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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
潮州市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1日
三、
四、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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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八、
九、
十、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机构〃〃〃〃〃〃〃〃〃〃〃〃〃〃〃〃〃〃〃〃〃〃〃〃〃〃〃〃〃〃〃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可行性分析〃〃〃〃〃〃〃〃〃〃〃〃〃〃〃〃〃〃〃〃〃〃〃〃〃〃〃〃〃
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项目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实施步骤〃〃〃〃〃〃〃〃〃〃〃〃〃〃〃〃〃〃〃〃〃〃〃〃〃〃〃〃〃〃〃〃〃〃〃
特许经营服务质量考核〃〃〃〃〃〃〃〃〃〃〃〃〃〃〃〃〃〃〃〃〃〃〃
政府承诺与保障〃〃〃〃〃〃〃〃〃〃〃〃〃〃〃〃〃〃〃〃〃〃〃〃〃〃〃〃〃
监督管理〃〃〃〃〃〃〃〃〃〃〃〃〃〃〃〃〃〃〃〃〃〃〃〃〃〃〃〃〃〃〃〃〃〃〃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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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它需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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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效率,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融合发展,保障市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纳入我市的城乡公共交通体系,作为城乡公共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
参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以《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为指导,由潮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我市公共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项目。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潮州市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
二、项目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三、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内容:
本项目特许经营内容为潮州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及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避免多个经营主体、多种共享单车运营模式形成的重复投资、过度竞争、交通拥堵、单车停放秩序杂乱、服务质量下降等多方面问题。
二)项目规模:
项目投资规模为4000-4500万元人民币
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建设单车驿站(包括电子站牌、电子围栏和物理隔离设施)1500个,投放共享单车20000辆。
其中主城区站点不低于500个,共享单车不少于10000辆,各县区由运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建设、投放。
(三)实施进度:
特许经营项目于2018年11月底前由潮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潮州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向社会公告,采取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授权单位并签署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单位按合作协议建设单车驿站、投放单车正式运营;后续每年度根据实际情况新增或加密停放站点及增加投放车辆。
四、项目可行性分析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公共租赁自行车项目及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营运,具有政策可行性、社会效益可行性、经济效益可行性、环境保护可行性。
(一)政策可行性
1.经国务院同意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明确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的方式之一:
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2.《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二)社会效益可行性
潮州市现有人口272万人,预计到2020年,潮州市域常住人口为300万人,城镇化率约达到70%,城镇人口为210万人左右,2030年,潮州市域常住人口为340万人,城镇化率约达到75%,城镇人口为255万人左右,潮州市的快速发展对公共
交通绿色出行等配套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潮州居民出行调查,将出行方式分为步行、自行车、助力车、公交、出租车、摩托车、小汽车等方式,居民摩托车出行比例最大,达35.36%;其次是自行车,达25.96%;私人小汽车排在第三位,达15.07%;其他依次是步行、助力车等方式。
私人机动化出行方式占全方式出行比例已经超过了50%,而公
交出行比例仅为0.42%,这反映了潮州市城市居民出行距离短、公交发展水平较低的特点。
甚至,仍存在大量摩的和非法电动三轮车等非法经营主体,其车辆安全技术条件极差,超载、违规行驶等现象屡见不鲜,存在极大的公共出行安全隐患。
随着互联网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各种信息化技术正不断提升群众生活的便利性,“互联网+单车”理念从提出、试点到推广,发展相当迅猛。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有效满足了公众短距离出行需求,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但同时也出现了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竞争无序、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亟待规范的问题。
为确保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范有序,潮州市政府为此采取了多项措施:
一是叫停小鸣单车、ofo小黄车等多家共享单车企业擅自进入我市无序运营的行为;二是组织向公共租赁自行车或共享单车发展较为规范的地市进行考察学习;三是组织召开多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研讨会议,专门研究公共自行车发展态势;四是根据国家十部委的指导意见,通过竞争性谈判以试点模式开展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在全国率先推出企业属地注册、资金属地监管、建设电子驿站、严
控车辆投放规模的监管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试点的经验在于将共享单车纳入公共交通体系,全面整合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自行车”两种不同业态的优缺点,提出“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的创新理念,建立了政府与企业之间互联互助的良性合作机制,保障了共享单车在我市的有序推进及规范运营,有利于消除城区交通安全隐患,缓解城市道路拥堵,方便市民出行,助力实现平安交通、绿色交通和智慧交通的总体建设目标。
从试点情况看,优选一家符合社会预期、经营行为规范的企业作为唯一的经营主体,并将其纳入我市的公共交通体系是我市公共自行车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
(三)经济效益可行性
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规划,未来潮州市将呈现旅游、工业、
商业等齐头并进的蓬勃局面,特别是近年我市大力打造古城旅游带旺整个潮州主城区经济,由特许经营企业自主投资带来的规范、有序的绿色骑行环境对古城旅游大有裨益,能为绿色出行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提高社会出行满意度。
初步估计特许经营企业首期建设运营需投资约1500万元,后续每年投入约300万元,地方财政对基础设施(单车驿站)建设投资部分予以适当补贴。
项目由企业自主投资,自负盈亏,实施低价格政策,在特许政策保护下,收益率可达到5%以上。
与其它城市财政投资建设公共自行车系统、商业共享自行车自主并轨运营相比,有利于充分运用财政杠杆的拉动作用,实现社会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共赢。
(四)环境保护可行性
党中央“十三五规划”明确指出:
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实施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可从多方面实现绿色出行、节能减排的发展目标。
实施特许经营,可以保障经营主体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规定,统一建设规范的电子驿站及在保障合理运营收益的情况下加强单车的更新、维护,保障市民骑行安全。
随着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的全面推广,绿色骑行理念深入民心,市民自觉选用公交、单车等交通方式出行,可大幅减少潮州市特别是市区内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的保有量及出行率,从而降低交通拥堵,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助力绿色出行。
五、特许经营协议草案内容及特许经营期限
(一)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主要包括协议特许经营基本内容(项目名称、内容、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企业准入资质条件和基本经营管理制度、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时明确特许经营有关设施设备要求、运营管理要求和用户安全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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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许经营期限: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年,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原特许经营企业续约。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一)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并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2.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固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不低于车辆实际投放数量5%o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建立企业运营信息平台。
3.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运营企业,应为用户押金和预付金分别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专用账户,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
5.投放车辆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具备智能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
6.具备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建设带物理隔离设施的停车电子围栏的能力,确保车辆停放方便、有序。
7.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
8.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9.具备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规划在主城区建设250个符合要求的单车电子驿站,投放单车5000辆的能力。
(二)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通过公告选择意向投资者,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七、实施步骤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并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公安、发改、住建、城管、规划、工商、质监、旅游、金融等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共同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市交通运输局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修编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潮州市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获得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1)发布《潮州市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期7天。
(2)根据招标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
(3)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标,优选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当有效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本次招标流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第二次招标,若第二次招标失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入邀请招标程序。
(四)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7日。
(五)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交通运输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市交通运输局与中标的投资主体签署《潮州市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项目协议》。
八、特许经营服务质量考核
(一)由市交通运输局参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制定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具体办法,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用户资金监管)、服务管理(用户满意度、用户保险、用户信息安全、应急情况处置)、政府评价(科技化监管、停放秩序管理、执行行政指令情况)等。
(二)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每年初对特许经营企业上一年度经营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的新增站点、车辆投放、资金补助等。
九、政府承诺和保障
(一)政府承诺1.特许经营共享单车资源范围为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经营及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营运。
2.本项目特许经营资质的获取与经营对象具有唯一性,在特许经营期间,政府不再新增其它企业进入经营同类业务。
(二)保障措施
1.协调单车驿站用地的无偿使用。
市城管局负责牵头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协调落实单车驿站的规划设置,供特许经营企业无偿使用。
2.建立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长效补贴机制。
将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纳入公共交通体系,将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单车驿站)纳入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范围,参照《潮州市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公交站亭建设管养的补助标准,给予特许经营企业建设单车驿站(电子站牌、电子围栏区域物理隔离)费用按每个5000元进行补助、单车驿站管养按每个每年500元进行补助。
十、监督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特许经
营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履行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制止和排除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2、督促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
3、对特许经营者提供的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
4、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或者年度评估,并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
5、受理、处理公众对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活动的投诉,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信誉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6、制定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应急预案,在出现
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户权益不受侵害及项目的顺利过渡。
7、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或者监督原特许经营者向新特许经营者移交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发展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的舆论宣传工作;做好公共租赁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和绿道网建设;负责全市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规划、停放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行为和占用停车设施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站点车辆停放秩序良好。
(五)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机动车辆及其他车辆占用停车设施行为,查处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对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实施监管指导。
(六)市住建局负责推动绿道网发展规划落实,负责督促全市慢行交通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绿道建设项目实施单位配套完善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设施。
(七)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完善全市慢行交通建设规划。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会同市直各职能部门实施属地管理,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负责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通行的日常执法管理及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组织对侵占、盗窃、破坏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相关投诉和建议。
(九)市发改、工商、质监、旅游、金融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因项目运营及管理需求所投入的车辆、站点配套设备设施等资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站点及配套设施设备(电子驿站牌、站点护栏等)由政府或新获取特许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收购处理,具体价值
由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回购价格。
(二)已投放共享单车由原特许经营企业全部予以收回。
(三)其它资产按政府财政及税务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它需说明事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方案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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