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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施通424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
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5]4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招待。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至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改革,规范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管理部门职责,为建安企业创造平等的外部竞争环境,推动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费,是指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从工程造价中按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
第三条劳保费的收缴、拨付与调剂,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承担建筑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省、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缴、拨付、调剂工作;
(二)指导建安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工作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劳保费使用情况,查处虚报、冒领、挪用劳保费的行为;
(三)核定建安企业劳保费年度预算和结算;
(四)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时将收取的劳保费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统一使用贵州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
第六条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省级部门管理的建安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及调剂工作,负责省外人黔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工作。
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建安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及调剂工作。
第七条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省、市(州、地)二级核算,全省统一平衡、调剂。
年初应编制预算、半年预结一次,年终结算。
第八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上级劳保费用管理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审计、物价、工会等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的劳保费,可由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向同级政部门提出资金存入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的数额,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劳保费,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十条省、市(州、地)、县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所需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同级建设行政管部门在其内部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省、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劳保费收缴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章劳保费用的收缴
第十二条劳保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通用工程(包括:
土建、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按现行预算定额计算工程总价的3.8%收取;
(二)水电、设备、管道等安装工程,按现行预算定额计算的人工费的20%收取;
(三)土石方工程,按人机费的12%收取;
(四)专业专用特殊工程的劳保费费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测算确定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今后国家对建安工程劳保费取费标准进行调整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造价定额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按测算确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劳保费应在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不作为竞争性费用;未单独列项的,在工程总价中列支。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建安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后,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一次性足额预交。
大中型建设项目一次性交费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与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劳保费总额的40%。
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结算金额,多退少补。
跨年度的建设项目每年应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按下列分工,收取劳保费用:
(一)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由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施工许可证或中央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的劳保费。
(二)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施工许可证或同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的劳保费。
(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劳保费,应由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委托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全额上缴市(州、地)级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所需办公经费,按各地当年实际收缴劳保费总额的3.5%上解到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同时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也从自身收取的劳保费总额中提取3.5%一并作为全省统筹管理,各市(地、州)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所需办公经费,按年编制预算计划,由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地、州)收缴情况统一安排使用。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收取由省级部门管理的建安企业、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外人黔企业承包施工项目的劳保费,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解办公经费和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扣除本地风险积累金后,将余额划转到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收取由省内其余企业跨地区承包项目施工的劳保费,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解办公经费和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扣除本地风险积累金后,将余额划转到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
上述款项应于每半年一次性划拨到相应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未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劳保费。
第四章 劳保费的拨付
第二十条申请拨付劳保费的建安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建安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三)企业人员相对稳定,且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四)外省入黔建安企业已办理入黔承包工程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劳保费的用途
(一)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不足的补助部分;
(三)退职人员及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伤、病、残人员有关费用;
(五)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六)农民工的技能培训经费;
(七)其他需由劳保费开支的费用。
劳保费开支应在上述范围内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首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建安企业应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劳保费年度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作为该企业所需劳保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保费的拨付标准:
(一)从本省建安企业和中央在黔建安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收取的劳保费,按75%的比例拨付给工程项目承包企业。
(二)从省外建安企业在我省承包工程项目中收取的劳保费,按该企业在承包工程项目期间,在黔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支出全额拨付,但不得超出承包工程项目所缴纳的劳保费总额的75%。
第二十四条建安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劳保费的拨付以企业自行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为依据,按季拨付。
存在有分包行为的,应扣除分包工程所含劳保费。
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填报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拨付申请表》,按下列工程形象进度分四个阶段拨付:
基础工程完工时拨付30%,主体完工时拨付30%,工程竣工交验时拨付30%,竣工结算时全部结清,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必须将劳保费拨付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安企业,不得直接拨付给建安企业下属的工程处(队)或工程项目经理部。
外省入黔建安企业申请拨付时,必须出具授权书或委托书,其应领取的劳保费,可拨付给经其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建安企业应在承建项目缴纳劳保费后两年内申请办理拨付手续,超过期限的,相应的劳保费自动转为调剂金。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拨付手续的,应在拨付期限内报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安企业收到拨付的劳保费后,要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不按规定缴纳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停止拨付,并在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扣款通知单后,及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建安企业因破产、解散、转产等原因不再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在办理完该企业劳保费清算后,不再负责其后的劳保费管理工作,也不再承担继续向其调剂拨付劳保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劳保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当年收取的劳保费总额中提取11.5%作为风险积累金,并将风险积累金的50%上解省级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作为全省风险积累金统筹管理,50%作为本地风险积累金进行管理。
省级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当年收取的劳保费总额中提取11.5%的风险积累金作为全省统筹管理。
省级风险积累金主要用于因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当年收取的劳保费不足以支付实际劳保费支出、企业重大维护稳定事件和因特大安全事故对企业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等。
第三十条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当年收取的劳保费总额(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划转的劳保费除外)中提取10%作为调剂金,其中,将调剂金的50%上解省级管理机构作为省级调剂金统一使用,30%作为本地调剂金进行管理,20%作为本地农民工培训经费,(贵阳市将调剂金的50%上解省级管理机构作为省级调剂金统一使用,40%作为本地调剂金进行管理,10%作为本地农民工培训经费)。
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当年收取的劳保费总额中提取10%作为省级调剂金统一使用,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其管理的调剂金中划拨总额等于其所收取的劳保费总额2%的款项,作为全省农民工培训经费。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当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当年收取的劳保费不足以支付实际劳保费支出时,应先用本地调剂金进行调剂,调剂后仍不足的,报经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动用市(州、地)级风险积累金进行调剂。
如仍不足时,可申请用省级调剂金进行调剂。
如省级调剂金不足时,可用省级风险积累金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省内建安企业实际所需劳保费总额超过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拨付的劳保费总额的,企业应先采取措施筹措资金补充解决;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可按第十六条规定,向相应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查属实的,可视所收劳保费的余额情况,在调剂金中调剂补助。
调剂补助要重点帮助企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建安企业应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加强劳保费使用管理,按季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报送职工的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
建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改制等情况时,应在企业变更后一个月内将企业职工的变化情况报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核实,重新办理劳保费管理的有关手续,并接受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劳保费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进行清算、拖欠劳保费的,由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承包该项目的建安企业按国家和我省解决拖欠工程款的规定予以追收。
第三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劳保费用等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试行规定》(黔建办通发[1998]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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