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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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教材
涉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教案
一、范围
本教材主要对本项目部涉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二、培训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部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爆破施工作业,避免发生意外爆炸事故,特进行此次涉爆安全教育培训。
三、培训内容
一、涉爆人员要求:
1、涉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唐山市公安局颁发爆破上岗证上岗。
2、涉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上岗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且严格遵守和执行《爆破安全规程》。
3、有支领卡的爆破员去化工公司领取火工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守炸药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同时根据当班爆破作业量填写好爆破材料领料单。
4、爆破员在领取或退回爆破器材时,必须认真检查质量和核对数量,且数量当面点清,若有遗失或被窃,应立即追查和报告有关领导。
5、当班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班退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二、项目部接药管理措施及注意事项
1、炸药车进入项目部,由炸药车开道开到安检室门前,车停在安检室门口,熄火。
此时爆破安全员现场拉起警戒线,清除持证涉爆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员。
2、爆破员负责通知监炮员,监炮员来到安检室,押运员打开车门,监炮员监督卸药,穿防静电工作服的爆破员开始接炸药或雷管,搬运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规定进行。
3、首先将火工品从车上卸下搬入安检室,搬运火工品必须轻拿轻放,且一次搬运数量符合要求,堆放和摆放符合规定,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1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4、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5、火工品在安检室内进行核对和过数,数量必须与爆破设计上数量完全相同,雷管数量和号段一一核对,雷管编号由爆破员大声读出,安全员监督,监炮员核对,无误后方准装入雷管专用袋内,出现错误时应再次确认后与押运员联系进行更改或采取其他措施,坚决做到数量和号段不清不使用。
要求雷管与炸药分两罐运输,第一罐运输炸药,第二罐运输雷管,且由监炮员、安全员、爆破员跟随入井,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督。
运送火工品前,爆破员必须事先通知卷扬司机、信号工、吊盘工、井底接药爆破工,并要求卷扬慢速下行,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m/s。
司机在启动和停卷扬时,应保证吊桶不震颤。
6、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
井底接药爆破员每人每次只许接炸药一箱,严禁多拿多搬,且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三、井下装药的管理措施及注意事项:
1、装药前工作面必须装设有良好的照明,且只允许使用36V低压照明,电线必须绝缘良好,灯泡悬挂高度要距离火工品1.5米以上。
2、装药前必须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浮石。
装药必须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
3、装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冲击。
严禁施工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
装要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用风管吹眼时应面背炮孔,防止吹伤面部。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要求。
4、雷管段别必须分清楚,各段分开有序放置,由专人核对。
连接中必须捋顺各条导爆管,严禁互相缠绕,且注意导爆管内不能进水、泥土和其他杂质。
各处连接必须正确且牢固,在起爆前必须有经验丰富的爆破员再次检查确认无误。
起爆前将设备保护设施防护工作做好,风水管路及吊盘要提到足够高度。
四、爆破管理措施及注意事项:
1、为防止杂散电流干扰,任何涉爆人员禁止携带手机、烟火等危险品。
严禁在雷雨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起爆器由专门一名爆破员进行管理,严禁将钥匙转交他人,不放炮不连接,爆破后必须管理好起爆器。
起爆前需将井盖门打开,吊桶提高,井口区域不许有任何设备设施和人员。
2、所有升井人员必须经安检室安检确保没有私藏火工品后,方可走出安检室。
3、所有人员全部撤离至警戒区域以外100米处,有爆破班长下令起爆。
4、炮后管理措施及注意事项:
起爆后,通风时间不少于30分钟,由安全员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待炮烟浓度符合标准后通知带班领导和爆破班组。
炮烟散尽后,由爆破班长和爆破员下井查看吊盘浮石,工作面爆破情况,确认安全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下井施工。
对残盲炮进行初步的检查,出现残盲炮时,必须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查看情况后,报告技术部,技术部根据现场情况出具处理方案,对残盲炮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规定进行,坚决做到安全第一。
5、爆破后井下若出现冒顶片帮或透水等紧急情况时,立即通知项目部领导并启动应急预案,全员进入警戒状态并应急响应,各司其职;同时技术部拿出处理方案,严格按照处理措施方案进行施工。
6、整个爆破结束后,由监炮员与爆破员核对火工品剩余情况,使用情况,并由安全员、爆破员签字,爆破员填写好爆破日志,爆破日志的填写必须及时、如实且填写人要认真负责。
7、工作人员下井进行下道工序时,应再次检查碎石堆、周边帮、顶及残眼;确认无残药、未爆雷管方可进行施工。
8、出渣不能装载过满,上罐应平稳;倒渣后井口应派专人检查渣堆,再次确认是否有残炮、残管;发现后及时上报带班领导及爆破员,爆破员到场后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处理。
9、在装载机装车前和将渣堆移至堆渣场后,由安全部协同爆破员再次现场对渣堆进行检查,务必做到全检查、不遗漏、不放过。
爆破过程所有爆破员、安全员等必须穿工作服,在装药完毕后进安监室并再次接受安检,确保无私藏、无夹带。
爆破安全规程
3.2爆破作业单位
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项目的单位。
3.3爆破技术人员
指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培训、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3.4爆破作业人员
指从事爆破作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3.5爆破有害效应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如爆破引起的振动、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害气体等。
3.6爆破作业环境
爆破作业环境泛指爆区及周围影响爆破安全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
3.7岩石爆破
利用炸药爆炸能量破碎岩石的技术。
3.10浅孔爆破
炮孔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深度小于或等于5m的爆破作业。
3.11深孔爆破
炮孔直径大于50mm,深度大于5m的爆破作业。
3.29预装药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24小时的装药作业。
3.30爆破器材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
3.31起爆方法
利用起爆器材激发工业炸药爆炸的方法。
3.32起爆网路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
电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管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索起爆网路、混合起爆网路和电子雷管起爆网路等。
3.33盲炮
因各种原因未能按设计起爆,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
4爆破工程分级与管理
4.1爆破工程分级
4.1.1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
4.2爆破作业单位
4.2.1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有关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4.2.7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从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
——从事超出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爆破作业;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
——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
——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扣押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2.8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职责
4.2.8.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
4.2.8.2负责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督並承担安全责任。
4.2.8.3按工程要求组织设计与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结合工程特点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操作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並监督执行。
4.2.8.4针对工程具体条件辨识及评价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並在组织上、器材上予以保证。
4.2.8.5接受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
4.2.8.6处理有关的爆破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
4.2.10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每次重大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爆破信息管理系统。
4.3爆破从业人员
4.3.1.2爆破从业人员均应持相应证件上岗。
不得以个人许可证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4.3.1.3爆破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爆破作业单位,并不准在其他爆破作业单位兼职。
4.3.1.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按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高级和中级人员作业范围分岩土爆破、拆除爆破和特种爆破。
高级、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按级别和作业范围实施爆破作业;初级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工作。
4.3.1.5初次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作业,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承担。
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4.3.2爆破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4.3.2.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
其职责是: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3.2.3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5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其职责是: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时退库情况。
4.3.2.4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取得“爆破员许可证”的新爆破作业人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作业人员指导下实习9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3.2.5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装药、联网和起爆等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获准后及时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4.3.2.6安全员的职责: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制止无爆破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时退库情况。
4.3.2.7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爆破员在保管处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4.3.2.8爆破器材押运由爆破员或安全员担任,其职责是: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振等;
——监督运输工具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6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6.1.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往爆破点一人一次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应超过1箱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13-14规定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本标准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6.3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和起爆方法。
6.3.1.3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衣物。
6.3.2.1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应包括: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露天深孔台阶爆破药量计算公式为Q=K′W2L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6.3.2.2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变形、破损、锈蚀;
——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和穿孔,端头封口良好;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破乳或变质;
——电线无锈痕,绝缘层无划伤、开绽。
6.4.8.3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
——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
——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
——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6.5.1.2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线,警戒线内禁止烟火,并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和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域。
6.7爆破警戒和信号
6.7.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6.7.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6.8.1爆后检查等待时
6.8.1.3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排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15min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6.8.2.1爆破后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危墙、危房及未炸倒建(构)筑物;
——地下爆破有无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有害气体是否排除;
——在爆破警戒区内公用设施及重点保护建(构)筑物安全情况。
6.9盲炮处理
6.9.1一般规定
6.9.1.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许进人警戒区。
6.9.1.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6.9.1.3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6.9.1.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和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6.9.1.5严禁强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6.9.1.6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9.3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6.9.3.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6.9.3.2可钻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应小于0.3m。
6.9.3.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6.9.3.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6.9.3.5处理非抗水类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9.3.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9.4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6.9.4.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接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接起爆。
6.9.4.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6.9.4.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但应回收雷管。
8地下爆破
8.1一般规定
8.1.1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8.1.4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在离炸药库30m~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人员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8.1.5 地下爆破时,应明确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人员和标志,并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
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确保受影响人员均能辨识。
8.1.6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受控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气设备、无自燃易燃或其他危险物品的地点。
每次起爆时均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1.7地下爆破出现不良地质或渗水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支护和防水措施;出现严重地压、瓦斯突出、温度异常及水孔喷水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研究安全方案和处理措施。
8.1.8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检查处理边邦、顶板安全,做好支护,确认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环境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循环作业。
8.1.9在城市、大海、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积水下方及复杂地质条件下实施地下爆破时,应作专项设计并应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8.1.10地下爆破应有良好照明,距爆破作业面100m范围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
8.2井巷掘进爆破
8.2.1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
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宜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2.2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8.2.3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
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10公里
8.2.4天井掘进采用大直径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
8.2.5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应有人;井筒内的施工提升悬吊设备,应提升到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爆破安全范围之外。
8.2.13用反井法掘进时,爆破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反井应及时采用木垛盘支护;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盘距离工作面不应超过1.6m;
——爆破前应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风,待有害气体吹散,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二人;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行作业;
8.4地下采场爆破
8.4.1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并应至少有两个人行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应报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8.4.2深孔爆破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建立通往爆区井巷的良好通行条件和装药现场的作业条件,必要时在适当位置建立防冲击波阻波墙;
——巷道中应设有通往爆破区和安全出口的明显路标,并设联通爆破作业区和地表爆破指挥部的通讯线路;
——现场划定爆破危险区,并在通往爆破危险区的所有井巷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验收合格的深孔应用高压风吹干净,列出深孔编号,废孔应作出明显标志。
8.4.3地下深孔爆破作业,应遵守7.2和7.3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装药开始后,爆区50m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
——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
——现场装药、填塞、联网、起爆,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遇有装药故障,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处理;
——需要回收的装药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应在起爆网路连接完成、并经现场爆破负责人检查无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
回收操作不得影响和损坏起爆网路。
8.4.4地下开采二次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前应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相邻采场和井巷中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人员不应进入溜井与漏斗内爆破大块矿石;
——人员不应进入采场放矿出现的悬拱或立槽下方危险区实施二次爆破;
——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爆破作业人员应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地下二次破碎地点附近,应设专用炸药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药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5溜井(含矿仓)堵塞处理
8.5.1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不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竹、木等材料制作的长杆把炸药包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振动处理。
8.5.2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振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处理时,应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安全部门监护下作业。
8.5.4处理采场卡斗和悬顶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处理卡斗和悬顶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
——处理卡斗和悬顶前,应保证作业人员进出通道畅通,观察人员应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监护的条件下,确认卡斗、悬顶类型并做好记录;
——根据卡斗高度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爆破振动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弹法等);
——当有人进入漏斗作业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有专人监护和警戒;
——振动爆破每次用药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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