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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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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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套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企业的安全会议由安全负责人负责召开,总结本月工作,布置下月安全工作。
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2、会议要有详细记录,对检查安全工作的隐患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解决措施。
3、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召开专题安全会议,会议由分管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参加。
传达贯彻上级安全运营要求,研究安全运营措施、计划,各成员部门汇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运营工作,提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处理解决的办法,并进行讨论。
4、安全例会必须专备会议记录册,认真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
5、安全生产会议必须及时、定期召开,形成会议记录,并将会议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司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6、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人员应是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管生产的领导,且必须熟悉本部门的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7、参加企业级安全生产会议的人员有:
公司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由企业通知。
8、公司安全生产会议采用到会人员签名制,对迟到、早退不请假或无故不请假也不参加会议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处罚100元并列入绩效考核。
对公司级重大安全会议,各部室必须派人参加,做好记录存档。
9、在每周的生产调度会上,在总结和布置生产工作时,应同时总结和布置安全工作。
10、在年度内召开各种生产经营工作会议以及召开公司级年度总结会议都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同时总结和同时布置。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建设部建教[1997]8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建筑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厂内机械操作工、架工、爆破工、起重工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七)项目部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方能上岗。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正常地进行施工、生产,施工项目实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对项目实施定期检查和重点作业部位巡检制度。
(2)项目经理部每月由现场经理组织,安全总监配合,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3)区域责任工程师每半个月组织专业责任工程师(工长)、行政、技术负责人、工长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安全大检查。
(4)专业责任工程师(工长)实行日巡检制度。
(5)项目安全总监对上述人员的活动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6)各施工区域必须建立各自的安全检查制度,除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检查外,必须坚持自检,及时发现、纠正、整改本责任区的违章、隐患。
对危险和重点部位要跟踪检查,做到预防为主。
(7)施工(生产)班组要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自检工作,尤其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检查,做到身边无隐患,班组不违章。
(8)各级检查都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做到“四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并做好检查记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目的
1、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本质安全。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3、保障生产顺利进行。
二、责任
1、人事行政部执行本制度。
2、安全部门与各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内容
1、隐患整改实行“四定”的原则,即定方案、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
2、定方案:
一般来讲,对于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时落实不了的,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整改方案,立即实施整改。
3、定措施:
落实整改前的预防方法,防止在整改前或在整改的过程中发生事故。
4、定责任人:
将整改前的预防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并负责跟进整改效果,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整改情况。
5、定完成期限:
要求隐患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上报有关部门验收。
6、将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结合进行。
7、每月的定期检查后,安全员须将检查结果逐一核实,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完成。
部门完成隐患整改后,将隐患整改通知单上交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再结合部门组织人员验收。
8、安全生产部对每天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须立即通知部门,部门须立即整改,并将整改信息返回安全员。
9、各部门在每月的自评、自查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在自评表中反映给安全生产部,并进行整改。
10、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有安全生产部检查后,才能使用,以免产生安全隐患,造成伤害。
11、对于必须整改而一时整改不了的安全隐患,必须上报安全生产部及安委会,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12、严禁拖延整改或不整改安全隐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13、安全组必须对整改安全隐患效果进行跟进。
14、安全组将有关隐患及整改结果登记存档。
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能力,保证安全设施设备不误安全生产,特制订管理制度。
1、全项目部管理人员、在职员工,必须高度认识安全设施、设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任何人、任何时候、任何部门都不能随便动用和乱用。
2、全项目部所有安全设备设施统一归由安全员管理。
3、定期检查所有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消防功能,对丧失或退化消防能力的设施、设备要及时更换或维修。
4、所有消防池必须配有消防桶,以便备用。
5、消防水不能随便他用,每天必须保持水源,每月由各区勤杂配合协助安全员更换水源一次,同时消防桶内也必须保持水源。
6、每个施工现场、宿舍区、生活区、仓库都必须配备灭火器。
7、不准随便移动灭火器位置,更不准随意打开消防阀或动旋器头螺帽。
灭火器气体不足时(低于绿线),统一由安全员指定专业员充灌。
8、对需要增加或更换的安全设施、设备,由安全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厂部增添更换。
9、安全员对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不力,所造成的后果,追究安全员的经济责任。
10、对随便动用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5~20元。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
“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
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
“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
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
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
“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①安全隔离。
②清洗和转换。
③通风。
④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⑤防护用具和照明。
⑥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
“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
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
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
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
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
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
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
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
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
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
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
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
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⑦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
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对安全有特殊要求并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以及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范围: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信号工作业、架子工作业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2、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5、经医疗机构体检身体健康合格,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特种作业人员设定后生产单位不可随意变动其岗位,如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必须报告项目人事部门办批准。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七、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下岗,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带班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上级要求,经项目经理部研究决定,实行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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