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桥梁支座施工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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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桥梁支座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桥梁支座施工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桥梁支座施工质量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轨道交通工程桥梁支座施工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责任体系]建设单位对支座设计、供货、安装的全过程质量全面负责;支座产品设计单位对支座产品的设计承担设计责任;工程的设计单位对支座选型、产品在工程上的布置设计承担设计责任;支座的生产厂家对支座产品的制造、运输质量承担产品供货责任,配合产品检测、安装技术指导等工作;工程的施工单位对支座的进场和安装质量承担施工责任;工程的监理单位对支座进场检验、安装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产品要求]轨道交通工程中采购和使用的桥梁支座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第五条[新材料选用]轨道交通工程应使用成熟可靠的支座产品,确需使用新产品的,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遵循“先评估,再示范,后推广”的原则,通过专家论证评估对新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及功能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安全风险评估后才允许在一定范围内选定工程试用。
第六条[人员培训]参建各方应按规定加强支座施工技术、工程质量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支座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组织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支座施工全过程实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支座安装设计要求、产品操作工艺要点、质量标准及季节性施工等质量保证措施等。
监理相关人员应参加培训。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培训人员合格名录,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支座安装施工、监理活动,不得在支座质量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七条[图纸审查]高架桥梁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强制性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甲供(控)管理]支座产品建设单位甲供的,建设单位对其采购的产品质量负责。
支座产品采购实行甲控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支座生产厂家的资质、生产能力,组织相关方对支座生产的工艺、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考察,择优选择产品供应商。
第九条[统筹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支座供应商等单位的履约管理,督促相关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做好支座施工质量管控工作,组织协调支座病害治理工作。
第一十条[业主监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支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等进行监督,对支座验收和移交时存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选用不合格的支座产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支座产品。
第一十一条[组织交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含专业施工分包)等相关方负责人召开设计交底会,协调解决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十二条[委托检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支座工作状态进行全数检测(检测项目见附件1)。
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重新组织支座安装质量检测,并按照合同履约管理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重新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上述检测应在桥梁支座专项验收前完成。
第三章设计单位职责
第一十三条[设计质量]有关桥梁支座施工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关规定和按图施工的深度要求。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文件应注明质量验收标准及施工注意事项。
后期维护困难的特殊地段应设计支座验收、维修作业条件,并对后期维护提出要求。
第一十四条[特殊要求]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支座安装章节中细化安装步骤、材料性能以及检验标准。
桥梁支座的选用及安装有特殊要求时,应注明相关质量要求,如特殊地段的调高支座或减隔震支座等;遇季节性施工或其他特殊要求时,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支座厂家,针对支座安装专项施工设计措施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十五条[支座选型]设计单位应根据桥梁荷载、工程耐久性和环境条件等情况,选用合适的支座类型。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支座产品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使用年限等技术指标。
所选用支座的防尘措施应便于拆卸,以满足后期检测、验收、维修要求。
第一十六条[设计交底]设计单位应对支座安装施工进行专项设计交底,告知施工(含专业施工分包)、监理单位支座选用、质量控制措施、质量验收要求等事项,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第一十七条[现场配合]设计单位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支座安装模拟工况试验等施工活动,及时解决支座设计有关问题。
第一十八条[设计验收]设计单位在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首件验收和专项验收时,应重点核查支座使用型号及安装质量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
第四章施工单位职责
第一十九条[采购管理]施工单位对进场的支座产品质量负责。
支座产品实行甲控管理的,应在合格供应厂家名录中选择支座产品采购厂家。
施工单位自采支座产品的,应组织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方考察支座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情况,并对生产厂家进行考评,经考察合格的生产厂家方可作为支座产品生产供应商。
第二十条[施工方案]支座安装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支座安装施工方法及工艺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工艺选择]现浇梁支座垫石灌浆应优先采用坐浆法,预制梁支座垫石灌浆应优先采用压力法注浆。
采用重力灌浆施工工艺的,应设置注浆孔和排气孔。
第二十二条[进场报验]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全数核对支座的外观尺寸、组装质量、支座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结构及涂装质量等,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后,填写自检记录表,报监理工程师复检、签认。
第二十三条[铭牌标识]进场的支座产品在醒目位置应有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生产厂名、出厂编号和生产日期的铭牌标识。
第二十四条[进场复试]按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支座进场见证复试。
支座吨位超过试验设备能力范围无法试验检测的,经建设单位同意,送检同厂家满足试验能力条件的最大吨位支座。
复试不合格的应全部退场。
第二十五条[技术交底]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支座安装方案专项技术交底;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进行支座安装施工详细交底。
第二十六条[工艺试验]高强灌浆料应采用质量合格的成熟产品,施工前,操作人员应按照工艺要求、产品参数等进行试配和现场模拟试验,确认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正式施工。
第二十七条[分包管理]施工单位应强化对分包队伍的质量管理,督促分包单位严格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专业分包工程应严格履行分包自检、总包检查、监理验收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二十八条[检修平台]预制梁支座的检修平台应在支座安装前完成。
现浇梁支座的检修平台应在支座专项验收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过程控制]施工中应保护好支座,防止碰撞损坏。
垫石灌浆应按规定现场留置试块,并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检。
预制梁支座灌浆料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撤除梁体支承临时构件和支座临时连接件。
现浇梁浇筑完成后拆除支座临时连接件。
第三十条[影像资料]支座安装应逐个编号管理。
在支座标牌的另一侧醒目位置喷涂设计编号。
支座安装完成后,支座标牌应位于易于察看的位置,便于运营期间支座的检测。
施工单位在支座专项验收前,由监理见证,逐个留存正面、侧面和45度角三个方向的、未安装防尘罩的照片,形成影像资料。
影像资料应能准确反映支座安装部位(编号)、安装质量等情况,并作为专项验收附件留存。
第三十一条[特殊施工]支座安装应尽量避免冬季等特殊状态下施工,如确实无法避免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确保安装质量的特殊技术措施。
第五章监理单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监理细则]监理单位应编制支座安装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强化监理工作程序、标准。
第三十三条[条件核查]监理单位应逐个核实支座安装施工条件,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允许施工。
第三十四条[监理巡查]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支座安装过程中技术人员在岗、支座安装质量控制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旁站监理]灌浆材料试配及灌浆过程,监理应现场旁站,并据实填写监理旁站记录且留存详实施工影像资料。
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质量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试验处理]监理单位应指定监理工程师定期登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对不合格情况涉及事项进行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不合格情况的处理报告,做好记录工作。
第三十七条[首件验收]桥梁支座安装实行首件验收制度。
不同类型支座或采用不同工艺首次安装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相关方进行首件安装质量验收。
发现支座安装质量有缺陷的,应分析原因、改进完善,并重新组织支座安装首件验收。
验收后应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并签署验收意见。
未进行首件安装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支座安装。
后续支座安装质量不得低于首件产品质量。
第三十八条[专项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的桥梁支座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时,应按照参验各方确定的抽验比例,对所抽验的支座依据设计文件和验收标准逐个对支座安装质量进行核查验收,形成专项验收记录,(专项验收表见附件2)。
运营单位应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支座专项验收,并签字确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以下条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一)高架桥梁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支座产品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支座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施工单位在支座安装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有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其他行为的;
(六)未对支座产品和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检测的;
(七)对不合格的支座安装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以下条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动态监管计分处理:
(一)施工单位未组织支座施工全过程实操培训的,施工、监理单位未建立培训人员合格名录的;
(二)建设单位未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支座进行全数检测的;
(三)施工单位未编制支座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支座安装技术交底;
(五)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垫石灌浆料试配和现场模拟试验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影像资料的;
(七)监理单位未编制支座安装监理实施细则的;
(八)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灌浆料试配及灌浆过程现场旁站监理的;
(九)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首件验收的;
(十)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附则
第四十一条[条文解释]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发布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第三方检测内容
附件2:
桥梁支座专项验收表
附件1:
第三方检测内容
1.支座型号及安装方向;
2.支座进入工作状态后的转角及变形量;
3.支座底部钢板定位偏差尺寸及状态;
4.支座钢板锚固螺栓安装质量;
5.支座下钢板锚固螺栓孔灌浆的密实性;
6.支座临时连接件状态;
7.支座垫石或灌浆浇注的完整性、密实性;
8.支座密封圈状况;
9.支座平整性;
10.支座垫石空洞雷达检测。
附件2:
桥梁支座专项验收表
表QZYS-1
工程名称
×××区间工程
施工单位
支座编号
(×××号—×××号)
序号
检查项目
份数
验收意见
1
物资进场报验资料
2
支座安装过程资料
3
第三方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委托)
4
影像资料(支座正面、侧面和45度角三个方向的、未安装防尘罩的照片)
5
按确定的抽验比例进行抽验(填写《桥梁支座抽验表》)
6
支座安装验收责任人名录
7
其他
验收结论:
参加验收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甲方代表: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项目经理:
年月日
运营单位
桥梁支座抽验表
表QZYS-2
工程名称
桥墩编号
支座编号
(×××—×××)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意见
×号
×号
×号
×号
1
支座型号是否与设计一致
2
支座安装位置、标高、方向是否与设计一致
3
支座进入工作状态后,变形是否在设计允许值范围内
4
支座底部钢板定位偏差是否超过规范要求,是否有脱空
5
支座钢板锚固螺栓安装是否齐全、到位
6
支座临时连接件是否解锁
7
支座垫石灌浆浇注是否完整、干净,是否有变形、掩埋支座
8
其他
9
10
验收结论:
参加验收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甲方代表: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项目经理:
年月日
运营单位
桥梁支座安装验收责任人名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表QZYS-3
支座编号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上岗证号或注册证号
监理
质检员
监理
质检员
监理
质检员
监理
质检员
监理
质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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