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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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学籍信息的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变更,实施学籍核查、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可保留其学籍。
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10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电子注册后,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
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 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 考勤、评价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
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
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4),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
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5),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十五条 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六章 转学、借读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
(三)毕业年级学生;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十八条 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的流程依次为:
转出学校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附件6),填写好相关内容,转入学校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外省(市、区)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
持转出学校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到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在外省取得的统一考试成绩由省级考试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转换。
我省学生转往外省(市、区)的办理流程为:
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学生转学后,原学籍号注销,由转入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编制学籍号。
学生转学时,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学生学籍档案转交转入学校。
学生原始学籍档案由转出学校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
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7),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第二十一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
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借读学生编制学籍号。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
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
借读学生的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七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
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
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对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具有普通高中学籍,按规定参加相关修习、考试、考核、修习获得的学分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第二十六条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教育行政部门鉴印后生效。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9)一式三份,由学校、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分别存档。
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
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分为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
个人档案随学生流转,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
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8)、《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0)、《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附件12)、《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附件1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件14)等。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
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县(市、区)、市、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学生学籍是记载、评价学生高中阶段身心发展、学习状况的重要资料,是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陕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附件:
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
2.《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
3.《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
4.《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5.《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
6.《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7.《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
8.《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9.《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
10.《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
1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
12.《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
1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
14.《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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