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公交候车亭建设使用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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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公交候车亭建设使用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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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公交候车亭建设使用协议书
新型公交候车亭建设使用协议书
甲方:
市交通局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招标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在市区内建造并设置、经营、管理新型候车亭。
2、乙方愿意按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款式、标准出资建造新型公交候车亭。
3、甲方同意乙方在上述候车亭设置广告灯箱,在本协议期内,乙方有权在上述候车亭的广告灯箱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广告经营,但双方确认,本协议并不能被视为一种保证协议书:
即乙方自行承担候车亭经营风险,甲方不保证乙方出资能完全回收或获利。
4、乙方愿意在经营上述候车亭广告灯箱期间,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并服从甲方对候车亭的统一管理。
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一条所有权和使用权
1.1新型候车亭(含信息亭)由乙方投资建造,其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经营期满,乙方将其候车亭的重估价值无偿转移给甲方),乙方有偿获得使用权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候车亭广告灯箱的广告经营权,经营期满后,新型候车亭(含信息亭)及其广告灯箱无偿归甲方。
第二条新型候车亭的建造和安装
2.1根据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规划,由乙方按要求建设新型候车亭(新型候车亭以6米为标准,少于6米按6米计算,每站视路面具体情况和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设1-3座标准6米亭),每座候车亭包括亭体、大小广告灯箱(其大灯箱见光面积为:
3.5×1.5米)。
如日后,根据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在部分公交站点候车亭上建造信息亭,乙方同意投资建设,承担相关的费用。
乙方建造新型候车亭的同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自行拆除站点上原有的公交站点配套,拆除的设施设备由甲方负责处理。
2.2甲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候车亭建造所需的有关手续,具体操作上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并委托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申报候车亭建造的有关手续(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之原件交甲方保存),有关申报手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在申报手续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3新型候车亭的设计和施工图纸由甲方负责提供(详见招标文件),新型候车亭全部建造、安装施工费用、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2.4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规定(详见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图纸及材质、工艺、外观、安全性等质量要求选择符合甲方资质要求的生产厂家,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新型候车亭的建造及安装施工。
甲方有权对候车亭制造、加工、组装和安装施工进行全程监控,确保质量。
2.5新型候车亭在完成安装施工的次日,乙方须报甲方及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按设计标准验收。
甲方在收到乙方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验收函件送至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
如甲方或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45日内无偿负责重新建造和安装(但甲方变更设计要求的,不属验收不合格)。
2.6双方确认,新型候车亭具有两种功能:
A.主要功能:
a.显示公交线路、站点并供乘客候车;
b.安装有关公交导乘、查询及资讯发布的设施。
B.附属功能:
在候车亭的广告灯箱内可发布广告。
2.7乙方同意就上述新型候车亭的附属功能与甲方确定广告灯箱有偿使用关系,即由乙方在满足候车亭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候车亭中的广告灯箱,用于发布及经营广告,但不得影响候车亭的主要使用功能,并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如新型候车亭因公交站点、公交线路撤销等原因造成不再具备本协议第2条第2.6款中约定的主要功能的其中一项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无条件拆除新型候车亭,如乙方不拆除的,甲方可自行拆除新型候车亭。
本协议对新型候车亭及广告灯箱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构成双方对候车亭所占用的道路场地设定了任何关系或约定了任何权利与义务责任;如新型候车亭因公交站点、公交线路撤销等原因拆除的,乙方不得在原新型候车亭设置的道路场地上建设其他建筑物。
2.8双方确认,乙方从事新型候车亭广告灯箱经营,附有下列先决条件:
甲方保证:
A.依照国家法律和某、某的行政规章和某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候车亭管理办法或制度实施候车亭管理;
B.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维护乙方合法经营。
乙方保证:
A.依照国家法律和某、某的行政规章管理发布广告;
B.严格履行并遵守某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甲方的规定及通知要求;
C.严格履行本合同;
D.严格遵守广告及市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广告灯箱经营期限
3.1根据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精神,乙方经营使用候车亭广告灯箱的期限为20年,自新型候车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表约定的时间为准)起计算。
每5年为一期,分四期经营,第一个经营期满前两个月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第二个经营期方可继续经营。
乙方应在第一期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同时报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经甲方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在第一个经营期内候车亭管理考核合格和批准后,乙方才可以继续经营第二期,依次类推。
3.1.1新型候车亭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确定方式
(1)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个周期结束后60个工作日为新型候车亭建设竣工和验收的日期。
(2)如新型候车亭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在第3.1.1条第1款约定的每个周期结束后60个工作日之内的,则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3)如新型候车亭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在第3.1.1条第1款约定的每个周期结束后60个工作日之外的,则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以第3.1.1条第1款约定的每个周期结束后的第61天开始计算。
(4)非因政府、不可抗力或采购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从延期的第二天起,乙方每天按中标金额的1%的标准向采购人交纳违约金,工期延期超过30个工作(含工作日),甲方有权没收履约公交候车亭建设保证金及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3.1.2为保护投资者合法经营收益,如乙方不具有3.2条款和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或法定解除协议情形的,甲方不可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第一期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同时报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经甲方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乙方在第一个经营期内候车亭管理考核合格和批准后,乙方即可以继续经营上述候车亭的广告灯箱至第十年经营期满。
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甲方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申请,乙方可以继续经营上述候车亭的广告灯箱至第十年经营期满,以此类推,至第二十年经营期满。
甲方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乙方在第一个经营期内候车亭管理考核内容为:
(1)乙方在第一个经营期内新型候车亭日常管理综合考评中符合甲方的要求;
(2)乙方在第一个经营期内新型候车亭经营管理工作符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3.2乙方在第一期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乙方无权继续经营上述候车亭的广告灯箱,本协议自第一期最后一日届满时终止。
A.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
B.乙方违反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经甲方三次书面通知责令改正而仍未按时整改的;
3.3如第一期期满后,乙方不能继续经营使用上述候车亭广告灯箱或在第二十年广告灯箱经营使用期满,乙方应向甲方办理广告灯箱移交手续,乙方移交广告灯箱时,候车亭仍应完好并具有其主要使用功能。
由于乙方候车亭广告下画时间不可能完全统一,甲方同意乙方候车亭广告灯箱移交后尚未到期的广告可发布至到期时,乙方按延期发布时间和广告灯箱数量以原使用费标准向甲方支付使用费(最长不超过60天)。
但乙方须在经营使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将该广告协议书交甲方备案方可延期,未经甲方备案的广告在经营使用期限届满后乙方应予拆除,甲方亦有权予以拆除。
延期发布期间,如因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有关候车亭广告灯箱不能继续发布乙方上述尚未到期广告的,乙方须将有关候车亭的广告拆除,并将候车亭移交给甲方。
甲方无须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四条终止或提前终止
4.1下列情况发生时,本协议立即终止或提前终止,甲方无须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
A.乙方逾期付款60天的(乙方因实际困难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付款申请,获甲方同意,乙方并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付清欠款和滞纳金的除外);
B.乙方违法从事广告经营、发布,受到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C.乙方未通过甲方或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型候车亭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
4.2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应在五日内向甲方办理候车亭广告灯箱空栏移交手续,逾期视为乙方违约。
第五条公益广告
5.1乙方保证,如某市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决定在乙方承租的广告灯箱内设置公益广告时,该公益广告不得含有商业内容,有关画面和设置手续由甲方负责并书面通知乙方,且登挂公益广告数量不超过总量的3%(据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乙方须无条件地予以配合;因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重要检查等期间,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登挂公益广告的,乙方需按要求配合登挂,登挂数量不受原甲乙双方约定限制。
如乙方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拒不配合登挂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重要检查等期间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登挂公益广告,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即可自行拆除乙方广告,换上公益广告,并按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候车亭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免责事项
6.1在本协议期限内,由于市政园林、城建交通、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道路建设施工、公交线路或站点调整、变更及取消等原因,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候车亭设置地点、位置变更、改变、取消或候车亭迁移、拆除、更新、改造、重建指令的,双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无须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
如因上述原因候车亭被拆除,而乙方要求另觅站点重装候车亭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报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如客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乙方应自行处理被拆除的候车亭。
候车亭须更新、改造的,甲、乙双方应按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指令要求在本协议的基础上重签合同,并重新计算经营期限。
乙方放弃更新、改造、重建候车亭或不重签合同的,视为乙方放弃本协议项下所有候车亭的相关权益,甲方也无须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
6.2甲方根据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指令要求乙方迁移或拆除的候车亭,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拆除广告和候车亭,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乙方逾期不拆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赔偿等费用。
6.3特别约定:
乙方同意并确认,其在承接广告发布时,须将本协议第四、五、六条款的各项条件如实告知广告主,并在乙方与广告主签订的合同作出特别免责约定,以避免甲方或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使用费
7.1候车亭使用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前五年乙方不用交纳候车亭使用费,自第6年开始乙方同意按照每个广告灯箱使用费人民币元/年,每3年递增%缴交广告灯箱使用费。
广告灯箱使用费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纳,每季度交纳当年广告灯箱使用费总额的25%,并于每季首月25日前交纳。
首期广告灯箱使用费自甲乙双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2如遇候车亭数量发生变动,乙方应在数量发生变动当月向甲方提供数量变动后实际候车亭数量的确认函,甲方于变动之下一月份起,调整乙方应付费用,双方据实结算。
7.3如乙方瞒报、少报、漏报或未报候车亭数量的,甲方视乙方逾期付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瞒报、少报、漏报或未报的数量支付使用费及按欠款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缴付违约金。
7.4如乙方逾期不能如数缴付使用费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则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缴付违约金。
7.5乙方逾期60天(从本协议约定的每季度首月25日起开始计算)未付使用费或未付清余额(从甲方发出缴费函件之日起计算),则视为乙方单方面放弃本协议书权利,甲方有权先收取违约金再收取使用费,并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书,无偿收回广告灯箱、候车亭,并拆除、撤销乙方已发布的所有广告,由此引起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6乙方须将使用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以划账或支票等方式交到甲方财务部门。
乙方款到甲方帐户三日内,乙方应委派代表持付款凭证到甲方财务部门签领收款发票。
第八条维修、维护、保洁、清洁责任
8.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解除)之日止,乙方无条件地负责候车亭全部设施(含广告栏、站牌架、站牌灯箱、信息亭表面、座椅以及候车亭内的其他附属公交设施)的维修、维护、保洁、清洁责任,并承担其费用;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甲方的有关权利与责任
9.1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候车亭通电和可能涉及的绿化、市政等手续。
9.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候车亭建造所需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以协助乙方取得候车亭广告灯箱的合法经营资格。
9.3提供新型候车亭的设计和施工图纸,并及时对乙方建造、安装完成的候车亭进行验收,安装验收合格后由乙方经营使用广告灯箱进行广告经营。
9.4如双方同意延期,甲方须协助乙方向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候车亭经营期延期手续。
9.5在经营使用期内,乙方所使用的候车亭及其附属设施,如遇人为或意外毁坏,甲方协助乙方向肇事者或单位索赔,以减轻乙方的经济损失。
9.6对乙方使用候车亭广告栏及维修、维护、保洁、清洁候车亭的活动是否符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行使管理权。
9.7依约按时收取使用费。
9.8如因第6.2条所述原因,甲方需协助乙方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重装候车亭。
第十条乙方的有关权利与责任
10.1.1乙方负责支付全部新型候车亭建造、安装施工工程所需资金和完成全部新型候车亭建造、安装施工任务,并达到验收标准。
10.1.2乙方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其经营的候车亭广告灯箱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名单应书面报送甲方,如有关人员发生人事变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甲方。
10.1.3乙方负责候车亭的接电、电费、增容费。
乙方提供的电源的供电时间、功率、频率等应完全满足候车亭及其公交导乘、查询、咨询等公交附属设施的用电要求,并负责候车亭道路至亭底的通电线路的保养、维修工作。
除因市政工程或通电电缆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上述通电线路的故障应于乙方自行发现或甲方通知后16小时内修复排除,并承担一切费用。
10.1.4候车亭及广告灯箱因被盗窃或被损毁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5依约使用候车亭广告灯箱。
10.1.6按规定时间向甲方交纳使用费。
10.1.7乙方须于每年6月份的第一周与甲方核对名下候车亭的数量、路段、地点、位置。
10.1.8乙方须负责对整体候车亭(不限于广告灯箱)的维修、维护、保养、清洁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一切费用,而不仅限于广告灯箱部分(维护、保养、清洁标准、规范详见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
10.1.9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必须履行以下维护、维修及重建的义务并承担一切费用:
A.维护候车亭及其设施的完整、美观和清洁,如遇设施有毁坏时,须及时修复,或视情况进行重建,并重新投入使用。
B.维护候车亭的主体结构,包括外观、款式、结构、照明等。
不得改变、增设任何设施,不得安装其它嵌建物,若要改变、增设,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程序申报。
C.保证候车亭公交设施和广告灯箱的清洁卫生以及完好。
灯箱必须在指定时间亮灯并达到亮度要求,不允许存在空白灯箱。
候车亭的照明接电费、电费、清洁卫生费、维护保养费均由乙方负责。
10.2.0乙方必须遵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工商局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对候车亭的管理制度。
不得擅自改变候车亭的使用性质。
不得将候车亭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候车亭进行迁移、改建等。
10.2.1乙方须接受甲方监督,保持候车亭的完整和清洁。
如发现候车亭损毁和不整洁,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候车亭整改通知后,必须按通知书规定及时完成整改任务。
10.2.2乙方须按我国和某省及某市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接广告业务。
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合法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灯箱内向中外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提供广告版面,用于经营、制作、发布广告。
乙方只能将候车亭广告灯箱交由一家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制作、发布,签订的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出本协议。
乙方应在其与该家广告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家广告经营单位只能自行从事广告经营、制作、发布,不得再将候车亭广告灯箱以转包、分租等任何形式交由其他第三方从事广告经营、制作、发布。
乙方应将其与该家广告经营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在签定后三天内报甲方备案。
未经备案或乙方及该家广告经营单位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停止乙方对相关候车亭广告灯箱的使用,并无偿收回候车亭。
有关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委托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灯箱内向中外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提供广告版面,用于经营、制作、发布广告的,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书下所应履行的义务。
如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在经营、制作、发布广告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甲方本协议书下利益受损的,乙方应与有关广告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2.3有关因候车亭的使用、维护、维修、电力设施、广告内容造成对第三方的侵害或侵权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如事件紧急甲方垫付的,乙方须全额赔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0.2.4乙方应服从甲方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定期或临时性的公益广告宣传要求,并按协议约定提供候车亭广告灯箱登挂公益广告。
10.2.5乙方须配合甲方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在候车亭上加设相关的公交设施(含电子设施)。
10.2.6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新型候车亭广告灯箱使用权转让第三方。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甲、乙双方按国家税务法则,各自承担须缴纳的税费。
11.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或变更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书在中国某签订,双方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某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开始生效。
11.6本协议附件共2份
(1)招标文件
(2)乙方的投标文件
甲方:
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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