超标排污51
25.未设置排污口51
26.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污——52
27.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设立码头——52
28.利用储水层储存化学物质一52
新增25.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52
新增26.无排污许可53
新增27.排放废水未进行预处理53
新28.未采取防渗漏措施53
新增29.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54
新增30.地下油罐未使用防漏措施和检测54
新增31.拒绝复查55
新增32.未监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55
新增33.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55
五、大气污染防治56
1.拒绝现场监督检查56
2.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56
3•无排污许可57
4.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57
5•偷排大气污染物58
6.未监测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58
7•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监测数据59
&未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59
9.燃烧不合格煤炭59
10.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59
11.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60
12.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60
13.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60
14.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违法61
15.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61
16.石化行业未减少物料泄漏或未及时处理62
17.储油储气未使用油气回收装置62
18.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63
19.未回收或处理可燃性气体63
20.生产超标机动车等机械64
21.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64
22.机动车行业违反信息公开64
23.伪造机动车检验报告65
24.弄虚作假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65
25.使用不合格排放的移动机械65
26.柴油车、移动机械未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66
27.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移动机械66
28.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66
29.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67
30.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排放67
31.存放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68
32.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防治扬尘68
33.企业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定期监测、排查隐患68
34.企业未采取减排技术和工艺69
35.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69
36.造成大气污染事故69
37.规定期满使用高污染燃料70
38.燃煤锅炉、供热设施违法70
39.无防护措施排放或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71
40.无防治设施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71
41.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71
42.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72
43.违规燃放烟花爆竹72
44.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强制性应急措施72
45.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73
46.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73
47.超出许可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73
48.超出许可用途生产或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73
49.超出许可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74
50.向不合规的单位销售或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74
51.未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和排放75
52.维修、报废处理单位未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75
53.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未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75
54.单位应备案未备案75
55.单位未完整保存原始资料76
56.单位未及时、如实报告数据76
57.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必要资料76
58.拒绝、阻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监督检查77
59.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77
六、废弃物污染防治77
1.不申报登记或申报登记弄虚作假77
2.未妥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78
3.转让被淘汰设备78
4.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78
5.保护区内建设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79
6.跨省转移固体废物79
7.无防范措施致固体废物污染80
8.运输过程丢弃、遗撒固体废物80
9.拒绝固体废物污染现场监督检查80
10.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81
11.矿业固体废物贮存实施停用后未封场81
12.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致环境污染81
13.造成固体废物污染82
14.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被环保部门查出82
15.采用淘汰技术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82
16.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83
1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数据不合规83
1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无日常环境监测83
19.拒绝电子废物污染现场检查84
20.无照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84
21.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者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84
22.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85
23.违反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85
24.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86
25.无数据记录或数据记录弄虚作假86
26.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86
27.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87
28.进口固体废物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87
29.进口固体废物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致环境污染87
30.无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信息88
31.产生尾矿未申报登记88
32.逾期未完成尾矿设施88
33.拒绝尾矿污染现场检查89
34.接受尾矿污染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89
35.未按资格证书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89
36.未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手续90
37.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委托给无资质者处理90
38.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90
39.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90
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91
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91
2.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弄虚作假91
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者经营92
4.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擅自转移危险废物92
5.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93
6.混合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93
7.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94
8.未经处理将存装危险废物物品转作他用94
9.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94
10.运输过程丢弃、遗撒危险废物95
11.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95
12.不处置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用96
13.无照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96
1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重新申请97
15.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换证97
16.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后未妥善处理98
17.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废弃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98
18.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届满后未封闭98
19.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99
20.未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或及时提供处置99
21.未按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99
22.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00
23•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00
24.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00
25•拒绝接受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101
26.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而出口危险废物101
27.危险废物出口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102
28.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出口转移单据102
29.未按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出口转移单据102
30.拒绝接受对危险废物出口转移单据执行情况的检查102
31•未报送或抄报危险废物出口信息103
32.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103
33.未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弄虚作假104
34.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给无资质者经营105
35.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擅自转移105
36.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106
37.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07
38.不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107
39.无资质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108
40.未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108
41.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备案一109
42.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批109
43.未报备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一109
44.造成废弃危险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110
45.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废弃危险化学品110
46(原35).拒绝现场检查危险废物111
八、医疗废物环境管理111
1.无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监控制度111
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111
3.未登记并保存医疗废物资料112
4.未对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消毒112
5.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112
6.未定期检测医疗废物处置设施113
7.贮存医疗废物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113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114
9.医疗废物运送方式违规114
10.在非贮存地点丢弃、倾倒医疗废物115
11.医疗废物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116
12.将医疗废物交给无资质者收集、运送、贮存、处置117
13.医疗污水、传染病人排泄物排入排水管网致环境污染事故118
1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流失、泄漏、扩散医疗废物未紧急处理119
1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执法人员执法120
16.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120
17.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121
18.转让、买卖和运输医疗废物122
19.运输医疗废物的承运人责任122
新增20.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123
九、生化安全环境管理124
1.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报告124
2.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情况未报告124
3.未在期限内报告所销售、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信息124
4.未报告转让危险化学品情况125
5.拒绝接受新化学物质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125
6.无照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126
7.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126
8.未采取新化学物质风险控制措施126
9.将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无资质者127
10.未向新化学物质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127
11.未保存新化学物质相关材料127
12.将特定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127
1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或人员128
1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登记危险废物128
1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128
16.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129
17.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129
18.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记录或者未执行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29
十、放射性污染防治130
1.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130
2.拒绝放射性污染现场检查130
3.接受放射性污染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130
4.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运营131
5.违法运营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仪表131
6.放射性矿尾矿处置不符合要求132
7.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132
8.不按规定排放放射性废液132
9.不按规定处理贮存放射性废液133
10.将放射性固体废物委托无资质者处置133
11.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133
12.不按规定制定安全保卫及应急措施134
13.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及放射性污染情况134
14.不按规定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135
15.擅自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135
16.不按许可规定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136
17.无证经营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136
18.未按许可规定经营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136
19.改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经营活动未重新申请许可137
2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期满未延续137
21.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138
22.未依法变更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138
23.终止运营后未按规定变更或注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139
24.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139
25.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139
26.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规定备案140
27.将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未按规定备案140
28.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送交贮存未按规定备案140
29.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符合安全防护要求141
30.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141
31.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141
32.未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142
33.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备142
34.经营未列入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142
35.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143
36.未按规定对放射性物质相关场所、装置实施退役143
37.未按规定评估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安全防护状况144
38.发现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144
39.经营放射性同位素、装置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144
40.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将放射性废物送交贮存、处置145
41.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将放射性废物送交贮存、处置145
42.核设施营运单位将放射性废物送交无资质者贮存、处置145
43.核技术利用单位将放射性废物送交无资质者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146
44.将放射性废物送交无资质者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146
45.擅自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147
46.未按许可规定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147
47.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148
48.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情况148
49.放射性废物相关单位未如实报告情况148
50.拒绝放射性废物相关监督检查149
51.接受放射性废物相关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149
52.放射性废物相关单位未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150
53、放射性物品托运人未监测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150
54.放射性物品托运人托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150
55.放射性物品托运人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151
56.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151
57.放射性物品托运人、承运人未做好事故应急工作151
58.未进行辐射监测151
59.未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152
60.未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152
61.未开展个人剂量监测152
62.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处理152
63.未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管理系统153
64.未统计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153
65.无资质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153
66.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154
67.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违法154
68.未在说明书中告知用户存在放射源154
69.销售、使用者未将废旧放射源交回154
70.造成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155
71.不按规定收集和包装放射性废物155
72.擅自进入省放射性废物库区155
73.不及时申报放射性核素使用情况或弄虚作假155
74.拒不送贮放射性废物156
75.发生放射性污染问题不立即报告156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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