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房地产项目总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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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房地产项目总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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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房地产项目总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黄色字体的内容需要根据工程实际填写
项目名称:
齐河永业家园工程
项目地点:
山东齐河县钟多镇
发包人(甲方):
中铁(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北京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山东齐河县
签订日期:
2016.4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中铁(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北京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齐河永业家园工程
工程地点:
山东齐河县钟多镇
工程内容:
同承包范围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C标段范围为(B4栋、B5栋、B19栋、B26栋、B27栋、B28栋、B29栋、B30栋、B31栋B32栋、B33栋以及车库南七A区、南七B区、南八区、南九区、南十区)工程设计施工图及图纸说明所包括的全部内容(甲方直接发包项目除外)及所有专业涉及的预留预埋;入户门以内洁具不做;住户室内门窗只预留门窗洞口;雨污水工程;所有电气工程只做预留预埋(住户开关箱及弱电箱以后预留预埋不做)。
总包配合工作(具体包含内容见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47.16条)。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分包商均与承包人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纳入总包的工期、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范围,由总承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1、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土石方工程(现场平基土石方已经施工完毕,考虑修整到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基础标高、边坡土石方工程造价,并考虑有可能出现的边坡滑坡、加固等费用,结算时不调整);
(2)基础工程(含桩基工程);
(3)地下室土建结构工程;
(4)±0.00以上部分的土建主体结构工程;
(5)砌体工程;
(6)防火分隔墙及非结构墙;
(7)粗装修工程(住户室内及车库顶板腻子不做);
(8)外墙装修工程(含外墙面砖、外墙石材、外墙涂料的施工);
(9)屋面工程;
(10)防水工程;
(11)挡墙工程;
(12)根据规范要求的相应各子项的测试、检验工作;
(13)其他零星工程;
(14)综合专业供应与安装工程,详下:
A、给水工程:
按设计图纸完成自来水公司楼层表后至住户厨房给水管的安装。
B、雨污水工程:
①、B19栋、B26栋、B27栋、B28栋、B29栋、B30栋、B31栋B32栋、B33栋雨污水工程:
完成雨污水系统至单体建筑室外以出建筑主体1.5米为分界;
②、地下车库雨污水工程:
完成雨污水系统至地下车库室外以出地下车库挡墙以外1.5米处为分界。
C、消防工程:
按设计图纸预留预埋线管、孔洞(预埋管线需穿铁丝)。
D、暖通工程:
按设计图纸预留孔洞等。
E、电气工程:
按设计图纸预留预埋管线、孔洞(预埋管线需穿铁丝)等。
F、防雷工程:
按设计图纸完成防雷系统的安装、测试和验收等。
G、自来水、天然气和变配电工程:
按图纸预留孔洞,安装套管、双壁波纹管等;并无条件配合上述单位在进场后提出的配合要求(如:
开洞、开槽等施工内容以及补洞等收口的工作)。
H、合同图纸及有关说明、工程规范、标准所示之其他工程。
2、甲方直接发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变配电及电气工程(预留预埋除外)
(2)消防工程(含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通风系统、应急照明等)
(3)自来水公司施工的一次供水及二次供水工程
(4)燃气工程
(5)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工程
(6)所有栏杆、扶手采购及安装工程
(7)弱电工程(含电话系统、网络、智能化[监控系统、对讲系统、停车场管理]、电视系统)
(8)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
(9)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工程
(10)入户门采购及安装工程
(11)高层入户大堂精装修工程
(12)高层电梯前室精装修工程
(13)园林景观工程(含小区正式围墙、小院围墙及大门工程)
(14)生化池工程
(15)信报箱采购及安装工程
(16)道路标线及交通指示工程
(17)小区康乐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
(18)门牌(含楼栋、楼层)采购及安装工程
(19)室外管网工程(单体建筑出建筑主体1.5米以外及地下车库出地下车库挡墙1.5米以外管网工程)
(20)小区夜景灯光工程
(21)外墙保温工程;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将直接发包项目改为指定分包。
3、甲指乙供材料/设备的确定:
甲指乙供材料/设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外墙面砖、外墙文化石、外墙涂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阀门、水泵、水箱。
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将部分甲指乙供变更为甲供材料。
甲指乙供材料/设备采购方式:
将由业主确定品牌、指定供货商及最高限价后,由总承包商与指定供货商接洽并在业主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签订合同,如在甲方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总承包商以拒绝接受甲方与指定供货商已达成一致的供货价格及付款方式或其他原因为由,拖延或拒绝与指定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以致有可能影响到施工工期,甲方有权利在应支付的中期付款中扣除部分款项作为损失补偿,补偿金额由业主视情况而定。
同时甲方可以将此部分甲指乙供材料/设备改为甲供材料/设备,直接与指定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甲方有向总承包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若在与工期没有抵触的情况下,甲方就进行甲指乙供之项目时有下列的权利:
全权挑选任何供应单位。
全权议价及确定材料厂家、规格及型号。
甲指乙供材料/设备暂估价如下:
序号
名称
暂估单价
序号
名称
暂估单价
1
外墙面砖/文化石
28元/㎡
6
钢塑管管件
5元/个
2
外墙涂料
22元/㎡
7
超级静音排水管/BX-PP-C
30元/m
3
防水材料
30元/㎡
8
RBS螺旋排水管
20元/m
4
水泵
2000元/台
9
排水管件
3元/个
5
钢塑复合给水管
23元/m
10
水箱
20000元/个
注:
上述暂估单价不分规格、型号、容量大小,承包人按此单价进行工程组价,计算单位以山东2008定额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准,结算时工程量按本次投标报价不作调整,其中涂料按照甲方指定的品牌现场做样板确定分层耗量,外墙砖/文化石按照实际排版计算耗量。
价格按甲方指定的合同单价进行调整。
第三条合同工期:
一、C标段为:
B4栋、B5栋、B19栋、B26栋、B27栋、B28栋、B29栋、B30栋、B31栋B32栋、B33栋以及车库南七A区、南七B区、南八区、南九区、南十区。
开工日期:
2010年月日竣工日期:
2012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个日历天。
二、合同分段工期:
从进场施工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完成本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移交钥匙,其分段形象进度必须达到下述之要求:
1、2010年月日前完成本工程所有基础混凝土浇灌;
2、2010年月日前完成本工程车库结构顶板施工完毕;
3、2010年月日前完成本工程别墅结构封顶;
4、2010年月日前完成本工程高层第10层顶板施工完毕;
5、2016年月日前完成本工程高层第20层顶板施工完毕;
6、2016年月日前完成本工程高层结构封顶;
乙方不得以工程开工条件或其它制约工期拖延的任何因素为由而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
三、合同工期考核:
工期考核: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之规定执行。
第四条质量标准
1.本工程质量等级:
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评定的合格等级。
2.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质量负全责,无论发包人直接分包或直供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质量控制和管理,但承包人对直接分包或直供材料有权进行检验和试验。
3.承包人承诺本工程质量等级高于上述第1款约定的标准,并已经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了由此而增加的费用,承包人不再因质量等级提高而追加费用。
第五条合同价款
1、合同方式:
固定总价+约定调整
2、本工程合同固定总价金额(大写:
柒仟玖佰伍拾肆万捌仟柒佰肆拾捌元整)(小写:
¥79548748元)。
本工程合同固定总价范围为:
详《协议书》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专用条款》第23.2条风险范围等。
本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不再执行其它的相关政策文件,结算时合同固定总价不作任何调整(合同约定调整除外)。
本固定合同总价以发包人招标图纸为准,本合同为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明细详附件。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工程招标文件及附件
(6)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钢筋用量表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文件是相互解释的;若上述文件或书函有含糊及矛盾之处,一切解释以日期较后之文件为准。
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山东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XXX 电话:
传真:
xxxxxxxxx 传真:
开户银行:
xxxxxxxxxx开户银行:
账号:
xxxxxxxxxxx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如果承包人在7日内不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的视为放弃索赔。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违约金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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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 房地产项目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