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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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殊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 煤矿企业(矿井)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3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掌握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冲击地压防治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冲击地压防治技术治理工作负责。
第4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需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打算,保证满意防冲工作需要。
第5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6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需建立冲击地压猜测预报制度、冲击地压危急区域治理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等。
第7条 鼓舞科研单位和煤矿企业加强防治冲击地压讨论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防治冲击地压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其次章 一般规定
第8条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四周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猛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矿井可根据冲击地压发生时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展冲击地压分类。
应当针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实行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9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急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10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进展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剧烈震惊、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第11条 煤的冲击倾向性鉴定根据《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2局部:
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25217.2-2022)进展。
第12条 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根据《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局部:
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25217.1-2022)进展。
底板岩层参照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的测定标准执行。
第13条 煤矿企业应当托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25217.1-2022/GB/T25217.2-2022)的机构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
鉴定单位应当在承受托付之日起9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并供应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14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需进展冲击危急性评价。
第15条 煤层冲击危急性评价可采纳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
评价结果分为四类:
无冲击危急、弱冲击危急、中等冲击危急、强冲击危急。
后三类煤层具有冲击危急性,为冲击地压煤层。
煤、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危急性的煤层为严峻冲击地压煤层。
开采严峻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峻冲击地压矿井。
冲击地压矿井经冲击危急性评价后划分冲击地压危急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急区域可按冲击危急等级实行一种或综合的防治措施,实现分区治理。
第16条 新建矿井煤层具有冲击倾向性时,在可行性讨论阶段应当进展冲击危急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
第17条 冲击危急性评价报告可托付具有冲击地压讨论根底与评价力量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治理阅历的煤矿企业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
报告必需由矿井、煤矿企业分级审查。
第18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需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治理人员。
冲击地压矿井必需设立特地的防冲机构,并配备特地防冲技术人员与特地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需满意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
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治理制度。
第19条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治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第20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需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打算。
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5年编制一次,年度防冲打算每年编制一次。
中长期防冲规划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要在进展修订年度打算时作补充说明。
年度采掘打算调整时,要依据实际状况修订年度防冲打算。
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打算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
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治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规划、冲击地压危急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规划、安全费用规划、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年度防冲打算主要包括本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下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急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年度科研打算、安全费用打算、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年度培训打算等。
第21条 有冲击地压危急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需包括防冲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应当依据防冲设计编制,主要包括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急性评价、冲击地压监测方案、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
第22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需实行冲击地压危急性猜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23条 矿井必需建立防冲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治理人员进展冲击地压学问的训练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学问和技能。
第24条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急的,必需编制防冲设计。
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爱护层的选择、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挨次、采煤方法、生产力量、支护形式、冲击危急性猜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一)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
多水平之间相互影响、多水平开采挨次、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挨次、爱护层设计等。
(二)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
采区内工作面采掘挨次设计、冲击地压危急区域与等级划分图、基于防冲的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三)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
防冲必需具备的装备、防冲机构和治理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第25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展矿井生产力量核定,在冲击地压危急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急性评价结果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力量,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采速度。
提高矿井生产力量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需组织专家进展论证。
第26条 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急的区域,实行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退冲击地压灾难时,不得进展采掘作业。
第27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展采掘作业。
对于有冲击地压危急的采掘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需停顿其中一个工作面,确保两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掘进工作面之间应留有足够的作业间距,以避开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的发生。
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开开采相互影响。
第28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峻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展安全性论证。
在实行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冲击危急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前方可连续使用,且必需加强监测。
第29条 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假如留有底煤必需实行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
第30条 严峻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两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避开相互影响。
第31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挨次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假如特别状况必需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进展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也应相应地标出煤柱和开采边界的影响范围和有效卸压范围。
第32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应组织专家进展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展采掘作业。
严峻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33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依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
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纳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
第34条 采纳垮落法治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全部支柱必需回净。
第35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接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m以上、长度在1km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m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四周时,必需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36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明确规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37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周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需进展冲击危急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前方可开采。
第38条 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穿或错层穿插时,应当在距离贯穿或穿插点50m之前开头实行防冲专项措施。
第39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急的高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应当依据本矿井条件,确定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复合灾难的主导类型,制定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特别涌出复合灾难的特地技术措施。
第40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急的简单水文地质、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依据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煤层自然发火时应当综合防治考虑冲击地压。
第41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需制定避开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煤尘、瓦斯燃烧和爆炸等次生灾难的专项措施。
第42条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急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根底上,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进展审批。
第43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急的急倾斜煤层,顶板具有难垮落特征时,应当对顶板活动进展监测预警,制定强制放顶或顶板预裂等措施,实施措施后必需进展顶板处理效果检验。
第三章 冲击危急性猜测、监测、效果检验
第44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需进展区域危急性猜测(以下简称区域猜测)和局部危急性猜测(以下简称局部猜测)。
区域猜测即对矿井、水平、煤层、采(盘)区进展冲击危急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急区域和确定危急等级;局部猜测即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进展冲击危急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急区域和确定危急等级。
第45条 区域猜测与局部猜测可依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纳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急性,还可采纳其他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
猜测结果分为四类:
无冲击危急区、弱冲击危急区、中等冲击危急区、强冲击危急区。
依据不同的猜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46条 必需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急性监测制度,区域监测应当掩盖全矿井范围,局部监测应当掩盖冲击地压危急区,区域监测可采纳微震监测法等,局部监测可采纳钻屑法、应力监测法等。
第47条 采纳微震监测法进展冲击地压危急区域监测时,微震监测系统的监测与布置应当掩盖待监测区域范围,可对微震信号进展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并能确定微震发生的时间、能量(震级)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第48条 采纳钻屑法进展冲击地压危急区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当依据实际条件确定。
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到达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急;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推断冲击危急的参考指标。
第49条 采纳应力监测法进展冲击地压危急区局部监测时,应力传感器应依据冲击危急性评价结果,安装在具有冲击危急性的巷帮、顶板或底板中,掘进巷道应力测点滞后掘进迎头不超过50m,回采巷道、上下山、大巷或硐室等应在四周采掘活动开头30天前布置应力测点。
合理确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与冲击地压危急判别指标。
第50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依据矿井的实际状况和冲击地压发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
应当用试验室试验或类比法先设定一个预警临界指标初值,依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存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确定冲击地压危急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51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需有特地技术人员从事监测与预警工作;必需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应制度。
第52条 冲击地压危急区域必需进展日常监测,防冲专业人员对冲击地压危急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每天进展综合分析,编制监测日报并判定冲击地压危急程度,经矿总工程师、防冲负责人签字后,准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53条 当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急预警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消失剧烈震惊、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具有冲击地压危急时,应当马上停顿作业,根据冲击地压避灾路线快速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调度室。
第54条 冲击地压危急区域解危施工时,必需撤出冲击地压危急区域全部与防冲施工无关的人员,停顿一切与防冲施工无关的设备运转。
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需对解危效果进展检验,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确认危急解除前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55条 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急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现场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状况对工作面冲击危急程度进展评价,并实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56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需实行区域防冲和局部防冲相结合措施。
对矿井设计、采(盘)区设计阶段应领先行实行区域防冲措施;对已形成的采掘工作面以准时跟进局部防冲措施为主。
第57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中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挨次、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爱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第58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展开拓方式选择时,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开拓巷道层位与间距,尽可能地避开局部应力集中。
第59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展采掘部署时,应当使巷道处于应力降低区,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或小煤柱护巷,避开或减弱巷道的冲击危急性。
第60条 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的开采挨次,避开消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域。
第61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展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开开切眼和停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62条 具备开采爱护层条件的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开采爱护层。
开采爱护层时,应当依据煤层层间距、煤层厚度、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等状况综合考虑开采爱护层的可行性。
优先开采无冲击危急或弱冲击危急的煤层,有效减弱被爱护煤层的冲击危急性。
第63条 爱护层的有效爱护范围应当依据爱护层和被爱护层的煤层赋存状况、爱护层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等矿井实际条件确定;爱护层回采超前被爱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细则第27条的规定;爱护层的卸压滞后时间和对被爱护层卸压的有效时间应当依据理论计算、现场观测或工程类比综合确定。
第64条 开采爱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急的区域,必需实行其它防冲措施。
第65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采纳长壁综合机械化开采方法。
第66条 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纳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展弱化处理。
第67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在区域防范根底上选择合理的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等局部防冲措施。
第68条 采纳煤层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卸压钻孔参数应当依据冲击危急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实际详细条件综合确定。
确定和调整钻孔卸压方案应当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必需制定防止打钻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69条 采纳煤层爆破措施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实际状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等方法,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明确规定爆破孔布置(孔深、孔径、孔距、装药量)、起爆间隔时间、起爆方法、一次爆破的孔数。
必需编制专项安全措施,起爆点及戒备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躲炮时间不得小于30min。
第70条 采纳煤层注水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煤的浸水试验结果确定注水压力、注水量、注水时间、注水孔布置参数等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第71条 采纳顶板预裂爆破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邻近钻孔顶板柱状图和工作面来压状况,确定岩层爆破层位,依据爆破岩层层位确定爆破钻孔方位、倾角、长度等爆破参数。
第72条 采纳顶板水力致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致裂地点顶板岩层柱状图与岩层等厚线图、顶板物理力学性质等,确定压裂孔布置(孔深、孔径、孔距)、高压泵压力、致裂时间等参数,同时编制专项安全措施。
第73条 采纳底板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邻近钻孔柱状图和煤层及底板岩层产状,确定岩层爆破层位,依据爆破岩层位确定爆破钻孔方位、倾角、长度等爆破参数。
第74条 采纳底板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卸压钻孔参数应当依据冲击危急性评价结果、底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实际详细条件综合确定。
第75条 冲击地压危急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需进展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展采掘作业。
防冲效果检验可采纳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防冲效果检验的指标参考监测预警的指标执行。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76条 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急区域时必需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
准入制度必需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间和人数。
第77条 进入严峻冲击地压危急区域的人员必需实行穿戴防冲服等特别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爱护。
第78条 评价为有冲击地压危急的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m。
第79条 冲击地压危急区域不得存放备用材料和设备;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洁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地压危急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实行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避开因冲击地压抛起对人员造成损害。
第80条 冲击地压危急区域的巷道必需实行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必需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中规定。
加强支护可采纳单体液压支柱、门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式支架等。
采纳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时,必需实行防倒措施。
第81条 严峻冲击地压危急区域,必需实行防底鼓措施。
防底鼓措施可依据巷道底板岩性实行底板卸压、底板加固等措施。
底板卸压可实行底板爆破、底板钻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纳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带有底梁的液压支架、打设锚杆(锚索)、底板注浆等。
第82条 冲击地压危急区域巷道扩修前必需进展冲击危急性检测。
巷道扩修时必需制定特地的防冲措施,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
第83条 冲击地压巷道支护要依据冲击地压危急性进展支护设计,可采纳抗冲击的锚杆(锚索),可缩支架及高强度巷道液压支架等,提高巷道抗冲击力量。
巷道严禁采纳刚性支护。
第84条 有冲击地压危急的采掘工作面必需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压风管路应当实行爱护措施,防止冲击破坏。
第85条 应当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在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和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需把握作业地点发生冲击灾难的避灾路线以及被困时的自救常识。
第86条 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必需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次生灾难事故的发生。
恢复生产前,必需查清事故缘由,补充实施区域防冲与局部防冲措施。
通过专家论证后,强化实施综合防冲措施,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确认冲击地压危急解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87条 本细则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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