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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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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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商铺物业管理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商铺业主/租赁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亚美·清和苑里之临街商铺(以下简称:
本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序实施,保证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将商铺营造成一个整洁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礼貌的购物场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互利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所购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商铺
坐落位置: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乙方购买/租赁商铺合同编号: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商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为检查、维护本物业的任何一部分或为履行管理责任,有权携带一切必须的工具、设备及材料进入本物业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商铺的内部,但应提前向有关商铺业主(租户)说明原因。
3、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并采取公告或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乙方。
4、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商铺内,以检查并确定是否违反装修守则,如发现任何业主或租户聘用的承建商及其工人违反装修守则,有权禁止该等人士进入本物业,并要求违反者限期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公共部位或毗邻房屋的损失及承担其他一切连带责任。
5、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制止违反本物业有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7、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所购(租赁)商铺的使用权。
2、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权利,但须遵守甲方相应的管理规定。
3、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4、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但不得直接惩戒(如打、骂等)甲方之员工或甲方聘请的专业公司之员工。
5、遵守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听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
6、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
空调费、电梯费等)。
7、装饰装修商铺时,须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8、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9、出租或转让商铺时,要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与承租方或受让方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应费用后,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0、对租赁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1、做好各自商铺内的防火、防盗、卫生及其他安全工作。
12、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3、对商铺的管道堵塞或水管、天花板、地板渗水或漏水等情况给予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如未对该等情况处理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而影响或造成其他商户、公共部分、共用部位损失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4、自行举办营销、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公共区域的,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活动。
但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乙方应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承担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商铺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部位是指:
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楼梯道、楼层给排水总管、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消防室等。
二、商铺公共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
绿地、道路、共用的给排水管道、垃圾中转站、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信报箱、广告灯箱、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消防设施、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及绿化
1、由专业清洁队伍对商铺公共环境卫生进行处理。
2、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垃圾日产日清(以经营为目的所产生的大型垃圾如:
机油、油漆、包装箱等除外)。
3、定期消杀“四害”。
四、秩序维护及消防
1、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加强安全防范。
2、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火灾,消除安全隐患。
五、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
1、车辆需按规定线路行驶、进场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
2、巡逻人员负责疏散和维护公共区域内的交通秩序。
3、禁止载有有毒、有害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商铺公共区域内。
六、商铺装饰装修管理
按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及有关装修规定内容实施。
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妨碍其他商户正常使用物业。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实需要合理使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且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照价予以赔偿。
第五条费用收取
一、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合约面积计算:
元/平方/月收取。
二、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时间:
自开发商通知商铺业主(租户)交房之日或登报通知入伙之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
乙方在办理物业交接时,须预缴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及其相关费用。
三、交费时间:
每季度首月10日前交纳当季各项物业相关费用。
如当天为法定假日,则缴费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乙方逾期交付,除如数补交欠费外,还须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补齐欠款为止。
乙方欠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经甲方催缴后三日内仍未足额补缴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服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自行出租商铺,须缴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非因甲方原因空置物业的,仍需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按面积收取。
未办理房产证的,按《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面积进行收取;已办理房产证的,按房产证的面积对已收的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七、对于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而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经甲方同意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八、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制冷制热费、垃圾费等代收代缴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属于市场定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市场规律定价。
九、相邻商铺共用一套水、电、燃气、制冷制热费计量表等设施设备的,相关费用的由各共用该等设施设备的商铺业主(租户)分摊承担。
第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与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保险
乙方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商铺管理规定
一、商铺应以方便客户,按规定的统一规定时间营业。
(另见通知)
二、商铺的经营项目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对所有商铺的经营项目进行宏观调控,并避免扰民的经营活动。
三、商业用房上层若有住户的(包括居民楼之间的连廊商铺)不得经营餐饮、娱乐等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商业(具体约定的除外),各类经营活动以及各自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的证照,并按审批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五、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公平交易,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六、商铺装修前须先办理装修手续,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装修原则为不损坏房屋结构安全,不破坏外立面,不影响相邻商户利益,消防部分须经消防部分审批。
七、统一门牌广告形象,设计须征得规划部门的许可。
八、一层商铺安装白色卷帘门,二、三层不得安装防盗门、网。
九、商铺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自的商铺内,未经本物业管理办公室及物业管理许可,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上作任何摆放、堆放、悬挂、张贴广告等行为。
一十、不得私自占用、取用或移动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如公共水、电、消防栓、垃圾桶等)
一十一、垃圾须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餐饮业的泔水须自行处理,不得随意乱倒、乱抛。
一十二、不得在商铺外任何地方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一十三、若因商铺的疏忽,导致水、电、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公用设施设备受损的,须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一十四、公共阀门、消防栓、配电等公共设施设备如设置在商铺内,须维修时,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碍维修。
一十五、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只协助治安部门对公共部位的安全防范,自用部位的安全须自行负责。
一十六、搬运货物离开本物业的,须按规定提前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品放行手续。
一十七、每间商铺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业主或租户),并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一十八、商铺内须按规定自行配置有效的灭火器(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一个不少于4KG的灭火器),放于明显位置;商铺内货物的摆放不得阻挡消防喷淋头、消防栓、消防广播、空调控制器等设施,不得乱拉乱搭电线。
一十九、商铺的负责人(业主或租户)须将通信地址、正常联系电话灯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如有更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更改,否则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十、1、如乙方需加时(例如:
超过规定商场营业时间)服务,则加时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按成本价另计;
2、乙方因经营需要可申请延长营业时间,所产生的能耗、管理费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给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收、乱收费用。
第一十条免责事项
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甲方均不承担以下责任:
一、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灾、地震、战争等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坏,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商铺固有瑕疵损害;
四、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损害;
五、因甲方书面建议乙方改善自用部分(含部位、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乙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六、因业户延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所致的损害;
七、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一、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生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时、甲乙双方不得拒绝,并积极配合。
必要时甲方可采取应急措施(事后给予修复)。
二、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中的某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五、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甲方不再作为本物业的管理者为止。
八、本协议正本共15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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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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