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补贴奖励办法监理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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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补贴奖励办法监理修改
XX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扶持补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优化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56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发〔2015〕88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通过争取国家扶持资金并安排配套资金,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引导资金,以奖励、扶持的方式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时间初步定为3年。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三条本扶持奖励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纳税登记,并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和支持我县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第三章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鼓励整合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宇和农业产业化基地,改造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创业园和创业大楼,对经营时间不少于一年、入驻率不低于100%及出勤率不低于80%、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以及购买房产的剔除土地评估价款)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对经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或省工信委备案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省级众创空间、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经考核评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示范乡镇(街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经考核评定后,给予每个中心1万元的运行经费奖补。
(三)在本县建设电子商务供货平台、行业网站、专业技术服务网站、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购买房产的剔除土地评估价款)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建设
(一)在本县设立的电子商务线上交易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以上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本县建设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县外一家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平台开展业务,给予1万元扶持。
第六条扶持电商主体
(一)鼓励网店运营。
在本县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淘宝网、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ebay、Amazon、易迅网等国内外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进行在线销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平台收取基础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鼓励开设官方旗舰店。
对在本县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天猫、京东、阿里巴巴、苏宁易购等大型电商平台上开设官方旗舰店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积极培育个体网店及电商从业者。
对以个人、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在淘宝网、1688、微店、微信等平台实名注册开设的网店,提供店铺截图以及成交数据和物流凭证的,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月均销售达2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年销售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一年只能申报奖励一次。
(四)鼓励村镇级电子商务站点发展。
针对村镇级电商服务站,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和各类产品销售及其电商相关服务的,且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每年评选20家村级示范服务站进行授牌表彰,并给予0.2万元奖励。
(五)鼓励知名电商企业落地。
对知名电商企业在我县开设特色馆,销售左权产品的,给予年销售额2%的资金奖励;对知名电商企业在我县开展试点工作的,采取“一企一策”予以支持,以项目申报方式予以奖励;对新引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研发类项目,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在本县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被国家、省、市授予“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第七条代运营奖励政策
(一)鼓励县内外有资质电商企业,通过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为我县企业在淘宝网、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ebay、Amazon、易迅网等国内主流电商销售平台开设的销售当地农(副)产品店铺提供代运营服务。
代运营公司的代运营合作合同基础费用的50%由奖励资金支持,最高给予每年度3万元补助。
(二)鼓励代运营企业积极对左权当地产品组织营销推广、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
总年度销售成交金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需提供相关销售凭证。
第八条完善仓储物流
(一)鼓励招引县级快递物流企业。
对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快递物流企业,年上行发件量首次达到20万件、50万件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快递物流企业在我县设立区域总部,在乡村设立服务网点,对运营一年以上且年经营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建设智能物流平台。
为本地网商服务的物流中心,有仓储管理、ERP系统和冷链运输系统,且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给予建设运营方实际投资额3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于物流建设延伸到村级站点,乡镇级物流快递企业,能有效解决“最后一公里”物流问题的,且有300平方米以上中转仓库,配套完善冷链服务功能的,给予投资方实际投资额3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于“村村通”快递物流的村级站点,以实际完成的物流快递数量进行奖补,按0.2元/单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打造电商品牌
(一)鼓励农特产品电子商务化。
对专门从事本县特色农特产品加工和包装的企业或合作社等组织,将本地特色农产品进行新的包装设计、网货化包装的企业,每种包装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包装设计补贴,但必须要在包装上印“左权”区域公用品牌。
另外,按供应网络销售产品交易额给予奖励,每增加5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二)支持农特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
对获得QS或SC质量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企业奖励0.3万元。
(三)鼓励争创名牌产品。
县内电商企业自有品牌产品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华老字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山西省著名商标或山西省名牌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晋中市著名商标或晋中市名牌产品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条培育电商人才
(一)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的电子商务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二)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吸纳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输送员工参加非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且每年培训时间累计达3天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助,但每人培训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
(三)鼓励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电商业务培训,对中级人员培训并取得人社部门或相关部门的结业证书的,对培训机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对电子商务企业选送高级专业人员和职业经理人参加省级以上部门或机构提升能力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50元。
每家培训组织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打造左权农村电商带头人计划,鼓励左权本地青年积极发展农村电商,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认定成为“左权电商带头人”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并提供深造学习的机会,由政府提供培训经费,每人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营造电商发展环境
(一)拓宽电商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有利于电商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
对从本县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经营电商业务的,单笔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的,按实际支付利息予以全额贴息;单笔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60%予以贴息。
单个企业或个人获得年度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创新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鼓励电商企业在产品开发、包装设计、营销策划等环节进行创新。
每年开展电商创意大赛,对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三)鼓励宣传展示。
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农产品供应链对接会等活动的,参加国外展会一次性补助2万元,国家级展会一次性补助1万元,省级展会一次性补助0.5万元。
(四)支持行业协会建设。
鼓励电商企业牵头成立县电子商务协会(促进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协助政府机构实施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集聚抱团发展。
协会(促进会)成立并开始运行一年后,给予一次性筹建费用补助5万。
同时,正式会员达到100户、200户、500户的,分别按1万元、2万元、5万元给予奖励。
(五)支持打造“电商村”,制定“集中连片电商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对有产业或人才条件成为电商村的镇村,对“电商镇”政府支持不超过20万元的装饰布局费用,对“电商村”政府支持不超过10万元的装饰布局费用。
被阿里研究院评为“电商村”的再奖励当地镇乡政府做为发展农村电商的专项资金。
(六)支持第一书记、电商带头人做好电商精准扶贫,对于有产业基础、人才基地的村,政府可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每个“电商扶贫示范点”支持不超过2万元,对于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认定后的“电商扶贫示范点”奖励第一书记5000元、电商带头人2000元/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由左权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县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县级同类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有效,与《左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具体扶持办法》(左电农办〔2015〕1号)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左权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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