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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第一章危险管理与保险
一、危险的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
(一)危险因素:
是指引起或促使危险事故发生、损失增加或扩大的原因和条件。
分为有形危险和无形危险。
(二)危险事故:
又称危险事件,是指引起损失或损失增加的直接的或外在的事件。
(三)危险损失:
偶然发生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灭失。
其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
1.直接损失:
风险事故对于标的本身造成的破坏事实.
2.间接损失(关联损失):
由于直接损失所引起的破坏事实.
(四)危险载体:
危险的直接承受体。
即危险事故直接指向的对象。
分为人身载体和财产载体。
关系:
危险因素导致了危险事故;危险事故引起了危险损失;危险载体承受危险损失。
二、危险处理
(一)含义:
是针对经过危险识别和危险衡量后的危险问题采取对策并实施的过程,是危险管理的关键环节。
(二)方法:
1、危险回避:
是通过放弃活动以消除某一特定危险带来的损失,是放弃或拒绝承担危险。
2、损失控制:
是通过降低危险损失发生的概率,缩小其损失的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的一种危险处理方法。
包括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
损失预防是指在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项因素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损失抑制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时和发生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发生的范围或损失程度的行为。
3、危险转移:
是通过合理的措施,将危险及其损失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即转移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包括控制性的非保险转移(转移可能发生危险损失的财产或活动,是通过非财务的方式将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转移)和财务性危险转移(通过财务方式转移危险损失)。
4、危险自留:
指由经济单位自己承担危险事故所造成的危险损失。
是一种重要的财务性危险对策。
案例:
一、李先生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全职在家的太太和一个正在上学的儿子,住在一个安保措施完善的高档小区,独立经营着附近的一家饭店,最近还新购置了私家车。
为了给家人一个安心稳健的生活环境,请为李先生制定一套综合的风险管理方案。
风险识别:
经现场查访,先具体分析了李先生一家潜在的风险:
家财被盗风险;火灾风险;车辆(被盗、损坏、第三者责任、乘客安全)风险;家人健康和意外伤害风险;饭店的财务损失、食客责任、火灾等综合风险……
风险处理:
经风险估测,李先生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完善,保安24小时巡逻,并配有专用的消防通道和消防栓,所以对于家财被盗风险和火灾风险建议李先生可以通过安装防盗网(损失预防)和购置家用灭火器(损失抑制)进行风险控制。
对于私家车,由于其面临的风险比较复杂,所以建议李先生通过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来转嫁风险。
对于其家人的健康风险,建议李先生为全家人购买健康保险;李太太是一位家庭主妇,很少外出,其面临的意外伤害风险比常人小的多,所以李太太的意外伤害风险可以选择自留,同时建议李先生和正在上学的孩子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
李先生的饭店面临的风险最大而且复杂,不仅有财产上的损失风险,还有食客责任风险,一旦出现食物中毒等事故,李先生将面临着巨大的赔偿责任,所以建议他购买相应保险产品来转嫁风险
二、某企业有一建筑物面临火灾风险,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其中可保价值750万元(已扣除土地及地基价格250万元),并假定如果火灾发生,必导致建筑物全损,同时引起间接损失280万元。
1、风险自留;
2、风险自留并风险控制——通过安装损失预防设备(价值100万元,预计可使用10年,若遇火灾则设备全损)来实现,采用控制手段后可保损失下降1/3,间接损失下降一半;
3、购买保险,保费6万元。
方案
火灾发生情形的损失与费用
火灾不发生情形的费用
风险自留
可保损失750
不可保损失280
合计:
1030
0
风险自留与风险控制
相结合
可保损失500
不可保损失140
预防设备损失100
合计:
740
预防设备折旧10
合计:
10
购买保险
保险费6
不可保损失280
合计:
286
保险费6
合计:
6
假定火灾发生的概率为5%,但如安装损失预防设备则此概率降至3%,试按损失期望值原则进行决策分析。
1、风险自留E=1030×5%+0×95%=51.5万元
2、风险自留与风险控制结合E=740×3%+10×97%=31.9万元
3、购买保险E=286×5%+6×95%=20万元
三、美国有名律师买了一盒极为稀有且昂贵的雪茄,还为雪茄投保了火险。
结果他在一个月内把这些顶级雪茄抽完了,保险费一分也没缴,却提出要保险公司赔偿的要求。
在申诉中,律师说雪茄在一连串的小火中受损。
结果律师告上法院还赢了这场官司。
法官在判决时认为,此项申诉非常荒谬,但是该律师手上的确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保单,证明保险公司保证赔偿任何火险,且保单中没有明确指出何类"火"不在保险范围内。
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与其忍受漫长昂贵的上诉过程,保险公司决定接受这项判决,并且赔偿1.5万美元的雪茄"火险"。
最精彩的是:
律师将支票兑现之后,保险公司马上报警将他逮捕,罪名是涉嫌24起"纵火案"。
由于他自己先前的申诉和证词,这名律师立即以"蓄意烧毁已投保之财产"的罪名被定罪,要入狱服刑24个月,并罚款美金2.4万美元
第二章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学说:
大致了解
二、保险与赌博
相同点:
给付的不确定性
不同点:
1、赌博产生投机风险,保险则是对已有纯粹风险的处理
2、赌博可能获利也可能受损,保险无获利可能
3、赌博可针对与赌徒无关的事进行,保险强调可保利益原则
4、赌博不产生社会利益,而保险对社会有益
三、保险与储蓄
相同点:
将现有的剩余财产用作准备
不同点:
1、储蓄是个人经济行为,保险是互助性的共同经济行为
2、储蓄的原则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保险的原则是投保自愿,退保自由
3、储蓄对个人具有支付与反支付的对等关系,保险对整体具有支付与反支付的关系
四、保险与担保
相同点:
对偶然事故所做的补偿
不同点:
1、保险是双方相互行为,双方都有义务;担保中仅有担保人有义务
2、保险有保险基金积累;担保无基金积累
3、保险合同是独立契约;担保合同是从属契约
五、保险与救济
相同点减轻灾害事故对人造成的损失
不同点:
1、保险是合同行为;救济不是
2、保险是双方的商业行为;救济是单方行为
3、保险赔偿金大小和保费计算有严格方法;救济金无严格计算
六、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
1、复合保险:
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
2、重复保险:
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
七、保险的职能
(一)基本职能
1、分散危险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实质是将风险分担给全体被保险人。
损失分摊的关键是用大数法则预计损失。
2、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通过将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所交保险费建立起的保险基金用于对少数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到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二)派生职能
1、融资职能
(1)资金的积聚:
保险公司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吸引积聚社会闲散资金。
(2)资金运用:
保险公司通过资金运用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确保未来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
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和资金供给方。
2、防灾防损职能:
提高了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
3、分配职能:
对国民收入再分配
例题:
假设有1000位住户,他们的住房价值为500000万元,而且都面临着火灾风险,因此,为了转移风险,他们全部投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人根据过去的经验资料预测每年该类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相当于这些房屋价值的1‰,根据这一预测损失概率,保险人可知:
财产价值总额
500000×1000=500000000(元)
预定的损失总额
500000000×1‰=500000(元)
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
500000÷1000=500(元)
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额
500000÷500×1000=1(元)
在住房价值相等的情况下:
交纳500元保险费;
在住房价值不相等的情况下:
按1000元财产价值交付1元保险费来分摊预计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基本内容:
(一)告知:
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1、投保人的告知
(1)保险合同订立时的询问,应如实回答。
如实填写投保单,在投保单上签字
(2)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3)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得到保险人的确认
(4)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有重复保险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1)客观告知(无限告知):
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关;内容无明确规定
(2)主观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对保险人提出的问题如实回答
3、保险人的告知
(1)合同订立时,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2)约定条件满足时,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4、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1)明确列示:
在合同中告知
(2)明确说明:
对投保人进行解释,特别是免责条款
(二)保证:
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一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目的:
控制风险
•违反保证,另一方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
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认定事项保证:
确认保证,涉及过去与现在
2约定事项保证:
承诺保证,涉及现在与未来
2.默示保证:
无需文字表述,惯例或公认规则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放弃保险合同本可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
不得要求重新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构成弃权的条件
1.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和默示
1明示弃权:
当事人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声明放弃某项权利
不可抗辩条款:
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2默示弃权:
行为弃权,从其言语或行为中明确推断当事人有放弃权力的意图
2.保险人知道存在违背约定情况并因此享有抗辩或解约权
•视为保险人弃权的五种情况
1.明知投保人违背按期缴保或其他约定义务,仍接受补缴保费
2.明知事故发生后有拒绝赔付抗辩权,仍要求投保人提供损失证明
3.明知损失证明有纰漏仍无条件接受
4.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预期通知仍予以接受
5.明知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仍保持沉默
•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的时间限制:
一般为2年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作用: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近因原则:
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却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具体含义:
1.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
2.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五、重复保险:
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2、如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有约定,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摊
(1)比例分摊:
(2)限额分摊:
(3)顺序分摊:
六、代位:
1、含义:
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取得追偿权或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偿。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七、代位追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实施条件:
(1)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同时存在赔偿权
(2)要求第三者赔偿
(3)保险人须履行赔偿责任
2、金额限定:
以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
3、适用范围:
财产保险和涉及医疗费用的健康险;不得对被保险人及其家人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
案例分析:
一、原告陈某将购买的新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公司在明知该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情况下向陈某签发了保单。
保险期间内该车被盗,陈某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签署了权益转让书,将该车的代位求偿权转让给被告,但最终却被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必须有行驶证和号牌否则保单无效”为由拒赔。
答:
该案中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取得有效牌照情况下仍予承保,应视为对上述无效条款的放弃,足以使投保人对此产生信赖,嗣后当然不得再以此主张抗辩,否则有悖于最大诚信原则。
而且该案在索理赔环节也发生了保险公司的弃权情形,即原告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已要求原告将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自己,此行为应视为对拒赔权的放弃,此后不得反悔再行主张拒赔
二、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没有将实情告诉他,假称是胃病。
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
7月22日,丁力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费为2万元的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
在填写投保单时他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
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通过到医院调查并调阅丁力病历档案,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就已患胃癌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患癌症因此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答:
丁力对自己之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做了隐瞒,而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
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1997年3月,孙先生为妻子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
1999年2月,二人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缴纳2年保费,共6200元。
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缴保。
但双方离婚时未就保单有关权益达成协议,保单受益人仍是孙先生。
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保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若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保险金。
张女士不同意,双方遂诉至法庭。
答:
由于6200元保费是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缴纳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持有保单,若要求变更投保人,经孙先生同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可称为投保人并获得对已缴保费的权利,但须给孙先生3100元的补偿。
而张女士离婚后自己缴纳的保费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孙先生无权索要一半补偿。
对于保险金,在保单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事故,孙先生仍是受益人,保险金归孙先生所有。
若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变更,保险金则归变更后的受益人所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受益人能否获得保险金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因素。
因此,这种预期利益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孙先生无权要求一半保险金的赔偿。
四、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答:
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
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
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
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第四章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
(一)主体:
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1、当事人:
投保人、保险人
2、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3、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利益)、保险公估人
(二)客体:
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是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A有效要约的条件
1.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2.合同内容确定
3.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B保险合同的要约:
投保人提出购买保险的意愿
C保险合同要约特点
1.投保人为保险合同的要约人
2.内容具体确定
3.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
(二)承诺:
承诺人(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满足承诺的条件:
4.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5.由承诺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承诺
6.在有效期内作出
7.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新要约
●保险合同的承诺:
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建议(要约),予以承保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四、保险合同的中止:
(主要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a)构成中止的条件
i.合同规定分期缴纳保险费
ii.已缴纳首期保险费
iii.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60天(宽限期)未缴纳当期保险费
b)经双方协商,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效力恢复
c)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i.已交两年以上保险费的,退还现金价值
ii.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iii.保险合中止的原因
iv.投保人不再申请复效
v.保险人无法接受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
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消失
1、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自然终止:
无需当事人行驶终止权,合同效力自然归于终止
a)保险期限届满
b)保险合同履行完毕
c)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
d)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
(2)提前终止:
由当事人意思使合同效力终止,合同解除
a)协议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b)法定解除:
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的合同
案例分析:
一、2011年8月15日,王某在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同时花了100元购买了一张银行代某保险公司销售的“幸福安康卡”,医疗费保额为1万元,王某购买了该卡后并没有按照购买时的投保说明在网上将该卡予以激活。
2011年9月1日,王某在自家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摔了一跤,造成腰部扭伤,后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500元。
事发当天,王某将此卡激活,并获得了电子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限为2011年9月2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1日24时止。
王某腰部经治愈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已花去的各项医疗费3500元,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予以拒赔。
后王某将保险公司诉之法院要求赔偿。
答: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保险合同的生效.
订立合同的过程是:
要约—承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通常是先由投保人发出投保要约,再由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保障。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发出的保单内容是具体明确的,则构成要约,投保人同意签收则为承诺,此时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本案中某银行保险代理人向王某出售“幸福安康卡”的行为为要约,王某支付100元钱购买此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承诺.双方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所以,王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是成立的。
但基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幸福安康卡”又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即投保人必须将该卡激活才能使合同生效.王某购买该卡时,某银行保险代理人也已经向其告知该卡激活才能生效并告知激活方法。
王某购买该卡后没有将其激活导致合同生效条件不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何某系日照市莒县一个体运输户,2000年冬从他人处购买客运车一辆。
2001年1月,何某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已停业的某印刷厂的名义为何某办理了投保业务,签发了保险单,并加盖了印刷厂的公章,何某支付保险费3500余元。
2002年7月9日,何某雇用的司机史某驾驶该车运营时因车速过快,致使车辆冲入路边后翻车,将6名行人撞伤。
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某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后何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何某不是投保人为由拒赔。
何某遂诉至法院。
答:
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本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某印刷厂是个早已不存在的单位,对保险车辆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以该印刷厂的名义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另外,《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何某作为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且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用,系实际投保人。
但由于保险公司的原因,将不是投保人的某印刷厂当作投保人,致使实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没有达到。
保险公司在未对实际投保人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将某印刷厂当作投保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给何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过失责任。
何某对保险公司的行为未予制止,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适当责任。
三、2009年3月10日,吴某为其丈夫投保了长期人寿险,保险金额20万元。
保险责任为保险单生效后,被保险人每隔几年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领取生存保险金,直到身故: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全部。
2009年4月23日早上,吴某的丈夫上班赶车横过马路时,不慎被一出租车撞倒,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赶到现下场进行查勘工作,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伤害事故。
随后被保险人的妻子吴某持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单,最后一期交付保险费的凭证,丈夫的死亡诊断书,户口注销证明,来保险公司索赔。
经理赔人员调查核实,确认其事故属实,在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但对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笔迹调查结果为投保人所签。
答:
(1)由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得知: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保险代理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向投保人说明被保险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因此确定保险合同无效进而拒绝支付保险金是没有道理的.
(2)死亡保险是由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经办的,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即使保险代理人已向投保人讲清了被保险人必须签字这一利害关系,但对投保人代为签字的作法没有表示异议,实际上是对这种行为的认可,所以不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依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保险代理人认可了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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