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法律法规适用性识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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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法律法规适用性识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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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法律法规适用性识别
环 境 因 素 法 律 法 规 适 用 性 识 别
序号
环境
影响
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对 应 的 法 规 条 款
1
能
源
消
耗
办公设备
用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降低能耗
2
暖通设备
用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降低能耗
3
电梯运行
设备用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降低能耗
4
办区域
照明用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降低能耗
5
公共区域照明用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降低能耗
序号
环境
影响
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对 应 的 法 规 条 款
6
资
源
消
耗
生活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义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加强对单位人员节约用水的宣传;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使用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工艺、设备、器具。
居民应当增强节约用水意识、使用节水型器具,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义务
7
绿化用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时,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在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8
保洁用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义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加强对单位人员节约用水的宣传;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使用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工艺、设备、器具。
居民应当增强节约用水意识、使用节水型器具,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9
暖通循环用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义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加强对单位人员节约用水的宣传;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使用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工艺、设备、器具。
居民应当增强节约用水意识、使用节水型器具,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10
其他水管路、阀门的潜在的漏水、跑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义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加强对单位人员节约用水的宣传;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使用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工艺、设备、器具。
居民应当增强节约用水意识、使用节水型器具,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11
办公纸张的消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降低能耗
序号
环境
影响
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对 应 的 法 规 条 款
12
大
气
污
染
车辆
尾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八条本市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市或者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指排气污染物,包括发动机排气管废气、曲轴箱泄漏、油箱及燃料系统的燃料蒸发的排放物。
发动机排气管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1983年颁布,按标准规定的日期进行检测。
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标准已于1989年颁布,按标准规定的日期进行检测。
油箱及燃油系统燃料蒸发污染物待排放标准颁分后,按标准规定日期进行检测。
序号
环境
影响
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对 应 的 法 规 条 款
13
大
气
污
染
餐厅油烟
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八)全市餐饮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
其准灶头数:
≥l,<3为小型 ≥3,<6为中型 ≥6为大型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为小型 ≥5,00,<10为中型 ≥10为大型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为小型 ≥3.3,<6.6中型 ≥6.6为大型
大、中、小型饮食企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小型60%、中型75%、大型85%
.1排放油烟的坎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为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序号
环境
影响
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对 应 的 法 规 条 款
14
大
气
污
染
氟利昂
潜在泄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有关空气中臭氧浓度的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有关空气中臭氧浓度的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有关空气中臭氧浓度的标准
15
配电室运行时电气线路潜在火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同“办公装饰活动中电器潜在的火灾”内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九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16
装修潜在
火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九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序号
环境
影响
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对 应 的 法 规 条 款
17
大
气
污
染
办公装饰活动中潜在的电器火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
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九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序号
环境
影响
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对 应 的 法 规 条 款
18
大
气
污
染
装修活动中的有害气体粉尘排放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家居装修使用材料,涉及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应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有关有害气体的排放标准
19
保洁清扫
扬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绿化责任制,对建成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做好养护工作。
对城市道路进行清扫活动的,应当防止扬尘污染。
20
暖通管道
煤气泄漏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九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21
设备维修
活动中
机油挥发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有关有害气体的排放标准
序号
环境
影响
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对 应 的 法 规 条 款
22
土
壤
污
染
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
一、凡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或已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一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或“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在,必须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大力推广在其它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大厦和工业区的具体名单由市市政管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必须选定适宜的地点或场所配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容器设施和厨余垃圾处理设备。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须采用市市政管委印制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按统一的式样和颜色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
餐饮垃圾
同上“生活垃圾”
同上“生活垃圾”
24
保洁垃圾的存放与清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25
除草剪枝的废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同上“保洁垃圾的存放与清运”
序号
环境
影响
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对 应 的 法 规 条 款
26
土
壤
污
染
装修垃圾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
四、装修、装饰住宅不得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及周围环境,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装修、装饰住宅所产生的废料、杂物、渣土等垃圾应自行及时清运,不得倒入垃圾通道,不得堵塞排水管道。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家居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
第十三条家居装修使用材料,涉及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应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27
装修油漆桶的废弃
同“装修垃圾处理”的相关内容
同“装修垃圾处理”的相关内容
28
灯管、硒鼓、墨盒、磁盘
电池的废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序号
环境
影响
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对 应 的 法 规 条 款
29
土
壤
污
染
绿化农药的使用及包装物废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同“灯管、硒鼓、墨盒、磁盘、电池的废弃”条款
30
除草机漏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同“灯管、硒鼓、墨盒、磁盘、电池的废弃”条款
31
保洁消杀剂的使用及使用后剩余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同“灯管、硒鼓、墨盒、磁盘、电池的废弃”条款
32
暖通设备维护废机油、废零件、含油棉丝废弃、水箱清洗的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同“灯管、硒鼓、墨盒、磁盘、电池的废弃”条款
序号
环境
影响
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对 应 的 法 规 条 款
33
土
壤
污
染
暖通阳离子树脂的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同“灯管、硒鼓、墨盒、磁盘、电池的废弃”条款
34
设备维修活动中含油棉丝等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同“灯管、硒鼓、墨盒、磁盘、电池的废弃”条款
35
业主废弃的灯管、电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同“灯管、硒鼓、墨盒、磁盘、电池的废弃”条款
36
医疗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同“灯管、硒鼓、墨盒、磁盘、电池的废弃”条款
37
噪
音
污
染
暖通制冷机组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8
设备维修活动中电锯、电机等噪音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发声设备,其声响不得妨扰四邻。
39
电梯
运行噪音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发声设备,其声响不得妨扰四邻。
序号
环境
影响
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对 应 的 法 规 条 款
40
噪
音
污
染
装修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该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在北京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机动车辆允许噪声》(GB1495-79)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7055
4.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条家居装修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相邻居民正常住用所造成的影响。
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
序号
环境
影响
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对 应 的 法 规 条 款
41
噪
音
污
染
汽车噪音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在北京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机动车辆允许噪声》(GB1495-79)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在北京地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门、窗、挂车和载重等部位不准有撞击声,制动时不准有尖叫声;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车外最大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第十四条一切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外地时京车辆),其喇叭声级在车前方二米处测量,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分贝(A)。
驾驶人员使用喇叭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夜间在三环路以内或郊区城镇行驶时,不准鸣喇叭;
(二)在非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地区内行驶如需按喇叭时,一次时间不许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
(三)在任何时间、地区内,不准用喇叭叫门、叫人;
(四)凡设有禁止鸣喇叭标志的地区,一律不准鸣喇叭。
42
空调噪音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发声设备,其声响不得妨扰四邻。
43
水污染
生活污水、餐厅污水排放、中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1.3执行三级标准
44
冷却塔水体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1.3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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