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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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减少以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等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伤及人身安全等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保障服务部门和教学单位及其管理、服务、教学人员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等级及界定
教学事故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的轻重分为三个等级:
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一般教学事故
1.授课教师因故临时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虽经院(系、部)同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或补办手续的。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的,或未按要求及时打开教室,延误上课时间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的。
3.教师酒后上课,言行着装不文明,上课过程中在教室抽烟、接打电话的。
4.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任课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布置作业量不足规定次数二分之一的,或教师批改作业次数不足布置次数二分之一的;遗失学生作业影响学生成绩的。
5.准备不充分,未备齐实验实训教学所需的材料及各种物品,致使实验实训教学无法按时进行影响教学的。
6.监考教师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迟到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但不影响正常考试的;或考试相关人员在考试其他环节疏误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下的。
7.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违反考试规定而给考试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监考教师履行职责不到位,巡考发现同一场次五分之一以上考生违纪或作弊的。
8.教师不按规定提交学生成绩、教学进度表、业务考核表等材料或错报、漏报学生成绩,经告知仍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或改正的。
9.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而影响教学的。
10.遇有重大活动调整教学时间,但未及时通知教师、学生,导致多数班级误课的。
11.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考试、课程安排等冲突而给考试或上课造成较大影响的。
12.不按规定使用教学设备或仪器等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教学设备、仪器损坏不及时报修而影响教学的。
13.各类教学检查中,故意瞒报、错报有关信息,或对发现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院(系、部)和教务处同意或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变更教学时间或地点的。
2.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或未按要求及时打开教室,延误上课时间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
3.未经教务处和院(系、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确定的主讲教师,或私自找人代课的。
4.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对布置的作业不批改的;遗失半数以上学生作业严重影响学生成绩的。
5.准备不充分,未备齐实验实训教学所需的材料及各种物品,致使实验实训教学无法按时进行而严重影响教学的。
6.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价值1000—2000元仪器设备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教学设备、仪器等损坏不及时报修而严重影响教学的。
7.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擅自删减学期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三分之一以上,或因主观原因延滞(提前)教学进度二分之一以上的;不按实践教学管理规定,随意删减实践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8.监考教师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迟到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而延误考试的,或监考教师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迟到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考试相关人员在考试其他环节疏误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的。
9.阅卷教师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阅完试卷,或因试卷批改错误、统分错误等,在成绩报送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5位以上学生成绩进行修改的。
10.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有明显剽窃他人成果痕迹,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未经学校批准,教师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论文指导费、复习辅导费等费用的。
12.未按规定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材征订信息,导致开课一周后一个班级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的。
13.不按规定审核,致使发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学生相应证书的,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的。
14.在各类教学检查中,故意瞒报、错报有关信息或对发现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而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学校声誉的。
第六条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秽内容,道德品质败坏,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院(系、部)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不遵守基本教学规范,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3.教师未经院(系、部)和教务处同意或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停课、缺课(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即按缺课对待)或取消有关教学活动的;教学时间允许,但擅自停课未按计划完成规定教学任务的。
4.教师备课敷衍,教学效果不好并不听取授课班级大多数学生的意见,导致课堂讲授多次出现概念性错误,造成学生罢课等严重不良影响的。
5.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价值2000元以上仪器设备损失或人身伤害致残的。
6.教师考前泄露试题或命题存在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失效的。
7.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分数评定随意而严重影响考试结果的;在阅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故意改动学生成绩的;阅卷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无考试成绩的。
8.监考教师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试相关人员在考试其他环节疏误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的;监考教师未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失控,影响考试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试卷、答题纸等,严重影响考试的。
9.唆使、纵容、包庇、协同学生在考试中作弊、代考的。
10.在国家级和全校的集中统一考试安排中漏排或错排班级、考试课程、日程等,严重影响考试的。
11.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打击报复学生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12.篡改学生的学籍、成绩、学历、学位信息,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成绩、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的。
13.人为因素丢失学生学历或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等重要材料并造成无可挽回损失的。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组,统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担任,其他学校领导为副组长,其中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常务副组长,各个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职能部门和院(系、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及相关单位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
第八条本单位发现或查实的教学事故,由本单位进行认定,签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事故责任人,并在认定书签发后三天内,报组织人事部核定处理。
本单位对发现或查实的教学事故认定确实存在困难时,可报请归口职能部门组织认定。
第九条归口职能部门发现或查实的教学事故,由该职能部门给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签发《××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然后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签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告知事故责任人。
并在认定书签发后三天内,由职能部门将其报组织人事部核定处理。
第十条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均按上述程序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重大教学事故认定确实存在困难时,可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归口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部、监察审计处、以及根据需要聘请的专家共同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组织人事部签署教学事故认定书,报请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组核定后处理。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事故责任人在本单位进行书面检讨或书面告诫;
2.扣发一个月业绩津贴;
3.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2.扣发3个月的业绩津贴;
3.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4.延迟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
2.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业绩津贴;
3.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4.延迟两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责任人认识较差,屡教不改的,对事故责任人实行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并按学校有关文件扣除相应业绩津贴。
第十四条以上各级教学事故由学校组织人事部依据核定的《教学事故认定书》,按程序发文处理,其中重大教学事故须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或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向学校监察审计处提出申诉。
已作出处理的,除申诉后撤销外,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其他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在调查中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的,将依据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瞒报的,查实后,除对事故责任人按本办法处理外,对故意瞒报的相关责任人也依据事故性质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因为管理原因而造成教学事故的,除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也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在实际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但本办法未列出或未作出等级界定的,可以依据事故性质、程度和后果的轻重,比照本办法作出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教学事故与事故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院字[2003]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
编号:
____同志,你在____年__月__日的教学工作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依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____________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为教学事故,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1.
2.
3.
如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认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书面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签发单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复核意见:
复核单位: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单位):
你单位______同志在____年_月_日的教学工作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接通知后,依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会同,对该同志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特此通知。
签发单位:
(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学院重大教学事故认定书
编号:
_______(单位)________同志,你在____年__月__日的教学工作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1.
2.
3.
4.
5.
如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认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书面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公章)
年月日
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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