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概要同名1805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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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概要同名18056
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概要(同名18056)
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
职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倍受专业技术人员关注。
随着各级政府部门大力推行信息网络化和无纸化办公,因受条件的限制,有些地方尤其是基层测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难看到相关文件。
根据省局领导意见及全省水文系统推行事务公开实施细则和落实先进性教育整改措施的要求,对现行的有关职称政策作一些介绍。
一、职称概念的由来
《现代汉语词典》对“职务”的解释,是担任一定责任的工作岗位,“职称”即是职务的名称。
国际上对职称的通常定义是“区别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所以,它是授予专业技术人员的“衔”或“称号”。
但在我国,由于实践职称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复杂、曲折的过程,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缺乏切实可行的法规、条例,各行业、各专业之间缺乏统一标准因而导致同在“职称”这一概念之下,先后实行过
办法》中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控制。
根据管理权限,中、高级以上的由省水利厅管理,初级以下的由省局管理。
总量控制。
事业单位的发展总是呈一定规模的,对不同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不同的总数控制。
省水利厅《关于省水文水资源局(省水利厅信息中心)人员聘用制改革方案的批复》(鄂水利人复〔2004〕249号),核定全省水文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数为500名。
结构比例控制。
结构比例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中高、中、初级职务之间的比例,主、辅系列职务之间的比例。
省职改办《关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结构的试行意见》(鄂职改办〔1991〕10号)、《关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鄂职改办〔1999〕108号)指出,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知识和技术的密集程度,规模及承担的任务,适当考虑发展的需要。
规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控制幅度。
水利事业单位,主系列(即水利工程系列,对于水文部门来说就是水文水资源专业)高级职务一般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中级职务一般控制在40~45%。
辅助系列,大中型事业单位的高级职务一般控制在本专业人员总数的0.3~1.5%,中级职务一般控制在10~20%。
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不设高级职务,中级职务一般控制在本专业人员总数的15~25%。
最高职务控制。
省职改办《关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试行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可以设少量高级职务外,一般只设中、初级职务。
如中等专业学校的最高职务只能到高级讲师。
再例如一个单位的行政级别是科级,除经批准外,它就不能超规格配备副处级干部一样,是一个道理。
四、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
各职务系列的申报条件大体相同。
即:
(一)基本条件要求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科学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职考核在称职(合格)以上;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也就是通常说教授级高工,这种叫法人事部门是不认可的)任职资格(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评聘部分享受正高职待遇高级工程师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字〔2000〕51号)):
(1)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分别达到15年、13年、7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并担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2)职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的专业工作年限,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以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为例,下同)任职资格(省职改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00〕183号)):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省职改办鄂职改办〔2000〕183号):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1)获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2)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
5、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技术员任职资格(《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认定技术员。
(三)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要求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标准。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指出,从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为:
A级⑴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⑵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B级⑴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⑵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⑶翻译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正副系列(工程系列除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C级⑴翻译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第二外语)或其它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者;⑵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目前在湖北省确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可免试的对象有:
⑴获博士学位者;⑵任期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3万汉字以上译文或出版过译著者,推荐晋升高级职务时可免试外语;任期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1万汉字以上译文或出版过译著者,推荐晋升中级职务时可免试外语。
⑶取得高校四级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推荐晋升中级职务时可免试外语。
⑷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EPT(I)级考试成绩合格的,晋升中级职务时外语水平可按合格对待;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EPT(A)级考试成绩合格的,晋升高级职务时外语水平可按合格对待。
⑸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的系列(专业)中,年满50周岁以上的。
⑹在县以下单位(指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县、市的街道和县、市以上部门所属的乡镇辖区内的单位)。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标准。
省职改办《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开展计算机应用等级培训考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办〔1999〕170号)规定,从2000年开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中、初级计算机应用等级考试。
申报高级职务的,须参加计算机应用中级考试。
申报中级、初级的,参加计算机应用初级考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
(1)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获得资格证书或水平证书者;
(2)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满50周岁者;(4)在乡镇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据2005年6月28日《楚天都市报》报道,从今年起,湖北省在县以下农村基层和部分特殊、艰苦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外语、计算机只需参加应知应会知识培训,不再要求通过相应考试。
(四)水平能力测试要求
省职改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01〕91号)指出,水平能力测试主要测试申报人员的水平和能力,突出能力建设的要求,具体内容是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从事专业工作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和水平;综合素质和专业发展的潜在能力。
水平能力测试内容的难易程度,根据不同职务系列、不同级别,结合实际确定。
未参加水平能力测试者不得提交评委会评审。
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成绩是各级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成绩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通过;成绩不合格者原则上不进评委会,但对个别工作业绩和贡献突出者,可择优推荐其参加评审。
(五)继续教育要求
省政府令第211号《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指出,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提高,以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一种追加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紧密结合本职业务工作和所在单位长远发展的需要,自觉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了解和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提高业务技能和创新能力。
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或不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学时。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续聘和报考职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坚持逐级晋升原则,按规定程序取得。
取得任职资格未聘者,不与工资挂钧,不享受有关待遇。
逐级晋升,即不得越级申报,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企事业单位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职改办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参加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入企事业单位的,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条例规定的相应的学历和任职年限从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加计算,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如果调入企事业单位前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与现在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可按聘任程序,直接办理聘任手续。
(一)起点职务的确认。
国家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可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
初级由省局审批确认,中级由省厅审批确认。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认定。
水利、电力工程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省人事厅、省水利厅组织评审认定,初级任职资格由省水文专业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认定。
其他专业任职资格的评审,由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外系列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三)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认定。
经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执业资格的考试认定。
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实行双公示制度
(一)申报前公示。
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有群众反映意见和问题,应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
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情况,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
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二)评审结果公示。
凡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评审通过人员,副高级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湖北省人事信息网”上公布其名单;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行业主管理部门的网站或公示栏中公布其名单,其中水利工程类,在“湖北水利网站”上公布。
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函报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七、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集体研究后,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在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按岗择优聘任。
根据人事聘用制改革的精神,以后凡有中级及以上职务岗位空缺的,应采取竞争的办法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的基本要求是:
科学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条件,公开竞争选拔,受聘约约束管理。
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拟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其他事项;2、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竞聘;3、采用竞争演讲、答辩等方式对竞聘人员进行遴选,同时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可采取量化计分办法);4、单位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公布竞争结果;5、办理有关聘任手续。
对通过考试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聘任问题。
人事部人职司函〔1995〕71号文件指出,凡符合规定报考条件并参加不分助理和员级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根据岗位需要,按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2、其他人员可聘任员级职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
聘约是人事聘用合同的一种补充形式,要在签订人事合同的大前提下,签订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聘约的内容包括聘任期限(起止时间)、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
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存档一份。
聘约签订后,聘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务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任何一方违约均须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八、有关政策术语的解答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范围及对象
除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中员外,全民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三资企业、街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营科研机构等,均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评聘对象是只限于在职在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也就是在具有干部身份、符合各职务系列评审条件的人员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7号)指出,在技术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必须先被聘用为干部方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同时,必须在结构比例内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
在任职期间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的职责,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离开了专业技术岗位,不再履行其职责,相应的工资待遇同时取消。
省职改领导小组鄂职改字〔1991〕2号文件指出,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在本单位干部编制定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以内,严格按任职条件择优评聘。
任职期间,享受相应工资待遇,但其身份不变。
省水利厅党组印发的《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若干规定》(鄂水发〔1998〕16号)明确,由所在单位党委研究,聘任的基层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者,视为行业内聘干,在本系统内与聘用制干部同时对待,符合有关职务系列申报条件的可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什么是不具备规定学历
人事部《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指出,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
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改办发〔1992〕3号文件指出,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职称,要通过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通过“破格”进行评审。
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字〔2000〕10号)指出,从2000年起,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均按破格对待。
湖北省职称评审工作经常化以来,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相应制定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不再组织;同时对职后取得高学历人员的申报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三)如何掌握是否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人事部人职司函〔1991〕15号指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学历的要求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是要考查其专业基础知识的情况。
如果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也就不能反映其所掌握的专业基础知识的状况。
例如,学文科的人从事理、工农、医工作,显然其基础知识是不能适应的。
根据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可认为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
现要在分为12大学科:
工科、农科、林科、医科、师范、文科、理科、财经、政法、体育、艺术和党政管理,从职称改革的角度来看,还可以划得再粗一些,比如将农科与林科、师范与文科、工科与理科、政法与行政管理划在一起。
水利部职改办《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人劳〔1992〕第2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职改办〔1993〕2号)中关于相近专业划分问题指出,相近学科内的专业可认为相近专业,1、工程系列:
全部工科和理科专业;水土保持、林业、农学、土壤化学、淡水养殖。
2、经济系列:
全部财经类专业;经济法、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技术行政管理、产品供销管理、生产安全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技术系列的所有相近专业。
3、会计(审计)系列:
会计学、审计学、财务会计、财政、金融、财政金融、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价格学、税务、基建财务与信用。
4、统计系列:
与经济系列相同。
5、医疗卫生系列:
全部医药学科的专业。
6、翻译系列:
全部外语专业。
7、档案、图书资料系列专业面较广,涉及专业颇多,其相同相近专业的划分,由各主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什么是破格晋升
凡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即为破格。
破格分“单破”和“双破”两种,学历年限和任职年限均不够者为“双破”,其中一项不够者为“单破”。
省职改领导小组鄂职改字〔2000〕51号和省职改办鄂职改办〔2000〕183号文件,对晋升副高级、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规定如下:
破格推荐晋升高级、中级职务者,必须工作业绩突出,年度和聘期考核为称职以上,其中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1、破格申报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⑴主持或为主承担(下同)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
⑵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二项以上;
⑶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限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⑷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为国内同行专家与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⑸在生产科研中,对生产的发展规划、采取重大的技术创新措施、解决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地提高了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为国内同行专家与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2、破格申报副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或第2至第5条中的两条(2、3条必备其一):
⑴获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优秀工程设计、优质工程)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市(厅)级科技一等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⑵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一篇论文;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二篇论文;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⑶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⑷在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科研、主体设计、施工、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⑸直接主持管理过国家或省的重大项目或大中型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其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3、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⑴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优秀工程设计、优质工程)奖二等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⑵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⑶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填报“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
副高级及以上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同意,中级由省级业务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提交相关的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五)职称评审为什么“哪里评哪里有效”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经过试用考察,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适当的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人事部人职发〔1991〕1号文指出,“哪里评哪里有效”是由聘任制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决定的。
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和人员结构情况也不同,各评委会对任职条件的理解和掌握上也存在宽严不一的现象,使评审出同一职务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存在差异。
因此,只能是哪里评哪里有效。
从一个单位调入另一个单位,另一个单位自然要按照本单位的岗位情况重新确认该同志是否具备新聘任职务的条例和岗位要求。
(六)确认起点专业技术职务为什么不适应“五大”毕业生
人事部人职司函〔1991〕15号文件指出,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必再经过评审程序进行确认起点专业技术职务,只适用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的毕业生。
“五大”毕业生情况比较复杂,彼此差别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仍然必须经过任职条件的评审。
(七)什么是“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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