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许可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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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许可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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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八大作业票制度)
AS/DK16-2013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管理,特对吊装、动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动土、断路作业实行作业前审批手续,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辖区内从事吊装、动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动土、断路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3职责
各分(子)公司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作业票办理和审批职责。
4术语
4.1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动火作业:
是指一切可能产生火焰、火花、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3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压力情况下,或对设备、管道进行清洗、置换、吹扫等进行密封的作业。
4.4受限空间作业:
是指进入各类塔、槽、罐、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进行的作业。
4.5临时用电:
是指生产、技改、临建等方面需要短期使用电源线路和用电设备,在使用结束后即可拆除的用电。
4.6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4.7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或可能对地下电缆、管道等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8断路作业:
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工作要求
在对吊装、动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动土、断路作业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5.1作业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2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3现场要有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的监护人员。
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
5.4实施危险作业前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并落实防护措施。
5.5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5.5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6吊装作业
6.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佩戴安全帽。
6.2起重吊装工作必须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统一由指挥人员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6.3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4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5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吊。
6.6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6.7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雨、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8对4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需制定吊装方案,应经施工主管单位、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6.9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10不得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做吊装锚点。
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6.11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12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13低压输电线路。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6.1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1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16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17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18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9作业完成后应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7动火作业
7.1“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7.2各类动火作业区域由各分(子)公司划定。
7.3动火作业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少于30米;动火区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液体。
7.4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7.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7.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7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作业许可证。
7.8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7.9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容器等的动火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7.10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7.11特殊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分公司分管经理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7.12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7.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7.1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7.15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8盲板抽堵作业
8.1盲板抽堵作业时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8.2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8.2.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
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8.2.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8.2.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8.3监护人负责盲板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8.4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措施。
8.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6在强腐蚀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或介质温度较高的情况下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
8.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8.8作业人员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8.9抽堵盲板作业应做好登记核查工作,防止漏堵、漏抽。
大中修作业应有盲板图,上盲板位置应有明显标志。
9受限空间作业
9.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9.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9.3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9.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9.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9.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9.4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9.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9.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9.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9.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9.5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9.6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进入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9.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9.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9.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9.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9.7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9.8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9.9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9.10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9.1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1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9.1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9.1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9.1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9.1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9.1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9.18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10临时用电作业
10.1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
10.2在开关上引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如果有裸露带电部分,其前级开关必须断电上锁。
10.3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10.4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10.5所有的临时配电箱都必须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
10.6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10.7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必须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在潜在的潮湿区域和户外、临时建筑的电源插座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10.8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0.9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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