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保办理详情流程及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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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社保办理详情流程及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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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社保办理详情流程及资料
一、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记
1.参保登记范围
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报送材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成立文
件,或其他核准的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⑵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
和复印件);
⑶法人登记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联系电话;
⑷事业单位编制花名册或从业人员工资花名册;
⑸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程序
⑴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
携带第 2 项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⑵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一式三份);
⑶社会保险中心对完整准确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相关
证件和资料的,及时受理;
⑷经社会保险中心审核(10 个工作日)合格的,颁发《社会保险登
记证》(用人单位)或参保证明(个体工商户);
⑸单位选择缴费形式(银行托收、经办机构自收)。
4.注意事项
⑴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参保证明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中
心报告,并申请补办。
⑵在市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到洛阳市唐宫中
路 40 号市社会保险中心 2 楼大厅办理。
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在 11 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 16 号窗口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在 8、9、10 号窗口办理。
(二)单位职工参保
1.参保范围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报送材料
⑴《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⑵到社会保险中心申请领取有关申报表或程序盘;
⑶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代发工
资表或人事部门工资审批表,工资表中未显示人员相关资料(如:
退休
人员《退休审批表》,新调入人员《派遣证》或报到证、劳动合同,失
业人员失业证),身份证复印件,退转军人需安置部门分配介绍信
原件及复印件;
⑷财务报表、劳动情况报表(104 号表);
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人卡(或编制花名册)、工资卡、个人档
案。
3.办理程序
⑴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到社会保险中心领取有
关申报表或程序盘;
⑵填写《洛阳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
加盖单位印章;
⑶携带第 2 项材料到社会保险中心进行申报,对填写准确、完
整无误的,及时予以受理;
⑷社会保险中心审核合格后,进行职工参保信息录入,建立职
工个人账户,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缴费额及费率;
⑸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公共业务科受理后的业务回单
到 19 号窗口申领医疗保险 IC 卡。
4.注意事项
⑴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 40 号
市社会保险中心 2 楼大厅办理。
企业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在 11 号窗口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在 16—18 号窗口办理;有雇工个体
工商户为雇工办理参保手续在 8—10 号窗口办理。
⑵提供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必须有职工本人签字。
二、年度缴费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工资花名册》及数据软(U)盘;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104 号表)、
财务年报和职工工资收入汇总表。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到社会保险中心领取有关表样
或拷盘;
2.缴费单位按照要求填报有关表样或按规定的格式录入职工上
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全年月均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
打印《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后,拷贝盘片并连同劳动工
资年报、财务年报和职工工资收入汇总表一起,于 3 月 25 日前报
社会保险中心;
3.社会保险中心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按规定
确定缴费基数并通知参保单位确认;
4.社会保险中心从 7 月份起启用新缴费年度(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
5.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按人事部门批准的档案工资的时间
和标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额。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
申报。
2.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 40
号市社会保险中心 2 楼大厅办理。
企业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在 13 号
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在 17 号窗口办理;有雇工个
体工商户为雇工办理参保手续在 8—10 号窗口办理。
3.逾期未申报者,社会保险中心从 7 月份起按上年度结算基数
的 110%计算缴费基数。
4.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
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三、变更注销登记
(一)单位变更注销登记
1.变更注销事由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参保单位合并、分立、
改制;参保单位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
2.所需证件和材料
变更登记所需证件和材料:
⑴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⑵营业执照和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或宣布
变更证明;
⑶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销登记所需证件和材料:
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⑵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裁定书)或其它有关注销文件(如有关机关审查同意的文件、审批机
关的批准文件);
⑶已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等证明材料;
⑷社会保险登记证。
3.办理程序
⑴申请变更注销企业填写《洛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基本信息
变更登记表》或《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参保单位按规定如实填写,
并加盖单位印章;
⑵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欠费的应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滞纳金等;
⑶社会保险中心业务科审核批准后,归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
记档案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⑷社会保险中心给变更参保单位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同
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4.注意事项
⑴参保单位变更注销登记自工商管理部门变更注销登记之日
起 30 日内,或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宣告终止之日起 30 日
内,持第 2 项规定的材料到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⑵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 40 号市
社会保险中心 2 楼大厅办理。
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在 11 号
窗口办理;机关事业等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在 16 号窗口办理;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在 8 至 10 号窗口办理。
(二)单位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1.变更范围
参保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和工资发生变化以及其它需要更正的
情形。
2.所需证件和材料
⑴个人档案、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证明;
⑵上级机关批准和审核的更正材料和文字材料、工资审批花名
册;
⑶批准离退(职)休审批手续;
⑷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离退(职)休审批表。
3.办理程序
⑴填写《洛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表》,并加盖单
位印章;
⑵携带第 2 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⑶社会保险中心业务科进行审核批准后,录入参保职工基本信
息和工资变更情况;
⑷社会保险中心确定职工缴费额,离退(职)休人员情况转待遇
审核科核准待遇。
4.注意事项
⑴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 40 号市
社会保险中心 2 楼大厅办理。
企业办理参保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手续在 11 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在 16—18 号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在 8—10 号窗
口办理。
⑵各参保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要及时进行申报。
(三)参保职工增减变更
1.变更申报期限
参保缴费单位于每月 10 日至月底前,向社会保险中心申报次月
参保职工增减情况(含新参保人员、增加险种、转入、续保、中断、
终止、死亡等)。
2.携带资料
⑴参保人员增加(首次、续保、转入、视同缴费)
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近期 1 寸证件照 2 张;
②分配、安置、招工、劳动合同、增人卡、任命手续(复印件)及
个人档案、退转军人需安置部门分配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③工资申批表或财政代发工资表(复印件);
④续保、转入、视同缴费须带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市社
会保险中心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账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IC 卡等参保证卡;复退转军
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
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
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
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
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
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
放核准表》。
⑵参保人员减少
①因辞职、辞退、解除合同、除名、开除减少的人员,用人单位
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证明等材料;
②因死亡减少人员,须附报其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
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
3.办理程序
⑴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中心填写有关表格,并按规定加盖
单位印章;
⑵社会保险中心公共业务科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
进行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或记录中断、注销减少人员情况;
⑶购领或换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IC 卡
等;核定死亡参保人员待遇发放和退还个人账户费用;
⑷从申报受理后的次月生效。
4.注意事项
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 40 号市
社会保险中心 2 楼大厅办理。
企业办理参保职工增加或减少手续
在 12-13 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手
续在 16—18 号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在 8—10
号窗口办理。
四、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一)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1.办理范围
在本市统筹范围内(企业养老保险包括涧西区、西工区、老城
区、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高新区)流动办理转移手续的参保职
工。
2.报送材料
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⑵经转入、转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签字盖章的《洛阳市市区社
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
⑶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
3.办理程序
⑴职工于流动当月底前到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手续;
⑵社会保险中心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在《转移单》上盖
章。
4.注意事项
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⑵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到洛阳市唐宫中路 40 号
市社会保险中心 2 楼大厅办理。
企业办理参保职工增加或减少手续
在 12 号窗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在 16—18 号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在 8—10 号
窗口办理。
(二)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省市
1.转出条件
(1)男性不满 50 周岁、女性不满 40 周岁的参保人员;
(2)转回户籍所在地
的参保人员
以上二条是“或”的关系,满足一条即可。
2.报送材料及办理程序
(1)参保人办理停保(已停保的除外)。
(2)参保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洛阳市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②参保人身份证及 A4 标准规格的
身份证复印件 1 份(须正反双面复印);③《洛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证》或《洛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
(3)我市社保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核对参保人缴费信息,
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4)我市社保机构接收转入地社保机构寄发的《联系函》。
(5)我市社保机构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寄发《信息表》,办理资金
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
(1)参保人如果存有欠费,请先行办理补缴手续;否则,之后不
再办理补缴欠费。
(2)参保人需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须凭具转入地社保机
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提出申请,并先行刷
卡消费使帐户结余金额基本为零。
(3)参保人须及时将取得的《参保缴费凭证》送至转入地社保机
构;如参保人在取得《参保缴费凭证》后,未在异地社保机构办理转
移接续的,须及时向当初出具《参保缴费凭证》的社保部门提出撤销
结算申请。
(4)参保人到洛阳市唐宫中路 40 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
楼大厅办理
(5)如果参保人本人无法前来办理,可由他人代办,代办人除
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及 A4 标准规格的
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三)从外省市转入市区统筹范围内
1.转入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的;
(2)男性不满 50 周岁、女性不满 40 周岁且
在我市就业的;(3)经
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
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以上三条是“或”的关系,满足一条即可。
2. 报送材料及办理程序
(1)参保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②《洛阳市社会
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申请表》;③《洛阳市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
报表》或《洛阳市新增险种情况申报表》或《洛阳市社会保险关系接
续申报表》
④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 A4 标准规格的复印件各 1 份;有
接收工作单位的,还须同时提供本人劳动合同(原件)和工资表复印
件 1 份。
(2)我市社保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3)我市社保机构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发《联系函》
(4)我市社保机构接收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发的《信息
表》和转移资金,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
参保人。
3.注意事项
(1)非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转入条件
(2)非我市户籍的“4050 人员”在我市就业的不符合转入条件
(3)转出地办理转移之前的欠费不能在我市补交
(4)参保人到洛阳市唐宫中路 40 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
楼大厅办理
(5)如果参保人本人无法前来办理,可由他人代办,代办人除
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及 A4 标准规格的
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五、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待遇核定办理程序
1.办理范围及时间
参保企业和职工符合正常退休(职)条件或符合提前退休(职)
条件的人员。
2.报送材料
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档案、近期 1 寸照片 2 张、身份
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洛阳市企业参保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洛阳市企业职工
正常退休汇总表》;
⑶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须附市劳动
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原件。
3.办理程序
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企业初审后填报职工退休审批
表和汇总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⑵携带第 2 项规定的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⑶企业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7 天,公
示无异议后,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带公示结果和劳动保障部门审
批结果报送市社保中心;
⑷市社保中心核对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
存额等情况;
⑸单位和个人欠费的,补缴所欠养老保险金;
⑹确定退休类别、核定退休待遇及支付时间,从批准之次月起,
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一次性待遇通
过单位发放。
4.注意事项
⑴企业和职工必须足额补缴所有欠费,放弃欠费工龄的必须本
人署名申请。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不再因单位清欠重新核定待遇。
⑵办理地点:
洛阳市唐宫中路 40 号市社会保险中心 2 楼服务
大厅 34-35 号窗口办理待遇核算。
(二)机关事业参保人员离退休(职)核定待遇办理程序
1.办理范围
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或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或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
(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2.报送材料
⑴职工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个人档
案、1 寸照片 2 张;
⑵单位填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批的《干部(工人)退休
审批表》;
⑶《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
申报表》;
⑷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人员,
须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的原件和副件;
⑸需提高离退休(职)待遇或延长退休年限的有关证
明材料。
如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或延长退休年限须
经市人事局审批;高、中级技术工人退休的,须提供《高
(中)级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复印件。
3.办理程序
⑴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
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⑵携带第 2 项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人
员养老待遇核定;
⑶市社保中心审核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及上述材料,
符合条件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从办理退休(职)手续次
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4.注意事项
⑴欠缴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
必须足额补缴欠费后,方可审定和计发其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
⑵办理地点:
洛阳市唐宫中路 40 号市社会保险中心 2 楼服务
大厅 33 号窗口。
六、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一)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批
1.办理范围
参加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的单位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2.办理条件
⑴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并经批准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条件;
⑵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 30 年,女满 25 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3.办理程序
⑴单位于达到退休年龄当月,持职工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IC
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待遇审批手续。
其中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人员的医保待遇审批手续与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一
并办理;按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养老保
险由省直管的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单位须提供经市人事部门或省
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审批表;
⑵市社会保险中心审核;
⑶凡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单位和职工应按规
定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仍须按规定一次性缴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
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以办理补缴手续
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按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
个人合计缴费比例执行;
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保中心将医疗保险 IC 卡中人员属性从
“在职”改为“退休”。
参保人员从批准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
险待遇。
不符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医保
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同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支付程序
1.门诊费用范围
⑴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
⑵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处方
药、非处方用药的费用。
2.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 IC 卡,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直接划卡从个
人账户中冲减,每月由社保中心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支付。
(三)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办理程序
1.办理范围
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出现以下情况的可申请转外就医:
⑴经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⑵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因受自身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不
能诊治的疾病(目前医学科学尚未能解决诊治的疾病除外,如肾功
能不全)。
2.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条件需转外住院治疗的,由市社会保险中心
聘请医疗专家填写《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保办盖章后,
携 IC 卡、《职工医疗保险证》和《审批表》到市社保中心 30 号窗口审
批。
3.结付办法
参保人员办妥转外医疗审批手续后,自批准之日起所发生的转
外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转院审批表》、《职工医疗
保险证》、IC 卡、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及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
原始发票等相关凭证到市社保中心列入次月拨付计划按规定结付。
4.注意事项
⑴转外就医的原则是转上不转下,一般限于具有专科权威的公
办省级及以上医院(不含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
⑵未经批准在外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
付。
⑶转外期间医保 IC 卡冻结,参保职工回到本市后应及时办理审
核结付及医保 IC 卡解冻手续。
⑷办理地点:
洛阳市唐宫中路 40 号市社会保险中心 2 楼服务
大厅 30 号窗口。
(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外就医审批办理程序
1.办理范围
长期(1 年以上)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居住的退
休人员和长驻外地工作的在职人员。
2.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填写《长期居住外地就医审批表》,并确定两所长期居
住地公办医院,经所选医院、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及单位盖章后,
携医保 IC 卡、《职工医疗保险证》到市社保中心审批。
3.结付办法
参保人员办妥居外医疗审批手续后,其在外地指定医院发生的
居外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本人就医证卡及本结算
年度(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在居住地指定医疗机构发
生的所有就医原始凭证,包括医疗费明细清单、发票、病历复印件
(需加盖医院印章)、住院出院小结等,于本结算年度内回洛阳市社
保中心按规定结付报销,并列入次月拨付计划。
4.注意事项
办理地点:
洛阳市唐宫中路 40 号市社会保险中心 2 楼服务大
厅 32 号窗口。
(五)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办理程序
1.办理范围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
付:
⑴经批准居外医疗或转外就诊在指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符合规
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⑵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定点(未划卡)、非定点医疗机构
或外地乡镇(街道)以上公办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⑶单位欠费期间住院费用自付,单位补缴欠费后给予补报;
⑷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其它情况。
2.报送材料
⑴医保 IC 卡、《职工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
⑵费用明细账单(加盖医院印章)、出院小结及原始发票;
⑶凡属转外就诊、居外医疗,均应携带办理项目审批时的审批
表原件;患急危重症就医的,应携急诊证明,其中在外地就诊的,还
应携单位证明等。
3.办理程序
⑴单位或个人携上述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批结付手续;
⑵市社保中心复核后,填写《医疗费用现金报销单》;
⑶市社保中心委托银行支付费用。
4.注意事项
办理地点:
洛阳市唐宫中路 40 号市社会保险中心 2 楼服务大
厅 27、28 号窗口。
七、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一)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办理程序
1.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范围
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
年,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
关系并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2.所需材料
⑴《洛阳市用人单位呈报失业人员审批表》及失业人员花名册
2 份;
⑵失业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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