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新西兰认证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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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西兰认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下家用和类似用途
设备产品实施认证的补充要求
1前言
本文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对《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6:
2007)(以下简称“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实施规则”)制定的补充要求。
在对出口新西兰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类产品实施认证时,除应按照“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实施规则”中适用的要求外,还应按照本补充要求实施认证。
2适用范围
本补充要求适用于“协定”中的特指产品列出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
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和制冰机类;电风扇类;家用电动洗衣机/脱水机类;储水式电热水器类;室内加热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类;快热式电热水器类;电熨斗类;电烤箱类;家用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电烤炉类;吸油烟机类;液体加热器类;电饭锅类。
注:
特指产品是指“协定”实施安排一中的列表A.1列出的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
3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方法及检测报告
对于特指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实施规则”所列检测标准(4.2.2.1条)不再适用。
适用的检测标准见附件1。
对于特指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实施规则”所列检测项目(4.2.2.2条)仍适用。
但需增加:
1)基于“协定”的中新标准差异的检测项目;
2)“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实施规则”附件4所列安全元器件、重要零部件、材料,还应满足整机检测标准的要求。
对于特指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实施规则”所列检测方法(4.2.2.3条)仍适用。
但对于基于“协定”的中新标准差异,还应依据“协定”中对应新西兰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对于特指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实施规则”所列型式试验报告(4.2.3条)仍适用。
但对于特指产品的检测报告,还应补充“协定”的中新标准差异测试项目部分的试验报告内容。
4获证后的监督
对于特指产品,获证后的监督还应增加:
1)检查新西兰标志的使用情况;
2)认证机构应根据“协定”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3)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协定”的要求。
5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对于特指产品,持证人还应遵守“协定”的规定。
对于特指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实施规则”所列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条)不再适用。
仅涉及安全的认证标志为:
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的认证标志为:
6认证收费
对于特指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实施规则”所列收费(7条)不再适用。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定”实施安排一中所列明的标准差异项目收取。
附件1:
家用电器认证依据的标准
对于特指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实施规则”所列附件2不再适用。
适用的家用电器认证依据的标准为:
产品种类
特指产品
范围
产品描述
适用标准
基于《中新协定》的中新标准差异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对于交流设备,其额定频率应当为50Hz或额定频率范围
包含50Hz
对于单相设备,其额定电压应当为230V或额定电压范围
包含230V
对于三相设备,其额定电压应当为400V或额定电压范围
覆盖400V
为防护电击,设备不允许为0类和01类
必须提供英文的安全指导或说明书
对于便携式交流单相设备其额定电流不超过10A,其通过
一个带插头的电源线与电源连接,插头应当符合AS/NZS
3112.要求
对于交流单相设备其额定电流不超过10A,其通过插脚
插入电源插座与电源连接,插脚应当绝缘并符合AS/NZS
3112.附录J的要求
器具应经受GB4706.1-2005第30.2条耐燃试验的要求。
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和制冰机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
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3.有效容积≤500L.
GB4706.1-1998
GB4706.13-2004
仅适用于热带器具
GB4706.13修订如下:
22.30122.114条款后插入以下差异:
22.301可触及玻璃面板任何一个正交直径超过75mm区域应当由玻璃面板制成,并且当玻璃破碎时能够粉碎成小块。
注1:
覆盖有透明胶粘剂的玻璃材质的外门被认为是可触及的。
通过以下的试验证明符合性,样品数量2台卸下附着在被测玻璃板上的框架或其他零部件,将玻璃板放置在刚性水平面上。
注2.被测样品边缘被一圈粘胶带所包围,使得在不干扰样品破裂的前提下将碎片保持在一定的位置。
被测样品通过测试冲头将其击碎,该测试冲头的头部重75g±5g,具有由炭化钨构成的角度为60°±2°的圆锥状尖端。
将冲头放置在距被测玻璃最长边缘的中点内侧约13mm处,用锤子击打冲头以击碎玻璃。
将一个50mm×50mm的透明防护罩放置在破裂的玻璃样品上,其不应放置在距样品边缘25mm或在冲击点半径为100mm的区域内。
评估应在至少两个区域进行,并且所选区域应包含最多的碎片。
应计算在透明罩内的碎片数量,每个评估区域应不少于40个碎片。
注3对于曲面玻璃,要在同材质的平面玻璃样品上进行试验。
GB4343.1-2003
无差异
GB17625.1-2003
无差异
电风扇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3.通过电动机驱动扇叶旋转产生流动气流通风排气
GB4706.1-1998
GB4706.27-2003
仅适用于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器具
GB4706.27作如下修改
7.1在第1段之后增加了以下要求:
带有灯具的风扇应标出可以使用的灯具的类型、型号规格等信息
7.12.1取消第一个破折号后面的内容
用下面的内容替代第三个破折号后面的内容:
-对于高位安装的风扇,应保证安装后扇页距离地面至少在2.1m。
8用以下内容代替标准中正文:
GB4706.1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8.1.1修改
第2段的测试方法用下述内容替代:
不移去灯炮,然而应确保装取灯泡期间不会触及带电部件。
15.1.1将第一段增加的内容用下述内容替换:
对预定安装于窗户和墙壁外的风扇的外置部分应根据IEC60529中14.2.4进行试验,对不安装在墙壁和窗户外的风扇部分应防止受到摆动管的溅水。
风扇在静止状态下进行试验,然后施加额定电压,并使百叶窗或类似装置在打开状态下再次进行试验。
22.102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的要求
对可连接灯具的风扇,应提供合适的接线端子和内部线。
连接灯具的内部线的绝缘应至少与符合AS/NZS3191要求的R-S-150的绝缘相当。
25.5删除第25.5条,并用下述内容代替:
25.5增加:
便携式风扇及隔墙扇允许使用Z连接。
GB4343.1-2003
无差异
GB17625.1-2003
无差异
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负载容量不超过10公斤的干衣)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用于对衣物和纺织物品进行洗涤、脱水处理的;
可安装有加热、脱水和干燥的装置;
3.离心式脱水机、带有离心式脱水功能的洗衣机,其负载容量为≤10Kg的干衣机。
注:
滚筒式干衣机不能单独认证,洗衣机可以带干衣功能。
GB4706.1-2005
GB4706.26-2000
GB4706.24-2000
GB4706.20-2004
GB4706.26修订如下:
7.12.1在第3段插入以下修改:
对于装有电源线和插头的器具,则说明书应说明:
如果器具由电线延伸装置或电子便携式插座设备供电,则它们应置于适当的位置,以防止溅湿或湿气的侵入。
GB4706.24修订如下:
2.2.9水温在50℃到65℃士5℃范围内
7.12.1在第3小条后,插入以下修改:
对于装有电源线和插头的器具,则说明书应说明:
警告:
如果器具由电线延伸装置或电子便携式插座设备供电,则它们应置于适当的位置,以防止溅湿或湿气的侵入。
在7.12.1条后,插入以下修改:
7.15增加
涉及到连接到热水水源的警告应置于器具连接热水水源的进口处
GB4706.20修订如下:
7.1增加以下修改:
7.1增加
如果适用,器具应标注以下警告语
警告:
定期清洁棉绒过滤器
器具应按ISO3864的B3.2和以下内容包含的附加要求标注警告标志
阅读说明书
注:
-ISO3864中规定的警告标志和附加标志适用
7.6增加以下修改:
[IEC60417-1的符号5036]危险电压
[ISO3864的No.B3.2符号]
警告:
起火危险
7.12.1在最后一段之后插入以下修改:
对于装有电源线和插头的器具,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警告:
如果器具由电线延伸装置或便携式插座设备供电,则它们应置于适当的位置,以防止溅湿或湿气的侵入。
说明书应包含以下信息
为了减少滚筒式干衣机的火灾危险,应注意以下问题:
由植物或烹饪油沾污或浸透的衣物会引起火灾危险,不应放入滚筒式干衣机。
浸油的衣物,特别是当其曝露在热源下(如干衣机)时,能引起自燃。
浸油的衣物遇热会引起油的氧化反应,氧化反应产生热量,如果热量不能散掉,会导致衣物过热起火。
浸油衣物的叠放、堆积或贮存会阻碍热量散发,造成火灾危险
如果含有植物或烹饪油渍或已被头发护理用品污染的织物不可避免地置于滚筒式干衣机,则应先用带有特别洗涤剂的热水进行清洗,这样可减少,但不能消除火灾危险。
应使用干衣机的“降温”程序降低衣物的温度。
不能在高温状态从干衣机中取出叠放或堆积的衣物。
预先被汽油、干洗剂或其它易燃易爆物清洗、浸泡或沾污的衣物不能置于干衣机内。
用于家庭环境的高易燃物通常包括:
丙酮、酒精、汽油、煤油、除斑剂(某些品牌)、松脂、蜡和除蜡剂
衣物含有海棉乳胶(也称作胶乳泡沫)或类似材质的橡胶,不应该在滚筒干衣机的加热环境中干燥。
海棉乳胶材料加热时会自燃而引起火灾用于消除静电的影响织物柔软剂或类似产品不应该用于滚筒式干衣机,除非织物柔软剂或类似产品的制造商明确推荐可以使用此类产品
含有金属固定件的内衣不应该置于滚筒干衣机内
如果金属固定件在烘干时松脱,会造成对干衣机的损害。
烘干此类衣物时可使用烘干架
塑料用品如浴帽或婴儿用防水尿布不应置于滚筒干衣机内。
7.14在7.12.1条后,插入以下修改:
7.14增加
涉及棉绒过滤器的清洗的标志应使用不小于8mm高的字体,其应竖直粘贴,而不用考虑滚筒干衣机的安装位置。
ISO3864的B3.2的三角形标志的底部不小于50mm。
7.15在7.14条后,插入以下修改:
7.15增加
涉及棉绒过滤器的清洗的标志在门打开后应可见。
ISO3864的B3.2的标志和“阅读说明书”相关标志在安装后的器具正常使用时应清晰易读。
滚筒式干衣机
橡胶用品、含有泡沫橡胶垫的衣物、枕垫、橡胶套鞋和橡胶网球鞋不应置于滚筒干衣机内。
GB4343.1-2003
无差异
GB17625.1-2003
无差异
储水式热水器
不包括感应式加热器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3.具有贮存水并将水加热至沸点以下某个可控温度功能、用于洗浴、洗涤和类似用途的驻立式器具;
4.器具通过金属铠装电热元件、非金属铠装电热元件、电热膜或类似膜状电热元件、或其它型式的加热元件(如微波加热、电磁加热)实现加热水的功能。
GB4706.1-1998
GB4706.12-2006
GB4706.12作如下修改:
7.1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第一段的要求:
封闭式热水器“应该标有如下警告:
警告:
禁止封闭、堵塞出水口阀门或泄压阀;
封闭式热水器应标出泄压阀设定值(动作值)以kPa
为单位;额定功率,单位kW;
打算直接连接到水源的封闭式热水器上应有以下说明,温度敏感的泄压法应该安装在位,除非器具不带有此种装置;
注:
如果温度敏感的泄压阀被安装在储水式热水器的热水出口,则它可能与压力敏感的泄压阀同时使用。
7.12在最后一段的后面加入如下内容:
封闭式热水器及不打算连接到辅助热源的低压热水器的说明书中应有如下警告:
危险:
热断路器的动作表明可能出现了危险的情况,直到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后才可将热断路器复位。
7.12.1
用如下内容代替标准种第2段的内容:
对于打算连接到辅助热源的封闭式热水器,其说明书中应对控制装置的安装和温度设定作出详细地说明,以防止辅助热源引起热断路器的动作。
封闭式热水器的说明书中应给出如下警告:
危险:
如果连续6个月没有操纵热水器泄压阀的泄压装置,
则有可能导致热水器发生爆炸;如果泄压阀持续漏水则
表明热水器存在问题。
7.15在7.12.1条之后加入下述要求:
7.15增加:
泄压阀的设定值(动作值)及额定功率等标示应靠近泄压阀的安装位置。
22.101用下述要求替代标准前两段的要求:
直接连接到水源的封闭式热水器的额定压力应至少为0.85Mpa。
22.111用下述要求替代标准前两段的要求:
涉及连接到辅助热源的封闭式热水器,其结构应保证在正常工作期间热断路器不会因来自辅助热源的热量而动作。
24.102用下述内容替代24.102条的要求:
24.102封闭式热水器的热断路器应保证水温不超过95℃通过24.102.1的试验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24.102.1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第三段的要求:
水温不应超过95℃
24.302封闭式热水器上所装的温度敏感的泄压阀的动作温度不应超过99°C
通过下面的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器具在11章规定的条件下工作,短路所有温控器及热断路器或使其失效。
封闭式热水器中的压力保持在泄压阀动作值的50%或是0.5Mpa,取较小值。
水温通过放置在与出水口相同水层(高度)的热电偶来测量。
水温不应超过99℃
快热式热水器
不包括开水器、储水式热水器、商用售卖机等。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3.具有当水流过器具时将水加热到沸点以下温度功能、用于洗浴、洗涤和类似用途的器具
4.器具通过金属铠装电热元件、非金属铠装电热元件、电热膜或类似膜状电热元件、裸露式电热元件、或其它加热方式实现加热水的功能。
GB4706.1-2005
GB4706.11-2006
无差异
室内加热器
不包括储热式加热器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3.用于对房间空气进行加热的加热器
GB4706.1-1998
GB4706.23-2003
GB4706.23修订如下:
4.2在已有的注解后增加下述内容:
注301:
21.301的试验在单独的器具上进行。
4.3在正文第一段后面增加下述内容:
22.301的试验在29章的试验后进行。
7.1在正文第三段后增加下述内容:
便携式的可见发光辐射式加热器应该标有下述内容:
警告:
加热器被覆盖或靠近窗帘或其他材料时将存在火灾的危险。
7.12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正文的第2段:
对于带有发热元件直接与玻璃、陶瓷或类似材料制成的可触及的面板直接接触的加热器,其说明书中应包含下述内容:
警告:
当玻璃面板损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加热器。
注201如果面板的材料是陶瓷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的,则本警告需做相应的修改。
(如将“玻璃”换成“陶瓷”)
7.15在标准正文第三段后增加下述内容:
便携式可见发光辐射式加热器的警告语在正常使用中应可见。
注301:
该警告可以印制在永久性的标签上,并将此标签贴在距加热器不超过600mm的电源线上。
11.2新增加一个第三段,内容如下:
带有电源线及插头的固定式加热器,其被安装在电源插座的前面,插头插入插座,除非
加热器与墙之间的距离不超过30mm,
或者说明书指明加热器不得安装在电源插座的前面。
注301:
试验中用来给安装在插座前面的加热器供电的平板式插座,应该安装在测试角壁内。
11.8再新增一段要求,内容如下:
对于安装在电源插座前面的加热器,试验中插头的温升不得超过45K。
20.1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第3段的试验要求:
加热器以正常使用中最不利的位置被放置在一个与水平面成15°的平面上。
加热器不应翻到。
对于质量超过5kg的加热器,重复上述试验,但是加热器被放置在水平面上,以水平最不利的方向对加热器的顶部施加5N±0.1N的力,加热器不应翻到。
器具应经受从500mm高度垂直跌落的试验。
随后,应经受8.1,16.3和19.113的试验。
此条不适用于风扇式加热器,此类器具在风扇不工作时,也可能在最大输出下工作。
22.7条之前增加如下内容。
21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第一段正文:
器具也应通过21.101、21.102、21.301的试验来进行考核。
用下述内容替代增加部分的最后一段:
对于带有发热元件直接与玻璃、陶瓷或类似材料制成的可触及的面板直接接触的加热器,对面板的冲击能量为2.00J±0.05J。
新增加下述内容:
21.301基本上是非金属外壳的便携式风扇式加热器,应该按60068-2-32测量方法1进行自由落体试验,该试验在一个新样品上进行。
22.2增加:
可能安装在插座前面的固定式热水器应装有符合24.3要求的开关或说明书指出,应在固定布线上提供将器具从电源断开的开关。
22.17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增加的部分:
如果器具在未安装滚轮或支脚的情况下仍符合19章的要求,则本要求不适用于这些防止测试角壁和底板过热的滚轮或支脚。
22.39增加:
对于天花板安装的通过灯具加热的器具,可更换灯具的灯座的绝缘应是陶瓷制成的。
22.106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的要求:
与发热元件直接接触的玻璃、陶瓷或类似材料制成的可触及的面板应经受热冲击试验。
在22.109条后增加下述要求:
22.301通过与地板接触来保持闭合的常开开关,应具有手动独立的开关动作。
通过视检及试验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22.301在22.110后增加下述内容:
22.301便携式风扇加热器中为符合22.24要求的电热元件的支撑物,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通过下述的试验来验证其是否合格:
按照IEC672-2第7章的要求进行试验,陶瓷支撑件的线性伸展系数的平均值应不超过4.5×10-6K-1
注:
在IEC672-1和IEC672-2中定义了符合本要求的陶瓷的材料组为C-400,小组410(致密堇青石)。
螺纹线型支撑物应经受60s10N的张力,该力应缓慢施加。
螺纹线型支撑物不应断裂。
真空吸尘器(真空吸尘器,吸水式清洁器具)
不包括手持式花园使用设备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3.利用真空原理用于地面或其它表面去除灰尘和污物、吸水,以及动物清洁等目的的器具。
GB4706.1-2005
GB4706.7-2004
GB4706.7修订如下:
25.7在第二条增加以下修改
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规定牌号60227IEC53)或GB5023
GB4343.1-2003
无差异
GB17625.1-2003
无差异
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3.用于对头发或皮肤护理的个人护理器具;
4.带电加热元件的。
GB4706.1-1998
GB4706.15-2003
无差异
GB4343.1-2003
无差异
GB17625.1-2003
无差异
电熨斗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3.具有一定重量的平的底板,采用电热元件加热,加热后可熨压织物并使其平滑
4.可包括相关设备,如容量不超过5升的分离式水箱或蒸汽器。
GB4706.1-1998
GB4706.2-2003
无差异
GB4343.1-2003
无差异
GB17625.1-2003
无差异
电烤箱(面包片烘烤器、烤架、电烤炉及类似烹调器具)
不包括面包机、感应加热盘、食品干燥机、室外用烧烤炉,油炸锅、深油炸锅,炒菜锅和保温板等。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3.采用电热元件加热,具有烘烤、烧煮等食物烹调功能;
4.属于便携式器具;
5.容积不超过10L。
GB4706.1-1998
GB4706.14-1999
GB4706.14修订如下:
7.1在标准第一段后增加下述内容:
面包烘烤器(多士炉)应标有如下内容:
面包有可能着火,因此不要在易燃材料(如窗帘)附近和下面使用器具。
面包烘烤器应在有人照管下使用。
7.15面包烘烤器的标志:
对于带有电源线的面包烘烤器:
标志应永久性的粘贴或附着在电源线上,或永久可靠的标识在器具的外壳上。
对于带有输入插口的面包烘烤器:
标志应永久可靠地标识在输入插口上,或永久可靠的标识在器具的外壳上。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厨房机械)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3.用于对食物进行加工准备的器具;用于开罐头的器具;用于磨刀的器具。
GB4706.1-1998
GB4706.30-2002
GB4706.30修订如下:
6.1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正文:
手持式厨房机械应为II类或III类。
在22.102后增加下述内容: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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